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三重一大议事规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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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三重一大议事规则4篇

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篇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xx市嘉定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共xx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2.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3.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4.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教育资源布局和调整等;

  2.教育资产的使用、置换、变更等重大事项;

  3.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等;

  4.合作办学、资源引进或投资合作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超过5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他应当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局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副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委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和局党委会的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局党委讨论决策后,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政领导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教育系统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局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局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四)局党委会应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局党群科、监察室协助局党委加强监督检查。

  五、决策备案

  局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xx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嘉教委[2016]29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篇2

  一、决策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重大决策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及如皋市委重大决策的部署安排。

  2.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市政府承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等的办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

  3.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安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4.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改革事项、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调整意见。

  5.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6.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城市建设领域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及调整。

  7.年度土地资源储备、出让计划的编制与调整、岸线使用规划及其调整等。

  8.生态建设总体规划、重大部署及环境保护重要措施等。

  9.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

  (二)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方面

  10.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意见、措施,涉及全市发展大局、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改革方案。

  11.重点领域管理体制的确定与调整,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及措施等。

  12.年度城建计划及政府直接投资或者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3.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及无偿划拨金额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等重要资源使用及优化配置方案,国有公司年度考核、计划安排等。

  15.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

  16.市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17.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要协议。

  (三)重要人事事项方面

  18.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招录计划。

  19.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

  21.市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22.年度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

  23.财政预算范围外需追加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大额度资金安排方案。

  24.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安排方案(非总预备费安排)。

  2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一)议题酝酿。以上“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拟订决策建议方案,报市长同意后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二)议题准备。对拟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或者决策材料的准备,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部门协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听证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审查。需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的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或者专题汇报沟通等形式主动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

  (三)议题确定。议题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皋政发〔2017〕8号)的规定,提出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查会签,常务副市长负责对审查会签情况进行把关,确认无误的,纳入常务会议议题表,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四)议题决策。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依据参会人员意见作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决策或者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意见,按规定向市委报告或者经市委审定后,按程序出台。

  2.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报市委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3.重要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社会稳定事项等其他重大事项,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4.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意见、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委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公布实施。

  5.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者重大调整,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报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对政府系统副科级(含)以上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奖惩事项等,报市委审定后实施。

  8.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报市委研究决定。

  9.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级国有资本和四大主功能区,针对单个产业类项目,首次以股权、债权、基金等形式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10.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亿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级国有资本投资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以及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调整事项,报市委决定后组织实施。

  11.市属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转让金额亿元及以上的事项,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12.其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应当提交市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应当执行集体决策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中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原决策程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跟踪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的督查,确保集体决策事项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督查落实情况。

  (四)市监委、审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国资等部门单位对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事项,要加强对决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或者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办理的;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篇3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下是达达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最新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范本精选,供大家参考选择。

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篇4

  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界定大额交易的数额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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