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性腮腺炎疫情处置 对我市流行性腮腺炎疫情高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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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行性腮腺炎是由腮腺炎病毒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人是腮腺炎病毒的唯一自然宿主。腮腺炎患者和健康带毒者是本病的传染源。腮腺炎主要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发生,尤以5~15岁患者较为多见。腮腺炎在冬春季发病较多,但全年都可发生感染流行,大约每2年出现一次流行。常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人群集聚场所流行。一次感染后可获得终身免疫,但个别抗体水平低下者,亦可再次感染。
  1 我市疫情情况
  2010年我市规范了丙类传染病报告工作,2010年报告流行性腮腺炎1161,报告发病率59.13/10万,比2009年上升292.47%。各县区均有病例报告,阜蒙县257例、彰武县257例、海州区256例、细河区230例、太平区114例、新邱区24例、清河门区16例;发病年龄集中在10~19组、5~6岁组,分别占病例报告总数的32.04%、19.12%;职业分布以学生(670例)、幼托儿童(278例)、散居儿童(125例)为主,三者占病例报告总数的92.47%;发病高峰集中在10~12月、6~7月。监测未达到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暴发疫情,辽宁省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一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发生10例及以上腮腺炎病例。
  2011年1~2月,我市报告报告流行性腮腺炎307,报告发病率15.64/十万,比2010年(50例)同期上升515.74%。海州区83例、彰武县73例、细河区54例、阜蒙县43例、太平区30例、清河门区12例、新邱区11例;职业以学生(178例)为主,占病例报告总数的57.98%;年龄集中在10-19岁组(118例)。监测未达到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暴发疫情。
  2 防控措施
  由于流行性腮腺炎属于国家法定报告丙类传染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卫生部门对属于丙类传染病的流行性腮腺炎散发病例只进行疫情报告,如果监测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暴发疫情,及时进行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目前我市流行性腮腺炎疫情虽然病例较多,但仍属散发,按照疫情属地化处理原则,应有县区卫生部门进行管理,根据我市当前流行性腮腺炎疫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①各县区疾控机构要充分发挥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作用,提高流行性腮腺炎监测工作的灵敏性和及时性,及时对辖区内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等相关数据及时汇总分析,做出预警预报。②各县区疾控机构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③托幼机构和学校发现疫情后要按《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并配合疾控机构及时隔离治疗患者,同时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处置。④卫生、教育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协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流行性腮腺炎防治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流行性腮腺炎的危害性,提高防病意识。⑤预防接种是控制相应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根本措施。建议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接种工作,建立免疫屏障,保护易感人群,控制流行性腮腺炎疫情蔓延趋势。⑥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县区疾控机构流行性腮腺炎防制工作的督导,指导县区疾控机构做好流行性腮腺炎疫情报告及相关防制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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