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的行政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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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涛

新冠疫情期间有药店、商家天价出售医用口罩、防控物资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某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某药房大幅抬高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检查后发现该药店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增加之机,将原零售价75元/盒的氪星牌口罩,大幅提价到160元/盒对外销售,并且不进行标价。疫情防控过程中河北省张家口何某到龙关镇某超市购物,超市内部疫情防控人员要求其佩戴口罩,否则禁止进入超市,由此,何某与防控人员发生冲突,进而殴打防控人员,何某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维护疫情防控过程中社会治安秩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理分局对对一名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男子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在疫情中许多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到违法者的殴打、辱骂,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做出行政处罚。

(一)处罚时适当性判断。主要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和手段要适当,也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体现,在行政处罚中体现为行政相对人有多大错,行政主体就给予多大的处罚,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在新冠疫情时期,不良商家针对疫情防控必需物品不合理的涨价且不对商品明码标价等行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危害程度极大,制造一种紧张恐怖气氛,谋取不法利益,符合《价格违法规定》中列明的从重处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从重处罚。从上述两个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案例看出,行政机关针对不同案件做出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处罚的行为要与违法者的行为相当。

(二)明确执法依据。对某药店哄抬物价行为处罚的法律有《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在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与规定实施。还应当细化规制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保障经营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1]。对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针对这次疫情因公民拒绝配合治疗,而实施的强制隔离措施,其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都有极大的、直接的限制。强制隔离是有效防止疫情传播而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健康安全以及社会的秩序稳定,避免危险扩大。强制隔离是各国政府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最主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新冠疫情防控中,政府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不得不对特定对象采取隔离措施,但应从本质出发避免滥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概念。行政强制是有关国家机关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管理秩序或为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特定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是为预防而强制,在紧急状态下为减少损害的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二)强制隔离性质。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行为。简而言之就是直接影响老百姓权益的行政行为。医疗机构作为治病救人的责任承担者,行使的是一种公共服务职能,经过《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具有强制隔离的决定权,从而使得公民和医疗机构之间并非完全平等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医疗机构根据疑似病患者实际情况作出强制隔离决定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和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是为避免损失扩大而紧急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为了预防而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暂时的、非惩罚性的、强制性的行为。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的一种紧急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三)被强制隔离公民的权利保障。强制隔离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减少病毒传播风险,是合理可行的而且是阻断病毒传播保障公民健康的有效手段。首先要保障被隔离人员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是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医疗机构应该主动积极对隔离人员进行救治。如果患传染病后不予救治的话就是对健康权的侵害。其次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还要对因被隔离人员具有照顾或者要抚养的老人小孩给予及时照顾,也要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另外也要保障被隔离人员的隐私权。医疗机构要对患者的既往病史进行保密,因为新冠肺炎有强烈的传染性,大众会对得过这种病的公民有强力的排斥心理,不想和其接触生怕自己也会感染,从而导致被隔离人员受到歧视,所以医疗部门要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在新冠疫情期间使用大数据行程码、个人健康码等技术,实现实时监控,我国一些企业开发相关小程序制作健康码,对公民十四天内的出行有无进入中高风险的区域进行监测。科技公司也积极利用相应的信息数据,制定了“健康码”等应用程序来帮助用户防控疫情[3]。地图公司甚至把周围出现的确诊病例位置标出来,用户可以使用地图发现周围是否存在确诊病例。

(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存在问题。

1.信息采集环节。个人信息的采集是公权力对私权力合理限制,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在数据采集环节要经过信息主体本人的同意并告知采集的目的,应当遵循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重点采集对象是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及其疑似病例,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公民。最小化原则还应体现在,如果可以通过使用所收集的非敏感个人信息就可以实现目标,那么就不应扩大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4]。最小化原则是能够有效避免个人信息超采的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健康码是由政府和企业以及某些科技公司一同研发,采集的有个人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姓名,还可以定位到个人,如何保障企业科技公司采集过程信息不被泄露,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2.信息使用环节。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进行法律规制。采集的数据只能用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遵循比例原则符合目的性、适当性,这样有助于降低信息在使用过程中收集组织滥用权力,导致个人信息外泄的风险。但是《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没有规定信息共享的问题,实践中多部门、多组织重复登记个人信息,导致资源浪费同时增加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降低了工作效率。

3.信息存储环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限缩公民合法权益,不可否认通过健康码等措施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有效阻止疫情的传播,是当然有效可行的。但是采集的信息如何保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结束以后收集的信息如何存储以及存储多少时间,会不会面临安全风险,有待商榷。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0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企业、个人等掌握个人信息数据的主体在获取、分析和利用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途径,建立侵害个人信息案件投诉平台并积极受理被侵权人的报案、举报、控告,通过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活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环境,对被侵权人反映和举报的相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被侵权人。

2.提高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治意识。由于大数据信息的多样和复杂,完全依靠政府、企业根本不能对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保护。所以加强公民自身信息的防范意识尤其重要,是保障个人数据信息安全的关键,也是大数据时代每个公民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媒体网络平台要进行常态化的宣传强调与法律普及,承担起社会责任,提高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治意识。

3.加强对网络和媒体的监管。在新冠肺炎防控过程中,网络、媒体对疫情防控信息的及时报道,帮助人们了解自己是否在相同的时间段和感染者到达相同的区域,能有效快速进行自我检查,起到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然而,在新冠肺炎出现初期,网民在网络上公开感染者的身份信息,导致大批网民对感染者进行人肉搜索,更有甚者发部虚假信息进行造谣,人民群众要增强自我辨别能力做到不传谣不造谣不信谣。言论的自由也是有界限的,虚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因此,不但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追责,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敦促其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减少个人信息因违法公布所造成的损害。

新冠肺炎防控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主导,我国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采取诸多强有力的措施,精准且高效地减少了疫情的传播风险。在新冠防控过程中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很少使用行政奖励措施。在行政法治社会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处罚也是常用的手段,利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二是奖励性措施,行政主体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物质奖励使行政相对人受益后,能够积极自觉服从行政机关管理、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处罚和奖励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现代立法中关于授权、补贴、减税以及其他财政减免的规定都是积极奖励的重要例证[5]。在新冠疫情期间行政相对人实施许多支持配合行政机关疫情防控的规定,比如:积极佩戴口罩、量体温、居家隔离,这样的行为应该通过行政奖励予以肯定和褒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了科学倡议和合理安排。过年是重要的节日之一,让人民群众就地过年减少疫情传播风险,青岛市相关部门和企业也纷纷推出福利政策。青岛市崂山区对春节期间外地留崂企业工作人员发放1,000元消费券,倡导减免半月房租,免费游崂山等活动,青岛高新区对就地过节的省外务工人员及所在企业按照每人800元补贴。按照《通知》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通过云闪付APP发放消费红包1,000万元促进春节期间消费,春节期间在青人员免费乘坐公交车。通过这一系列措施鼓励外地工作人员留青过年减少人员大规模流动,这一系列激励举措得到了广泛好评。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奖励发生在特殊时期,对行政法治秩序而言能够弘扬社会正能量,也是“人民至上”理念的一次实践。

在工业社会时期风险主要来自于大自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化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人类自身为改造世界而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反应,风险来临时人们根本无法完全预测到,只有当风险实际发生后人们才能认识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物质基础改变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改变,为有效回应风险社会的挑战,现代行政法要做出合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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