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系统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相结合初探_纪检监察 内部审计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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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验检疫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皆属于监督保障部门,但由于分工不同,工作的侧重面也有所不同。各有擅长面,同时各有“短板”。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时,有一定处理职权,但又不可能经常深入到具体的业务中去。
   关键词:纪检监察 内部审计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系统现行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体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总局成立以来,纪检监察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了具有质检特色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形成了质检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制度框架;建立健全了具有行业特点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和工作方式,紧紧围绕质检系统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在质检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理顺管理体制,确立职能角色定位,充分发挥纪检的监察功能
   纪检组属于上级纪检部门的派驻机构,组长是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受上级纪检部门与驻在单位党组的双重领导,现在的趋势是由上级纪检部门直接领导。没有设立纪检组的,可称呼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为纪检专员。笔者认为,对纪检组应该有如下要求:
   1.1纪检组要确立监督和协助的工作定位,与驻在部门形成良性互动。按照“尊重、协助、沟通、监督”的原则,确立监督和协助的职能定位,各派驻纪检组的领导成员(纪检专员)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进行集体工作对接,通报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与驻在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个别交谈,坦诚地交流情况;在制定制度、安排工作时主动征求驻在部门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预先达成共识。
   1.2纪检组要割断与驻在单位利益关联,推进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转变。明确规定派驻机构人员业绩考核,由上级纪委负责;纪检组长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之外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纪检组参加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强化外部监督效果,实现 “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
   1.3理顺工作关系,保证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派驻机构要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纪检组对驻在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或收到的有关对驻在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其派驻机构报告。
   1.4纪检组要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形成确实有效的工作部署。重点抓好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以“文明服务、公正执法”为主题的效能纠风活动;以电子监察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防腐工作。同时根据驻在部门的职能特点,确定个性化的工作任务,与驻在单位形成监督合力。
   1.5对纪检人员要大胆进行当地提拔,异地交流任职试验[1]。实行当地提拔,异地交流任职,切断纪检人员与当地的各种人情网、利益关系网,避免纪检干部不敢管、不便管的问题。如福州和厦门属于同个“2小时生活圈”。福建检验检疫局与厦门检验检疫局之间如果探索实行纪检人员异地交流任职,并不会给交流干部生活上造成太多的不便。而在新的工作环境必将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2.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结合的必要性探索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内部审计的监督,不同于纪检、监察的监督。内部审计的监督是专业人员从专业角度对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和评价。它通过对会计账簿或相关资料的审核, 直接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2]
   国家质检总局纪检组长王炜同志2009年4月20日在全国质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描述了纪检监察工作与审计和督察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内在联系。[3]
   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同属于为单位管理层服务的部门,同时又都是单位管理的监督机构, 在单位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二者分工不同, 工作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这就需要两部门紧密结合。[4]
   2.1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差异性迫切需要二者的结合。内审工作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营绩效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检查、监督、鉴证、评价,并发挥相应的制约作用。
   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可以随时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其局限性在于查出问题时缺乏刚性的处理手段。
   2.2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能使内部监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各自孤军奋战,不但耗时费力,而且效果不理想。实现两者有机结合后,一方面由内部审计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办法,规范其业务行为;另一方面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使其警醒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变事后查案为事前教育,防患于未然。对于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利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惩处职能对违犯党纪、政纪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增强对违规违纪者的震慑力,使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3内部审计与纪检工作有机结合,能更好地促进检验检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实现有机结合,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更加综合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这有利于制约权力的失衡和滥用,规范权力的运行程序;有利于内部管理科学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固定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障功能,从而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因而有利于促进检验检疫事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3.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结合,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具体措施 [5]
   3.1随时沟通,不断进行信息交流。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的交流信息,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计划,商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对象、范围和方法,提高对各部门和干部监督的有效性。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都有可能首先发现问题,这就要求两个部门及时进行协调与沟通。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从而使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经常性的监督优势,抓住案件线索,严查大案、要案。
   3.2加强联合,定期组织风险排查。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均不从事具体业务活动,主要职责就是检查监督, 相对超脱,因而可以从全局出发,从客观的角度对各业务部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联合定期对各业务部门进行风险排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项业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预警管理部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和执法监察,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3.3密切配合,做好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在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切实加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离任审计项目进行前,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其掌握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以及是否有群众举报材料等。在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中,把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取得的实效作为对领导干部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以纪检组长为切入点 完善纪检队伍建设》罗世鹏《中国检验检疫》2010年10期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9年07月01日
  [3]《国家质检总局纪检组长王炜同志在全国质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4月20日。
  [4]《对纪检工作与内部审计工作关系的探讨》,《甘肃农业》2006年02期,作者穆勇
  [5]《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对我国审计实务的挑战及对策》。肖娜 孙文生,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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