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措施浅析_抱养的孩子上户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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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R16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2-4208(2009)04-0004-02      我市自1996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于1999年9月1日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自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未出现因管理疏忽引发的各类事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力、运行有序,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报道如下。
  
  1 制定政策为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管理提供保障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之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新生儿依法获得的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是申报户籍登记的依据。我市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专科负责、定人管理,并与市公安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布启用淄博市中心医院等157枚“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统一实行“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印发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政策,针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使用、补发、作废诸环节进行了明确要求,使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有章可循。
  
  2 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零差错
  
  2.1定点发放,收发双签,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流通环节零差错一是规范市级。市卫生局作为淄博市唯一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管理机构,从省妇保所领回全市所需证明。逐张盖骑缝钢印后,与各区县指定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管理机构对接,完成市到区县的发放。二是强化区县级。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受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作为区县唯一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管理机构,从市卫生局领回全区县所需证明,向区县辖区内定点接生单位发放。三是实行签字制。在省与市、市与区县、区县与签发单位之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交接时,均要求发放人和接受人对出生医学证明编码、数量的双签字确认,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收放登记簿》,保证流通环节的万无一失。
  
  2.2与“接生定点单位”并轨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环节零差错 一是接生单位定点制。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我市同步开展了“接生定点单位”的审核。1996年,我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全市157家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任务,具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其余单位出具的各类出生证明均无效,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了157家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2005年《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我市对照管理办法中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级别标准,对全市接生定点单位进行了复审,再次确定80家医疗保健机构为定点接生单位,不再承担接生任务的机构取消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并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收回。所有定点接生单位均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体现了新生儿家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就近、就便的人性化服务。二是签发证明档案制。新生儿出生确定姓名后,在出生单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老版两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签发单位详细登记新生儿及其家长有关信息,并由其家长签收;2003年新版三联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后,全市统一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簿》,专门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联,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同时实现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档案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进一步规范。
  
  2.3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环节零差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存档。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2.4做好补发和作废登记,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特殊环节零差错一是遗失补发程序化。对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需要补发的,按照下列程序补发:(1)当事人向原发证机构挂失,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号码出生医学证明作废;(2)持证人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材料、持证人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证明、原签发单位出具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核实无误后,由原发证机构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正、副页及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字专用章。卫生行政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做好相关记录,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发证机构建档永久保存。已办理户籍手续遗失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办理户籍手续遗失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直、市管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其他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二是调查核对制。对于急产、早产等特殊原因在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在15日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发放申请;(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产妇分娩的“助产者”写出详实的“助产”报告;(3)按照卫生部要求,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声明”;(4)由区县妇幼保健院留存上述材料后为当事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三是作废登记制。对于因损坏、填写错误等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作废并做专门登记。我市统一使用的《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每页分“签发单位保存”、“区县妇幼保健院保存”和“市卫生局保存”一式三联,由签发单位填写并盖骑缝章。每季度,签发单位将作废登记连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起交到区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区县妇幼保健院汇总、整理后将作废登记连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起交到市卫生局。
  
  3 严格监督动态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规范有序运行
  
  按照《母婴保健法》要求,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尚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医学证明。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作为卫生执法重要内容之一,保证各有关单位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还是市卫生局对各区县及市属、市管各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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