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学生资助制度的历史回顾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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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凤

(河南大学 教育学部, 河南 开封 475004)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人们一般称这段时间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或“共和国初期”。这一历史时段,不仅是学校教育变革和发展的历史转折期,而且是从根本上改变教育事业性质的关键期,更是学校教育泽惠以工农大众为主体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奠基期。学生资助即于其时确定了方向、打下了基础,并且开始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资助制度或体系。其时,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与发展,中央人民政府投入教育领域的资金和资源逐渐增多,为学生资助制度的施行提供了直接的经济来源和经费保障。本文在系统回溯这十七年间学生资助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剖析学生资助制度呈现的时代特征,进而总结其历史经验及不足,以期为当前构建一体化的反贫困制度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论及共和国初期的学生资助制度,“学生供给制”不得不提。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8年3月,中共中央指示“工农革命军的饷银制应取消,改为一切给养由公家供给,另发零用费”(1)赵效民:《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27页。。其后,供给制的实施范围,逐步由红军部队扩延至根据地的各机关单位,其中亦包括各军政干部学校。如在1945年11月成立的黑龙江军政干部学校,该校学员伙食一律大锅饭,经常吃苞米茬子、高粱米饭及“大葱蘸大酱”(2)董宏琴、孙凤义:《解放战争时期的黑龙江省军政干部学校》,《世纪桥》2004年第3期。。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内,为优先保障工农干部及其子弟的受教育权,军政干部学校的学生仍继续享有“供给制”的待遇。如“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3)1950年改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外文专修学校”,后来发展为今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不仅不收学生任何费用,而且给学生免费提供膳宿与服装”(4)鲍世修:《六十五年前入校生活杂忆》,《上海外国语大学校报副刊》2014年12月25日,第4版。。除军政干部学校的学生外,学生供给制的受益者,还有干部子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等群体。

嗣后,在高等教育正规化建设和院系调整运动的推进下,同时为适应“各级学校为工农大众及其子女开门”的既定方针,学生供给制开始向人民助学金制转变。至1955年,除正规军事院校的学生外,其余群体的供给制或全公费待遇均先后被取消,并入人民助学金制的轨道,学生供给制在制度上宣告废除。对此,部分既往研究成果将其笼统表示为“免除学费+人民助学金”制度。然而,相关史料显示,此种提法并不准确,当时并非所有的学生都能享受助学金的待遇,甚至部分学生还需要缴纳学费。如1952年全国统一设置助学金制度时,并未将普通小学生纳入其中,小学不仅没有全面实施助学金制度,甚至部分学校还要收取学费。从制度层面来看,这十七年间的学生资助制度,除学生供给制外,还包括人民助学金制、学杂费减免制以及留学生公费制等多种类型。

谈到人民助学金制,部分解放区早有设置。如1949年9月13日,为帮助“家境贫苦而努力向学之青年,使其在文化学术上获得一深造之机会,俾使学有专长,以遂其为人民服务之志愿”(5)《上海市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中华教育界》(复刊)1949年第3卷第10期。,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正式在高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共和国成立后,直至1952年7月,全国并未制订统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了一些临时性的助学金办法和开支标准(6)参见《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第99-100页。。由于各地制订的办法、标准极不统一,给招生、分配、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随着教育部对私立学校开展接收、整顿与新建工作,人民助学金的统一设置与实施已是大势所趋。1952年7月8日,政务院在第142次政务会议上发出《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7)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人民日报》1952年7月11日,第1版。,规定自1952年9月起,“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人民日报》1952年7月11日,第1版。。为贯彻政务院通知的精神,教育部随之发布《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对政务院的决定加以细化并落实。上述两项通知的发布与执行,标志着共和国人民助学金制的统一设置与实施。

然而,由于人民助学金是普遍发放,在部分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学生中产生了不少浪费现象和“进了高等学校一切应该由国家供给”的不正确思想,因而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不满。为更合理地使用人民助学金,且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学生的伙食标准,经国务院批准,1955年8月22日,高等教育部颁发《关于执行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院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此后,人民助学金的发放,由“全部发给”改为“部分发给”。此“实施办法”一直实行至1970年。

