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探析]

【www.zhangdahai.com--领导述职报告】

   摘 要:建筑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致残致贫的实例屡见不鲜,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也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如何防范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及降低风险的措施方面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建筑企业 农民工 工伤保险
  
   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演变,来自外地的务工人员的付出功不可没。其中,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在城市建设中从事着最辛苦的工作,加上其用工短期性和频繁变化的特点,往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理赔生活变得艰难。为保证农民工群体在受到工伤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社会保障方面的救助,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1.参加工伤保险现状及原因分析
   据统计,当前我国农民工已超过2.5亿人,在城市的农民工已达1.8亿人。作为城镇产业工人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大多数分布在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煤矿、制造等高危行业,并分别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80%和60%,其中农民工工伤者发生的比例占91.6%,且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1]。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行业具有典型的高工伤事故发生比例,因此,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建筑行业有效规避风险的途径,也是企业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目前,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管理规范的建筑施工单位
   基本都是施工总包单位,都能为其用工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正常缴纳。管理规范的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都能得到社保部门工伤保险的理赔。
   下面以一单位为例,分析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缴费额和赔付情况:基本描述:缴费地区,南京;行业,建筑业;单位,某国有建筑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地区偏上水平; 2009年,工伤保险费率0.4%,参保农民工628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2.3万元,工伤保险赔付32.3万;2010年,工伤保险费率0.4%,参保农民工596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1.1万元,工伤保险赔付27.3万;2011年,工伤保险费率0.5%,参保农民工711人,缴纳工伤保险费30.6万元,工伤保险赔付21.2万;从近三年工伤保险赔付数据得出,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投入和理赔属基本持平状况,缴费不高却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
   其二,管理较为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
   管理较为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主要是行业内专业施工单位,在建筑业主要承担施工分包业务,这些企业一般为其长期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并缴纳工伤保险;对临时雇佣的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采取内部私了的方法解决问题。
   其三,管理非正规的雇佣者,即“包工头”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包工头”队伍中的农民工没有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以“口头协议”约定劳动报酬,流动性强,工作简单繁重,用工时间较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这部分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也是最得不到保障的人群。“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往往走向维权之路或进入法律诉讼途径。
   2.发生工伤事故后法律关系的认定
   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如何保证其合法权利不受损害,在实际解决案例中,针对发包方、承包方、雇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往往采取“上推”的方式来确认工伤事故人与其雇佣者的劳动关系,用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工伤责任。如:某施工工程公司和自然人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拆卸某施工工程公司所属的2台10吨吊钩式起重机的工作,王某组织了郑某等几名农民工完成此项工作,在拆卸过程中,郑姓农民工由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从起重机上下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家属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局认定郑某发生的死亡事故是工伤,而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由某施工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该施工工程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认定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法院均确认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维持原判。
   建筑企业成立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措施探讨
   建筑业用工不规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是整个建筑行业今后努力的方向,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首先: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采取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优先结合宣传教育方式,在工作中加强安全措施,提高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认知度。
   其次:对施工单位和包工头加强用工规范监管,链条上一层用工方督促下一层用工方为其服务的农民工强制购买工伤保险。在其分包合同中将专门的保险费用委托第三方管理,鼓励并尝试引入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参与工伤保险经办和服务提供。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授予相应的权限与职能,给予政府扶持,能有效融合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将各方共同关心的职业安全工作做好。
   第三: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和农民工就业流动的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和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1)企业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体现“先行”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2)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综合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最大程度降低农民工的从业风险。(3)企业在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选择参加工伤保险,在外地参保的企业可向生产经营的当地行政部门递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解决发生工伤快速救助的问题[2]。
   最后:实施制度创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主体参保与预防的积极性。这方面可以学习和借鉴德国的制度经验。德国社会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其费率由三个层次的差别费率(系数)共同确定,每一个层次按行业划分,如造纸行业的平均费率为0.71%,矿业行业的平均费率为14.38%;第二个层次是在行业内部确定的企业风险等级表,如电力行业划分为0.3%~3.0%,共32个风险等级;第三个层次是补充风险等级,即对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按照其事故发生率和安全生产情况建立起相应的奖罚激励制度。企业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缴费费率就会降低,事故发生率高,缴费就会提高,促使企业主动去做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3]。
   4.结语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要做到零“漏保”是社会保险亟需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针对行业的特点,实施制度创新,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全面发挥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真正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长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刚.工伤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袁彦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姚亚伟、吴佩.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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