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测试题(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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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测试题(精选文档)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测试题4篇

【篇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吴大辉

(2014年10月)

刚才,陈部长就学习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了很好的讲话,请大家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下面,我就《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进行解读,仅供大家参考。

最近两年,大家已经明显感受到,入党比及以前有了较大的变化:年度发展党员的计划数小了,入党门槛高了,发展党员工作难做了。这一切的变化都始自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
二是2013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是2014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同时废止1990年中组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

《细则》与《细则(试行)》相比,为什么有这些变化?具体有哪些方面的变化?我们该如何跟进这种变化?下面给大家作以介绍和解读。

一、修订《细则》的时代背景

《细则》(试行)是中央组织部1990年印发的,到现在已经实施24年了,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细则(试行)》中关于发展党员的原则、党员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落实。《细则(试行)》印发以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发展党员5600多万名,为党的队伍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的思想及价值取向多元化、聚集及流动方式的多样化,使党的建设工作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投射在发展党员工作上,反映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细则(试行)》找不到操作的依据。梳理《细则(试行)》的这种“不适应”,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从1990年到现在,我们党五次召开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五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做出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

十六大的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做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这个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做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如前面所列举的,去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组织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去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发展党员“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做了新的规定。修订后细则,坚持以党章为依据,中央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而准确地贯彻了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从1990年至今的二十多年里,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表现为随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入党动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还有一个就是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一项重大的课题。

在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中,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有的党组织随意降低或曲解党员标准,简单地把能否带头致富作为发展党员的唯一标准;
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弱化,以会代训问题比较普遍;
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
个别党组织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等问题。新修订的细则,着眼于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守纪律等,做出了新规定。

(三)一些党组织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出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对这些新做法、新经验梳理总结势在必行。比如试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即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
比如预审制,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把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给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先审查同意;
还有票决制,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决定。《细则》都及时把这些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为了制度规范。

综上所述,这一次修订工作中,中央的新政策、新要求,给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
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为修订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修订后的细则,注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
也就此前我们在具体工作遇到的申请入党的条件、执行接收党员、预备期的时间和计算、党龄计算等作了补充完善,对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培养联系人资格、发展对象短训等相关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现有的制度规范,总是解决此前遇到的问题。对今后新出现的问题,新细则也不会穷尽罗列并提供工作遵循。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基层组织建设的普遍规律。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之后,《细则》增加了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多字。修订涉及到的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

(一)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

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总则的第二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强化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
中办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因此,要把这两方面加入对先进分子的要求,确保从来源上保证党员的质量,推进解决好“入党为什么”这个重要的思想问题。

2.第三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包括四点:

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这“五个基本”是我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保证。

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总要求是在去年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中提出的,在中办发[2013]4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5月2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审议《细则》时,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这“三个坚持”,前两个“坚持”突出了政治标准和工作的计划性。

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反对“关门主义”,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

(二)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基础。《细则(试行)》是把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放在一起的,这次拆分成“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两章,体现了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两个阶段工作各有侧重。这一章的九条,专门讲“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也重点针对了个别地方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管理、导致党员质量低在入口的弊端。解读如下:

1.第五条,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申请入党的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这是基本条件;
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三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一条把将党章的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使《细则》的内容更充实更完整,同时也解决了现在关于入党申请和接收入党的年龄问题。即“年满十八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关于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在十二大的党章中就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十二大之后的党章,改了若干条,但这条除了把“革命分子”改成了“先进分子”,其它一直没改。也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对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要求是一贯的。2001年,中央组织部编印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这一词条,解释中说到什么是入党申请人?就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慎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纲要,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具体说,年满十八岁,只能向党组织提交申请书,表达加入党组织的要求。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一些基层党组织十分纠结的问题。今天就此把它明确了,请大家在工作中把握执行好。

2.第六条,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向哪几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依次是五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是居住地党组织;
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
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五条分为两段,规定了“一般+个别”的情形,前一段讲的是一般,后一段说的是个别,重点解决的是流动人员中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的问题。一般党员入党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那么流动党员入党除了向这两个党组织申请之外,还可向后三个党组织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一般应当按五个党组织的次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如果有工作学习单位,应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如果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第7条,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入党是一个人的政治性的重大事情, 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党组织不能不管不问,必须及时地采取措施,对他的入党要求进行审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向和其它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这一条是对党组织与入党申请人在规定日期内必须见面、正式见面的要求。这对于党组织来说,是程序性工作,很平常。但对于入党申请人而言,却是重要的“第一面”或者说是对党组织的“第一直观印象”。很多入党申请人往往从这第一次接受党组织谈话,真正走近和认识党组织,并重新审视自己的选择。

4.第八条,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实施推优的过程中,参会人员的选择上除了党员以外,还要有群众代表。关于群团组织推优是这次《细则》重大的修订。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决定》,对团组织推优提出了要求。这次修订,将推优的范围扩大到“群团组织推优”,即除了共青团之外,还有工会、妇联,也可以推优。比如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在妇女中发展党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是这次新增内容,目的就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增设并上移把关环节,同时保证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这是在实行总量调控大的背景下提出的,有助于避免工作的随意性。也对怎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提出了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基层党组织细化,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和建档,如设计推荐记录表等。

