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收益与合作治理: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机制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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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晓康,汪 静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风险管理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赔偿方式,即政府为各类突发事件的损害进行责任兜底,特别是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政府“埋单”已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以政府为主导的应急管理模式对灾害损失给予了强有力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对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信任危机,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此种赔付方式也加大了公共财政的压力,并引发一系列应急管理问题。如政府这一“保姆式”的做法是否会助长涉事主体的责任逃避行为?政府使用公共财政弥补灾害损失,未考虑地域之间的差异,是否有失公平原则?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实施的损害救济是否是为了掩盖日常风险管理职能的缺位?在政府损害救济兜底的前提下,社会化风险分散手段的作用是否还能正常发挥?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为解决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让保险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发挥责任保险在应急管理成本分担中的重要功能。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补偿意外事件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2.保险客体是签订合同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3.责任风险一般是指法律责任风险;
4.承担的是法律责任风险中的民事责任风险;
5.责任保险的承保原则是无过失责任风险。

在事前预防环节,责任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和免责条款发挥风险分担作用,并激励和约束被保险人等各个主体进行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事中控制环节,保险人基于利益考虑,对被保险人的应急处置方式有着参与的积极性,进而有助于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在事后赔付环节,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对致害人承担赔付责任,对于改变当前由公共财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现状有着积极的作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以投保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险种,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事责任制度发展、发挥保险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基于此,本研究以责任保险为着力点,通过探索政府、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应急管理成本分担中的合作收益与合作治理可能性,以期完善应急管理成本分担机制。

(二)文献回顾

现代社会风险相互关联,风险来源日趋复杂,并且风险的“涟漪效应”很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威胁并导致危机事件的产生。同时,风险制造主体的模糊性以及现代社会风险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要求全社会必须共同分担社会风险。风险社会治理要求提高政府对自然和社会风险的预见能力,现代社会风险并非个人所能够承担的,务必要合理分担风险,从而化解社会风险对个体造成的灾难,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须通过建立应急管理主体间合作协议框架以及建立健全风险和成本分担机制来加以解决。责任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治理工具,也逐渐进入到应急管理研究的视野中,认为责任保险具有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重要功能。李建华、管洪博主张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责任保险制度,国家应在被害人、责任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当利益协调者。此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也能够在风险分配和利益角逐之间取得动态平衡。在具体的风险领域中,医疗责任保险不仅能及时保护医学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还能降低医护工作者对医疗事故的防备,使治疗更有效。在环境责任保险领域,环境污染发生时,环境责任险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维护企业生产的稳定性。

在责任保险分担社会风险方面,责任主体通过支付相对较低的费用购买责任保险,将可能承担的巨额赔偿大大降低,不仅有利于被保险主体,还能够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中的两大重要资源,应当通过构建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服务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责任保险具有分散保险主体风险的基本功能,作为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责任保险能将潜在受害者的风险水平降到可接受程度,并确保迅速赔偿受害人,将事故损失的经济负担降到最低。同时,责任保险拥有风险防控与成本控制的天然优势,运用责任保险能够有效降低风险防控成本和经济补偿成本。因此,引进责任保险制度能够迅速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确保赔偿工作的同时,还能帮助企业有效地分散风险,避免企业经营破产的风险,从而保持商业活动的持续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中,责任保险是1980年财产保险业务恢复后才开始发展的,几十年来发展状况并不理想。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快,但总体保费比较低。总体而言,我国在责任保险方面起步较晚,而且由于国内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在责任保险发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保险覆盖面不广、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强制险种推广慢、保险公司重视不足以及发展环境有待改善。因此,完善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成本分担的功能,从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出发,应从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入手,加强政府引导、行业监管和政策支持,提升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强化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责任保险作为必不可少的风险保障工具,受到国内外学者持续关注。但是,目前,责任保险关于社会管理、风险分散与成本控制的功能还未完全发挥,尤其是社会力量参与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还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更深入探索责任保险参与我国应急管理成本分担机制发展的优化路径,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成本分担体系。因此,本研究从政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合作收益出发,构建三方协作下责任保险参与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机制,探索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实施路径。