就学杂费减免制言之,共和国成立前后,已有地方政府针对工农子女实施此种资助制度。如1950年3月,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凡直接从事劳动、已加入工会或农会,并持有证明文件的工人、贫雇农民子女,均可免收中小学全部杂费(9)参见《武汉市公私立中小学校广泛吸收工农子弟入学,市政府颁布优待工农子弟入学办法》 ,《人民日报》1950年4月13日,第3版。。嗣后,为补助中小学教育经费之不足,1955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中小学杂费开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并附有《1955年全国公立中、小学征收杂费标准(草案)》,具体规定了全国各省市中小学杂费的收取比例和标准:小学杂费标准为0.75元(青海、西康)至5元(上海)不等,中学杂费收取标准为1.5元(青海、贵州、云南、西康)至15元(上海)不等(10)参见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年,第521页。。至1963年12月,教育部转发河南省宣传部《关于农村小学要更多地吸收贫下中农子女入学问题的两个文件》,仍要求地方的民办小学“对交费有困难的贫下中农子女,要规定适当的减免办法”,减免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0%”(11)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第1235页。。

至于留学生公费制度,“文化大革命”之前,共和国派出的留学人员均为公费待遇,所需学习费用、生活费用乃至来往旅费,或由中国官方全额支付,或由所在国按照留学生交换条款承担。在此十七年间,我国共向国外派出“万余名留学生”(12)季明明:《中国教育行政全书》,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第1569页。。1950年,中国派出首批留学生前往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教育部随即发布《1950年度派往东欧新民主主义国家交换留学生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留学生“生活应保持朴素耐劳作风,费用不得超过所在国政府发给的津贴”(13)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第69页。。1952年6月,政务院印发《派送出国留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在经费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如要求教育部“按期供给留学生学习生活补助费、奖学金及政治学习书刊等”(14)李滔:《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32页。。是项“管理办法”,为此十七年间留学生享受公费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共和国初期十七年间,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构建学生资助制度的初始阶段,也是学生资助工作蹒跚起步、艰难探索的关键时期。其时,在改造旧教育的同时,国家确立了新民主主义乃至社会主义的教育性质,为学生资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直接的制度平台。在此种时代背景下,学生资助制度呈现出如下时代特征。

(一)资助对象的普及性:面向工农劳苦大众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工农劳苦大众的受教育问题。早在1931年10月,中华苏维埃在第一次全苏工农兵代表大会发表宣言:“一切工农劳苦群众及其子弟,有享有国家免费教育之权。”(15)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页。共和国成立伊始,在“教育为工农大众服务”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除新建大量公立学校、保送或优先照顾工农及其子弟入学之外,还普遍实施了学生供给制、人民助学金制、学杂费减免制等多种学生资助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教育“向工农开门”的时代特征,显著地改变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成分。

学生供给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农群众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而人民助学金制的延续,更好地体现了“学校向工农开门”(16)众生:《助学金要使用得当》,《人民日报》1958年2月2日,第7版。的方针,诚如时人所言:“国家所以设置人民助学金,原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建设人才,使更多的青年,特别是劳动人民的子女能够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学习。”(17)《应该合理使用人民助学金——读者来信综述》,《人民日报》1954年2月21日,第2版。如政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对象,包括全国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及工农初等学校的学生。随后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亦指出:“为了减少青年,特别是工农青年入学的困难……适当地调整和增加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也是十分必要的。”(18)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文教行政财务制度资料选编》(第一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469页。

如果说人民助学金的设置为中等、高等以及工农速成初等学校的工农子弟解决了上学困难的问题,那么学杂费减免制的存在则为工农劳动群众的子女进入一般初等学校提供了机会。如1953年9月,教育部明确表示,烈属及贫苦群众子女免收小学学费。再如1955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中小学杂费开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再次指出,城乡工农劳动群众的子女入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予减免杂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至1960年1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报告》,规定连续工龄在3年以上的工人、干部、从事农业劳动3年以上的农民学生,发给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比一般学生高。甚至在“文化大革命”爆发前夕的1963年12月,教育部在转发河南省宣传部印发的《关于农村小学要更多地吸收贫下中农子女入学问题的两个文件》中,仍要求地方民办小学对“交费有困难的贫下中农子女”“规定适当的减免办法”(19)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第1235页。。上述种种有关学生资助对象的文件规定,无不体现出资助对象面向工农大众及其子女开门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生资助制度优先照顾工农子女的同时,最初并未完全将“剥削阶级”的子弟排除在外。如1956年12月,毛泽东接见工商界代表时,就曾强调学校对于资本家子女“入学、助学金、入团和戴红领巾这些问题,要一视同仁,只看条件如何,不要看家庭出身”(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思想年编(1921—1975)》,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821页。。“三反”和“五反”运动中,一些经济贪污分子和不法工商户受到处理,其子女随即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学习、生活费用,教育部就此批示,愿意继续学习但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人民助学金”(21)王爱云:《为了平等而不平等——从学校向工农开门看新中国的教育平等努力(1949—1965)》,《安徽史学》2016年第3期。。

