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音乐前期德奥作曲家的曲式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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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婉怡 唐小波

[摘 要]古典主义时期是大小调体系下的主调音乐发展的鼎盛时期,以贝多芬为代表的创作构成曲式结构发展的标准化形式。古典音乐前期的音乐是连接巴洛克时期与古典后期的“桥梁”,音乐中心也逐渐转向德奥地区。对德奥作曲家的曲式结构研究,可探寻西方音乐中的曲式结构标准化以前的结构特征。以古典音乐前期德国作曲家约翰·斯塔米茨为例,分析其作品的曲式结构,探寻曲式结构特征,以此来探索曲式结构在标准化之前的发展与特征,从而分析古典音乐前期作曲家在创作中,对古典后期曲式结构体系标准化的影响意义。

[关键词]古典音乐前期;曲式结构;约翰·斯塔米茨;交响曲

古典主义时期处于巴洛克时期之后、浪漫主义时期之前,既是复调音乐向主调音乐的过渡期,也是主调音乐发展的高峰期。《外国音乐辞典》对古典音乐的定义为:“专指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音乐。”1一般将1750年(巴赫逝世)到1827年(贝多芬逝世)划分至这一时期,又可分为前古典时期(Pre-Classical)和维也纳古典时期(Viennese Classical)2。18世纪中下叶,由法国百科全书派首先掀起的启蒙运动(The Enlightenment)解放欧洲思想,其后思想解放的重心逐渐移至德奥地区,狂飙突进运动(Sturm und Drang)3是德国启蒙运动的一个高潮,强调人的感官直觉,追求自然、本性和本能,让德奥音乐家们真正意识到艺术家自身的独立价值,影响德奥地区音乐之后的发展。

古典主义时期是大小调体系下的主调音乐发展的鼎盛时期,前古典时期也是后巴洛克时期,在德奥地区形成了三个音乐创作乐派:柏林乐派4、曼海姆乐派5、早期维也纳乐派6。这三个乐派也是前古典时期西方音乐的重要乐派,对后期的维也纳乐派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18世纪中叶,德国境内的曼海姆(Mannheim)的选帝侯宫廷拥有一个管弦乐队,以约翰·斯塔米茨(Johan Stamitz,1717—1757)等作曲家、演奏家为代表,包括霍尔茨鲍尔(Ignaz Holzbauer,1711—1793),斯塔米茨的学生坎纳比希(Christian Cannabich,1731—1798)以及斯塔米茨的儿子卡尔·斯塔米茨(Carl Stamitz,1745—1801)和安东·斯塔米茨(Anton Stamitz,1750—1809)等。可以说,约翰·斯塔米茨对曼海姆乐派的建立与发展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约翰·斯塔米茨是弦乐演奏大师,同时也是作曲家,一生共创作了58首交响曲,开创了经典的四个乐章的交响曲结构,在其中发展了奏鸣曲式结构原则,为后来交响曲体裁的确定奠定了基础。斯塔米茨重视木管乐器在交响曲中的作用,扩大了交响曲的乐队编制,也是第一个将力度符号清晰标出来的作曲家,促进了交响曲的发展,直接影响了海顿与莫扎特的创作。

一、曲式结构划分依据

音乐作品中具有不同陈述功能的完整的独立段落,按照某种特定的原则前后有机地结合起来所形成的结构框架,为该音乐作品的曲式1。杨儒怀先生将曲式的类型分为规范化曲式结构、变异曲式结构、边缘曲式结构与自由曲式结构四个类别,这种划分体现了曲式结构自身的发展关系,以曲式的规范化为前提,以寻求其变体、边缘与自由等非规范化为划分依据。杨儒怀先生确立了以并列组合原则、再现组合原则、循环组合原则、奏鸣原则以及变奏原则作为曲式规范化的标准,并形成曲式结构从一部到多部、从单式到复式、从简单到复杂、从单章到套曲的不断延伸的体系。杨儒怀先生的曲式理论体系涵盖了共性写作时期的所有音乐形式,因此,在标准的曲式结构体系还未建成的古典音乐前期,其理论体系对德奥音乐曲式结构的研究有参考价值。

