[药房托管的弊病] 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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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9-5519(2008)22-3467-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所谓“药房托管”,即医院门诊药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将医院药房以托管的形式交由医药公司经营,所有权属医院,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给医药公司托管。药房托管是推行医药分家的一种过渡模式。 据称药房托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降低药品的价格,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切断医生的药品回扣,把药品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给医药企业,最终实现医药分家。但对于医院来说,目前政府的医疗投人不足,医院要解决生存问题,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发展,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就不得不以药养医。这种情况下,医院对经济利益的关注和考虑不可避免地要占主导地位。可见,不解决医疗机构本身的经济利益问题,而仅仅是改变药房的管理模式,药房托管这种做法只能是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
  
  1 药房托管可能导致医院药品经营新垄断出现[1]
  
  当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对医院药房进行托管的医药公司,都是规模相对较大、经营能力较强、实力比较雄厚的医药公司。由于目前我国医药流通市场的不完善,如果某一地区任凭少数几家大公司操纵药品市场,就可能会形成“价格同盟”抵制政府降低药价的政策。而相对垄断的医院药品市场也为“价格同盟”制造机会。而且,实力雄厚的医药公司正是因为看中了相对垄断的医院药品市场,才会不遗余力热衷于托管医院药房,哪怕是给出医院高达50%的利润上缴,甚至是暂时的亏损。江苏省一家医药公司经理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其设想,托管后,等于一家医药公司负责几个医院的销售,这对于多如牛毛的商业公司而言,无疑是抢占市场份额的大好机会。曾报道:南京国盛药业副总经理谈谨承认,目前国盛药业己经与南京14家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他们之所以积极参与“药房托管”,目的就是在日益激烈的药品市场竞争中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可以看出,在现阶段大多微利甚至亏损情况下还热衷于托管医院药房,正是看中相对垄断的医院药品市场。一旦出现这种医院药品经营新垄断情况,肯定受损害的依然是广大患者的利益。
  
  2 药房托管从价格链上并未对药价 “虚高”构成威胁
  
  在医院药房未实施托管之前,药品流通过程为生产商―中间商―医院―医师―患者。药房托管之后,医院全部药品的采购由一家受托企业负责,受托企业直接从药厂进货,药品流变为生产商―中间商―受托企业―医师―患者,并未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对药品价格“虚高”并不构成威胁。因为,一方面,虽然受托企业具体采购药品的品种,但很多品种并不能直接从厂家进货,而只能从厂家的中间商那里进货。由于医院要保证其医疗经营活动和利润不受影响,必定会根据各科医师提出的用药申请制定用药目录,个别品种甚至会指定厂家。据了解,南京某医院招标药企托管药房,并非把全部的药都交给药企,而是医院还要指定用药目录的50%,另外50%才真正交给药企,医院和医师仍不能排除在医药流通之外;另一方面,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平均纯利润很低,一般在8%左右,对药品价格影响有限,也刚好抵消托管之后的受托企业利润。因此,药房托管从价格链上并未对药价“虚高”构成威胁。
  
  3 与法规不符
  
  国家卫生部以卫医发2006J23号文下发通知中明确要求,医院各科室不得承包经营。药房托管经营后,医药公司按签署的协议将药品收益同交医院,其实质是对“药房承包”,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卫生部这一文件精神。
  
  4 与顺加15%加成率不符
  
  发改委等八部委办于2006年5月19日《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药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也就是说医院无论进哪家医药公司的药品,无论是通过招标还是托管的方式进药,医院只能在进价的基础上顺加15%利润。该文件将医院在药品销售上的利润控制在零售价的15%以内。据了解,现在医、药双方所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费都是按药品零售额的30%以上支付给医院,有的甚至高达45%以上,这样,医院的药品收人就远远超过15%。
  
  5 托管可能导致“新型医药代表”的产生
  
  药房托管之后,期望通过医药企业考虑自身利益,所有药品均按需供应,从源头上杜绝开单提成、开大处方和药品“回扣”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但是,由于药品的消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患者根本无法脱离对医师的依赖,药品的处方权依然在医师手里,托管企业为了营利的最大化,必定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医师开“大处方”及利润高的药品。不妨假想,如果受托企业不给某些医师 “回扣”,医师肯定不会开他们的药,宁愿让患者拿着处方到药店买药。这样一次两次下来,药企吃够了某些医师给的“苦头”,能不重新给医师“回扣”吗?这样,托管公司就可能成为“新型医药代表”。
  
  6 托管可能导致医院药学服务质量降
  
  托管公司为了医院药房这块相对垄断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拿南京某医院招标托管公司为例,招标书一下,就有十几家医药公司前来投标,所以托管公司不惜以高比例利润给医院来谋求中标,同时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势必进行增收节支。增收必然扩大销售额,势必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医师开“大处方”及利润高的药品,必然损害患者的利益。节支则为降低营运成本,这其中可能包括缩减药学技术人员或降低药学人员福利待遇、不提供临床必备而不常用的药品、不提供没有利润空间的药品、实行“零库存”造成药品供货不及时等,这些都可导致医院药学服务质量降低,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
  
  7 药房托管不可能使医院从繁杂的药事事务中解脱出来,反而易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因为医院药房的法人依然是医院,医院依然对药房的经营活动负责,对药品的质量负责,这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因为实行托管而转移。例如:药品的质量采购、供应、调配(包括审方、调剂和核对等四查十对)、医药关系和药患关系等,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从医院本身的医疗活动出发,医院都不能完全推卸责任,都必须去管理和协调。药房托管后,托管公司作为营利目的的商业公司,难免因单纯追求利润,而出现忽视药品质量、药品供应与临床脱轨(如药品供应品种不全、供药不及时)以及缩减药学人员、单单提供药品买卖(如“照单抓药”、推销药品等)而忽视药学服务等现象,而影响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院的整体经营活动,并且托管后药房药学人员由托管公司管理,医院失去了管理权,必然导致监管难度加大。致医院药品质量下降。当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达到几千家,药品重复生产现象严重,不同生产厂家之间工艺不同,质量相差很大,当然价格相差也很大。例如,同样是阿莫西林,国外、国内大厂和小厂之间的价格就相差很大,从几毛到几十元不等。药房托管前,医院为了保证临床的治疗效果,减少药品的不良反应,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肯定在药品采购方面宁可价格贵点也要确保质量和疗效。实行药房托管后医院药品的采购权交给了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渠道选择哪家企业的哪个品种药品。托管公司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肯定愿意采购一些质量低下而比较便宜的药品,如此利润空间就会大大拓展。这样从表面上看,同一种药品药价和以前相比,是有所下降,但若患者因服用质量低下的药品而延误了疾病的治疗,甚至因药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医疗事故,最终吃亏的还是患者和医院。
  
  参考文献:
  [1] 郭 艳,冯国忠.充分认识药房托管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J].中国药业,2006,15(13):2.
  [2] 胡志林,刘朝杰,范芳芳.从澳大利亚药品保险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反思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药房,2006,17(12):884.
  收稿日期: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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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erenwendang/zichuanziwojianding/2019/0302/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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