(二)资助范围的广泛性:涵盖各级各类学校

共和国初期,尽管战事尚未结束,人民政府经济实力薄弱,百废待兴,军费开支又占据政府支出的绝大部分,中央人民政府仍构建了多种类型的学生资助制度,尤其是人民助学金的设置,对各级各类学生入学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实,在人民助学金普遍实行之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已在中学设立了人民助学金,资助各公私立中等学校家境贫寒或因战争原因与家庭断绝经济关系的学生完成学业(22)参见《本市人民政府设中学助学金,教局制定暂行办法下月实行》,《人民日报》1949年9月7日,第4版。。随后,在高等教育领域,为切实有效地照顾经济困难的新生学习和生活,1950年7月1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华北区高等学校本年度新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23)参见《教育部颁发关于华北区高等学校本年度新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人民日报》1950年7月9日,第3版。。然而,其时的人民助学金,主要资助经济困难群体和成绩优秀的学生,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申请,评定程序亦比较严格,可见其资助范围较窄。

1952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的调整设置方案》,要求所有私立大学一律合并到公立大学。6月14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如有可能,应全部接管私立中小学。”(2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471页。之后, 大、中、小学全部改为公立,并由人民政府负责办学,这为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人民助学金政策奠定了基础。是年7月23日,教育部下发《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并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见表1)。

表1 1952年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一览表

由上表不难看出,中央人民政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并使人民助学金的覆盖范围更加符合实际的需要。之后,全国高等学校、工农速成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初级专业学校以及工农速成初等学校的学生全部实行人民助学金制;
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的学生部分实行人民助学金制(25)参见《为什么要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人民日报》1952年8月16日,第2版。。可见,人民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涵盖了自初等学校至高等院校的各级各类学生,甚至包括了升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干部(26)参见《关于人民助学金的几个问题(二)》,《人民日报》1953年1月3日,第2版。。由此可知共和国初期人民助学金资助范围的广泛性,此种普洒甘霖式的资助方式,使大批青年,特别是青年工农群众得以进入学校就读,符合其时我国大规模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资助学段的全程性:贯穿正规教育全程

从政务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来看,全国学生助学金的基本发放标准有了统一规定,资助学段不仅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中程度)、初等专业学校(初中程度)以及工农速成中学、工农速成小学,还涵盖了高等学校。可见,这一时期我国的学生资助制度贯穿了正规教育的全程。

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阶段,1952年,教育部在《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即由国家统一分配参加各项建设工作,现在人数还很有限,为鼓励青年升入高等学校深造并保证其完成学习任务,规定全部给予人民助学金。”直至1955年,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制发1955年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根据全国各地不同物价与生活费用水平,将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分为10类(见表2)(27)参见《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第100页。。

表2 1955年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表(单位:万元)

除对本科阶段、专科阶段以及在职干部开展学生资助外,其时学生资助制度针对的对象还包括研究生。1956年12月,经与中国科学院多次协商,再经国务院批准,高等教育部印发《关于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通知》,开始对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统一规定。其发放标准分为两类:一是凡参加工作工龄不满2年者,一律每人每月发放45元,另加地区差价补助(28)按照当时国务院将全国划分的11种工资地区,第一种地区实际不补差价,第二种地区增补1.3元,第三种地区增补2.7元,以此类推。最高的第十一种地区可增补13.5元(如北京地区另加15%,合51.75元)。;
二是就读研究生之前已有2年及以上工龄者,一律按离职前原工资的80%发放(折算不满45元的,可按45元发放),也另加地区差价补助(29)参见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第718页。。综上可知,学生资助制度的资助学段,贯穿了正规教育的各阶段。

