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频发须向学校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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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学校管理问责的视角回应了我国校园暴力问题频发及治理难见成效的原因。学校管理是校园暴力治理的关键。阐述了学校管理问责的法律依据及问责边界,学校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科层管理应对校园暴力问题存在责任不明、代理链过长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问题,提出激励与问责相结合的机制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关键词

校园暴力 学校管理 问责 委托—代理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问题频频发生,广泛地引起了全社会对于校园暴力问题及其治理的关注。校园暴力程度的恶劣性及涉事学生群体的低龄化更是令人诧异。校园暴力问题屡见不鲜,校园暴力治理成效如何?校园暴力频发是学校的责任吗?校园暴力频发须向学校问责吗?本文基于此问题,对我国校园暴力问题的治理进行探索。

一、学校治理问责的缘由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问题日益显现,其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学校中的学生和教师,更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校园暴力的治理不仅仅需要依靠“和谐校园”的构建,更需要贯彻落实“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校园暴力问题已俨然成为社会各界和大众所关注的公共社会问题,校园暴力的治理也自然需要依靠公共社会问题的管理视角来解决。

1.校园暴力治理方式的回顾

目前,学界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治理展开了广泛讨论。通过对我国校园暴力问题治理方式和建议的归纳可以看出:大部分校园暴力问题治理的方式均按照“原因—对策”的逻辑进行讨论和分析。即:找出校园暴力问题出现的原因,对出现问题的主体进行改革和纠正。以问题出现的主体进行分类,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学生特性的角度,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介入,学校、社会、家庭的三方视角,学校社会工作制度。并对上述四种治理方式和建议进行分析和阐述,探索上述治理方法所忽略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国校园暴力治理方式。

(1)学生特性的角度

有关学生特性的讨论均倡导站在学生的角度去分析和治理校园暴力问题,其认为中小学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其心理和生理发展还属于待成熟和不健全的阶段,从而决定了校园暴力问题的出现变得较为普遍。林磊[1]认为,在我国现存教育模式体制下,学生具有反叛或抗争的身体,在研究校园暴力问题时应该要注意到学生“身体遭遇到了什么”和“身体如何回应”。庞美云[2]从心理角度对学生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归因,倡导用心理咨询技术和团体心理辅导进行矫正,预防校园暴力问题的发生。苏尚锋[3]认为中小学校园暴力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中小学学生在人际交互方面的一种试错性学习。莫小春[4]在以人为本的视角下,对学校预防校园暴力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倡导从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思想意识、人际交往培养和人文关怀等方面着手。

(2)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介入

校园暴力问题立法和司法的运行往往能够为校园暴力的治理提供制度性保障和问题处理的标准。我国则表现出校园暴力问题立法的缺位和司法运行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校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储殷[5]就认为法律保护对象、侵害行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定均不清,以及司法实践片面从轻等都导致了校园暴力问题,倡导对于校园暴力问题中刑事责任年龄降低2~3岁。李婧[6]认为,校园暴力可以分為行政、民事和刑事性质三类,对于不同类型的责任应该依法治理。袁翠清[7]对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问题进行了法律研究,认为我国缺少专门性立法,缺少对旁观义务的立法和司法运行,监护制度不完善,法制教育匮乏,应该对此进行完善。

(3)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三方视角

从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视角进行校园暴力治理的观点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观点,其也证实了校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学校管理的内容,更是整个社会管理和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荣月[8]认为,家庭教育中“爱的缺失”、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律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到位均是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应对其改进。段兴立、于惠[9]从我国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三个角度与韩国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管理进行比较,认为我国在三者均存在不足和差距。孙玮[10]认为,媒体过于渲染校园暴力问题的细节,使媒体成为了“暴力的帮凶”,并进一步从社会新闻媒介怎么播报校园暴力事件进行分析和讨论,防治由社会新闻媒介所带来的校园暴力问题的后续模仿。

(4)学校社会工作制度

学校社会工作制度近年来被认为是治理我国校园暴力问题的新方法。对于学校社会工作的研究,目前仍在试行阶段。其优点在于学校社会工作较强的专业性避免了“国家、学校、家庭”三位一体模式的弊端,弥补了三者的不足;令人担忧的是,作为一种全新的模式,专业化的人才搭建和学校社会工作应如何与其他相关主体进行交互和实施,这个问题尚待解决。张善根[11]就如何推进学校社会工作自身的建设和如何以学校社会工作作为基础建立有效校园暴力问题的治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张燕婷、付佳荣[12]认为学校校园暴力因为其开放性的特点,在全面分析了学生、学校、家庭、社区的情况下,构建了学校社会工作视角下相互融合、多元整合的学校校园暴力的治理模式。

