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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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婧 张丽霞 邢红枚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妇联的切实服务、学者的理论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妇女维权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新时代社会全方位的发展进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伟大梦想的提出,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主张,都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布置了更重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党的二十大“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成新任务、满足新要求指明了方向,即坚持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治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治化,引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指导思想。

(一)法治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1]183厉行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从必然性的角度来看,法治是国家强盛的基础性手段。回顾我国历史和世界史,“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2]8法治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兴盛。“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
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2]8其次,从必要性的角度来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
[3]126-128“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4]105-118,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的幸福、党的建设和国家的发展。必须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让“中国号”巨轮在国际的汪洋大海中破浪前行、行稳致远。最后,从重要性考察,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5]84-102“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6],法治能为国家治理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6]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引,就没有成功的社会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7]174-180习近平法治思想凝练于我国法治文化的深厚底蕴之内,诞生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铿锵实践之中,发展于我国法治理论的成熟完备之时。“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是指导和引领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科学理论’‘正确理论’‘新时代理论’。”[8]因此,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

法治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方式。第一,这是由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基本要求。我国妇女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但是“在人类历史上妇女长期处于被歧视、被压迫的屈从境地……这种状况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9]因此,彻底改变妇女的这种艰难状况,有力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的工作起点,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第二,这是由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内涵所决定的。全面依法治国中,“全面”的一个核心含义是要将依法治国贯彻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作为妇女事业的基础、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具体切面,必被纳于全面依法治国广阔的辐射范围之内,这也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6]的必然要求。第三,这是由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所决定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增进妇女福祉、促进妇女发展,才能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推动法治的完善,真正实现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目标。

简而言之,因为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且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所以法治也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方式。而厉行法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是在法治道路上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切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二)平等是法治的目标,法治是平等的保障

男女平等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目标,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追求。平等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基础和追求目标,男女平等是其主要方面。法律制度是在对平等的不懈探求中完善的,世界文明也是在对平等的不断追求中发展的。在法律的最初状态中(如罗马法),奴隶和女性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不被法律所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国家间公认的最基础的法价值,社会文明也以平等的程度为重要的衡量标尺。中国共产党向来重视对平等的保护,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是将对平等的追求提到了新的高度,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明晰平等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4]105-118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律是平等之法,我国法治是平等之治。第二,扩充平等的内涵。“注重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局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10]一方面,强调“全过程”的法治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
[4]105-118另一方面,注重“全方面”的法治平等。“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11]209-219第三,提高平等的要求。在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中,要以人民群众的感受作为实现平等的判断依据,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6],追求“良法善治”。

法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理论支撑。男女平等的实现不能仅依靠“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一国家层面的原则性保障,更是要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其具体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我国各项事业建设都需要法治保驾护航的今天,法治无疑也是保障男女平等具体落地的最有效途径。因为法治的权威性、科学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等特点,就是实现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治等其他治理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坚持,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坚持,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的坚持,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坚持等内容,都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综上,实现男女平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目标,男女平等的实现更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保障。因此,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才能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这一伟大目标。

(三)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

从古希腊智者学派为挑战奴隶制度而形成的“人权解放思潮”,到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争取自由而高举的“天赋人权”旗帜;
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天所与我”的坚持,到近代中国“人人有自主之权”的呐喊;
从《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到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人权向来是思想界和理论界的中心主题,也一直是国家间的共同关注。人权学说纷繁复杂,我国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道路。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人权保障与人权事业发展,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和外延、重构人权的话语和理念,“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12]就是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做出的新贡献。