共和国初期的十七年间,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兴起和发展,学生资助制度在艰难探索的道路上,取得了值得总结和发扬的成效,同时,囿于时代的局限性,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降低了工农大众的整体文盲率

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将“解决工农子女上学问题”摆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并采取诸多举措扩大学生中的工农成分,学生资助制度的构建即为其举措之一。新中国成立前,工农出身的子女被排斥在正规学校教育之外,在“三座大山”的压迫下,绝大多数处于文盲与半文盲状态。共和国成立后,在人民助学金的支持下,更多的工农大众及其子女得以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贫雇农子弟纷纷入学。正如其时学生所评:“正是由于人民助学金,才使得广大工农子弟得到入学的机会。”(30)何锦书:《“人人享受助学金”过时了》,《人民日报》1958年4月11日,第7版。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教育革命”的推进,更加强调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学生资助的受益对象越来越体现出“为工农开门”的特色。因此,在此十七年间,以工农子女为主体的劳动人民子女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总额更是每年数以万计的增添,工农劳动大众的文盲率得到极大地降低。

在中学阶段,据1953年上半年的相关统计,工农子弟已占全国中学生总数的64%以上。在东北、华北两区,劳动人民子女所占比例已达82%以上(31)参见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第277页。。1954年9月,当时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一届一次人大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共和国成立以来教育事业的发展成就,其中就包括“各级学校学生中的工农子女成分逐年增加”(32)《周恩来经济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99页。。时至1958年,全国幼儿园和小学中,90%以上是工农子女;
中等学校中,工农成分的学生已达70%以上;
参加扫盲学习的有6000万人,参加各种业余学校学习的就有3000余万人(33)参见杨秀峰:《我国教育事业的大革命和大发展》,《人民日报》1959年10月8日,第7版。。就在同一年,上海各高中、中等师范学校对优秀工农成分学生采取保送免试升学的办法,其中“高中约占招生名额的15%,中等师范约占50%,幼儿师范100%”(34)《上海中等学校决定免试招收工农学生》,《人民日报》1958年7月12日,第7版。。降及1960年,仅江苏一省,就有“30万农民升入业余中学”(35)《江苏农村业余教育事业跨进新阶段,三十万农民升入业余中学》,《人民日报》1960年3月17日,第4版。。

而在高等教育领域,人民助学金的存在,使许多家境贫寒的工农子女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材。1954年10月,时任高等教育部部长的马叙伦撰文指出:“高等学校学生中,工农成分现在已占学生总数21.94%,随着工农群众生活的不断改善,中小学中工农子女的大量入学,高等学校的工农成分正在日益增加。”(36)马叙伦:《五年来新中国的高等教育》,《人民教育》1954年第10期。究其主因,其时的高等院校在学生资助制度的保障下,积极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扩大了工农学生来源。如西安美术专科学校,除面向工厂、农村、老区和中小城市招生外,曾计划将在校的工农学生比例增至80%。至1958年,西安各高等学校中,工农学生占各校学生总数的40%左右(37)参见《扩大工农学生来源加强辅导,西安高等学校积极贯彻阶级路线》,《人民日报》1958年2月1日,第7版。。同年,江西省有280名工农家庭出身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及224名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免试升入全国33所高等学校。在224名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中,“有一半以上原来是产业工人”(38)《江西五百多名工农学生,免试升入高等学校》,《人民日报》1958年7月4日,第7版。。

(二)推动了全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在“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实行普及教育”学校教育基本方针的指引下,共和国初期的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在1952—1960年间,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仅以学生数量的增加而言,研究生由2763人增加为3635人,增幅约32%;
高等学校(含本科、专科)学生由19.1万人增加到96.2万人,增幅约404%;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63.6万人增加为221.6万人,增幅约248%;
高中生由26万人增加为167.5万人,增幅约544%;
初中生由223万人增加为858.5万人,增幅约285%;
小学生由5110万人增加为9379.1万人,增幅约84%。这些成就,虽由多种因素合力影响而成,但学生资助制度的存在,尤其是1952年统一设置与实施的人民助学金制,无疑在其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39)参见余子侠、陈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资助史》,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34页。。

