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法治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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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本文拟阐明法治和人权的意义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法治

  

  一、法律的社会功能

  

  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以法律来进行管治。另一说法是,统治者(或政府)以自身亦受规限的法律进行管治,而人民将可基于法律而对其本身的行为作出计划

  

  要探讨法治的真正价值,我们或许先要看看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社会功能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 法律禁止某一些行为并会惩罚那些作了这些行为的人。法律同时亦确保人们会作出某一些行为,不然,他们也会受到惩罚。

  

  第二、 法律提供了设施以使个人之间能建立具规限性的关系。

  

  第三、 法律亦是政府向人民提供服务的途径。

  

  第四、 法律是人们处理纠纷的渠道。

  

  第五、 法律亦规定其本身的制定程序、修改程序。

  

  第六、 法律提供了权力拥有者正统性的地位(legitimacy)。

  

  第七、 法律本身必然地同时带有一套价值标准及道德观。归纳上述多项功能,法治是具备了整合(integration)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法治的特点

  

  制度需具备以下的特点:

  

  第一、 要进行法治最基本的当然是要有法律。法律简单来说就是一些规则。

  

  第二、 即使我们有了法律,这些法律必须是公开的,使人们可以知道法律的内容是甚么。

  

  第三、 法律不应有追溯性的效力。那即是说,某一条法律只影响人们在此法律制定之后的行为,而在此之前的行为将不受此法律的规限。

  

  第四、 法律必须是清楚易明的。如果人们即使看了法律也难知道它们是指甚么,那么他们也不能肯定自己有没有触犯法律。

  

  第五、 各项法律之间不应存在矛盾。

  

  第六、 法律必须是相对上稳定的。如果朝令夕改,人们仍是无所适从的。

  

  第七、 法律并不能要求人们作出一些他们没有可能做到的行为。

  

  以上的特点都涉及法律本身的形式及内容。以下的特点则与执法机构运作有关。

  

  第八、 法律在执行时必须是人人平等的。这特点包含了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无论是执法者(亦即是权力拥有者)或是一般的人,他们都受法律的规限。在相同的情形下,法律应给与人们相同的对待。

  

  第九、 执法者不应拥有任意的权力(arbitrary power)。

  

  第十、 在执行法律时,执法者(包括了法院和行政部门)的决定很多时候都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个人的利益,法治要求这些机构在行使权力时能符合一些基本的公义标准。如包括了利益受影响的人有权为自己的利益作出辩护,提供反对该决定的理由。同时他也有权知道执法者作出该决定的原因。另外,执法者的决定如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他应避嫌不作决定而由其它执法者处理,这才能确保执法者是以法律为依据而行使权力,减少其它因素影响他的决定的机会。

  

  第十一、负责处理诉讼(无论是个人之间或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法院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由于法院在处理诉讼时,将对所引用的法律作出最终的解释,其独立性可以确保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只考虑有关的法律,而不受其它因素(如政府的利益)影响。

  

  第十二、法院应有权监察行政部门在行使法律所授与的权力时有没有超越权力范围和有没有遵守第十点提到的基本公义标准。立法机构在立法时有没有超越其权力范围和是否符合制定法律的程序,也应在法院的监察范围内。

  

  人权

  

  虽然人权本身仍没有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理论,但在众多价值系统中,人权无疑已很广泛地被认同为人类社会所应追求的重要价值。这一种趋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国际层面上及多个国家内(在西欧及第三世界)的发展都可以看到。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并不打算在此罗列出支持保障人权的原因及理论。但如果在接受了人权的重要性后,我们将发觉在实践人权保障的背后,是存在了一些基本的假设。而要这些假设成立,法治将发挥重要的功能。

  

  一、 有限的政府

  

  实践人权保障的第一个假设,就是有限的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简单来说,有限的政府是指权力拥有者虽掌有权力,其权力范围及应用的准则都是受到规限。权力拥有者只可运用他们所拥有的特定范围的权力,且这些权力只可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超出了权力范围或滥用权力都可能使权力拥有者失去其位。

  

