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研究所的创建、发展及贡献——纪念法医研究所创立9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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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丙杰,黄瑞亭

(1.广州医科大学 基础医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 福州 350003)

1932年8月1 日,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医研究所”)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医学的诞生,是我国法医学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历史事件。回顾90年前法医研究所的创建始末,在风云变幻的历史长河中,法医研究所经历了创立、成长和衰落,继而再从恢复、撤销、复建和发展成熟的历史进程。值此法医研究所创立90周年之际,我们重温该所创立的历史背景,回顾其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缅怀法医先辈们作出的重要贡献,展望我国法医学发展的美好前景。

1.1 法医研究所成立的历史背景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在北京设立司法部,统辖全国司法行政,公布《暂行新刑律》《刑事诉讼律草案》《解剖规则》等法律法规,给法医学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全国没有普遍设立法医机构和进行人才培养,仍然依靠清末遗留下来的检验吏行使检验,法医学发展很缓慢,法律上规定“医士解剖”的目标远未实现。

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以下简称“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10月在国民政府下设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院。司法行政由司法院下设的司法行政部管理,主管全国各省司法的人事、财物大权。

关于法医研究所成立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1 改良司法收回治外法权是主因

鸦片战争后,1843年中英签订《五口通商章程》,英国以中国法律不良、政法不分而开始在华实行领事裁判权。此后,美国、法国、德国、俄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日本等20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这些国家根据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各地设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及会审公廨(堂)(The Mixed Courts)等,以处理涉及本国国民的刑、民事案件。

从清末起,尤其是辛亥革命后,收回治外法权、收回外国租界的呼声越来越高。20世纪初,清政府与英、日、美等列强议定了中国收回治外法权的条件——“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即要求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与列强接轨。为此,国民政府接力清政府未完成的事业,致力于改良中国司法。正是在收回治外法权、改良中国司法的浪潮中,医界人士纷纷提出要改革旧的司法检验制度,用现代法医取代旧式仵作。

关于法医学与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的关系,1924年林几发表了《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他认为,改良司法收回治外法权包括“改订法典及审判制度,改良监狱制度,整顿司法行政,培养法界人才等”,“惟其中尚有一项,必须彻底革新,并且如不革新这一部分,则一切司法改良,亦不能臻于完善。”“这就是要免除旧式的仵作式的鉴定。而代以包括有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的法医学(裁判医学)来鉴定并研究法律上各问题。”那么,改良司法与法医学有什么关系呢?林几认为,传统法医检验功效与影响是有限的,而现代法医学涉及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方面。“多数的医师或法曹(古代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员的称谓),总以为法医鉴定人,只需具有普通医生知识,就可以充分的判断,又何必特修法医专科呢?但在实际上,则往往非经专门的法医人才,不能作正确的鉴定。比如对一件最简单的殴打案件,其‘创伤预后鉴定’,医生常不能够规定得一定治愈的日期,只能说‘大约须经几星期或更多的时间’。此在医学上原不成为问题,然在法律上,法官必须依其最少或最多时间为标准,定一确定的时期,以便对加害者加以相当的处罚。轻伤的偿金即足了事;
其长久不能治愈的创伤,则需科以刑罚,其处罚固大相悬隔,若是鉴定的时期过有出入,这加害者或被害者,无论哪一方将受意外的损失。况且一般外科医生,常常偏重于治疗的研究,对于所发生创伤,系由于何种凶器及当时使用凶器的方法,多未能判别;
就是病理学者,虽仅能发现疾病的所在,而对直接的死因,往往亦不能遽断;
就中尤以初生儿是生产(指活产)或死产的鉴别,更少有经验的了。又若普通的化学家、药学家,固巧于检定大量药品,而对少量的证品,极微量的毒物,就多无从着手了。更有那腐败的产物,在人体内原非罕见,往往具有与毒物类似的化学反应;
当尸检的时候,是否有毒,尤难鉴定。像这种的学问,须推法医学家特别研究得精到了。”在国外,“凡发生杀人、杀小儿、堕胎及中毒等事件后,医生需出庭为鉴定人。到现在,欧、美、日本各国,不但刑事民事问题,要采用法医学,作合于科学的检查同判断;
即如正时兴的保险法,亦归于法医的范围。此外有多数学者主张,犯罪人及禁治产者,为国家病人,其犯罪行为,为国家疾病;
而须研究其所以犯罪的原因,检查犯人身体及心理状态,并对于犯罪行为,须研究预筹防患于未然的救济方策,所以法医学范围益形扩大,即成为社会病理学了。”对于这些法医学鉴定,传统仵作检验已失去功效,不能胜任。因此,要收回治外法权,必须改良司法;
要完善司法改良,必须建立专门法医鉴定机构和专门培养法医人才。他疾呼“领事裁判权,我们是决心的要收回来的,那么关系重要的法医学,当然也是决心要朝着猛进改善的”,希冀教育界和司法界携手努力,通过法医学的进步补助司法的改善,以尽早收回领事裁判权。此外,易景戴、万友竹、文漪等也分别发表《法医与收回治外法权之关系》《论法医之过去与将来》《司法改良与法医之改进》等文章。可见,司法改良与培养法医人才,是当时大势所趋,这是筹建法医研究所的主因。

