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的应用]生理和病理咖啡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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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R97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814-8824(2007)-4-0040-02   关键词 抗菌药物 应用
  
  抗菌药物应用后在体内产生的作用(效应)常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药物的剂量、给药途径、联合应用、病人的生理因素、病理状态等,都可影响药物的作用,不仅影响药物作用的强度,有时还可改变药物作用的性质或引起不良反应。抗菌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各科,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性发生的关键[1]。抗菌药物的应用必须遵循其基本原则。本文着重论述抗菌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1 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1 基本原则
  1.1.1 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1.1.2 根据感染的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抗菌药物;
  1.1.3 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1. 2 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的调整
  1.2.1 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1.2.2 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1.2.3 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2 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2.1 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时需严密监测肝功能。如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
  2.2 药物主要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如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
  2.3 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肝、肾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2.4 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3 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3.1 老年患者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脏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属此类情况。
  3.2 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有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量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按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安全、有效的目的。
  
  4 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4.1 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如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
  4.2 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如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脑性胆红素脑病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4.3 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4 新生儿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5 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5.1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5.2 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小儿仅在有明显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5.3 四环素类抗生素 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5.4 喹诺酮类抗生素 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6 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6.1 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6.1.1 对胎儿有致畸或有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应避免应用。
  6.1.2 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需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6.1.3 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的药物,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
  6.2 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中分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恶唑等可致胆红素脑病、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参考文献:
  [1]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材.第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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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erenzongjie/hushigerengongzuozongjie/2019/0310/7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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