  虽然一个权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并不会必然侵犯人权,但同样也不能保证它会尊重人权。从历史的经验去看,权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往往会把权力用以维护一个阶层、一个政党或者是一个个人的利益,而无可避免地牺牲了其它人的利益。

  

  当然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也并不会必然地保障所有人的人权,但要实践人权话,这是一个起码的条件。在一个权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之下,人们能倚靠的就是权力拥有者的善良与仁慈。这与人权的三个特质存在了矛盾。这三个特质就是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和人权是平等拥有的。

  

  要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在两方面必须达到:

  

  第一、 政府的权力来源必须是人民本身。从此我们可以看到民主制度对维护人权的重要性,在一个民主制度下,政府是由人们透过选举的程序产生出来,政府必然地需要接受来自人民的监察及限制。实际上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基本人权。

  

  第二、 要实现权力来自人民,我们还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安排;
就是使人权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由于人民在选出政府之后,在现在如此复杂的社会,政府是不可以在决定每一件事前都征询民意。那么人民必须授与政府权力,定出权力范围及运用权力的准则,使政府可以清楚知道,从而作出计划。这时候大家可能都会发觉,这与我们上述所列法治的特点极之相似。而实际上,这些规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定出,置于一个国家的最高的法律──宪法内。有关保障人权或确定人权范围的规定,就往往可以在宪法内找得到。

  

  宪法与其它法律一样,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法治对法律本身的要求,才能成功规限政府的权力和容许政府对其工作作出计划。同时,要确保宪法全被执行而不只是纸上的文字,一套违宪审查的制度也是很重要。简单来说,这即是指一套确保政府(无论是行政或是立法机构)不会违反宪法(超出了权力范围或违反行使权力的准则)的制度。如政府侵犯了宪法内所列的基本人权,这一套违宪审查的制度应可对此作出判决并纠正政府的行为。

  

  虽然违宪审查的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主要仍是透过司法制度对政府进行监察及审查。人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处理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要达到这目的,法治的其它特点如司法独立及法院的监察权力都是这一套违宪审查制度与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柱。只有当法院拥有监察行政与立法机构的权力,和法院又能维持其独立性,违宪审查的制度才能发挥作用,使政府遵从宪法所定下的规限。

  

  二、 人的自由、权利及其限制

  

  人权的另一个假设是人是自由的。但并不是所有自由都属于人权,只有当其它人有义务去尊重这一项自由,那自由才转为一项人权。

  

  另外,很少自由(即使提升到权利的层次)是绝对的,而往往自由及权利在实际上都是受到特定的限制。

  

  要实践人权,我们必须清楚界定人权及其限制。这样做不单是要使人民可以了解到甚么是他们的权利和他们的权利将受到甚么限制,以使他们能计划其行为;
这还可使政府清楚知道人民拥有甚么权利是它所不可侵犯的,和知道在甚么情况下它可对这些权利作出可接受的限制。这是实现有限的政府的一项重要条件。不然的话,政府可以任意地把一些自由抽离其应享有的权利的地位,或任意地对权利作出限制,使人权受到不必要的规限。

  

  要达到这要求,人权及其限制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定出。如上所述,很多国家都是把人权的规定列于其宪法内。这些法律文件会罗列出人民拥有哪一些权利,这些都必须透过实行法治才能达到。如果有关人权的宪法条文是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话,人权将难以确立。

  

  同样,人权也须要透过法治才可以受到限制,因为法治能确保限制人权的权力并不会被滥用。有关人权的宪法条文都会规定了限制个别人权的途径及形式、条件和特定的原因。

  

  除了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了人权可以受到限制外,限制人权的途径及形式也是要用法律来达到。

  

  结论人权与法治是相互依赖的。要实现法治,所执行的法律的内容必须能容许社会内存在更多的分歧,而不能单以某种主流价值观去压制人民。法律愈能容纳分歧,以法律来进行管治才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社会。而人权思想就正能提供一套标准使法律能容纳更多分歧。由于人权是假设了每一个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自由地作出有关自己的决定,它其实是鼓励或容许一定程度的分歧存在于人民之间。透过把人权思想纳于法律之内,法律也可同时得到它容纳分歧的特点。法治也能更有效地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功能。

  

  来源: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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