古典主义时期的大小调体系下的主调音乐空前繁荣,这一时期主调风格明显,以贝多芬为代表的维也纳乐派将传统共性音乐写作推向巅峰。一般来说,主题的重复、对比与再现、和声进行及其终止式以及调性的布局都可以作为这一时期曲式结构的划分依据。约翰·斯塔米茨作为前古典时期的作曲家,其创作是调式和声标准化前的探索,故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曲式结构划分的依据:乐思材料的发展、和声进行与终止式、调性的发展与布局、配器手法。

约翰·斯塔米茨的创作调性明确,是基于传统功能和声体系上进行的创作,有明显的终止式。因此,在对其曲式结构进行划分时,和声的终止式可作为重要的划分依据。在配器上,约翰·斯塔米茨强调木管组乐器的地位,弦乐不仅仅是作为主导地位出现,故配器可以作为辅助性的划分依据进行参考。

根据以上划分依据,选取约翰·斯塔米茨前后期的交响曲作品进行分析,在其创作中,最主要的贡献便是将交响曲扩充为四个乐章。对每个乐章进行分析,其作品的曲式结构以两个部分的曲式结构为主,包含古二部曲式与古奏鸣曲式,三个部分的曲式结构包括复三部曲式以及具有奏鸣曲式端倪的曲式结构。

二、曲式結构的多样性

杨儒怀先生认为:规范化曲式包括并列、再现、循环、奏鸣、分章以及变奏六种组合原则。非规范化曲式有变异曲式、边缘曲式以及自由曲式。在斯塔米茨的创作中,可以看出既有规范化曲式,也有非规范化曲式的构成。其中,规范化曲式主要为并列二部与复合三部曲式的使用,而非规范的曲式结构体现在带有奏鸣曲式端倪的曲式结构与主题再现的结合。

(一)古二部曲式

古二部曲式是巴洛克时期成形的一种小型曲式结构,在17—18世纪欧洲的器乐组曲中较为常见。其结构特征为:两个曲式部分采用单一主题发展,且前后两个部分在调性布局上具有对称性2。约翰·斯塔米茨的《降E大调交响曲》Op.11,No.3第二乐章分为两个部分,两部分无明显比对,由同一主题发展而成,通过调性的对比使音乐具有层次感。因此,这一乐曲归为古二部曲式。

第一部分(第1—48小节)由于第二乐章为慢板,乐队编制以弦乐组为主演奏,相比于前后乐章,没有木管与铜管组乐器的参与,缩小了乐队规模,使用了传统的小型交响乐队配置。第一小提琴在整个乐曲中占主导地位,使用了第三个十六音符休止,形成节奏上的切分,与长音的搭配打破了节拍中的强弱规律。44F3B933-8E68-4917-A3A2-093187074434

第二部分(49—104小节)为第一部分的重复,无明显再现。从属调上开始,后回到主调上,与第一部分的调性进行“主—属—属—主”(T-D-D-T)的对称式调性布局。

(二)古奏鸣曲式

古奏鸣曲式源于古二部曲式,是典型奏鸣曲式的早期形态,缺失了三部性结构所需要的独立再现部。由于第一部分的主题与调性双重对比,第二部分从属调展开,返回主调再现,已具备典型奏鸣曲式的特征。约翰·斯塔米茨将古二部曲式中的对称性调性布局沿用到古奏鸣曲式当中,这也体现了曲式结构逐步发展的过程。《降E大调交响曲》Op.11,No.3第四乐章在调性布局上保留了古二部曲式的对称性特征,由于有两个主题进行对比,具有奏鸣曲式的特点,归为古奏鸣曲式。

第一部分(1—95小节)的引子(1—16小节)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弦乐组演奏,第一小提琴为主要乐器进行,第二部分加入圆号和双簧管的长音烘托,丰富了音响效果。主部(17—31小节)旋律移至管乐,并使用乐队齐奏。连接部(32—47小节)在属调上发展为两个重复乐句构成,前四小节弦乐进行情绪积累,后管乐与弦乐同时表达。主部展开(63—79小节)使用主部音调材料,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展开发展。结束部(80—95小节)使用和弦分解强调终止。

