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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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下面我针对我局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几位领导汇报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建议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浩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只是一般的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必须要有党和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2000年农业部等八部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从现在的情况看还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持力度相对滞后等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各级财政在保持原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资金的基础上,每年都要有所增加,而且要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农产品基地、龙头组织培育、农业科技投入等。

  2.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及各种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捆绑使用,避免分散投入,集中财力扶持建设一批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3.为解决农产品集中上市造成烂市的问题,延长销售时间,建议对龙头企业兴建冷库进行资金补助。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针对农产品季节性强,龙头企业收购资金紧缺的现状,建议每年召开银企座谈会,由各银行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资产、经营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后,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贷款给予重点支持,根据项目效益与贷款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利率适当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为确保资金安全营运,可实行派信贷员跟踪管理服务。

  2.对具备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逐步探索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和发行企业债券。

  (三)加大用地、用电扶持力度

  1.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内从事水产养殖、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只备案不审批,在签订复垦协议的基础上,免缴土地复垦押金,临时用地土地管理实行减免征收。

  2.对市、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免交土地出让金。

  3.租赁、承包、联营、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合同双方视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五十至七十年。

  4.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生产用电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性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

  (四)是建立风险基金和组建信用担保公司

  1.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建议市里统一规定:农业龙头企业可按订单额度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允许在税前列支,用于抵御发展订单农业承受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切实保护农民和企业利益。对建立风险基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2.鉴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建议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运作的方式,通过政府出一点,企业筹一点,运作公司拿一点组建信用担保公司,重点解决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目前我局正在按市农业局的要求,积极筹备组建信用担保公司。

  (五)开通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专业合作社运输本组织主营的所有农产品,常年开通“绿色通道”,免收过路、过桥费。除防疫检疫外,禁止对农产品运销设卡检查收费,确保农产品流通环节畅通。

  (六)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但仅靠企业自身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没有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性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而日本等国家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高达70%。建议进一步加强农业风险预警机制建设,要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政策性业务可获得相应政策支持如保费补贴,再风险基金等。

  (七)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发展

  重点以果菜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为窗口,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从加强管理着手,配置检测设备,规范检测手段,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场交易。在加强农业产前、产中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农产品产后流通环节的抽检力度,建议在超市和宾馆餐厅等逐步设立农产品检测监测点,以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确保人们吃上安全、卫生的农产品。

  (八)继续鼓励干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干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办产业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创办基地和经济实体成效显著的,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给予奖励或提拔重用。

  (九)鼓励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专业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农产品购销大户,以及农产品加工经销实体等,通过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专业合作和联合,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服务功能,为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技术指导、信贷资金和产品加工、贮藏、运销等系列化服务。建议市加大示范建设的面,同时示范建设的扶持资金也应增加(这几年,市里给每个区县的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建设单位2个,每个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

  二、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目前,从我县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来看,总体情况良好,但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解决。

  一是人地矛盾比较突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一些家庭有人无地种或有地无人种的矛盾突出。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县新生人口27800人,需要补给的土地面积2.1万亩,而人口减少数约27500人,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由于“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二轮土地承包期过后出生人口无土地,其下一代在十岁前也可能无土地,这将影响农村稳定。

  二是土地流转机制有待完善。受传统习惯影响,相当部分农民不重视签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流转合同的,很多也不够规范,有关合同条款不够明确,缺乏保证履约的措施,留下纠纷隐患,加之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增大农村不稳定因素。

  三是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一方面,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不健全,另一方面,缺乏规范化的仲裁机制及可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增大了纠纷的调解难度。

  四是农经管理职能还需加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原农经站的职能并入农业服务中心,今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做好我市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27号)的规定,农经管理划入政府职能,不再保留农经站,但农经人员减少,平均每个街镇乡只有两名左右农经公务员从事农经工作,较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与较少的人员矛盾较为突出,给农经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二)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体现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此,建议出台实施办法,明确一些具体操作规范。如对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区,是否可采取五年或十年进行一次小调整的办法予以解决;
对举家外出杳无音信、耕地交给他人粗放经营或撂荒的,能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进行流转;
对进城定居、有稳定生活来源、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能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给无地农户,等等。

  二是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权流转。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对土地流转主体、流转客体、流转价格、流转程序、流转中介方和流转后的补偿等进行约束和规范,确保流转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业主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降低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赋予其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以更好地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

  三是妥善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占地问题。加强农村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推进全面小康建设的重大举措,但在实施中用地矛盾比较突出。建议出台有关规定,统一明确政策,便于基层操作。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涉及人多、面广、内容相当复杂,而目前没有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影响了社会稳定。建议市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办法》,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并明确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处理程序和方法等内容,统一调解仲裁法律文书格式。

  五是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被征地农民往往易成为“三无”农民,必须高度重视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建议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明确界定政府的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提高公益性用地的补偿标准。对经营性用地,应由市场形成价格,并提高农民的议价地位。允许集体非农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实现农村耕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商品化,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进行交易或以租赁、参股等办法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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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ongwendaquan/dishuiguoshuigongwenxiezuo/2021/0222/138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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