1.1.2 刘廉彬自缢案是起因

1923年春,时年30岁的四川泸县女子刘廉彬经同乡介绍,独自前往无锡打工。7月15日清晨,发现其死在屋内。其亲属在刘廉彬死后第三天具状无锡法院,请求验尸。县法院派法官带仵作前往验看,尸表验得刘廉彬系自缢身亡。亲属不服,向苏州高检厅提出复检。7月23日,苏州高检厅聘请苏州福音院院长和另一名西医会同开棺复验,西医却以经验不足为由,表示不能断定是自缢还是勒毙。社会各界纷纷呈司法部和总检察厅要求三次复验,但最终仍依据仵作尸表检验结果认定刘廉彬为自缢身死。

由于刘廉彬案发之时正值妇女解放运动兴起,女子教育、女子就业的呼声很高。从社会影响角度来说,刘廉彬的自杀就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女性自杀。因此,刘廉彬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无锡当地报纸随后进行了跟踪报道,上海、北京的各大媒体也陆续跟进,一个地方性的命案迅速转化为全国瞩目的公共事件,并引起律师界和医学界广泛关注与讨论。在案件判决后的数年里,讨论仍在继续,社会各界对旧法仵作检验纷纷表达不满和质疑:“为什么不用法医学而用《洗冤录》?为什么要用旧法尸表验尸而不解剖尸体?”1926年,署名为“汶”作者在《致司法部之呈文》一文中,力陈时弊,要求把废除旧法验尸作为改良司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可见,医学界看到了刘廉彬案问题的症结和解决的方法,因此渴望政府尽快进行司法改革,改用现代法医学替代旧法仵作尸表检验,以避免类似刘廉彬案的再次发生。这是1928年江苏省政府及江苏高等法院向中央政府提交《速养成法医人才提案》的起因。

1.1.3 速养成法医人才提案是动因

江苏省政府及江苏高等法院向中央政府提交的《速养成法医人才提案》,经中央政治会议审议形成第三二四号中央政治会议决议案。对此,林几在《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有清晰的说明:“此意见书系因十七年(1928年)夏初,江苏省政府提议于中央政治会议,有《速养成法医人才》一案,经议决交大学院办理。大学院批复中央大学,中大(指国立中央大学)乃令吴淞之医学院核复。又在最近颁布之《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草案》关于司法部项内,亦有‘养成法医人才’一项。故医学院院长颜福庆博士,以其(指林几)系专门研究法医学科乃瞩其草此。”由此,“议案”所指“第三二四号中央政治会议决议案”和江苏省政府提议于中央政治会议《速养成法医人才提案》,都与法医人才培养有关,一个是中央,一个是地方,这是筹建法医研究所的动因。

林几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中对筹建法医研究所的背景有如下总结和解释:“吾国法医人材极感缺乏,故每逢疑难案件,辄无明确鉴定借以定谳;
而外人方面更得借口我国司法制度不良,侵我法权,虽经交涉,终未收回。故为谋改进司法设施,亟应创立专门法医,以求适合科学之鉴定,庶可杜绝外人口实,而维持法律之公允与尊严也。司法行政部有鉴于斯,遂有筹设法医研究机关计划。在第三二四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亦认有培育法医人材之必要,当经国府洛字第二六八号明令在案。”因此,司法行政部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一方面是培养现代法医学人才,一方面是建立现代法医检验机构,作为司法改革的橱窗,以向外人宣示国民政府有意建立现代的司法体系,进而逐步废除领事裁判权。

