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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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整顿违规医疗广告和医疗美容服务市场,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合法执业、行为规范、公平竞争、有利发展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整治的重点是:各种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医疗卫生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院内承包”;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1、坚决依法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和未取得有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打击重点是无证行医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开展皮肤病、性病、肝病、肿瘤、人流、口腔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坐堂行医”、非法义诊、医托以及区域性、集团性非法行医活动和游医。
  2、依法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科室)和未取得有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
  3、清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对外合资合作项目、科室、病区;
取缔科室承包,严肃查处将医疗机构内部房屋、科室、门诊部出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取缔一证多点的医疗行为。
  4、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医疗广告,严禁发布乙肝、性病、肿瘤、白癜风等医疗广告。
  5、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行为,严肃查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后不按规定消毒、毁形、处理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从事医疗(医疗美容)及相关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1、城镇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或实习医师独立开展执业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独立执业行为;
其独立执业行为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2、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执业医师超范围执业的,要立即停止其超范围执业行为;
其超范围执业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3、执业医师擅自异地执业的,要立即停止其执业行为;
其执业行为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4、篡改审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审批内容、宣传疗效而发布的医疗(医疗美容)广告,要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5、擅自使用“中心”名称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其他违反医疗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6、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三)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和医疗(医疗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1、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不规范或越权审批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规范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填写、注销、重新换发要严格把关,按时完成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校验工作。
  3、医疗机构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暂缓校验,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规范校办医务室医疗行为。由于校办医务室的特殊性和历史形成的原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医务室,要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要立即停止其执业行为。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为清理整顿、整改督查、总结验收等3个阶段。
  (一)清理整顿阶段(2004年7月)
  1、组建工作机构。各中心卫生院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要立即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责任人和具体办事人员。
  2、实施方案。全县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本方案,并要求抓紧、抓细、抓扎实。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整顿机构、人员不规范执业行为。
  4、广泛宣传。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组织本辖区个体医生、乡村医生学习,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目标和内容及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社会的支持和监督。
  5、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原则,在本辖区范围内认真开展查处工作,发现本区域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坚决取缔非法行医。
  6、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从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阶段要求:
  全县各中心卫生院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务必于7月21日前将阶段工作自查(检查)的总结、表册和下阶段工作安排报送县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股,电话:7215832)。
  (二)整改督查阶段(2004年8月-9月)
  1、各地要摸清整治对象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按要求认真整改。
  2、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非法、违法从事医疗(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及其作业人员,全县各级政府要协调组织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医疗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
  3、加大对大要案查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阶段要求:
  各地务必分别于8月10日、9月10日前向县“整规”办公室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和表册。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0月-11月)
  1、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全县各乡镇、相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和检查。2004年10月5日前,要求各乡镇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情况和大要案查处情况上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发现的问题除责成相关单位继续整治外,将对执法不严、整治不力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3、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乡镇、相关部门务必于2004年11月5日前将本阶段和整个整治工作总结及整治医疗市场长效机制方案报县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主管领导亲自抓,并落实专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一级抓一级,分级管理。县卫生局、工商局、监察局、纠风办、公安局等部门要同心协力,加强部门配合,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实施整治工作的开展,牵头负责和协调整治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部署,通报工作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进程。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和医疗美容广告的监测,严厉打击违规医疗广告和违规医疗美容广告。
  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查,对在整治工作中涉及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责成各相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或行政纪律责任。
  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同卫生、工商等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整治工作中阻挠执法检查的人员依法查处,对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要代表卫生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和医疗市场的监管,确保医疗市场的安全与质量。
  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合作,形成合力。要建立部门定期联系制度,协作办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务必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清理、整顿违规医疗广告,规范医疗审批和医疗、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及校(厂)办医务室等机构及人员的执业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计划,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加大打击和整治的力度与频次,强化监督,铲除非法行为滋生的土壤,防止死灰复燃。
  (三)严肃纪律,严厉查处
  医疗市场监管实行集中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相结合。凡是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医疗市场监管有令不行,执法不严,甚至对违法违规行为包庇纵容,听之任之,任其泛滥的,将严厉追究所在地行业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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