妇女权益何以成为基本人权?一方面,这是新一代人权观构建的必然结果。按照理论界的共识,人权分为三代,即:第一代“古典人权论”,强调保障以政治活动的自由为代表的人的“自由权”;
[13]42第二代“社会人权论”,强调保障人的劳动权、生存权等社会权;
[13]46第三代“多元人权论”,强调保障发展权、环境权、知情权、抵抗权等新人权和多元文化价值。[13]47而现在,我国实现了人权理论创新的新飞跃,即发展构建出第四代“人权”论——“幸福生活权”。[14]新人权理论以“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核心理念,以“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为基本内涵,以“以人民为中心”为根本立场。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妇女权益包括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前述权益都是与妇女生存、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关乎妇女幸福生活与否的最基础、最核心的权益。因此,妇女权益必定属于基本人权。另一方面,这是由妇女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如前文所述,妇女在历史上长期处于被歧视、被压迫的状态,甚至没有自身的独立性,处于依附于特定关系男性(如丈夫、儿子)的地位。但如今,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与男性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可以说,不管是在法律领域还是在生物学领域,“人”的范畴内,“妇女”占了半壁江山。也就是说,“妇女”是“人”的下位概念,“人”必然包含广大妇女。因此,内在于“妇女”的权益必然等于“人”权。并且,从必要性的角度来看,正是由于妇女长期的不独立、不平等史,在社会文明还未达到高级状态的今天,为了有效防止“开文明的倒车”,十分有必要将妇女权益上升为基本人权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闪耀着人权的璀璨光辉,因为“人权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根基”。[15]例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权理论的具体表达之一。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此要用习近平思想引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首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首要立场。这是由以下三个方面所决定的: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可以确保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16]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妇女个人,还可能由点及面关涉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领导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保证了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与社会主义的一致性和与国家发展方向的一致性。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可以提升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自信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17]20党的领导地位是其自身优越性的体现,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高质量开展还面临诸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只有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才能给广大妇女以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工作者以最大的信心和勇气,才能克服困难取得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不断进步,完成提质增效的目标,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根本保证。从毛泽东同志的“妇女能顶半边天”,到邓小平同志的“党的事业需要妇女群众”;
从江泽民同志将男女平等上升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到胡锦涛多次发表讲话肯定中国共产党在促进男女平等的事业上所做出的杰出贡献……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事业取得的一系列进步和成就与党的领导和重视是分不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并将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切实贯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各方面。例如,在战略安排和顶层设计上,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上,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促进男女平等”。[18]只有真正将党的领导落在实处、落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妇女权益才能得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保障。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9]9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具体落实在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

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是人民。保障妇女权益不只是妇女的工作,更是全体人民的工作,无论男女都要投入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增强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理念,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立法、司法、执法及社会等各方面承担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

其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以妇女的实际需要指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行动方向。习近平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妇联要主动作为,哪里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妇联组织就要站出来说话。”[16]除了妇联组织之外,我国的公检法机关也紧紧围绕着打击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拐卖妇女儿童积案难破的问题,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迅速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最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以人民的感受来衡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6]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维护妇女的合法利益,因此妇女群体和个人的感受是衡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效果的首要指标,首先要让妇女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保障妇女权益不意味着要采取极端女权的立场不顾男性的利益,而是要在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不能伤及无辜男性的利益,应当保障男女两性和谐发展。

(三)坚持中国特色

政治方向和国情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历史已然证明,资本主义不能救中国,照搬照抄西方模式也只会给党和人民招致巨大灾祸。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最终走出一条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明之路。

第一,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妇女解放和法治道路自始至终有其独特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最大的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我国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维护妇女权益的典范。既考虑了妇女的权益保障,又考虑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文化。新时代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基。新时代要以习近平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工作的论述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事业才能行稳致远。

第二,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正在形成的中国自主性法治话语体系找到了阿基米德支点,为正在生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体系确立了理论基石。”[20]“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我国建立了包括100 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21]立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出积极的回应,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中紧紧围绕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中国《刑法》与《巴勒莫议定书》中关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规定就不同,议定书规定的拐卖目的是“剥削”,而我国《刑法》要求拐卖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出卖”的目的比“剥削”的目的范围大,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第三,要坚持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旧有的落后思想、糟粕文化是妇女发展的一大阻碍,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严重限制了女性独立自主,侵害了妇女权益,阻碍了女性实现自我价值。但亦有仍存在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坚守和完善。例如,古代律法中对女性生育权保护的精神沿袭至今,汉律规定孕妇犯罪不得戴刑具且不得立即执行刑罚等,在我国《刑法》中得以体现;
再如,传统文化中“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思想,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或诉讼中予以传承。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要继续传承、挖掘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与妇女权益有关的内容,坚持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坚决警惕和摒弃传统文化中落后的、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既要在优秀传统文化中找到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着力点,更要在全社会营造起符合时代要求和时代特点的先进妇女文化。

(四)依法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核心立场就是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依法开展妇女维权工作。

依法维权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更具有正当性。法律强化依法保障权益工作,不断促进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只有把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源头维权力度,推动健全妇女权益法治保障体系,促进保障妇女权益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21]

并且,在处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时要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不能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树立依法维权、法律优先的理念,不能罔顾法律的规定按照道德习俗进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讲法治规则,目标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步。在具体个案中主要尊重司法,不能罔顾司法审判的结果对当事人做出道德绑架、网暴等行为。

