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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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

  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氧气、氮气、空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2)、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

  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压力(mpa)类别高压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30 201512.58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2.41.5 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

  二、气瓶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

  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
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

  5、物业公司对家属区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监部质检金相组负责,对未到检验期气瓶又发现钢瓶外壳有问题,进行金相探伤检查鉴定工作。

  三、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

  1、制氧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鉴定规程》规定,结合本站情况要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不准充装。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

  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
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

  (4)、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立放时,车厢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城市的繁华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具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不得随意停靠,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
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

  (3)、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
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

  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五、确保气瓶安全五条纪律:

  1、禁止用氧气瓶或其它压缩气瓶对轮胎充气,吹扫容器管道系统,缺氧的工作现场通风以及作为各种容器打压的气源;

  2、长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气瓶不得随意存放或处理,要交供应公司进行技术处理;

  3、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4、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六、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本厂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供应公司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在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气瓶发生不安全情况时,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费用结算中按有关规定根据安监部罚款通知书进行扣罚;

  3、根据本制度,凡是现场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设止回阀,如不使用止回阀每次罚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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