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宿舍管理权的法律边界 权力边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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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宿舍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娱乐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本文从两个案例引发对高校宿舍的法律性质、高校宿舍管理权的法律边界的思考,认为学生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宿舍管理权的界限,高校在行使其管理权时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宿舍管理权;大学生的基本权利;权力(利)界限
  
  案例一:苏州独墅湖高教区一高校男生自2010年1月开始,在长达十个月时间内频繁将女友带进自己的宿舍约会,引发同宿舍同学间的尖锐矛盾。2010年11月四个男生约定以武力解决问题,最终致使两位同学的死亡[1]。
  案例二:2011年广东某高校发生学生“被装空调”事件[2],学校在学生暑期离校的情况下进入宿舍安装空调。
  对于案例一,笔者在惋惜之余,也对该高校宿舍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产生质疑,高校宿舍禁止留宿异性的规定岂能是纸上空文?对于案例二,笔者对高校有无权利(力)在该宿舍住宿学生都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出宿舍不无疑问。对宿舍,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吗?这两个案例都直指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管理权该如何行使?管理权的界限在哪?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作法理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地关注和思考。
  一、高校宿舍管理权的法律分析
  1.宿舍的法律性质
  宿舍于学生而言,是居住、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住宅”。住宅通常是指自然人长久或者暂时居住的处所,在法理解释上,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被视为住宅,其范围“不仅包括私人房屋,还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成立无需具备独立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使用等时空上的要件”[3]。大学生宿舍作为供学生居住且与外部隔开的独立空间完全具备了住宅的特征。
  首先,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住宿费,合法取得宿舍的居住权。尽管“学生宿舍带有较多的教育福利性质,住宿费只是补贴必要成本的象征性收费”[4],但同时,学生承担了接受学校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管理的义务,部分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得到限制,如高校的宿舍管理规定普遍都禁止学生私自调换宿舍、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在宿舍经营、禁止饲养小动物等。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实施了居住的行为,学生入住宿舍后,长时间、稳定地居住在特定的房间里。最后,从主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有居住的意思表示,把宿舍作为心灵的“最后庇护所”,生活起居都在特定的宿舍里进行,要求私生活自由、自主,不受外界侵扰。[5]因此,学生宿舍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学生在宿舍中应当享有普通公民在私人住宅中所享有的进行私人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也享有宿舍不受非法侵入和非法搜查[6]的基本权利。同时学生需承担接受学校对其入住宿舍后日常行为的管理的义务,这是学生宿舍较一般住宅的特殊性所在。
  2.宿舍管理权的涵义及性质
  宿舍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两个方面[7]。高校宿舍管理权主要源自《高等教育法》第11条、第28条的规定,高校享有对“教育教学活动、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民主管理权,指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依照既定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的权力(利),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宿舍管理权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高校作为政府教育职能的行使者代表公共利益,对学生宿舍实施管理行为,是高校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必需,其宿舍管理权具有公权力属性。《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高校有消防安全职责,有职责必有职权,“没有无职责相伴的职权,也没有无职权相伴的职责”[8]。高校对宿舍的安全管理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其的职责和职权,比如,学校组织管理人员检查学生在宿舍是否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形,就是行使权力的一种体现。而且,大多数高校都在其宿舍管理办法中规定学生不得作出哪些行为,如《北京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十九个条文就有二十一处规定学生被“禁止”的行为,《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也有十四处之多。高校的这种普遍做法反映了高校在行使管理权与学生并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高校宿舍管理权是高校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这种管理职能是与其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相伴相随的。[9]
  同时宿舍管理权也有权利的属性,作为权利主体的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在目前的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大背景下,高校往往保留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对宿舍进行调配、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等的权力(利),而将宿舍的日常保安、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卫生以及派送报刊、供水供电等行为委托给物业公司[10]。物业公司向学生提供物业服务,二者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高校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物业公司在委托合同授权下对学生进行合同项下的服务时,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被代理人,高校应就物业公司的行为对学生负责。
  权力(利)不能无限扩张,每种权力(利)都应有其界限,否则便会侵害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宿舍管理权同样如此。笔者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尊重管理对象――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谨记管理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越界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的基本权利构成了高校宿舍管理权的边界。
  二、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高校宿舍管理的对象,依法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11]的义务,但同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2]。那么具体而言,大学生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首先,大学生绝大多数年满18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所享有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的责任。同时,他们又在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既是“社会人”,也是“学校人”。这也意味着,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一方面是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一方面是作为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13]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了具体化分类,《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大学生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社团组织权、证书获得权等。这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涵所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一个权利群,由学生作为人的权利和学生作为人中的独特群体――学生的权利两部分组成。具体到宿舍管理领域,大学生除享有上述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外,还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14],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也是不容践踏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学生在高校中均应享有,但不排除高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对某些权利的合理限制。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应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享有的权利群,不能把学生仅仅看做是管理的客体而忽视其权利,肆意行使其管理权。
