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完善再就业培训制度的相关思考】现代企业制度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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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前提。失业问题已经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实现再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的一个关键,再就业培训体系的是否完善和充分将直接影响到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关键词:失业人员 培训机构 再就业培训 保障机制
  
   1.我国再就业培训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完成时期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由转轨所带来的隐性失业显性化与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的矛盾正在不断加深。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加上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一些优势企业为应对国际竞争和当前压力,减员力度加大,这必然导致就业岗位的减少和失业人员的增加。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而大力抓好再就业培训则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基础和关键所在。正因为如此,党和政府对再就业培训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许多相关扶持政策,并积极引导初步建立了我国较完备再就业培训体系,对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完善再就业培训制度成为新一轮工作的焦点。
   2.目前我国再就业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再就业培训法律不够系统规范
   我国的再就业培训起步于90年代中期,相继又出台了许多法规政策,也采取了部分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但再就业培训的立法体系构建却很不健全,这也导致了我国再就业培训实施效果的不佳。
   2.2培训缺乏竞争和管理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管理培训机制下存在着多数为人社部门通过认定方式确定的国有培训机构,而其他有意愿的私营培训机构,却由于受经费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制约,实际很少能够参与到再就业培训中来,直接导致了缺乏相应竞争,同时监督管理机制也并不完善,这些显然都不利于培训质量的提高。
   2.3培训专业设置不符合市场需求
   劳动力市场与培训工作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供求信息反馈关系,再就业培训课程设置没有以市场调查为基础,加之就业需求的滞后和预测手段的落后,又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标准,这些都造成了培训课程设置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重复性,与实际的劳动力市场需求不相对称,导致培训资源未被充分合理地利用。
   2.4培训方式简单,培训层次偏低
   失业培训人员年龄跨度从20多岁到50多岁,他们在文化素质、技能水平、接受能力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面对复杂的人员结构,培训采用统一的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而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不符合学员实际需要
   2.5培训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现有的培训机制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使得失业人员参培积极性普遍不高。具体表现为培训出勤率低,不易沟通,学习缺乏主动性和持续性;而培训机构对参培人员没有约束力,管理难度大;失业人员一般家庭负担较重,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训,部分就业证明表存在所填信息不真实,无法与参培人员进行联系,严格考勤,致使很多失业人员未实际参加培训。
   3.完善再就业培训的改革建议
   3.1加强再就业培训立法学术探讨
   针对我国现有再就业培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选择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再就业培训立法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尽快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一部关于再就业培训的专门法律,对涉及再就业培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明确、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尽快实现再就业培训从量的积累到质的跨越。
   3.2引入竞争加强管理,实行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培训资格,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和市场化运作。
   3.3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服务
   失业人员作为培训对象,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质量,培训机构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区别对待培训对象,对于年轻的失业者,全面提升其人力资本的含量。对于年龄偏大、文化基础和技能水平较低、家庭负担重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对其进行实用性强、技术难度较低、见效快的应急培训;第二,全面的培训内容,应该包括:观念素质教育、技能素质教育、方式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培训者的各项素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3.4结合培训加强职业介绍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
   实现培训与职业介绍的有效衔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第一,政府开拓就业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服务和建立畅通的劳务合作渠道。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政府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通过与企业用工单位建立长效联动机制,随时全面地收集和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介绍服务活动,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求职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第三,开展多样化的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包括企业用工洽谈活动、定岗培训、开展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建立畅通的劳务合作渠道,增强劳务输出的数量和质量,帮助失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真正实现再就业;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选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形式,帮助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简化手续办理的流程,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高效转接。
   3.5建立失业人员和培训机构的有效激约束机制
   针对失业人员,政府以基层平台为依托,根据培训机构反馈的培训学员的实际参培状况,对按时参加培训,合格取得任职资格的参培人员,提供奖励,包括提供免费参加更高级别培训的机会,享受优先就业、定岗培训和福利补贴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建立失业人员培训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在失业人员参培前对具体奖惩标准给予说明,充分调动参培人员的培训积极性,实现培训效益最大化。
   3.6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完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随着企业用工的日益规范,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出示能够证明其专业特长或接受培训并达到相应水平的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由政府主导建立完善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成为必要。结合培训工作,应做到:第一,严格审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保证培训专业和课程紧贴市场需求,并做到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调查机制,加强劳动力市场预测,同时尽快建立覆盖全区、各行业的劳动力供需和培训状况的信息网络,增加信息流通总量,加快信息交流,使再就业培训的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第二,政府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增加对失业人员中高级课程的培训经费投入,不断提升再就业培训层次,严格职业资格的考核和认证,真正与劳动力市场相接轨,实现再就业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通过立法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培训与任职资格审查、职业技能鉴定、上岗发证紧密联系起来,由政府设置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结业人员进行考核审评,对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实现与职业劳动用工市场真正接轨,保障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真正实现。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再就业培训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再就业系统工程的顺利发展,有效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达到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功效。目前,我国再就业培训改革之路才刚刚起步,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王树忠.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J]. 当代经济.2009(12)
  [2]徐乐春.浅谈技校如何加强下岗职工培训再就业服务[J].职业.2010(02)
  [3]徐致琴,朱国忱,谢文哲.再就业培训模式创新[J].科技创业月刊.2007(06)
  [4]侯卫卫,赵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效率的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12)
  
  作者简介:
   杨书梅(1976-),女,汉族,江苏响水人,1995年毕业于江苏省劳动经济学校,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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