5.第九条,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这一条明确的培养联系人四项主要任务,切合党的事业需要潜心培育接班人以薪火相传的发展规律。培养联系人是入党积极分子与党组织的纽带,也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导师”。这里写明的四项具体任务,约定了培养联系人的责任,较好地针对了有些基层党组织对培养联系人的作用重视不够、个别培养联系人有名无实等问题。因此,基层党组织应对履责不到位的培养联系人予以究责。

6.第十二条,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该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教育。这一条主要涉及三个要求:当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第一,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
第二,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这些规定使责任主体更清晰了,目的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保证培养教育质量。

(三)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第十三条,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这一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候,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而确定发展对象的时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自下而上备案,先研究通过再上报;
而确定发展对象是先上后下,先备案后列入发展对象。这么规定,体现出在确定发展对象这个工作上更加慎重,突出上级党委把关的作用,也有助于上级党委统筹执行好发展党员的计划。

2.第十四条,关于入党介绍人

注意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这里去掉了原细则的“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3.第十六条,关于政治审查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也是发展党员工作一贯的要求,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一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这里用了“必须”来特别强调,主要针对了以前工作中,个别党组织在这个环节上轻视、随意的问题。并写明“没有经过这个制度或者经过这个制度审查不合格的一概不能入党”,体现严格了政治审查是中国共产党纳新工作中的普遍要求和起码要求。

政治审查要重视新增的两点要求: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体现了发展党员重法纪、重德行的要求,既看历史表现,更看现实表现,是对该条“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求的具体化。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所以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对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更细。

4.第十七条,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开展短期集中培训目的在于增加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强化党员意识,保证发展质量。《细则》有两点调整完善:

一是培训主体,增加了县级党委组织部也可以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这次修订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主体增加了,集中培训的时间缩短了,主要考虑农村、企业发展党员的实际情况。因为这个修改,在今后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中,要增设一个环节,即抽查发展对象党的基本知识测试。这在细则实施以来中、省组织先期进行的随机暗访中已经开始实施。所以请大家注意把相关教育工作做到平时。

(四)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第四章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八条,共11条,是细则中条款最多的一章,这次修订对这部分修改较多,重点有六个方面:

1.第十九条,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1)怎么预审?这一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2)审查什么?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3)结果如何反馈?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这一条的第三款还增设了一个新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条主要针对于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的新形势,重点是针对个别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做出的。在做这方面工作时,作为基层党组织,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尽可能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相关情况作以了解,以免工作陷入被动。

2.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关于召开支部大会

这条规定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原来规定是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所以有些地方投票表决,有的地方举手表决。这次修订作出了统一调整,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对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表达意见的方式作了更细的规定。此外,还在第二十二条对写入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的要素作了明确,进一步突出了这个环节工作的严肃性。

3.第二十三条,关于审批权限

这一条是对预备党员审批权限作出了重大调整。原来规定是“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修订之后这条取消了,也就是今后所有的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这一条同时也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的审批权限作了明确,即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这一调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上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党委“严把入口”职责;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
三是适应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因为随着人口流动聚集发生变化,一些乡镇(街道)党委下辖基层党组织不少由支部升为党总支、党委,但这主要反映了一种党员数量上的变化或者党员分布带来的需要,在发展党员等工作方面,尚不具备基层党委应有的职能。

4.第二十六条,关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履行预备党员审批职责的,主要是乡镇、街道党委等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研究解决。

5.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

直接接收党员在党章的第五章、第六条也有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把握两点,一是要严格掌握;
二是要省一级党委批准。

(五)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规定接受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党的历史上,曾有候补党员这一说法。接收新党员时要有预备期,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一章从二十九条到三十七条,共有九条。重点说明三个方面:

1.第三十四条,关于党龄计算日

这是基层党组织最易出现错误的环节之一,准确的计算方法是从预备期日往后推一年。如某支部于2013年3月1日通过支部大会,接收某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那么,该同志的预备期自2013年3月1日算起。2014年3月1日,该同志预备期满。经本人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于2014年6月1日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批,该预备党员转正,那么,他的党龄从2014年3月1日算起。

也就是说,如果该同志在预备期内表现优秀,具备一名党员条件,不管党支部什么时候召开讨论他转正的会议,他的预备期都按预备期满一年来计算。

如果该同志因各方面原因延长了预备期,那就从延长的截止日期算起,往后推一年的时间来计算党龄。

2.第三十五条,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需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是“从严管理”的具体体现。主要是对个别基层党组织工作不严谨、个别预备党员加入党组织态度不严肃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否定。基层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时,要认真查验材料,无法认定其预备党员身份,就要作出不予承认的意见并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保证工作的严肃性。

