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是最大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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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发这个感慨源于我们北大法学院(以及北大其他一些院系)今年研究生招生方式的改革。

  往年我们研究生招生,通常都是考生在报名时先填专业志愿,然后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参加各专业复试的名单,最后再根据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择优确定录取名单。但这样做往往出现下述“不公平”的现象:有的专业(如民商法)报考考生特别多,一些考生的考分高出北大取录线几十分却上不了北大;
而有的专业(如法制史)报考考生特别少,该专业即使按北大最低取录线录取学生,也招不?M预定指标。

  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今年研究生招生方式特作如下改革:考生报名时先不填专业志愿,待考分公布后,达到北大录取线的考生再自己选择报名参加复试的专业,但各专业复试的名额有严格限制:为预定录取名额的130%。各专业从所有报名复试者中依高分到低分确定本专业复试名单。据说这样改革首先是出于对考生的“关心”:使那些上不了“热门”专业的高分考生还可能上个“冷门”,不至于让他们连复试的门都进不了;
这样改革据说也是出于是对那些“冷门”专业的导师们的“关心”,使他们不至于门庭冷落,招不到弟子。

  但是,从改革的效果看,改革的“预期受益者”,即被“关心”者,不仅不领改革者的“关心”之情,而且颇多怨言,甚至个别被“关心”者还有点怨恨。因为大多数考生非常看重专业,他们报考北大,本来就是冲着某个专业来的。结果该专业复试名额被一些考分比他们高出几分,而对该专业并不怎么感兴趣的“机会主义”者报?M,他们只能被迫去参加他们非常不情愿的专业的复试。例如,有几个非常喜欢行政法专业的考生,其初试成绩也不错(340多分),他们一再要求参加行政法专业的复试,但教务人员横竖不同意。说行政法专业只有8个复试指标,已经?M了,一定要让他们去参加法制史专业的复试。这些学生找到行政法专业导师,哭着要求接受他们复试,说情愿承担复试不及格被淘汰的风险。行政法专业导师非常同情他们,给教务人员打电话,请求教务安排他们参加行政法专业复试。但教务坚决不答应。行政法专业导师认为,多有一些考生复试只有好处而无什么不妥,因为其可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只要最后不超过学校分配的录取名额不就可以了吗。但是,教务坚持改革不动摇,仍然让这些考生哭着去参加法制史专业的复试。

  上不了“热门”专业的高分考生们对改革给予他们的“关心”不领情,作为改革另一“预期受益者”的“冷门”专业的导师们对此种改革也颇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教务打发到他们名下复试的考生大都是不喜欢他们专业,对他们专业没有感情和兴趣,只是因无奈而来到他们名下复试以求一个北大名分的,这样的学生能学好他们的专业吗?因此,他们放言,宁缺勿滥,对那些原本选择别的专业复试而被挡在门外,让教务打发到他们那里来的考生一个不要,一个不收。就这样,法学院某专业今年复试(笔试)没有一个考生及格的,到他们那里复试的考生全部被淘汰。

  这样的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它说明了一个非常简单,但同时又是一个非常珍贵的道理,那就是:对人最大的关心,最大的善,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任何人都不要以救世主自居,自以为自己比当事人更懂得其利益所在,而为当事人去做出种种安排。因为这种安排尽管是出自安排者的善心,是全心全意地为被安排者谋利益。但是被安排者的利益往往只有被安排者自己心里最清楚,安排者为被安排者谋取的“利益”对于被安排者来说,可能不仅不是利益,而且是痛苦,甚至是灾难。

  但是,在中国,这种乐于为别人选择,为别人安排,为别人谋“利益”的事简直是太多了:在家庭生活里,我们的父母亲常常为子女的前途做出种种设计,从上什么学校到选择什么专业;
从找什么工作到选择什么恋爱对象,等等、等等;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党和政府常常为人民的幸福做出种种安排,从农村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到城市的公私合营、国营化,从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到市民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等等、等等。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父母不征求子女意见,径行代表子女做出某种选择,政府不征求公民意见,径行代表公民做出某种选择是必需的、必要的,如子女为未成年子女,公民为无行为能力公民的情况。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才是最大的善。尽管有时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确实是不利的。例如,前述几个选择参加北大行政法专业复试的考生,由于该专业招收名额的限制,他们被淘汰的可能性也许比参加法制史专业淘汰的可能性大,但是如果我们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他们即使被淘汰,也可能比“被迫”去法制史专业复试而不被淘汰(实际上也被淘汰)心里会更好受些。就农村当年的合作化、公社化而言,如果我们尊重当时农民自己的选择,他们即使一时不搞合作化、公社化,粮食产量低些,日子过得苦些,也可能比“被迫”搞合作化、公社化,粮食产量高些,日子过得好些,但心里感受会更幸福些。

  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人之为人,其自我选择是其最大的欲求,从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乃是最大的善。(学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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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qiyewenhua/shigongfangan/2021/0221/135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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