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理念导向下法律信仰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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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民具有普遍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而其前提为公民要具备强大的法律信仰,本文在对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探讨了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以及形成这种现状的各种原因,尤其从意识形态领域对法律工具主义进行了批判,在培养情感和端正态度两个方面提出了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信仰的途径。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理念 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胡进,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教学部教师,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7-03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自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宪法以来,我国依法治国伟大进程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吴委员长在讲话中指出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豍这再一次强调了公民具有普遍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而其前提必为公民要具备强大的法律信仰。从某一角度说,依法治国的真正的内在动因是树立全民的法律信仰。缺少了法律信仰,再完美的法律也是空洞的。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豎

一、法治理念与法律信仰的辩证统一

所谓理念,指通过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某种事物的看法、思想,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豏法治理念则是现代法治民主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实践及法治观念等通过理性思维的抽象概括而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实质。在这其中,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是其必然要求。而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即应树立法律信仰。所谓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豐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感,是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豑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规律决定了以法治为基础、以利益为价值导向的社会生活环境,其规则既不是“重义轻利”的传统道德,也不是“重利轻义”的个人利己主义,而是以公平、中立、理性为特征的法治运行。在市场和资本“逐利”的本性下,要维持诚信、健康、良性循环的市场秩序只能依靠法制的作用。因此必须不断将现代法治思维灌输到每个市场主体中,依靠法律信仰搭建起符合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精神平台。于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信仰与法治理二者统一于市场经济环境下意识形态领域的必然要求。要在公民头脑中树立普遍的法治理念,首先要树立绝对的法律权威。而法律信仰同样作为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今社会,只有法律信仰扎根于我们每个公民的脑海中,才能唤起了人们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依归感,从而激发起每一个公民的法治积极性,使他们自觉投身到各种法律活动之中,使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成为良性的互动。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成因分析

毋庸讳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很多关键性的问题依旧存在,比如,公民对法律“人治”作用的思维惯式以及对法律价值的怀疑态度等。这些问题反映到法的运行中,容易造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恶化,因而导致法律权威在公民心中的缺失。这种意识形态领域中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传统社会思维惯式的影响,也有来自于现行制度本身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权力”导向下的“人治”传统的影响

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中,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基本为社会生活的全部。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通过特定人的个体作用彰显权力的影响尤为突出,而制度思维和权利意识明显淡薄。尤其进入封建帝制社会后,“大一统”的儒家理念使皇权至上的思想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专制王权统治下的思想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而“王权的绝对至上性”在人们心中居于主要地位。豒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传统的思维惯式或者说思想基因影响到了现代,表现为现代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足够的信心去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习惯于寻求权力维护下的“人治”解决途径,造成法律形同虚设的局面,从而在思想、观念领域使法律面临被公民忽略的危机。

(二)“礼治”传统下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我国社会传统中“礼治”之“礼”,并不是确定的规范和制度,其更多是为家族制下的道德教化服务。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的传统社会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传统的家国天下,先天缺乏法律信仰所要求的自由、公平、博爱之意蕴,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儒家思想在治国理念上更是强调“礼治”和道德的作用。因此,由于长期依赖道德范式约束,使我国缺乏程序正义、等价有偿、控辩平衡等法制传统。换句话说,在我国“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豓

这样以来,甚至包括法家在内的思想家们,都主张法律不过是治理国家、统治人民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在中国的传统法制理念中一直占据上风。当法律彻底沦为统治阶级或者公权力阶级运用暴力维护统治秩序的手段和依据时,公众对法律的服从的效力根源也就成为了对国家强制力的畏惧,法律也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法治理念也就失去了形成的土壤。

(三)公民与现有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距离感

一方面,我国立法工作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普法工作存在一定滞后性,尤其在当今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生活变动的加剧,包括立法、法律解释在内的法条更新相当频繁,而对于缺乏法治理念传统的广大公民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感到无所适从,从而拉大了法律信仰的主体与客体间的距离,造成了主客体之间的人为隔阂,其结果最终衍化为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感,那么法律信仰也就无从产生。另一方面,政策执行与法律执行存在失调性。政策的灵活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两者之间存在一定脱节,甚至形成了在执行上究竟孰高孰低的问题。这使得法律的权威更为减弱,社会公众更加认同政策的决定性,轻视法的至上性。法律也就很难唤起社会公众对它的激情和信仰。

此外,司法、执法层面在很多时候无法保证公平和正义,也是现阶段我国法律信仰缺失重要原因之一。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及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公权力的滥用、司法受地方干预以及腐败现象的存在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从而也构成了普遍法治理念形成的障碍。

