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主播”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治理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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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玉

山西省交通干部学校,山西 太原 030006

(一)直播带货消费维权问题激增,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行业高速发展,特别是一线明星、流量网红的加入使得“直播+电商”的网购新模式已成为商品销售的新潮流。然而,随着网络直播带货营销模式的“爆炸式”发展,伴随而来的直播带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肆意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数据注水、价格误导等消费维权投诉也居高不下。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产品质量问题占32.35%,虚假宣传问题占31.64%,价格欺诈问题占30.21%[1]。如何规范直播带货,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网络消费市场治理的焦点。

(二)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当前,观看直播已成为人们“快餐式”消费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直播+”商业模式驱动下,很多主播为了提升自己的关注度,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直播中翻唱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分享热播影视剧、向公众直播演唱会或体育赛事等,以此来吸引粉丝打赏、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已成为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受流量经济的驱使,网络直播不仅侵犯人们的智力成果,更严重侵犯人们的人身权。例如,贴身式直播追热点、曝光隐私使一些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不堪其扰,堪称网络环境的一大公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底线。

(三)传播色情、赌博及低俗表演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网络直播行业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一些乱象也层出不穷,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近年来通报的网络直播专项整治典型案件显示:部分直播平台主播低俗表演引诱打赏,公然从事淫秽色情表演、网络赌博和网络诈骗。例如,2021 年,广州警方捣毁的一个利用网络APP 进行的淫秽直播、网上开设赌场的跨境犯罪集团案件,仅注册主播就达3000 余人,累计注册用户达千万人,APP月流水超过2亿人民币。除此之外,宣扬暴力、散布谣言、教唆犯罪,甚者一些虐杀动物、打架斗殴、校园霸凌的画面在直播里也时有出现。这些触目惊心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群众对其深恶痛绝,行业整改治理刻不容缓。

(四)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 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0 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1.2 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0%,预计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 万亿元。巨大的市场利益催动了全民“主播”时代的到来,截至2020年,我国主播从业人数已经超过120 万人。不少直播大咖年收入过亿堪比一线明星。暴利之下,直播行业逃税漏税乱象丛生,部分网红主播偷逃税手段五花八门,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数额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带货主播薇某在2019 年至2020 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达6.43 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 亿元,税源的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一)行业准入门槛过低

虽然早在2018 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主播实名制进行了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实名制发挥的过滤和筛选作用还比较有限。目前,受“流量至上”“金钱至上”等错误价值观的诱导,一些三观不正、素质不高的人员要想进入网络直播行业,只要已成年,在网络平台完成注册后,不用通过任何培训,就可凭借一个麦克风、一个摄像头在网络空间里“掘金”。从业人员的教育层次、职业素养、道德水准良莠不齐,在商业利益面前,不少主播频频“出格”,不断突破法律红线、挑战道德底线,使得网络空间乌烟瘴气,广大青少年深受其害,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

(二)行业专项立法滞后

笔者梳理了一下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网络直播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16 年9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 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8 年2月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2018 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办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 年10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2020 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1 年2月国家网信办等7 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 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年4月国家网信办等7 部门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2 年3月国家网信办等3 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2 年4月广电总局、中宣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2022 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12部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展现形式,已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据有关媒体报道:截至2021 年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7.03 亿,占网民整体的68.2%。网络直播涉及人群之多、影响范围之广不是仅靠散见于几个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能实现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直播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法律位阶较低,威慑力不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散乱,与基本法律衔接不紧,缺乏系统性,造成网络执法困难重重,导致网络直播问题频出,所以加快网络直播专项立法势在必行。

(三)监管主体混乱

近年来,针对直播行业出现的乱象,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管理政策[2]。但网络直播是一个复合型的形态,相关监管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进行监管,缺乏统一高效的监管领导主体,监管工作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例如,网信部门负责网络直播行业日常监管;
扫黄打非部门负责网上扫黄打非重大案件的督办;
工信部门负责ICP 备案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打击;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网络表演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督管理;
广电部门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等管理规范及准入标准的制定。这种分段监管的体制势必导致职责交叉、互相掣肘,加之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实践中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难免造成行政监管跟不上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同时,直播平台作为最大的获利方,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直播平台打擦边球、规避责任,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乱象丛生。

(四)惩处力度不够

从目前来看,对于网络直播的违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的手段是约谈、查封账号、行政罚款与停业整顿,除了对违法的涉事人员进行处罚,对直播平台的处罚力度偏轻,违规违法成本低,罚款金额相比违规违法带来的高额收入仅是九牛一毛,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平台运营商对主播的监管不严,甚至放任自流。从现实效果来看,也印证了这一点。例如,国家虽然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但现实中,网络主播偷税漏税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其关键原因就是对平台帮助网络主播逃税避税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造成平台和主播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目前,网络直播已成为助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对构建经济双循环新格局作用日渐凸显。加强网络乱象治理,规范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强化行业自律等手段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形势下,网络直播在促进就业、激活消费市场、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电商直播人才素质,才能为网络直播行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2019 年全国首批网络主播持证上岗在北京、上海、成都、杭州等10 个城市试点[3]。可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制定科学的从业申请测评,完善平台主播资质审核。将直播职业纳入新职业目录,制定行业标准,设立行业准入考试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广。让网络直播从业人员通过考试、教育培训,获取从业资格,具备行业基本素质,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通过持证上岗,全面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同时,国家可鼓励相关高校、职业学院开设电商主播专业,支持电商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储备产业发展急需的人才,全面提升行业队伍整体素质,积极培育网络直播文化主旋律,努力构建健康向上的直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网络直播乱象的发生。

(二)加快网络直播行业专项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空间的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维护互联网安全,针对网络直播行为则缺乏具体的部门法规制[4]。为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将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及网络直播的规定加以梳理整合,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网络直播行业,及早出台一部专门性的网络直播行业部门法及配套办法。对网络直播涉及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保护、信息安全、网络犯罪等方面加以具体规定,明确行政监管部门、平台运营商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边界[5],同时进一步完善包括行政性处罚、经济性处罚、民事性处罚以及刑罚在内的多层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提升违法成本,增强法律震慑力,确保网络直播行业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健康发展。

(三)构建科学高效的行业监管体系

针对直播行业多头监管的混乱现状,建议政府层面在对各监管部门职责进行进一步梳理的基础上,整合网信、广电、文化、工信、市场、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将网络监管权力逐步集中到网信部门统一行使,避免监管责任主体不明、政出多门现象的发生,明确其他部门行业发展指导职责。同时,要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运用水平,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平台运营机构作为网络直播内容过滤的第一把关人,要落实好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严格对直播内容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规违法直播,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全面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开展违法查处。最后要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构建多元参与的监管机制,不断织密网络直播行业监管体系,倒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网络执法震慑

一部好的法律只有执行到位,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执法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网络直播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奖惩。建立网络执法专业化、正规化队伍,强化对网络直播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执法震慑。对利用互联网违法营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损害国家荣誉、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网络博彩、侵犯人身权益和知识产权、逃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亮剑,通过联合办案、线索移交、行政刑事处罚、公开曝光、封禁账号、全网封杀等手段切实做到让网络执法“长牙齿”、让平台主播“长记性”,不给失德失范的平台运营商和主播任何巧取钻营的机会。同时,网络执法部门要及时总结披露查处的网络直播违法案件呈现的新变化、新特点,提醒警示网民依法上网,积极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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