第二部分(96—196小节)从属调上开始,连接部转回主调,连接部分与第一部分相比有一些调整,先以弦乐组为主,管乐其后加入,为副部回归主调作了铺垫。

尾声(197—214小节)为乐队齐奏,使用主部主题,随后出现分解式和弦,最后主和弦反复,在强调终止的时候,也宣告整首交响曲的结束。

(三)复三部曲式

复三部曲式起源于欧洲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舞曲体裁,当时常将两首体裁相同的舞曲连接在一起演奏,再将第一首复奏一遍,形成带有再现原则的三部性结构,也称为“小步舞曲”1。“小步舞曲”是约翰·斯塔米茨扩充交响曲结构的重要组成,作曲家在创作时将“快—慢—快”的结构扩充为“快—慢—小步舞曲—快”,在其四乐章的交响曲创作中,第三乐章均为复三部曲式结构。《降E大调交响曲》Op.11,No.3与《D大调交响曲》Op.5 No.2的第三乐章均为复三部曲式结构。以《D大调交响曲》第三乐章为例:

呈示部(1—16小节)的A段(1—8小节)有两个对比材料,第一个材料为乐队齐奏形成的拱形旋律形态,第二个材料分为三个织体:圆号、长笛、单簧管和小提琴演奏的旋律;中提琴持续音式的和声;圆号、大管和低音提琴连续四五度下行的低音。结束在属和弦上。B段(9—16小节)的旋律主要由长笛和小提琴演奏,终止在主和弦上。

三声中部(17—36小节)体现了三部性原则,在属调上进行,与呈示部形成调性上的对比,且旋律主要在木管组上进行,除了第一小提琴,其他弦乐充当润色作用。

再现部(1—16小节)从头反复演奏呈示部,整体形成“呈示—对比—再现”的三部性再现原则。

(四)奏鸣曲式

在标准化的曲式结构体系中,同一个乐曲的曲式结构,有机地融合了两种或三种不同的结构原则,称为“边缘曲式”2。在还未确立标准化曲式结构体系的前古典时期,约翰·斯塔米茨的创作中具有奏鸣曲式端倪的曲式结构出现以及含有主题再现的部分,既体现了奏鸣曲式的发展过程,也说明了在约翰·斯塔米茨时期,作曲家已经重视奏鸣曲式及其变体的发展。如《降E大调交响曲》Op.11,No.3的第一乐章与《D大调交响曲》WolS I.D—25的第一乐章中既有两个在调性和材料上的对比主题,在再现部形成调性回归的奏鸣原则特点,也有一个主题多次出现的带有循环原则以及调性回归的特点。以《D大调交响曲》WolS I.D—25第一乐章为例:

第一部分(1—21小節)的主题1(1—9小节)在D大调上以主和弦为主,使用十六音符在大提琴与低音提琴进行伴奏。主题2(10—21小节)在属调上进行,通过切分打破节拍中的强弱规律,休止的使用使音乐更欢快。

第二部分(22—32小节)使用主题1引入进行展开,先在平行小调上进行,后回到主调,和声不稳定。

第三部分(33—50小节)先使用第一部分的两个主题并分别呈现,接着使用主题展开部分的材料发展,整体的和声在下属调上进行,最后回到主题1可充当尾声,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再现原则的特点,两个主题以及调性之间的对比与回归,体现出奏鸣原则的特征,故将这一乐曲划分为奏鸣曲式初期形态的曲式结构。

三、结构特征及意义

(一)乐队编制的扩充

18世纪初期,弦乐在乐队编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萨马蒂尼1在晚期交响曲创作中加入了木管组乐器,用自然圆号融合木管组与弦乐组的音色,约翰·斯塔米茨的交响曲创作乐队编制完善,由木管组、铜管组、打击乐以及弦乐组构成,双管编制,且旋律不仅仅使用于弦乐组,偶尔还会出现在木管组,这一编配打破了弦乐在乐队中的主导地位,使交响曲的音响效果更加丰满,这一创新对交响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乐队的编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曲式结构的划分,其中第二乐章一般为古二部曲式,由弦乐组的编制演奏。其余乐章的曲式结构相对第二乐章来说较大,作曲家加入木管与铜管组乐器与弦乐组共同演奏而成,甚至在《D大调交响曲》WolS I.D—25中使用定音鼓烘托,带有奏鸣曲式结构特征。

