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制度_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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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陪审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民众参与行使司法权的有效形式,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本文认真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制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虽名为陪审制,实则为参审制,一般认为属于参审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在本质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有区别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抑制法官偏见,促进司法工作人员和公民之间的沟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近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很重视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将其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立法部门曾多次立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12月16日又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促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不断向前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陪审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没作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的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作用和重要地位而言,都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究竟应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案件的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不等,使得陪审员在具体运作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相应的保障。
  (三)“陪而不审”现象严重
  受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的影响,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严重的“职权主义”,庭审往往成为法官已形成的内心确信的重新推演。而陪审员又往往是普通公民,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审判,虽然名义上与专业法官有着同等的权利,但往往会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要么同意法官的意见、要么谈一些文不对题的话,无法达到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目的,成为法官的“陪审工具”。在现实中种种因素的影响下,致使实践中很多陪审员不愿或者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使得“陪而不审”现象非常严重。
  (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缺少相关制度的保障
  在我国有很多的基层法院,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从数量上讲,人民陪审员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但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尽管法律有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无所适从,缺乏可操作性,系统的理论培训和法律业务培训更是无从谈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恢复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核心是人民民主,而人民陪审制度是为保障司法民主、推行司法监督、实现司法正义而设立的,但是现行宪法却将人民陪审制度废除,这是不符合法理的。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符合法理精神。很多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都有宪法依据。如美国将陪审团审理作为一项权利经宪法赋予当事人,由于陪审团审判作为一项受到宪法保障的重要的公民权利,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技术,还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成为司法民主化和公民权利保障的一个标志,获得较为持久的生命力。
  (二)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健全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简略化。司法实践表明,法官的大量的庭前、庭后活动都是陪审员无法参加的,而且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法官其权利和义务与职业法官理应当有一定的区别,因而有必要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明确。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人民陪审员应享有的权利有:审判权、监督权、调解权、获得报酬权、参加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培训等。履行的义务应包括: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依法履行职责,按时出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遇有法定回避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等。
  (三)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解决长期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问题
  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相应的素质,有助于其更好地完成陪审工作,从而实现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提高了,既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与法官相互配合,提高审判质量,并可以弥补法官在某些方面知识的不足,适当改善当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此外,法院应为陪审工作提供相应保障,规范人民陪审员补助的发放,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度,以早日解决长期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问题。
  (四)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使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得以发挥
  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起来,相关配套制度也应建立并健全。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相对固定的审判队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相应的制约和保障机制,尽快与职业法官监督制约机制相衔接也是必要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不是单纯自身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而且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循序渐进。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制度体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它的存在与否,运行好坏以及制度的完善影响着民主法制的建设。我们应在立足于国情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恢复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我们相信,随着人民陪审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定能在促进我国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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