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zhangdahai.com--其他企业范文】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营销宣传教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办法 ,供大家参考。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营销宣传教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教育指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员工培训、金融消费者培训、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公益宣传等方面。
第五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由本行业务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六条
营销宣传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组织实施,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多渠道,—1—
广泛宣传普及存贷款、支付结算、银行卡、投资理财、抵制非法机子等多方面知识,帮助农户提高对现代金融服务的理解和接受能力、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意识,形成“人人学消保、人人重消保”的良好文化氛围,努力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宣传者、践行者。
按季度业务发展部组织检查,相关部室配合,一是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或通过“神秘人”成立检查小组,按季度全面现场检查网点厅堂服务营销等执行情况。二是非现场检查。业务发展部通过远程监控对网点晨会、开门迎客、厅堂营销服务规范、网点人员工作纪律、柜面服务规范、仪容仪表、6S管理等进行调阅检查与督导。
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2—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行业务发展部制定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提交本行教育培训部门,作为全行年度培训计划重要组成部分。本行审批相应预算,保障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由本行业务发展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做好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本行及分支机构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以营销个别金融产品和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九条
本行及分支机构要积极参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分支机
—3—
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本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培训或相关活动,并组织专项考试。培训对象要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入职员工;对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岗位人员,应开展消保专题培训。
第三章
员工培训
第十一条
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是指以提升本行员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和水平为目的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可采取自主培训、网络学习、专业机构培训等方式。
第十二条
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分为全行统一培训和分支机构培训两类。
全行统一培训由教育培训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培训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保障和指导。
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项目完成后,要组织相应考试或考核,及时了解参训人员对培训项目的反馈意见,总结培训优点及不足,改进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要于培训项目结束后,整理、保存培训(考试或考核)资料。
—4—
第十四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是指由本行及分支机构组织的、面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或社会公众,以普及金融知识或法律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为目的的金融消费者培训、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公益宣传等活动。
第十七条
在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基础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范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营业网点建设独立的、公益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或宣传栏,布放并及时更新宣传折页、文件等宣传资料,并明显区别于产品、业务介绍资料,宣传资料与产品业务资料应区分摆放;
(二)在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液晶电视、多媒体触摸屏、—5—
自助设备等自有媒介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
(三)安排专人或志愿者在营业网点宣讲金融知识;
(四)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宣传各类金融知识、风险防范知识;
(五)深入社区、集市、学校等人流集中区域现场宣传。
第十九条
要重点关注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设计差异性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案,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第二十条
本行及分支机构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工作,要注重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和时效性,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讲解专业知识或技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高息理财等各种骗局手段和防骗技巧;安全用卡、信用记录、电子银行、自助设备、基金理财、人民币识别等金融知识;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金融信息保护、非法揽储等实时多发的金融问题等内容。
本行及分支机构要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教育内容,增强广大金融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6—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推荐访问:银行监管法规宣讲方案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办法 商业银行 宣传教育 办法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qiyewenhua/qitaqiyefanwen/2023/0810/637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