  三、学生权利:宿舍管理权的藩篱
  从权力的来源上说,权力来源于权利。在近现代,国家权力的来源和依托是对公共资源的控制;根本的来源和依托则是人民以明示(如公开选举等)或默示的方式授权或委托[15]。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规定即深刻地揭示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国家只拥有为维护社会公益,也就是为维护人所共有的、平等的天赋权利而当有的必要的有限的权力,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介入私权领域。而,公民一出生(甚至尚未出生)就取得了作为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由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具体到高校,其所拥有的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是国家教育职能权力的下放的产物,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学生入住宿舍时基于享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目的而让渡的权利。
  人类社会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即人们开始愿意让出一部分权利以契约的形式组建一个公共机构时,现代社会权利的本质就显现出来:不仅通过法律明确权利以保护权利,也必须通过限制权力以保障权利。权力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权利才是最终目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导致权利旁落的一个根本原因。学生让渡权利、接受管理的目的是为享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即是说,高校的管理权根本意义上就是为了使学生能在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内学习和生活,使学生的受教育权真正落实。高校管理权应受到学生基本权利的制约。
  另外,从管理权的权利属性方面看,管理权同样不得越界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应当被视为界定权利边界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是有限制的,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善良风俗为限。权利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权利的正当行使。尽管高校不是“公民”,但作为民事法人被法律赋予法律人格,应受到与公民同样的限制。高校在行使其管理权时,也应遵守上述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学生享有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就要求高校在行使其管理权时,一方面,积极行为不能越过学生基本权利的藩篱,否则学生让渡权利就失去了意义。案例二中高校人员在住宿学生不在场、未事先告知学生、未获取学生同意的情况下进出宿舍,侵犯了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高校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其管理权不能放弃,否则会致使学生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前述案例一中,高校宿舍管理人员在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竟然没有发现留宿异性的行为,实为高校的失职。管理权的不行使使得学生让渡权利的基本目的――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不能实现,学生的人身、财产也处于缺乏保障的环境之下。高校实应以此为鉴,通过正当程序积极行使其管理权,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
  四、恪守权力的边界
  1.完善规章制度
  学生权利和高校宿舍管理权是相辅相成的,宿舍管理权是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有序以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利益。因此,高校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的方法规范其管理权,使之在权力界限内运作。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具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不得与学生的基本权利相冲突;具体是指应在规章中明确高校的宿舍管理权有哪些实体内容和行使管理权的程序,不仅规定学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应规定学校可以做什么、需怎么做、不能做什么。其次,规章的内容还应该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学生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当前学生的实际情况。最后,学生有参与高校民主管理的权利[16],在制定涉及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时校方应该与学生代表讨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能够被学生所认可。
  2.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法治教育
  在这“走向权利的时代”,加强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的。管理人员是宿舍管理权的实际行使者,只有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熟悉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规章制度,在行使权力(利)时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同时,学生也应加强法律观念,自觉履行遵守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对侵犯自身基本权利的行为大声说“不”,用法律武器对抗侵权行为。如此双管齐下,方能有效恪守权力(利)的边界,使高校宿舍管理权行使有度。
  
  【参考文献】
  [1]向荣:“宿舍同居:学生情侣炫不起的‘潮’”,登载于读览天下网:http://www.省略/magazine/article.php?id=173205,访问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见南方报网:“中大宿舍‘被’装空调学生质疑学校强买强卖”,登载于南方报网,http://gd.省略/content/2010-08/18/content_14937051.htm,访问时间2011年11月17日.
  [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72页.
  [4]邹艳星:“高校学生宿舍法律问题分析”,《改革与开放》2011年第18期,第10―11页.
  [5]周华斌:“高校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学生权利保障”,《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36―39页.
  [6]《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教社政(200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学生公寓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安全管理,要始终作为高校教育和管理的一项主要职责……”
  [8]李步云、刘士平:“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0―20页.
  [9]有学者认为,大学是提供高等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组织,具有公共职能如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往往从成立之日起就带有公权力因子,承担或部分承担政府的某些涉及专业性很强的事务,从而使该组织具有某种或多种行政权能.参见李牧:“高校行政行为之厘定”,《江海学刊》2005年第3期,第125―131页.
  [10]比如,《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学校总务处是学生宿舍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组织协调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学生宿舍的日常事务管理(物业管理)可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负责(以下简称宿舍管理部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同上.
  [13]《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5]同参考文献8.
  [1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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