1.2 法医研究所的筹办经过

孙逵方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概况》一文中说:“司法行政部为改进民、刑事鉴定之方法及养成法医师起见,创设研究所于上海市外。组织法医研究所最先之草案,余由欧洲归国时,即拟呈前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氏,当蒙采纳,并奉令开始筹备,于民国十九年(1930)着手建筑所屋,适于建筑期中,余又奉司法行政部令派往欧洲各国调查法医事宜及采办仪器书籍等,以备研究所成立时应用。所屋建筑及内部装置,已于民国二十年(1931)底竣工,本期于二十一年(1932)初正式开办。及中日淞沪之纠纷骤起,研究所之成立,因之延期。迨日兵退出后,研究所虽仅蒙极轻微之损失,然余已于日兵退出前去职矣。”

林几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一文中介绍:“民国十八年部委孙逵方开始筹备,十九年(1930)七月设法医检验所筹备处于上海,并在真茹购地建屋,久未就绪,至廿一年(1932)一月突以日兵压进,真茹被占,遂暂停顿。四月十三日,几(指林几)奉部令接任筹备,改名为法医研究所。五月后,日兵始退,收回所址,交涉结果尙尠损失。又以检毒、验伤、验病等,急需仪器、药品,乃于力求撙节之中,酌行购置,至七月抄一切粗全,将竞备处实行结束。八月一日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迄今以及一载。”

综合对林几和孙逵方的描述,并查阅有关史料,可以做以下概括:国民政府成立后,首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是王宠惠,因王宠惠赴海牙国际法庭任职,魏道明于1927年12月任司法行政部次长、代理部务,1928年11月任司法行政部部长。他采纳医、法各界提出“改良法医”的意见,并感“医事检案”的重要,拟决定成立“法医专门机构”。而孙逵方于1929年7月取得法国巴黎大学法医学博士学位后回国,同样有法国留学背景的魏道明于是委托孙逵方起草法医研究所筹办方案,并在1929年10月委派孙逵方为法医研究所筹备主任,开始筹备工作。1930年,魏道明改任南京特别市市长,司法行政部务由政务次长朱履龢代理。1931年12月,罗文干被任命为司法行政部部长,仅隔一个月又被任命为外交部长。1932年1月因日军侵略上海,真如被占,筹备工作遂暂停顿。4月13日,罗文干任命林几接替孙逵方继续筹备,8月1日,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

关于一开始使用的名称究竟是“法医研究所”还是“法医检验所”,有不同的说法。林几称他接任筹备后改名为“法医研究所”,但孙逵方则称“最先之草案”即“组织法医研究所”。经查阅民国《司法公报》证实:1929年10月24日,孙逵方被司法行政部委派为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筹备主任”,到上海筹建“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1930年11月3日,司法行政部派“法医研究所筹备主任”孙逵方前往英、法、意、德、比利时、瑞士、西班牙等国考察法医事宜兼采办仪器书籍。1929年《司法行政部训政时期工作分配年表》中在“丁、训练司法人才”的第二项工作就是“设立法医研究所”。根据以上材料,可以认为,当初筹建机构的名称就是“法医研究所”。只不过孙逵方起初可能将“法医研究所”的规模和定位为“法医检验所”,是应社会、法律急需和法院案件急需而设置,主要面向“江浙两省法院解决疑难案件之用”的专门法医检验机构,并借此收回上海租界的尸体检验权,因此孙逵方筹办时未将科研、办刊、教学等作为法医研究所的重点任务。孙逵方按这种模式开展筹建工作,据孙逵方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概况》介绍:“法医研究所设在真如车站邻近,距上海繁盛区约七公里,有宽广之马路与城市交通,正屋楼房,分上下二层,建筑图案,由司法行政部技正贝寿同绘构。贝技正及余会同研究之结果,故所屋之布置,对于法医手术之施行,极为便利。所屋下层之最东部,为收尸室。此收尸室与消毒室、收藏室、领认室,及藏尸室相连。由藏尸室直达剖验室。在剖验室之西方为照相室及人体测量试验室。可使种种法医手术于一次办理完毕,而在屋外之人,毫不能窥视其工作情形。所屋下层之西端。有学生实习室,图书标本室,及暖气锅炉室。所屋上层则聚处所长试验室及其他各试验室等。”可见,所内建筑紧紧围绕尸体检验及法医检验的其他领域而设。而林几于1932年4月13日奉命接替孙逵方继续筹建法医研究所后,他以教育家的眼光认为法医研究所应建成集“育人、检案、科研”于一身的机构,并应该是全国法医学鉴定中心,于是改以“法医研究所”的规模进行筹建,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充实、扩建,又因来年招收研究员,更行布置研究员讲堂及实习室,增购图书仪器等,并明确研究所的任务不仅仅是承办全国各地法医检验,还包括培养法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创办法医学相关杂志等。1932年8月1日,法医研究所正式宣告成立,司法行政部、教育部及上海医、法各界人士前往祝贺,《司法公报》和全国各大报纸均报道了这一重要消息。这是我国法医学历史上重大的事件。法医研究所很快成为全国法医鉴定、育人、科研中心,这是辛亥革命以后,我国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最重要阵地。

