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优化发展环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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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的《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6日

 

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发〔2004〕1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实施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由招商办或双桂工业园区代办手续,全程跟踪服务。

  第四条 具有法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申报条件及必备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没有依法说明理由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和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

  (五)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
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

  (六)违反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规定,相互争抢、推诿、强制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经办人故意刁难,造成后果的;

  (七)拒绝、阻碍依法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

  (八)对检举、投诉、控告行政审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等事务中,接(办)件人违反规定与办事人接触并谋取利益的;

  (十)在行政审批或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标准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仍继续收取,变相收取的;

  (四)强行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财、物的;

  (五)在公务活动中和向企业提供服务中,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导服务或者向企业指定业务单位的;
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收取费用的;
把应由行政部门履行的咨询、办理证照等职责,转由中介服务组织承担进行收费的;

  (六)强制企业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培训、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评优评先等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规定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或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的。

  (八)违反规定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九)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条 完善行政处罚制约与监督机制,加大行政处罚监督力度,可罚可不罚的坚决不罚,严禁滥用强制措施,滥施处罚权。

  (一)建立延期处罚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监督中发现外来投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县重点项目建设中有违规(章)行为,按照先整改后处罚的原则办理,并以“违规(章)整改通知书”(告知违规违章的事实和证据,逾期不改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的形式告知违规(章)企业,如在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不实施处罚,整改期已过仍未整改的,按最低标准实施经济处罚,如需吊销营业执照、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和帐物,应向分管工业的副县长请示,同时,报县监察局和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备案。

  对外来投资企业、县内重点企业的证、照进行年检、年审,有关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以“送检、送审通知书”告知送检(审)单位作好送检(审)准备。

  (二)建立罚缴分离制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梁府发〔2005〕46号)规定,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罚没款票据管理,加强对同级行政机关罚款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处罚报告制度。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经济处罚(包括处罚的理由、时间、依据、标准、金额),按季汇总后报县招商办和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备案,同时告之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收费检查力度,违法违规所得全额收缴县财政。

  第七条 建立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严禁到企业随意检查,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保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一)建立检查、稽查、审计限次制度。同一行政机关,除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整顿外,在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检查、稽查、审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时,报县监察局和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备案。

  (二)建立企业停水、停电、停气报告批准制度。除突发性事件外,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对所有投资企业停水、停电、停气。确须停水停电停气的,必须报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批准,并提前48小时告知企业。

  第八条 整顿规范基建施工秩序。基本建设项目要按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建设方与施工方依法自主选择建筑材料、供应商和运输、装卸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揽基建工程、强销建筑材料、强行参工参运,更不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寻衅滋事、偷盗、哄抢财物、殴打投资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加大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治理力度。除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公安交警纠正违章、处理交通事故、交通部门纠正违章运输、维护路产路权,保障道路畅通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上路拦车、查车、扣车、罚款。

  第十条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禁违规执法

  (一)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不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

  (二)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类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单独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文明用语,坚持文明执法。如因态度粗暴、威胁、要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同属违规行为。

  (三)坚持抓防范、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除刑事案件外,公安执法人员未经县公安局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宾馆等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完善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责任制。

  (一)重点建设和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扰乱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人和事,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问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参与处理。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部门负责制。对于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凡是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和县招商办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限时办结。本文由文秘知音网提供,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更多文章

  (三)推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县监察局要按照《XX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XX委发〔2005〕11号),认真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对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XX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委〔2005〕130号)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诫勉、行政纪律处分。

  (四)建立县纪委监察局挂牌保护企业制度,对所有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1000万元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由县纪委监察局挂牌保护,每季度,县纪委监察局由一名领导带队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并将相关情况专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常委会报告。

  (五)县招商办、县监察局和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受理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网上投诉,建立投诉台帐。对受理的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负责进行移送、督办,限时办结。对拖延不办、扯皮推诿的,移交县监察局和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开展企业评议职能部门活动。评议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对前三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在后三名的通报批评;
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属市直管单位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采取调离等组织措施。

  第十三条 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优化发展环境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所领导单位出现违反以上规定问题,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属于垂直管理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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