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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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某某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厂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厂工会委员会是我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厂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管理职权,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厂领导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我厂重大决策、实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厂长所作的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对本厂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厂务公开情况,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权。审议通过我厂劳动用工、职工聘用、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厂务公开实施办法以及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本厂职工医疗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安排等有关事项;
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厂部管理人员的工作。

  (五)推荐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我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的本厂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各生产车间召开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具体选举办法由厂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在征得厂党委同意后,将代表名额分配到所属车间,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厂党政工领导干部代表,分配到各车间参加选举。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举车间,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车间按相应条件和规定的选举程序及时补选,并报厂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各车间在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统一要求填表,报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方为有效。经审查批准为正式代表后要向本车间职工公布。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要向职工代表大会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一般管理人员约占20%;
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各车间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车间可组成联合代表团,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人。车间工会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团团长人选。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厂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厂部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厂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车间的职工负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车间有权按规定的程序罢免职工代表,并报厂工会委员会备案。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履行代表义务,无故两次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三)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厂部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人数,为全厂在岗职工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九条 各生产车间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厂行政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厂工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会议讨论商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

  (四)研究、审查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我厂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要程序:

  (一)会前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职代会工作机构应将大会议题(议案)、议程书面向厂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各代表团要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审查小组。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厂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审议、审查各类议案后,作出决议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本厂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在听取被评议干部工作述职后,根据评议对象的岗位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六)会后7日内,职代会工作机构应将大会情况书面报上级工会备案。

  (七)厂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
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厂实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统一,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厂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工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经费由厂行政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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