(一)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是妇女维权工作的总抓手。因此可以说,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权益保障的效果好坏。以法律规范体系为例,我国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虽然经历了探索期、发展期,进入完善期,但并不意味着现有的妇女法律体系天衣无缝、完美无瑕。首先,从立法理念上来说,男女平等还未得到充分、全面的落实和体现,部分法律规定还存在对妇女潜在的性别歧视。例如,在退休制度中,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 周岁,而女职工是50 周岁。其次,从法律体系的结构上来说,专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不明晰的情况。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劳动合同法》之间存在法条交叉甚至重合的现象,在实践过程中缺乏明确的“适用指南”。最后,从法条内容上来说,还存在一部分法律规定难实施或流于宣示意味的情况。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而对于“适当”如何界定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再如《民法典》第1010 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但却未规定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导致其流于形式。

如前所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立场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而提升人民群众的公平感受,而法治体系的这些瑕疵恰恰会给公平感受以严重的破坏,因此要在未来的工作中坚持以下几点。

第一,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工作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等基本立场,要及时满足妇女新需要、回应妇女新需求,让广大妇女参与到立法的各个环节,充分听取广大妇女对于立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广大妇女有集中意见的法律规定进行统一修订,真正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让“良法善治”有源头、让“公平正义”有根基。

第二,要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严格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性侵未成年人、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不断深入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其次,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强化司法裁判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严厉打击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及时对受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帮扶”[18],在妇女维权案件中,尤其注重妇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并且围绕性侵害妇女、拐卖妇女、家暴妇女等侵害妇女权益的重点领域,要不断更新出台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的司法文件,让司法更为精细化。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创建妇女权益保障的良好外部环境。通过各级妇联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使得广大妇女知法、守法、用法,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救济体系。首先,健全妇女权益监督救济法律制度。要在法律制度中查缺补漏,改变某些法律规定“只有权利宣示,而无救济渠道”的现状,让妇女权益在法治的轨道上切实得到保障。其次,建立专业化、多元化妇女权益监督救济机制。在涉及妇女权益案件审判中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探索建立专门审判组织,比如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反家暴合议庭等,以更好地服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也要注重公权力救济之外的各种民间和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共建共治共享新局面。

(二)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工作队伍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妇女权益保障之要,亦重在高素质法治人才。虽然“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妇联等人民团体均是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主体”[22],但是从实践情况出发,妇联是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主要力量,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是妇联的主要职责,因此在此只论及妇联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首先,要建立起妇联专门的法治队伍。妇联内部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每一个职能部门都需要有法治人才,但对于妇女权益保障这个妇联的主要职责而言,还是应该建立起一支专门的法治队伍,将咨询、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等涉及维权的过程全覆盖,给广大权益受侵害妇女最足的底气、最大的支持和最强的保护。

其次,加强妇联法治人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道德品行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强调,法治人才培养要“德法兼修”。一方面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治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就是要具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要定期组织专业性培训或进修,不断强化和更新法治人才的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要加强道德教育。“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我国自古就重视人的道德教化,而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更是要加强法治人才的德育。通过政治引领、榜样引领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等方式夯实法治人才的品德之基。

再次,打造一支以妇联干部为骨干、以法律专家为指导、以法律志愿者为支撑的普法工作队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仅依靠妇联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党治国理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因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也要紧紧依靠人民的力量。

最后,各级妇联要为法学专业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基地。让大学生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更多地去实践,为我国培养更多的实务型法治人才,也为新生代法治人才壮大妇联队伍提供机会和平台。

(三)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干部作为我国各项事业建设轨道中的“车头”,对于社会主义事业之列车跑得快不快、好不好负有直接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3]135-143“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6]在此精神的指导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也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而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工作主体角度,领导干部可被划分为一般意义上的领导干部及各级妇联组织的领导干部两大类。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领导干部——也就是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而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到妇女“半边天”作用。在工作中,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并扎实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学习政策法规中提升男女平等意识,在布置任务时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在工作落地中贯彻男女平等要求,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在生活中,党员干部要带头树立、传承、弘扬良好家风。要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男同志在家里不能当‘大爷’,不能回到家里就衣来伸手、饭来张口”[16],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务,坚决摒弃重男轻女的糟粕观念,身体力行践行性别平等观。

对于各级妇联领导干部来说,一方面,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妇联要组织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建章立制,将学习《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纳入干部学习和考核内容,不断增强妇联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让领导干部在单位中发挥以点带面的模范作用。另一方面,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对于妇女维权工作的法定程序、妇联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作为提拔和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让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在妇联领导干部的努力下提质增效,取得新的辉煌。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妇女发展,关乎社会稳定,关涉民族复兴。“在21世纪的今天,开创美好生活离不开妇女事业全面进步,也需要广大妇女贡献更大智慧和力量”[24],“做好党的妇女工作关系团结凝聚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关系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力量”,要“充分发挥我国妇女伟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25]要坚定不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广度地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妇女建功立业的积极性,最大力度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凝聚妇女力量实现伟大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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