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许可法》与价格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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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也意味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通过对此法的认真学习,结合所学法律知识,现将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体会阐述如下: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贯彻执行公开原则,进一步做好价格(收费)许可公示工作
  近几年,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抓好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和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工作,应该说这项工作的社会反响和效果是积极的。例如:我地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重大节日前夕开展的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收费公示栏,写明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事项,都积极地维护了消费者、经营者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过去,我们对价格(收费)许可公示工作做得不够好,一般只是通过口头解释,让被许可人知道有关事项。其中有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办公条件限制的问题,也有不知道怎样操作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们不但要进行价格(收费)许可公示工作,而且要按规定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做好公示工作。搞好公示工作,既可以增强价格(收费)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方便被许可人,利于社会监督,又可以在行政许可公示方面对其他行政机关起示范指导作用。实施价格(收费)许可公示的基本要求:一是权限内的价格(收费)许可事项要公开。哪些事项要经过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二是设定价格(收费)许可的依据要公开。从权限上讲,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部门和机关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三是价格(收费)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四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五是价格(收费)许可的实施期限要公开。六是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二、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机制,提高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效果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收费)许可后,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很好的贯彻这个原则。例如:2004年,按照收费年审制度,我地区各大医疗机构按时来我委收费管理科进行年审,大多数单位顺利通过审验。随之,国家发改委[2004]500号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我地区物价检查所按照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
  首先,我们在检查前3天,向某医院发放了检查通知书,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医院的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该医院存在违反规定扩大范围向患者收取一次性材料费、超过国家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期间,我们依法制作了立案呈批表、检查登记表(附:检查明细表)、提取材料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文件摘录表及文件依据、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等法律文书,在法律依据齐备的情况下,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747.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我认为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是价格(收费)许可监督检查的两个方面,在工作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应该也完全可以将两者很好的结合到一起。这里,我有两种想法:一种是,除社会投诉的监督检查外,其他的监督检查均结合到年审中去,通过年审履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责任。另一种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收费)科只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审。年审的内容是:主要检查《收费许可证》是否需要变更、注销、延续有效期等事项,年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除此之外的监督检查,即需要依法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依法查阅有关账薄的监督检查,则应该由物价检查所承担。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方便被许可人,不影响被许可人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执法效率,维护价格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听证规则,提高听证笔录效力
  哪些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怎样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要按照这些规定,组织好价格(收费)许可听证工作,通过听证,发现事情的有关事实,以便正确认定事实,作出决定。例如:“水价”调整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同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贯彻执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听证的主持人与作出调查、作出裁决的人不能是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强调严格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格外有针对性。由于编制上的原因,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比较少的,考虑到根据否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的规定。所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主持人最好从法制科或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要让价格(收费)科的人员充当听证主持人。否则,很容易犯程序违法的错误。回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依法暂停其职务行使的制度。从促进行政行为公正的要求看,我们的工作人员应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听证主持人与价格(收费)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价格主管部门也应谇主动让其回避。
  二是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有效的避免听证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随意性,避免听证笔录成为可有可无的会议记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对这一点的理解,一定要区别于《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决定,而《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所以我们在已经熟悉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把这种习惯思维带到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们的工作人员制作的听证笔录一定要符合以下要求:听证笔录应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是和地点、价格主管部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定盖章;
听证参加人对内容提出异议的,各方认为异议有理由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正;
听证参加人对内容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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