(一)合作收益框架

基于利己主义、利他主义以及交往理性理论中对于合作的理解,获取合作收益是人们选择合作的原因。合作收益的产生,是由于在合作的交易成本确定的前提下,合作的生产成本由合作者共同承担。合作收益是由个体的合作意愿、 合作资本和合作制度条件所构成的一个函数。其中,合作意愿是参与者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其体现在合作达成的个体收益和公共收益中。合作资本是衡量合作参与者合作能力大小的重要参量,包括参与者达成合作所具有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政治资本等。为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需要制度条件来保障合作收益的公平分配和收益共享。

因此,主体之间合作行为的产生,受到合作意愿、合作资本与合作秩序三方面条件的约束,只有在制度保障有序的合作环境下,具备合作资本的参与主体可以在合作行为中获得大于个人收益的合作收益时,合作才可以提升治理效能和社会福利,形成最大化的合作生产力。

在合作收益框架下,合作治理即在多元主体参与中,运用政策工具,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并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实现治理过程有序化、全社会最大化、不同利益主体收益分配合理化的过程。合作治理需要进一步回应以下几点问题:构建合作秩序需要何种制度前提?在合作中如何才能使合作收益最大化?在合作中如何使合作收益分配合理化?

(二)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收益分析

随着社会公共事务和资源配置结构的复杂化、动态化和多样化发展,社会治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超越了单一主体的治理能力范畴,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个体行动者无法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因此,多元主体集体行动的合作治理模式成为国家治理的关键。在应急管理方面,政府承担应急管理成本的兜底模式对政府带来极大的财政压力,寻求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等多主体合作成为重要的治理路径。基于合作—收益分析工具,下面将从合作意愿、合作资本和合作的制度条件三方面,分析在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成本分担行动中政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合作的可行性。

1.合作意愿

各方的合作意愿是合作的前提,主要通过合作产生的预期收益来衡量,合作的收益表现为参与合作的个体收益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共收益两个方面。

第一,个体收益。对于参保被保险人来说,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风险防控成本。风险防控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需要花费高额的防控成本来获得先进的风险识别技术,而保险公司在风险识别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先进的风险防控系统帮助被保险人在前期精准识别风险类型,降低被保险人风险防控成本。此外,通过责任保险,能够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责任保险的有效推行,在切实帮助被保险人及政府分担风险和对第三方受害者及时理赔的过程中,可以培养风险意识,帮助社会民众逐渐认识到保险的巨大作用,推动更多的被保险人、居民参保,促进各个险种保费的增加,提高保险行业的盈利水平。此外,从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来看,保险公司希望获得尽可能大的风险集,从而分散自身所承担的风险,随着责任险业务不断扩大,大量的保单将使保险公司建立起一个足够大的风险集,这对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公共收益。在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方面,通过保费浮动机制,将保费价格与风险发生频率挂钩,实现风险成本的显性化,加大参保被保险人的成本压力,“倒逼”高危行业、被保险人、相关场所加大风险管理投入,促使其采用新技术管控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为了降低保费压力,参保被保险人会主动调整生产经营方式,如采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使参保被保险人重视绿色生产,为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经济贡献力量,引导被保险人、社会和政府资源投向绿色经济发展,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补血”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较大的社会突发性事件往往会对较大数量的社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如果无法妥善完成善后工作,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团结。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来分担政府赔偿压力,能够有效利用保险机制,在事故发生后快速稳定公众情绪,赔偿公众损失,减少因各类自然灾害和社会事故引起的社会舆论与社会动荡,增强灾后恢复重建能力,稳定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的正常生活。

