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安置点 [震后应急安置点杀虫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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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的:探讨地震后应急安置区的杀虫(灭蚊)工作,防止虫媒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方法:灾民入住安置点前后加强对安置点内外环境中的水源、帐篷进行灭蚊杀虫处理。清除孳生地,并按《汶川地震灾区病媒生物监测方案(试行)》实施杀虫的标准执行。结果:通过以上措施,在灾民安置区(九洲、南河、安县、北川、江油、平武以及溃坝撤离居民安置点)尚无虫媒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结论:5・12大地震后,由于加强了安置区病媒生物的监测管理,严格、科学地实施杀虫,是保证目前无重大虫媒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地震灾害;病媒生物;杀虫
  
  我国是地震高发区之一,震中常伴随居民生活居住场所的损毁与灭失而形成难民潮,他们背井离乡,通过各种方式涌入政府临时的安置点,由于时间仓促,很多安置区事前无法也没有对病媒生物进行监测或杀灭;而难民进入安置区后多居于帐篷或半开放式的建筑物下,相关卫生设施缺乏,加之外环境复杂,易造成病媒生物的大量繁殖,从而引起虫媒传染病的暴发流行。5・12大地震后,笔者参与了绵阳九洲体育中心安置点、安县黄土安置点、安县安州驾校安置点、安县跃进村安置点北川擂鼓镇安置点以及北川唐家山堰塞湖施工区和淹没撤离区先后10余万人居住(施工)区的杀虫工作,本文就安置点的杀虫工作及方法探讨如下:
  
  1应急安置区(点)的杀虫工作
  
  1.1在地震发生初期
  大量灾民进入到相对安全的区域寻找庇护,此时,由于政府的应急工作响应时间较短,尚无法对临时安置区进行有效的杀虫、消除病媒生物。加之来自灾区的灾民无序涌入,使得应急消杀无法开展,从而造成安置区内病媒生物密度较高。这时,我们采用大量投放驱蚊蚊香,投入驱蚊香(药)水,使用简装的气雾杀虫剂。尽量减少病媒生物对人体的侵害,同时,加大灭蚊宣传,加强灾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1.2转移安置期
  震后2-3天,在涌入灾民的高峰期过后,各安置点相继搭建起了各类防震篷,帐篷(如帐篷学校、帐篷、帐篷宿舍等),高密度人群相对分散安置下来,而前期的杀虫措施就明显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应使用大型消杀设备进行灭虫。此时应选用高效低毒的杀虫剂,对帐篷的内顶进行滞留喷洒,同时对帐篷周围内外侧,帐篷周围以及蚊虫孳生地进行一次彻底喷洒对建筑物内外墙应喷洒,不低于2米的高度,湿而不流水,使每平方米达到饱和浓度。把应急状态下的消杀工作过渡到日常状态。
  1.3过渡性安置期
  在板房区选址后,对区域内的病媒生物进行一次彻底杀灭。在板房区交付使用前再次对房内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杀虫,以保障灾民入住后的身体健康。
  1.4 特殊工作区
  对特殊施工区域的杀虫工作,唐家山堰塞体清除期间,由于交通不便,无卫生防疫队对施工区及施工人员居住区进行杀虫,使得蝇、蚊密度奇高,达到了蝇17只/平方米时,蚊65只/人工、小时(目测法)。为此,我们采用掩埋垃圾、清除孳生地、机械喷洒杀虫剂、蚊香驱蚊、驱蚊药水个体保护等多重方法,在短时间内迅速降低蚊蝇等病媒生密度,而达到保护目的。
  1.5堰塞湖淹没区域撤离的居民
  安置区由于此类灾民的安置区是在有较为充分准备时间下设置的,其初次的杀虫工作区能顺利完成,在撤离人员入住前,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请他们尽量带上蚊帐,以减少蚊虫侵袭,同时按常态以四川省卫生厅印发的《地震灾区病媒生物监测方案》(试行)为标准开展相应杀虫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各安置点的蝇密度基本到了一个正常水平,从而达到了以杀灭病媒生物,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保护灾区人民健康的目的。
  
  2加强监测
  
  震后灾民安置是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加之震初并未达到蚊虫繁殖的高峰期,总体密度较低,但随着盛夏的来临,温度逐渐增高,随雨量逐渐增加,蚊虫繁殖量陡增,加之,每年的七月底至九月初是绵阳流行性乙型脑炎的高发季节。因此,除加强虫媒监测,同时也应加强对蚊虫孳生地的处理。
  
  3加强培训
  
  在此次抗震救灾的杀虫工作,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防疫人员对杀虫剂的认识缺乏使用过程中出现与其它制剂复配使用而造成效价降低。不能正确使用各类杀虫剂,与其它消毒剂使用间隙不够,喷洒方面和对象的不准确。更有错误理解,按说明书使用就能达到降低病媒生物密度的效果。这在今后的专业培训中应加强。
  综上所述,5・12大地震以来至今,我们通过各种方式,保障了在各类情况下的抗震救灾人员、灾区民众没有因病媒生物密度问题而造成虫媒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的暴发流行,证明前期的方法与措施是可行的。继续通过加强对民众的健康教育,加强对我们自身的培训,我们是完全能保障我们灾后的病媒相关疾病处理在一个低水平状态。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卫生厅《地震灾区病媒生物监测方法》试行.
  [2]薛波主编:实用消毒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86:4.09.
  [3]卫生部卫生法制监督司,消毒技术规范[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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