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例_论我国广播电视立法体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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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对广播电视立法问题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我国广播电视立法现状的考察,来探讨如何制定我国的广播电视法的立法体例。    关键词:广播电视 立法体例 完善
  
   1.我国广播电视立法的现状
   1.1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342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
   1.2光电总局制定的主要规章:《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年10月31日)、《有限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广电部令第5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4日广电部令21号)、《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1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令20号)等。
   1.3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主要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1997)、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9)、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1999)、《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7年)等。
   2.我国广播电视立法存在的问题
   2.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一是我国广播影视已有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和实用性还不够强。二是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较低。三是广播影视立法相对较少且过于滞后,立法步伐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
   2.2立法体系不健全。《广播电视法》没有出台,我国广播电视业立法体系尚有不完备、不严谨之处,大量由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规体系呈散点分布,相互缺乏有机的必然联系,甚至出现相互抵触的情况。广播影视立法尚存在一些空白点,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制定和出台《新闻法》、《记者法》等,在记者权益保护和责任认定方面缺少法律依据。
   2.3立法层次不高。广播电视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部门法一样,其效力应该仅仅低于宪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广播电视行政法规大多数以“规定”、“试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这种现状显然与广播电视法的地位不相符合,它带来的结果是广播电视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3.中国广播电视法的立法体例的完善
   3.1通行的立法体例
   综观各国广播电视成文法,大致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
   3.1.1广播电视法的体例结构
   广播电视专项立法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统一立法。如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二是分别立法。如日本、中国等国家。
   广播电视统一立法的体例结构。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广播电视法。比如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共有八编77条:第一编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编节目播放,共有四章:①总则,②地方和区域广播电视,③全国范围和语言区范围广播电视,④国际广播电视;第三编转播,共有三章:①有线电视网,②转播台差转台,③共同条款;第四编传播者和特许转播者的共同条款;第五编接收;第六编监督和通知义务,共三章:①-般监督,②对节目的监督,③行政措施和通知义务;第七编处罚条款;第八编最后条款。
   广播电视分别立法的体例结构。中国、日本等国家对无线、有线、卫星广播电视分别立法。我国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修订),1990年出台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法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目前,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电信法,国家广电总局正在调研起草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
   3.1.2通讯法的体例结构
   美国、英国等国家制定了通讯法对广播电视和通信活动进行统一规范。美国1934年出台了联邦通讯法,这为美国广播电视、通信乃至IT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1996年美国通过了电信法案,对1934年联邦通讯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拆除了电话与有线电视业之间的壁垒,允许有绒电视业者与电话业者相互进入对方领域;二是放松所有权管制,对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的所有权限制放宽,对媒体交叉所有权限制放宽;三是严格保护儿童收视权益,要求在电视机内安装过滤暴力芯片,以保护儿童免受淫秽、暴力镜头的侵害。
   3.1.3传媒法的体例结构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通过大众传媒法对广播电视、出版等活动进行规范。哈萨克斯坦1999年通过了大众传媒法,为了防止“颜色革命”,2006年对传媒法进行了修改,严格了媒体的登记制度,明确未经登记擅自制作、出版和广播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严格了媒体的市场行为规范,依法加强对媒体的管理,防止寡头操纵控制媒体,防止西方渗透。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共七章6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众传媒组织,第三章大众传播活动,第四章大众传媒与公民、组织的关系,第五章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大众传媒的国际合作,第七章违反本法的责任。
   3.2我国广播电视法的体例与框架的完善建议
   在我国,"广播"一词的涵义较窄,通常是指无线电广播,"广播"和"电视"两个词经常并列使用,因而我国规范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的综合性法律在名称上宜采用公众习惯和熟悉的称谓,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简称《广播电视法》。 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结构上分为六章,分别为:第1章,总则;第2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3章,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4章,广播电视节目;第5章,罚则;第6章,附则。为充分体现立法的指导思想,未来的《广播电视法》应在《条例》6章的基础上再增加4章,共10章。各章分别为: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机关 第1节 组成 第2节 职责权限 第3节 工作程序,第3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与经营 第1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第2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经营,第4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1节 节目的制作和播放权 第2节 节目制作与播放准则 第3节 广告 第4节 节目交易 第5节 境外节目的准入, 第5章 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与接受 第1节信号的传输与接受 第2节 设施保护, 第6章 有线电视网络 第1节 设立 第2节 节目管理 第2节 服务, 第7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自律, 第8章 罚则,第9章 权利救济,第10章 附则。
  
  参考文献: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编:《广播电影电视法规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版。
  [2]徐耀魁主编:《世界传媒概览》,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
  [3]程宏、王建宏主编:《中国电视观众现状报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林怡(1978.12-),女,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法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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