2.合作资本

合作资本代表着参与合作的主体自身所具备的、且其他主体所需要的优势,是合作行为产生的基础。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从政府管理的过程来看,拥有决策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和监督职能,具备强大的管控能力,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为合作的产生和维系提供保障,如政府可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亦可通过出台政策、完善立法的手段引导、强制高危被保险人购买责任保险,在合作中扮演领导者的角色。

保险公司作为合作行为中的保险人,我国保险行业经过40余年的发展,在保险产品专业化、保险服务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保险人才专业化和保险市场监管专业化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拥有较强的风险识别技术,可以有效提升社会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当前保险行业投融资渠道逐步丰富和拓宽,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可以减轻政府的事后赔付压力。

作为合作行为中的被保险人,其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尤其是风险发生概率较大的被保险人大部分为大型单位,保费成本占其交易成本的比例较小,具备保费支付能力。

3.制度条件

为保障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政府、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模式,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合作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度条件的日益完善进一步降低了三方合作的成本,扩大合作收益,增强合作意愿。为保障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为鼓励高风险被保险人购买责任保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相关高危行业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相关政策的发布有效规范责任保险在分担政府应急管理成本中的合作秩序,能够营造有序的合作环境,降低合作成本,为持续稳定的合作创造了条件。

综上,从合作意愿来看,政府、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三方均可以在合作中获得小于个体交易成本的合作成本、大于个体收益的集体收益,各方的合作意愿是合作行为产生的前提;
从合作能力来看,政府可以运用多种手段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要求企业购买责任保险产品,保险市场发育日趋成熟,大型保险公司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灾后赔付能力,高风险企业具备责任保险购买能力;
从合作制度条件来看,我国目前已经出台多项政策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各方参与合作的防范成本、信息成本、监督成本、谈判成本等得到进一步压缩,为合作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在合作收益框架下,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成本分担集体行动具有可行性,应进一步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促进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治理。

(一)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指不同层次、不同主体之间,信息和信息产品的交流与共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政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缓解责任险供需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矛盾,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节约应急管理成本的目的。针对信息资源在共享利用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统筹协调、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完善责任保险参与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架构,规范信息的开放、共享、交换、利用机制,将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发展纳入到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当中。

第一,搭建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综合应用系统。依托现有通信资源、信息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资源,由政府牵头,联合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等,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GIS、GPS等高技术手段搭建平台,建立信息三方评估及责任赔偿系统。一是由保险公司对政府和被保险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及其损失进行评估和技术指引,并将信息同步上传至平台端;
二是由被保险人按期填报上传风险排查表;
三是建立责任保险风险评定公估机构参与评估,通过对比整合有效信息形成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对投保人实施风险管理。其中,责任保险风险评定公估机构由应急管理部、银保监会牵头建立,该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依靠财政补款和咨询服务维系经营,对核保、定损理赔、风险管理提供公平、专业、权威的评估报告,为政府和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建议,聘请全职或专职保险行业专家为其提供智库支持。在损失形成后的保险赔付阶段启用责任赔偿系统,透明赔偿标准、依据与过程,加强责任险供需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也要注意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安全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用专用加密设备等技术手段,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安全。

第二,完善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法律保障。我国信息资源共享乃至整个数字政府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加快国家信息共享立法工作,是推动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利用和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合理设计有利于满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查询使用,有利于增强应急资金透明和社会监督的相关法律条款,在充分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共享立法应注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注重与我国电子政务系统发展进程与发展阶段的有机融合,注重积极借鉴国外电子政务系统法律法规的先进成果和经验总结,规范开展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共享的法律约束。

第三,培育责任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进入我国的年限与我国保险业发展年限基本相同,但是政府、被保险人等主体对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还很低。一方面是由于财产险公司过于重视车险业务,对责任险宣传不充分;
另一方面是缺乏责任险中介机构“桥梁”作用的发挥。在对财产险公司的调研中了解到,责任险市场还缺乏中介服务机构的广泛参与,中介机构只求赚取手续费,并且其固定的合作保险人,在推广责任保险中并未发挥宣传作用。应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门槛,鼓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人参与到责任保险市场宣传中,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和保险信息,扩大各主体对责任保险分担应急成本作用的认知,减少供需双方因信息无法互通产生的误解。