1932年8月1 日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后,林几担任法医研究所第一任所长。直至1935年3月,林几“近因患十二指肠溃疡,便血月余,不堪再负重任,故由部派孙逵方氏接充”。林几辞职后,孙逵方继任法医研究所第二任所长,并于1935年5月11日补行宣誓就职典礼,负责法医研究所全面工作。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八·一三”上海抗日大会战,日军动用飞机大炮疯狂进攻上海,法医研究所在日军轰炸之中毁于一旦。1937年11月19日,法医研究所函令各地法院:“查本所自淞沪战争爆发后,因办公地点深陷战区内,故暂于上海法租界古拨路古拨新村二十二号设立临时办事处以资办理检案。惟本所为便利全国各级法院送检民刑事案件起见,业经呈奉司法行政部令准暂迁武昌并已派员前往筹备,现正着手准备迁移事宜。对于一切检案,自不得不暂行搁置。拟请贵院在本所迁移期内,如遇有送检证件,希暂缓寄沪,一俟到达武昌后,当将所址函告,再行寄发,以免遗失,除分函外,相应函请查照,并希转饬为荷。”所长孙逵方和法医研究所人员奉命迅速撤离上海,先到武汉,不久发现武汉也因战火无法立足,又决定搬往重庆,一路上又遭受日军炮火袭击,到重庆时,仪器、设备已寥寥无几。在四川,法医研究所因人员设备均缺乏,除了进行一些检案外,其他工作几乎未开展。孙逵方曾在为俞叔平编著的《法医学》“序”中感慨万千:“抗战之前,我国法医之建设,已略具规模。八年战争,法医研究所全部毁于日人之手。十余年之心血,付诸东流。抚今追昔,宛如隔世”。

1945年抗战胜利,1946年夏,法医研究所从重庆迁回上海,此时,已不能在真如原址重新工作,只能在上海市区长乐路666号租屋办公。孙逵方虽然名义上仍然是法医研究所所长,但他已兼任上海警察局刑事处长,1949年5月离开上海赴巴黎定居。孙逵方离任后法医研究所由张养吾(即张颐昌)临时负责。

3.1 法医研究所在林几主持下所开展的工作

3.1.1 完善法医研究所的机构和设置

法医研究所设所长1人,科长兼技正2人,技正2人,技士7~9人,事务主任1人。第一科含三股,第一股负责管理法医学研究、审核鉴定等,第二股负责法医学人才训练设计及教务等,第三股负责法医学编纂译述等。第二科含四股,第一股管理化验毒质及与民刑案件有关之一切化学成分事项,第二股负责验断尸体和动物死体事项,第三股负责(活体)诊查事项,第四股负责检查物证病原及一切其他法医学检查事项,包括病理组织检查、细菌血清检查、紫外线及X光检查等。事务主任辖三股,负责办公文秘、财务、后勤保障等事项。当时的研究所配备了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毒物分析、摄影室、教室等工作办公用房。有关大小仪器均购自德、美、法等国。建造了当时国内鲜有的尸体冷藏室。当时已能自己制造人和动物的鉴别血清、亲子鉴定用的血清,开展生化、定性定量分析、部分细菌培养等。

3.1.2 聘请专家教授为法医研究所名誉技术专员

林几聘请北平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室主任教授徐诵明(兼北平大学校长)、病理学教授林振钢,李斯特研究院病理主任罗伯特森(Robertson)、病理部研究者高鳞祥、细菌血清研究者汤飞凡,自然科学研究所病理系研究者杨述祖、上海医学院病理学主任教授谷镜汧、细菌血清学家余 ,山东大学化学社主任教授、化学药物毒物学家汤腾汉,李斯特研究所药物部主任Read,前卫生署化学组主任黄鸣龙,东南医学院外科教授李祖蔚,天津南开大学工业化学部张克忠教授,暨南大学心理学系教授郭一岑等为法医研究所名誉技术专员,协助研究解决疑难案件。