三、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信仰的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可知,我国在历史上长期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特别是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使得我国依法治国进程顺利进行,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吸取经验,最终落实到根据我国国情构建法律信仰。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去解决两个要素:培养公民对法律信仰的情感;端正公民对法律信仰的态度。

(一)培养公民对法律信仰的情感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公民对法律的懈怠、漠视,都是制约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情感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法律信仰的前提,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进行的。公民法律信仰的情感是指从心里对法律的认识,心理条件包括法律意识、法律理想、法律信任等。构建法律信仰的主体感情包括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实践中加强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法律工具主义的摒弃。

1.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

维护权利、制约权力是现代法律的两大指责,其根本还在于对公民权利的完善规定及有效维护。如果法律缺乏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那么这部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写在纸上的权利,而不会转化成现实中公民的实际权利。在意识领域层面,要实现这一点最关键的是要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没有对权利的自觉追求,就无法产生对法律的需求,人们就更不能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让人们自主意识觉醒,而自主意识的觉醒是要通过人们对法律内容及其内在精神的认识、了解来产生的。只有当公众知道和理解自己的权利时,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只有逐步地增强人们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才能树立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也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亲近法律,自觉为实现其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斗争。

2.在实践中加强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认同

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都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但其包含的法律价值绝不仅仅体现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相反,要真正树立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必须使人们在法律实践中不断加强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法律不仅仅是书本和条文,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常态下常常为人们所忽略。这就需要通过实践加强人们对法律规范的亲历性,进一步反映到公民的头脑中,使公民普遍形成并不断加强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才能在理性层面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信念。

3.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理念

由上所述,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把法律的功利性和职能性摆在突出位置。而在这种理念导向下,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被大大降低,同时具有了工具和手段的可替代性。政策和命令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便可以轻易替代甚至超越法律发挥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工具主义是“权大于法”这一观念在理念和实践上的最终根源,也是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罪魁祸首。因此,要实现公民普遍具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必须在思想层面上完成从“王法”到“约法”和“公民法”的过渡,使人们意识到法律应是公民意志的代表,从而彻底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理念。

(二)端正公民对法律信仰的态度

在培养公民法律信仰情感的同时,还需要使法律信仰具有正确的导向,即始终坚持在法治理念下树立法律信仰。只有端正公民对法律信仰的态度,才能使法律信仰得到正确的构建、依法治国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1.完善的法的运行,为树立公众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一方面,完善的立法是对法律本身的要求,如果立法失误,那么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或不遵守。这就需要立法者始终坚持科学、审慎的态度从事立法工作,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同时,对不符合立法规律的“恶法”、“劣法”要及时纠正,以正视听,如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代表了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断进步。

另一方面,在法的运行中,我们还必须保证法律得以公正廉明的执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就需要法的运行的透明与公正,使监督体制真正发挥作用。让广大公民参与法律监督中,也是加强法律价值认同的重要手段,同时在更大层面上保证了法的运行的公平与正义。

2.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近年来,某些个案往往使人们对法制运行的效果产生失望情绪,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在法制宣传工作中舆论导向工作的失误。当真相不能第一时间公布的时候,谣言便有了充分的优势去传播和渲染。因此,强调司法和执法工作的透明性的同时,必须有代表法治力量的权威声音第一时间披露真相和结论,从而通过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人们相信法制运行的纯洁,进一步端正法律信仰的态度,正确的舆论、公开的结论、透明的程序是人们信任法律、信仰法律的前提。

此外,法律的宣传教育应以法治理念为导向,传播科学、正确、及时的法律知识和信息。同时,法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律的宣传工作应保持理性态度,不应带有倾向性。无论是媒体、执法人员,还是律师、法律课堂,都应成为宣传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的良好平台。而当今很多媒体所谓的法制栏目,多以求怪猎奇为特征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为内容,显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要充分做好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一大批懂法治、业务精、素质高的法律人去传播法的精神,为树立全民的法律信仰发挥榜样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言,培养一批“思想品德、法律法学知识系统丰富、具有较强法律操作能力的法律专业人员,构建中国的法律专业集团……是确立和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工程和重要条件。”豔

综上所述,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标志,只有在法治理念的导向下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才能使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治建设得以顺利完善和发展。鉴于我国的传统思维惯式和当代国情,要在公民思想领域中普遍形成法治理念和树立坚实的法律信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这需要通过大量实践不断更新公民的法律价值观念,才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

注释:

①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讲话

②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7页.

④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61页.

⑤陈兴宏,吴斌.中国法律信仰制约因素的理性思考.娄底师专学报.2002(11).

⑥亚里士多德著.彦一,秦典华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⑦江旭伟.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信仰问.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0年.

豔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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