(二)参与约束机制

在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中,为保证政府、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各主体的合作收益最大化,需要设计各主体之间的参与约束机制,建立主体之间的监管与制约机制。

在政府对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监管方面,政府是责任保险成本分担活动规则建立的主导者,在责任保险分担机制中,政府履行对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政府要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找准责任保险监管的具体问题,在三者的合作与制约体系中,政府可以运用制度支持和资源分配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通过一系列责任保险成本分担机制的制度建设,加强对保险公司事前准入、事中及事后监管,提升对被保险人的监管水平,把安全的底线看护好,实现政府对参与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

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方面,根据保险法赋予的职权,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保险公司、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社会赔偿、风险管理和促进宏观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和标准是责任保险开展的基本依据,明确企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权责义务,为责任保险的开展和运行提供基础性的服务保证。

在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立法方面,责任保险运行体系和管理机制的设计应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作为指导方针进行选择。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可以通过对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立法,为参与约束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政府利用法律来调整责任保险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引导责任保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
另一方面,法律又成为政府干预责任保险的手段,使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干预和管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与推广,有赖于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的密切合作,但政府管理监督职能的发挥将是决定责任保险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机制成败的关键。

在主体间约束机制的运行方面,应当理顺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提高被保险人的参保意识。各主体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协商,共同制定主体间共同分担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具体方案,明确成本分担的相关制度,解决责任保险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通过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我治理功能的适当发挥,也可以降低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及成本。

(三)激励相容机制

责任保险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激励相容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确定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为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三方主要参与主体提供有效的激励,进而实现合作收益。

保险公司是责任保险的主要供给者,而保险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是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决定的。企业是购买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主体,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进行责任保险投保,成为主要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权衡成本与收益后,应当根据自身保费收入状况,选择某种可保持充足偿付能力且与其资产组合风险相匹配的业务模式。基于双方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最大程度规避风险事件发生之后产生的负外部性,成为双方进行合作决策时最大的激励因素。

如果政府、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容易导致责任保险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过程中的激励冲突。保险公司应对自身经营结果负责,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同时配合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因此,激励相容机制的基础条件是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仅靠外部力量是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也是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基础。此外,为保障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效果,应预先鼓励保险公司披露真实信息以降低监督检查的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合作收益的达成是建立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共同体的前提与基础。应从合作方式、合作主体、合作行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治理。

(一)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模式

1.完善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方式

在合作方式上,应由政府部门构建起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框架,建立起有约束力的合作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性实施。依托“政府指导、财政出资”的方式运营,利用“风险分担、化解纠纷”的责任保险机制,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投保、主动配合”,推动责任保险的有序运行。在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中,应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

首先,面对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保险公司化解风险也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救助,包括政府为开展民生类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向遭受巨大打击的保险公司给予特别的财务救助或行业援助。

其次,针对被保险人购买的具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安全功能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责任保险,政府可根据企业或机构的规模,分类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建议将保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实行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支持。

再次,对已经开发并连续推进多年、具有普惠性质的公众责任保险,政府可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予以支持,并通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来鼓励个人承担利用责任保险以分担未来风险。

最后,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和服务者,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过程中的试错,逐步建立动态的保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吸引保险供给者和购买者齐头并进,实现需求与供给均衡。

(三)在财政层面,监管不到位,由于非税局人员力量薄弱,没有将“征、管、查”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得非税监管工作开展不到位。同时,受到财力分成的负面作用影响,对非税收入往往并不是应缴尽缴,而是会视财政调度收入进度情况和本镇街收入完成情况酌情上缴,造成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2.建立起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共保体”模式