3.1.3 成立法医研究所法医学研究会

为了提高办所质量和效率,1935年1月成立“法医研究所研究会”,林几、祝绍煌、张平、范启煌、杨尚鸿5人为执行委员,钱建初、林椿年、张积钟3人为监察委员,组织疑难案件讨论和学术交流。

3.1.4 受理全国各省各种案件

1933年3 月起,法医研究所接受上海地方法院法医处委托,受理该法院一切普通法医案件,平均每月受理普通案件达140~150件,而疑难者不过20件。1933年3月到7月,受理普通案件2 200多件,从数量上看,依次为验伤、检验烟犯、验尸、验强奸、验病、处女鉴定及其他。1932年8月—1933年7月受理疑难案件95件,从数量上看,以验尸、化验、人血检查为多,三项合计约占80 %,其他为人证鉴定、文证鉴定、验骨、勘验,合计约占20 %;
从送检省份看,其中江苏70件,山东5件,湖北和浙江各4件,河北、广西和安徽各3件,四川、江西和湖南各1件。据林几《法医研究所开办年余成绩简略报告》,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鉴定检验全国疑难案件4 104件,送检省份涉及12省,其中上海案件最多,达到了97 %;
法院送检的刑事疑案占90%,民事占8%,团体及个人送检事件占2%。据《上海市年鉴(民国二十六年)》,1935年上半年法医研究所受理检验疑难案件133例,化验疑难案件52件,检验普通案件860例,合计1044件。

3.1.5开展科学研究

研究课目较广泛,有《慢性阿片中毒白血球内类脂体颗粒之研究》《述曚药成分及毒力之研究》《尸毒研究及实验》《鱼毒研究及实验》《骨上血癊与伤痕关系之研究》《洗冤录验毒方法之驳议及研究》《现代法医学验毒方法之表解》《少量碱质含于淀粉食品内经腐败发酵产生有机酸而中和碱性之实验》《各种动物毛之测定及比较》《骨殖之年龄性别鉴定研究》《人骨、禽骨、兽骨组织学之比较检查》《生前死后溺水及毒伤之实例》《前置胎盘子宫破裂胎儿死产于母体腹腔内之实例》《紫外光线分析机对一切化学品及血痕、精斑、指纹、假毛等之映视反映检查》《亲生子鉴定之实例》《各种化学生物学液性物质显微镜分光镜吸收线之比较测验》《螫吸虫昆虫胃内及其排泄物中人血中成分之证明》等。

3.1.6 培养法医人才

提出了一种基于激光测径仪和激光二维扫描的光滑极限量规快速测量系统,系统地阐述了测量原理、测量流程、数据处理算法以及软硬件结构。其非接触式、无损式的测量方法,可以保证快速高效地完成塞规尺寸和形状误差项目的综合检定。通过不确定度分析可知,本系统满足给定尺寸范围内塞规检定的不确定度要求。本文所搭建的测量系统,为塞规一体化快速检定奠定了基础。

林几提出法医研究所应培养两种法医人才,“一即法医师,二即法医助理员(法医检验员)”,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医研究员课目表,于1933年7月从国内外医科大学或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卒业生中招收第一期法医研究员17人,经过一年半培训,由司法行政部授予法医师证书,分配到各省高等法院和首都宪兵司令部工作。

3.1.7 编译法医学论著,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林几编著的法医学著作主要有:(1)译述了一些外国法医学书籍,如《饮料水含毒质试验法》《鸦片中毒试验法》《化学碱性分析试验全篇》《困醇(Phenol,现译为“苯酚”)反应试验法》《Cresol(甲酚)反应试验法》《吗啡定量化验法》《死体腐败后发酵之定性化验法》《血之反应法及吗啡定量法并续译尸体腐化碱性毒物类》《鸦片一般反应法及砒质微量分析反应法》《砒质定量反应法》《Brucin试验及反应法》《士的年(现译为“士的宁”)试验及反应法》《砒素历史》《鱼子中毒例》《副肾精之化学反应》等。(2)编纂了一些法医学专著,如《检验烟犯意见书》《各国法医学毒物学检查法纲要》《检验洗冤录银叉验毒方法不切实用意见书》等。(3)制定了一些管理规章制度,如《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暂行章程》《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办事细则》《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鉴定检验实施暂行规则》《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法医审议会章程》《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名誉技术专员章程》《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研究员章程》《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保管及招领尸体章程》《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殓场停柩管理章程》《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练习生章程》,各实验室管理章程等。