3.第三十六条,关于预备党员的转正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这一条是从实际出发,适应如今人口高频流动的现实而作出的。

(六)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责任主要在党委,本章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共5条,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特别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

1.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细则》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这四条,从明确责任、日常工作和优化结构等方面提出要求,也是今后开展工作督导的基本内容。

2.第四十一条,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这次修订之后,《细则》对党组织责任规定更加全面细致,要求更加严格具体,对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这也给各级组织部门、基层党委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检查频次提出了要求。

3.第四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

这一条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关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使用和管理,中组部发过文件,2012年对《入党志愿书》进行了改版,在整个党员发展的程序中,《入党志愿书》是履行入党手续填写的一种正式材料,也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最重要的依据,是党员的永久性档案材料。这次在《细则》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

(七)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细则》有3个鲜明特点:

一是“严”。“严”字当头,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确保标准更严、程序更严、责任更严、检查更严。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等各个环节工作,都有很细致的规定。

二是“实”。对入党申请、培养教育、考察审批、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较好地提供了实务性的操作规定。立足了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针对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吸收了许多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措施要求。

三是“新”。就是体现了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一系列的新部署、新要求,总结吸收了基层探索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在许多方面做出了新规定、新要求,与中办发(2013)4号文件及去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论断、新思想一脉相承。

三、抓好《细则》的学习贯彻

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一靠加强思想教育,二靠严格把关,三靠严肃制度。《细则》回答了新形势下发展什么样的人、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发展、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基本遵循。

学习贯彻好《细则》,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夯实责任。上级党委以及组织部门是领导、指导责任,要在宏观谋划、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力量保障等方面履责;
基层党组织是主体责任,特别是党支部,要在坚持标准、加强培养,遵循程序、遵守纪律等方面履责;
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是直接责任,要在做好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方面履责。

2.突出重点。重要队伍:党务干部队伍。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必须熟悉《细则》规定,坚持做到守规矩、不走样。重要抓手:开展工作检查。由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严,加之党务干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变动较快,给发展党员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但要坚持谁在其位就督促谁规范开展工作,以经常性检查来强力推进工作的规范化。重要方法:拿不准就请示。一个《细则》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更何况工作永远处于发展状态。面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要沉下心来研究,拿不准了多请示。上级党组织或组织部门会在更大的经验平台上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

3.抓好落实。一是认真抓好学习培训。本次培训,主要是引导各镇党委和县直各党(工)委守土尽责,把《细则》学习培训覆盖到每一个支部、每一名党员,此项工作要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二是及时开展工作检查。对照《细则》要求,对每个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今以来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包括确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四个阶段的工作,此项工作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三是按时上报工作总结。上述两项具体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工作总结,以备县委组织部掌握工作动态。四是积极迎接上级抽查。县委组织部的抽查从12月上旬开始,市委组织部的抽查从12月中旬开始;
省委组织部的抽查从明年元月开始;
中央组织部的抽查从明年2月开始。凡在抽查中发现与《细则》要求不符的,计入当年党的基层组织考核不良记录。

【篇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2014.6.11)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细则》首次明确提出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提出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去年1月2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曾提出,目前有的党组织存在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党员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篇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篇四】《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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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分
1、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基本要求。(b
a.基本思想b.基本纲领c.基本原则d.基本要领
2、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放在首位。(c
a.思想意识b.党性修养c.政治标准d.政治觉悟
3、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c
a.“关门主义”b.草率从事c.不正之风d.违规操作
4、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队伍。(c
a.发展对象b.预备党员c.入党积极分子d.入党申请人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d
a.4个月b.三个月c.半年d.一年
6、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提出入党申请。(d
a.街道党组织b.社区党组织
c.居住地党组织d.流动党员党组织
7、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b
a.函调b.函调或外调c.外调d.实地走访
8、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预审。(a
a.基层党委b.党委c.上级党委d.组织部门
9、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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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放。(b
a.组卷材料b.《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c.《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d.《政审综合材料》
1、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b
a.发展细则b.党章c.法律d.党员管理
11、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方式进行表决。(c
a.举手b.口头推荐c.无记名投票d.实名推荐
12、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b
a.实到会、半数b.应到会、半数
c.实到会、三分之二d.应到会、三分之二
1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讨论和表决。(c
a.共同b.依次c.逐个d.分组
14、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是否完备。(d
a.基础材料b.入党写实c.政审材料d.入党手续
15、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b
a.基层单位b.党支部c.基层党组织d.下属单位
16、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知的重要工作。(c
a.基础性b.阶段性c.经常性d.长期性
1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d
a.六章三十三条b.七章三十三条
c.六章四十四条d.七章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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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进行教育和考察。(d
a.入党申请人b.积极分子c.发展对象d.预备党员
19、我们要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的党员队伍。(a
a.作用突出b.作风严谨c.政治坚定d.德才兼备
2、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的重要内容。(a
a.党务公开b.年度计划c.年度总结d.奖惩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分
1、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2、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5、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6、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7、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8、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9、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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