2.学校管理问责的重要性

对于校园暴力的发生,学生的个人特性被视为“理所应当”的原因,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学生群体普遍存在幼稚、依赖、盲从等心理特征以及性格存在一定偏激。对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和错误行为的矫正,学校始终存在着“无法替代”的责任。出于教师原因的校园暴力行为,如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由于学校监管不力所造成的校园暴力,学校自然不能逃脱干系。国家关于校园暴力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处理的运行,往往是校园暴力问题出现后对于其处理和解决的制度性保障,在实践过程中很难起到预防和治理的作用。学校、家庭、社会三者都具有应负的责任,校园暴力问题虽然由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但是,校园暴力问题主要还是发生在学校的管理区域,相较于家庭和社会,学校治理对于校园暴力的发生发挥着至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学校社会工作制度虽然形成了第三方机构,不可否认的是学校始终在校园暴力发生和预警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总而言之,校园暴力问题中学校治理情况是解决校园暴力的重要举措,对学校治理的问责也就格外重要。从国外先进经验来看,韩国的校园暴力问题得到全球的关注,其校园暴力问题的治理也有较为先进的管理经验。2013年7月,韩国政府颁布了《“以学校现场为中心”校园暴力应对政策》并发布了一系列后续措施,更加突出了校园暴力问题中学校管理的重要性。肖建国[13]也曾就我国校园暴力中学校责任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并对校园暴力中学校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要求。基于上述,如何能更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校园暴力问题,追其根源,学校的管理仍旧发挥着最为直接和重要的作用,厘清校园暴力中学校应肩负的责任,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对于我国校园暴力的遏制具有较好的意义。

二、校园暴力的学校问责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案件频发,通过网络社会媒体发展,许多校园暴力案件也为社会大众熟知,媒体的报道往往将学校暴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聚焦于学校。校园暴力主要发生在校园及校园周边,涉及到的受害人和加害人也往往是校园中的老师和同学。社会媒体通过大量曝光恶性校园暴力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学校关于校园暴力问题的问责。

1.问责的法律依据及边界

法学界对于校园暴力问题中学校的责任划分,“学校监护责任说”“委托监护责任说”“契约责任说”以及“违法保障义务责任说”都明确表明在校园暴力问题中,学校无论是从义务还是责任都有难以逃脱的过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能尽到义务便构成了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发生确实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对于学校的问责又是否存在着责任边界?换言之,学校能否背负社会对于校园暴力所归结的全部责任?众所周知,校园暴力问题产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方面性的特点,按照其发生的原因追溯校园暴力问题,把握学校暴力问题问责的原因导向,就能够对校园暴力问题的责任进行初步划分。按照家庭、社会和学校三者对校园暴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独生子女政策施行以来,孩子便成为了家庭中最核心的成员。长辈对孩子的溺爱以及对孩子家庭教育的管理缺失,养成了孩子自私、任性等不良的人格特性。社会的不良风气以及网络暴力和社会媒介对校园暴力的传播,造成了未成年人对暴力行为的二次模仿。学校管理体制的僵化、德育素养的缺失、应试教育等也无不受到社会大背景的影响。

2.校园暴力行为的界定

尽管学校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管理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然而对于学校的问责还需要厘清如下几个重要概念,以助于对于学校的问责合理化。首先,要正确分清校园暴力的类型,即:校园暴力不仅仅只是社会媒体所报道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其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校园暴力越轨行为和违法行为。校园暴力中的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加害人行为已经触及我国《刑法》要求,此种校园暴力行为产生的因素非教育一方所能形成,也非学校教育就能够改变。其预防和治理远远超出学校管理能力的范畴。校园暴力的违法是指加害人违反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行为,其常常与暴力犯罪行为相互混淆。校园暴力的越轨行为就是一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通常只是学生间的打架、斗殴等不道德的或者不合常规的行为。校园暴力中的越轨行为和违法行为常会受到学校的制止和规劝,往往对社会不产生较强的冲击力,所以未能通过社会媒体进行报道,从而产生了社会对校园暴力问题中学校问责的结果导向性错误,社会大众往往只关注校园暴力犯罪行为的恶劣性,从而忽视了学校对于校园暴力已经做过的努力。其次,为了避免校园暴力问题中学校问责的结果导向性错误,对于学校的问责更应该关注过程导向性,那就必须要分清楚校园暴力事故和校园暴力事件的概念区别。从两个概念的用词上便可以得知其中的差别,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盲目性和不可控性,校园暴力事故在学校常有发生,学生间因为言语的不和或者是肢体的碰撞便会引发校园暴力事故。然而,校园暴力事件则体现了计划性、目的性和可控性的特点,我国有关条例和法规很少提及,大部分均以校园暴力事故予以表示。校园暴力事故,由于其突发性、盲目性的特点决定了其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大,又因其不可控性使得对于学校责任的问责无效。校园暴力事件则正好相反,能称之为“暴力事件”则反映了其造成的影响之大,从而也考验了学校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预警和管理能力。