3.1.8创办《法医月刊》

这是我国第一本法医学专业期刊,1934年1月创刊,至1936年2月停刊,共出版22期,总编辑为林几,主要撰稿人有林几、陈安良、胡兆炜、陈康颐、吕瑞泉、于锡銮、张积钟、李新民、祖照基等。

3.1.9 制定了法医研究所六年(1933—1938年)计划

1933年,添置X光机、法医学图书、杂志、标本、模型、化学等仪器用具,培养法医师即法医研究员,增设教务股,增开毒药圃,增设光学部;
1934年,公开研究(将法医研究所建成公开研究室,供有志于法医学研究的各类学者开放使用),筹建讲堂及实习室共五间,设总机间,创设法医研究所北平分所(北平大学医学院),增建宿舍,增设图书储藏室;
1935年,增建心神鉴定收容室、研究室,于武汉、广州、重庆三处设立法医分所,派员出洋考察各国法医设施,设法医助理员训练班,购人证检查用械;
1936年,增设侦察科,训练刑事警察,颁定法医检验标准格式(如尸格等),编定医科、法科及警科法医学课本;
1937年,办法医学校一所,扩大所内组织,增建校舍,订立法医制度、分全国五大区分所(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北平分所、武汉分所、广东分所、重庆分所),每区设一分所专门负责检验疑难案件。1938年,筹设精神病监、筹划烟犯戒烟所。

3.2 法医研究所在孙逵方主持下所开展的工作

3.2.1 继续办好《法医月刊》

1936年4 月将《法医月刊》更名为《法医学季刊》,由法医学研究会出版发行,孙逵方担任总编辑,祖照基负责编辑事务,赵广茂负责总务,郑子华为发行人。共出版第1卷第1期至第3期。

3.2.2继续培养法医人才

法医研究所修订并颁布《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研究员修正章程》和《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检验班章程》。1935年9月18日招收了第二期法医研究员班5人和法医检验员班25人,两者研究期限均为1年,于1936年10月9日毕业,由司法行政部分别发给法医师证书和检验员证书,派往各省各级法院服务。1936年10月,又招收了第三期研究员(陈履告、王效尹等10余人),1937年毕业。

3.2.3 继续开展科学研究

孙逵方提倡:“研究科学问题,须学理与经验并重。”他本人针对法医实践需要开展多项研究,并要求学生在《法医月刊》《法医学季刊》上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提高学术水平。

3.2.4 成立法医学审议会

1936年7月11 日,在上海银行举行法医学审议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司法行政部法医学审议会组织大纲》和《司法行政部法医学审议会办事细则》。选举富文寿、邝安堃为第一组(内科组)正、副主任,曹晨涛、王逸慧为第二组(外科组)正、副主任,赵承嘏、曾广方为第三组(理化组)正、副主任,孙逵方、郭琦元为第四组(病理组)正、副主任,协助解决国内法医学疑难案件。

3.2.5 继续受理法医检案

根据《上海市年鉴(民国二十六年)》记载:1935年3月,孙逵方除担任法医研究所所长外,还任第一科科长兼技正,第二科科长兼技正为柳世昌,事务主任为李栖云。1936年法医研究所的工作成绩如下:“一是各省送检案件积极增加,大有突飞猛进之势,1936年半年的案件统计,已经超过1935年全年案件数量。二是由于案件数量继续增加,社会情形又愈复杂,案情因亦离奇,以致原有试验室及仪器不敷应用,因此经司法行政部批准,添建楼房一座作为事务部办公用房,原楼房全部划作试验室,并在国外购置仪器多种,以利检案之进行”。据孙逵方介绍:“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已具有大厦三所,分别供伤害死因检查、光学检查、枪弹印鉴及其他物证检查以及医药检查。研究应具有之设备等,已颇具规模。对于学员之训练,有完备之试验室,精神病及吸毒者之侦查,备有能容纳百人以上之病房,举凡近世法医学检验应具有之设备,十之八九已准备完竣,虽远在青海之法院亦有案件送检。全国各法院对于根据科学及医学检验方法,渐信而不疑,不复专以千年来旧洗冤录为判案规范。”据2003年《上海审判志》记载:1938年5月至1949年5月,法医研究所辗转武汉到重庆,仍未间断法医学检案工作,但12年间总共检验案件只有2 211件,平均每年仅184件。据《一九四九年上海市综合 统计》,1949年8月 至1949年12月,法医研究所检验尸体案件770件。