以高等院校的学生资助制度为例。经过1955年的调整后,高校一般学生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体系已臻于完善,可谓规范又不失灵活。在有效控制助学金总量、减少资金浪费的同时,较好地将经费用于确实困难的学生,并兼顾到了部分学生的特殊需要,如切实考虑到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体育、航海专业学生运动量较大而增加了他们的伙食补助等。加之审批过程简捷高效,不让学生自我评议和相互评比,避免造成困难学生的心理压力等,颇具人性化色彩。

1958年1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两个好榜样》的社论,充分肯定了新中国学生资助体系的既有成效:“解放以来,国家为了帮助工农子女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入学,在各类学校设置了人民助学金。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仅中学生的助学金,就支出了三亿多元。”(40)《两个好榜样》,《人民日报》1958年1月20日,第1版。至1961年,“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实施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规模大多有所压缩,高等学校学生数、研究生数却能基本保持稳定。而在这两个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实施的面最广,政策也较为稳定,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人民助学金制对于发展学校教育事业的推进与保障作用。1949—1965年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情状见表3。

表3 1949—1965年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简表

(三)限制了部分“剥削阶级”子女接受资助的权利

根据共和国初期学生资助制度的规定,部分“剥削阶级”(41)吕廷煜、韩莺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纪实:艰难探索(1956-1958)》,北京:红旗出版社,1994年,第31-32页。的子女被排除在资助范围外。其时,受“学校向工农开门”特质的影响,学生资助的对象,主要倾向于工农干部及群众子女,限制“剥削阶级”家庭出身子女接受助学金的情况时有出现。如1955年3月,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逐年降低普通中学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并逐步将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的通知》中,明显出现了限制部分地主、富裕家庭出身的学生接受助学金的表述:“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政策精神,注意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同时又应适当结合学生本人的学业及操行来评定,对非工农家庭出身的学生,凡属品学兼优,即思想品行学习成绩各方面都好,而家庭又有实际困难的,也应予以照顾。”(42)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第426页。可见“品学不兼优”的非工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则不能享受助学金待遇。由此亦不难看出,单一的助学金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助学金制与奖学金制的并行,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一局限。

尤其是在1958年“教育大革命”开展之后,教育领域出现“左”倾势头,学生资助制度开始带有明显的“唯成份论”倾向。据1958年《人民日报》报道,天津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东北工学院、哈尔滨工学院、中南财经学院、北京林学院等多所高校的学生,曾对外揭发人民助学金没有结合学生成分及政治表现确定补助原则、贯彻阶级路线不够的事实:“一些非工农成分的学生的补助面过大,在评定助学金时缺乏严格的审查。许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反革命家庭、品质恶劣的学生都领有助学金。”(43)《助学金是人民劳动果实不容浪费,许多高等学校全面复查重新评议》,《人民日报》1958年1月22日,第7版。甚至有人直言:“一个地主仔上了大学就不错了,还要申请助学金!助学金是工农助学金,不是地主资产阶级的助学金。”(44)鲁原:《人生三角地》,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8年,第5页。可见时人对“剥削阶级”子女享受助学金待遇的强烈不满。

嗣后,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与发放助学金时,逐步加强了对“剥削阶级”子女的限制,有些地方甚至直接取消了他们的申请资格。前者如陕西部分学校适当提高和扩大工农学生助学金的标准和享受面,减少一般非工农成分学生的助学金;
后者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此种做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学生资助制度的合理与公平性,也使得那些有志向学且其家庭文化背景稍厚的青少年,中止了上进之路而失去了成为国家建设需要的知识人才的条件和机会,在历史上不失为一种损失。

共和国初期,我国的学生资助事业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本土国情的学生资助之路。虽存在某些不足,但正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积极开展和制度体系的全力构建,为中国学校教育事业提供了经济动力和保障,从而推动了其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发展。客观而公允地讲,学生资助制度的施行,于个人而言,保证了入学青少年尤其是工农劳动者及其子女接受正规学校教育;
于社会而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一批批各级各类知识人才。更重要的是,为后世学生资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范式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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