三、校园暴力问责与学校管理

1.学校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目前,我国学校的管理形式主要可以归结于“委托—代理”的模式。校园暴力问题的处理正因“委托—代理”管理形式所具有的弊端即“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产生了校园暴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导致小问题拖延成了大问题,发展成为了更为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我国的学校管理体系中主要施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及校委会负责学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并需要向上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日常的行为规范由学校中的德育系统管理向校长负责,班主任及教师成为了学生行为规范的最直接监护人向德育部门负责。其中,对于校园暴力的预警和管理便成为了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的科层关系,这种科层关系往往存在管理“失真”,导致管理的主体不清,以致学生的权益往往没能够得到保障。正因为我国校园暴力问题的管理存在着上述“委托—代理”形式及其弊端,再加之我国对于校园暴力的预警和处理存在着较长的代理链,且对于校园暴力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分工和具体的解决办法,导致我国的校园暴力问题往往在问题发生后才引发关注。

2.学校管理的责任不明

由于“委托—代理”机制的存在,校园暴力问题出现在哪一环节无从考究。各个代理方都有相互推诿的理由,教师有义务和责任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由于校园暴力问题的发生本身就存在隐蔽性和不可知性,教师忙于教学工作等日常工作的安排,不能够对校园暴力问题产生高度的关注,极大可能地就疏忽了此问题。德育部门和保卫部门由于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处理职能不明便会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德育部门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活动,其次要抓好安全教育的监督工作。校园暴力问题从根源上来说就是因为学生思想动态上发生偏差而造成的。然而,保卫部门则主要负责学校的安保问题,其更多的职责表现在对外防护,如学校的门禁、校内设施的设置等。对于校园暴力的预警,学校保卫部门无法直接参与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却往往成为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主要执行者。总而言之,“委托—代理”所形成的科层级负责关系将校园暴力的预警和处理最终也没能真正实现对学生的负责。

3.激励与问责

基于“委托—代理”形式的学校管理体系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处理,受其代理链过长、责任不明等原因,委托方未能从代理方获得有效信息,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行为,所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校园暴力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激励机制往往就以正向激励为主,负向激励较少,而负向激励的缺失就是问责机制的缺失。正向激勵在校园暴力的问题中,往往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而正因为问责机制的缺少,造成了对校园暴力问题的隐瞒和谎报。学校中无论是班主任还是教师、德育部门、保卫部门,校园暴力问题的发生受正向激励的影响,又因为缺少负向激励和问责的责任不明,考虑到奖金、荣誉等奖励的评定和学校对自身的考核,便会选择将校园暴力问题隐瞒和谎报。所以划分具体责任、实行负向激励的问责机制就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校长作为校园暴力问题管理的最高层,同样也需要对上一级的教育部门负责。为使得校长能够提供正确、有效的校园暴力信息,对其问责的激励机制就不能采用显性激励机制来解决,而是要采用隐性的激励机制。校长总是不希望校园暴力问题的出现影响到学校的发展和自我事业的晋升,显性的激励机制反而会加剧校长及校委会对校园暴力的问题的隐瞒和谎报。事实上,某一次的校园暴力问题绝不会影响委托方对校长和学校的评判。隐性激励的问责机制则需要发挥上一级教育部门与校长保持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不会面对“解雇、引咎辞职”和影响学校发展的双方博弈,校长会更多地考虑到“声誉”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提供有效的校园暴力信息,从而避免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综上,通过校园暴力治理中学校问责的视角,分析我国校园暴力问题为何频频发生,校园暴力治理方式又为何难见成效。从对校园暴力治理方式的整理、归纳和分析来看,我国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治理未能够正确认识学校管理的核心作用,同时也缺失了对学校管理的问责,从而造成了校园暴力问题频发,治理方式难见成效。从校园暴力与学校问责的关系上,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学校问责,受校园暴力问题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校园暴力学校治理的问责存在着问责边界,以求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界定,厘清校园暴力学校问责中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的区别以及校园暴力事件与事故的区别,以助于对学校问责的合理化。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校园暴力问题学校治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中,校园暴力问题的治理,我国学校治理存在着责任不明、代理链过长等问题。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使校园暴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从而导致小问题拖延成了大问题,发展成为了更为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发挥正确的激励机制,即问责机制的施行,能够有效地解决责任不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治理偏差。校长负责制下的校园暴力治理,校长的决策和对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的信息提供就尤为重要。对其问责的激励机制更加需要采用隐性的激励机制,才能保证校长正确的决策和正确、有效信息的提供。

参考文献

[1] 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1).

[2] 荣月.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特征、原因及有效预防[J].现代教育管理,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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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袁翠清.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法律研究[J].当代青年研究,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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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龐美云.心理咨询技术在校园暴力干预中的运用[J].思想理论教育,2013(10).

[8] 孙玮.风险社会中新闻媒介的社会角色——以福建南平校园暴力犯罪案的媒介表现为例[J].当代传播,2011(1).

[9] 莫小春.以人为本视域下高校预防校园暴力的对策[J].求实,2011,S2.

[10] 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11] 张善根.学校社会工作与校园暴力的防控[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1).

[12] 张燕婷,付佳荣.高校校园暴力的学校社会工作介入[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13] 肖建国.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及防范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2009(10).

【责任编辑 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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