总之,从法医研究所成立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这段时间里,无疑是早期中国现代法医学史上最辉煌的时期,加之全国各地成立法医检验机构和研究所,全国以法院为主的法医鉴定体系基本形成。

3.3 法医研究所的历史地位和重大影响

虽然法医研究所从1932年成立到1937年衰落,其辉煌时期只有5年时间,但其在中国法医学史上记载了不可磨灭的一页。法医研究所培养的人才为以后中国现代法医学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陈康颐、陈安良、汪继祖、张颐昌、陈履告、张树槐等都是当代法医学的开拓者。而法医研究所的检案质量和水平赢得了司法界、医学界的赞扬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树立了法医学的地位,这是十分重要的贡献。

同时,法医研究所也为新中国法医机构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法医研究所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管。1951年9月由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接管,组建“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由张颐昌教授担任主管业务技术的副所长。1953年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撤销,法医研究所改为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撤销,又改隶属司法部主管,更名为“司法部法医研究所”。1952—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先后开了三期训练班,由张颐昌等负责筹办,被誉为“黄埔三期”,共培养了385名法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法医研究所被毁后,不少人离开法医队伍,但法医研究所创始人之一林几教授仍以顽强的毅力坚持法医工作。他回北平后担任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主任教授,继续开展法医检案和教学工作,1937年随北平大学医学院西迁后,辗转陕西汉中、重庆、成都、南京等地,1943年在成都创建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他以中央大学法医学科为基地,为四川高等法院举办两期司法检验员训练班和高级司法检验员训练班(即“第一期司法检验专修科”)。1946年冬,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回迁南京,1947年设立法医研究所,续办“第二期司法检验专修科”。1949年8月国立中央大学更名为国立南京大学,1950年10月改名为南京大学,他举办“第三期司法检验专修科”,为新中国培养第一批法医检验人员。1951年,林几主办第一期法医高级师资班。1952年1月后南京大学医学院先后改名为华东军区医学院、第三军医学院和第五军医大学,1954年撤销第五军医大学建制,大部分迁至西安与第四军医大学合并组建新的第四军医大学(现空军军医大学),但其法医学科却并入位于上海的第二军医大学(现海军军医大学)。20世纪50年代中期,又将第二军医大学的法医学科转入司法部法医研究所。

1956年经司法部批准,“司法部法医研究所”增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牌子。1958年因司法部被撤销,更名为“公安部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由上海市公安局代管,1960年11月因故撤销,设备和部分人员合并到公安部门,部分人员转业改行。1979年,司法部恢复成立,司法部委托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市筹备复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1983年,经国家科委批准正式复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为司法部直属的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2017年11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更名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18年,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获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2019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通过行政审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11项司法鉴定国家标准正式颁布,2020年荣获2020年度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法医研究所因应民国时期司法改良和法医学人才培养及检验鉴定工作的需要而创立,其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建立,是中国法医学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中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和先驱林几、孙逵方的卓越领导和大力推动下,法医研究所在法医学人才培养、检验鉴定、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现代法医学的整体发展。虽然由于受国内外环境影响,还有受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民国时期法医学发展跌宕起伏、进程缓慢,且实际作用不尽如人意,但是其所取得的阶段性进步是不容低估的,甚至对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今日的法医学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法医学发展经历了百废待兴下的法医科学(1949—1977年)、法制恢复阶段的法医科学(1978—2004年)和法治建设阶段的法医科学(2005年至今)三个主要阶段,在法医学鉴定体制、法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法医学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医人才质量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司法鉴定机构多头管理,法医技术资源分散,各相关行政部门职权关系不顺畅、不协调、法医鉴定权威性不强,司法鉴定公益性差,不仅导致管理上的混乱,而且鉴定标准也不统一,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面对这些问题与挑战,我们需要从民国时期法医学发展中汲取经验、克服弊端,以先辈们不畏艰难、奋力拼搏的精神激励自己,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加自觉、更加清醒地认识与把握今天以至将来法医学发展的方向,推动中国法医学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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