由表5可以看出,约翰·斯塔米茨在交响曲创作中,用弦乐组来表达第二乐章慢板的音乐情绪,同一乐曲内的其他乐章中的乐队编制相同。从乐队人数上来说,约翰·斯塔米茨的乐团远不及今天交响乐队的规模,但从乐队编制上来看已经很接近如今的双管编制。值得一提的是,约翰·斯塔米茨在创作中,将强弱记号标注在谱例中,在约翰·斯塔米茨的《降E大调交响曲》(Symphony in E-flat Major,Op.11,No.3)第一乐章第13—27小节中,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乐曲中p-pp-p-cresc.-f-ff由弱渐强的演奏表达。44F3B933-8E68-4917-A3A2-093187074434

(二)交响曲结构的扩充

在整个音乐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期的交响乐创作能与18世纪相媲美,据不完全统计,在1720—1810年就有12000多部交响曲。约翰·斯塔米茨所创作的交响曲起到过渡作用,他将交响曲的结构由三个乐章扩充到四个乐章,对海顿、贝多芬的交响曲创作都产生了影响。下面将约翰·斯塔米茨的前后创作进行对比,更加清晰直观地认识其对交响曲结构的扩充。

由表6可以看出,约翰·斯塔米茨是在第二乐章与第四乐章中将小步舞曲插入,形成“快—慢—小步舞曲—快”的交响曲结构。从小节数来看,随着结构的扩充,整个乐曲的小节数明显增多,篇幅扩大,使音乐的主题材料能够充分发展。在四个乐章中,终章的曲式结构不固定,约翰·斯塔米茨在探索四个乐章的交响曲时,还未形成固定的体系,海顿在其基础上继续发展交响曲,沿袭了约翰·斯塔米茨创作中的交响曲结构。

(三)调性布局的规整

在传统功能和声体系中,和声一般以T-S-D-T的功能圈为原则,而调性一般以T-D-S-T的主属调关系进行布局。从约翰·斯塔米茨的创作中,不难发现,他主要以“主—属—主”(即T-D-T)为调性布局进行创作。就交响曲整体而言,第二乐章一般是以属调为主调进行,乐章之间的主调关系形成T-D-T的布局原则。在每个乐章中,主要的调性布局原则为T-D-T,有时会在属调后接平行小调,最后回归到主调,形成T-D-S-T典型的调性布局原则,有时也会在属调后面接重属调,形成T-D-DD-D-T对称式的调性布局原则。约翰·斯塔米茨在创作中以正三和弦为主,较少使用色彩性和弦,色彩性变化主要体现在调性的变化与偶尔离调上,由此可见,传统的功能和声对其创作影响深远。

结语

古典主义时期的约翰·斯塔米茨作为曼海姆乐派的创始人之一,对当时的音乐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通过对约翰·斯塔米茨作品的曲式结构分析,了解标准化曲式结构确立前曲式结构的特征与发展,概括约翰·斯塔米茨创作中的曲式结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奏鸣曲式的探索。在曲式结构标准化体系还未建成之时,作曲家已经开始对奏鸣曲式进行了探索,在古二部曲式与古奏鸣曲式的基础上,将两个主题展开扩充,形成两个主题之间的对比关系,同时再现部出现调性回归,出现奏鸣曲式端倪,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作曲家在曲式结构上从古奏鸣曲式向奏鸣曲式发展的探索。

二是古二部曲式的发展。约翰·斯塔米茨在其创作中,古二部曲式用在第二乐章或第四乐章,由单一主题的具有对称调性特征的古二部曲式,逐渐发展为具有对比主题特征且对称调性的曲式结构,这体现了古二部曲式逐渐向古奏鸣曲式结构过渡。

三是交响曲结构的扩充。约翰·斯塔米茨在交响曲的第二乐章与第四乐章之间插入小步舞曲,使交响曲由“快—慢—快”三个乐章变为“快—慢—小步舞曲—快”四个乐章的结构。结构的扩充伴随着乐曲规模与乐队编制的扩充,不论从结构还是规模与乐队编制来看,都促进了交响曲的发展。

总而言之,以约翰·斯塔米茨为代表的古典早期德奥作曲家,不论是作品中曲式结构的把握,还是交响曲中的结构组成、乐曲规模以及乐队编制等,都对以贝多芬为代表的德奥音乐家的创作构成曲式结构发展的标准化具有借鑒意义。44F3B933-8E68-4917-A3A2-09318707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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