在合作主体上,应坚持以政府引导为前提,以市场运作为路径,以法律维权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在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建立起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共保体”模式,鼓励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相关责任保险业务,共同为政府、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同时,明确主承保机构和从共保机构,主承保机构牵头负责责任保险承保出单、事故预防和查勘理赔等工作,从共保机构按照“利益与风险按比例分摊”的运行机制共同承担风险、分摊赔款。

第一,政府公开招标。责任保险体系应坚持以政府引导为前提,以市场运作为路径,以法律维权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在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一步强化财政对公共产品类或公益性责任保险险种的支持力度,结合专家意见和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共保体、首席保险人和保险份额,提供参保主体名单,尽快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与公共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第二,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服务。针对不同的责任保险险种,应由各地区的银保监局、政府主管部会商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由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法律专家、被保险人、行业专家、第三方事故调查单位等多方共商的“统、调、赔、防”四位一体的社会风险评估与调解委员会,发挥行业专家的牵头作用,对投保主体开展某一特定领域的风险排查行动,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完善我国责任保险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严格的法律归责原则和严厉的损害赔偿判罚办法。

第三,专业团队上门进一步动员。应建立责任保险的专业团队,利用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人才资源,分领域、分行业对社会工作人员、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范围人员进行责任保险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各级干部利用保险这一有效工具分散责任风险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意识。同时,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积极开展责任保险和风险防范的宣传活动,并在电视、网络等媒体同步播放责任保险类公益宣传广告,利用专业团队加强责任保险动员,积极扩大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范围。

3.强化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行动

在合作行动上,从应急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建立起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路径。在事前服务中,由政府部门探索建立应急管理风险评级制度,强化责任保险承保前的风险现场查勘,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在事中理赔中,应建立多方参与的理赔协商机制,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保险事故,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维稳等因素,尊重理赔协商意见,降低案件舆论影响,化解责任纠纷矛盾,对于保险责任难以界定的特殊疑难赔款,可启用人性化特色赔付程序,以协商机制尽快平复事态、化解纠纷。在事后监管中,应将责任保险作为被保险人诚信等级评定、业绩考核和相关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作为被保险人相关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推行责任保险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强化责任保险与其他监管措施的关联运用。

(二)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合作质量评估

在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行动中应建立以政府、保险公司、企业事业为主体,第三方机构为补充的评估主体,形成“政府+保险+被保险人+第三方”的综合评估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评估中,政府、保险企业及监管机构应该加强与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的合作,形成多方参与的成本分担共同体。首先,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风险的研判与管控,多方共同努力使得风险鉴定和评估规范逐步完善;
其次,引入第三方机构和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专业的合作质量评估组织机构,对责任保险的试点区域、试点单位、赔付范围、赔付金额、费率等内容进行评估,对责任保险分担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说明,将其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

政府作为责任保险参与应急管理成本分担的重要主体,是合作质量评估的主导者。政府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在政府部门中设置专门的责任保险合作质量评估小组,定期开展责任保险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引导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政府之间开展深入交流与合作,确保合作质量评估过程与结果的透明性,及时挖掘合作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改进。

保险公司在合作质量评估中可以采取机构内部评估和行业评估两种方式。在机构内部的质量评估中,通过机构上下级领导关系和公司绩效管理对责任保险的履责行为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对责任保险在实施中的产品应用情况、合作情况、客户满意情况进行反映,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在行业评估中,没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通过竞争机制倒逼具有责任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不断改进自身的服务。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与责任保险的相关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在合作质量评估中更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能够保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在合作质量满意度反馈中的话语权与参与度。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在责任保险参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分担合作质量评估中的流程主要有:第一,明确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案。通过专家和专业人员论证,制定合作质量的总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内容、方法、指标。第二,组织实施评估。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形式,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政府等主体在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实绩进行评估。第三,形成评估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书面形式形成评估报告,反映出责任保险推行中的供需状况、履责情况、成本分担情况等。第四,依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政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要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主要参考,运用评估结果,及时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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