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果走进药店【走进药店,买回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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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分喜悦几分忧      市场化的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愈来愈多的人不再为小毛小病到医院去“排3个小时队,看3分钟病”,而是在工作之余顺便到药店买药吃。这种自治自疗方式的确有诸多好处:省时、省力、省钱,又有效。它已越来越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下述几组数字足以说明这种趋势还将进一步发展:
  近几年,我国的药品零售额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已由前几年的5%增至15%,深圳则高达30%。
  1994年以来,重庆市民到药店自购药的人越来越多,而到医院看病和住院者比以前明显减少,去年市民购药销售额增长了31倍。
  北京市约有1/3患者购药已从医院分流到药店。
  广州市已有国有、 集体、私营医药零售商店1 400多家。
  在巨大市场前景的驱动下,社会上药房也越开越多,尤其是大城市里,几乎是“百步之内见药店”。 然而,繁荣的背后潜伏着某种隐患,目前至少有两个方面:
  其一,药店里销售的药品真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是控制药品之外,几乎医院药房所有的药品,如抗生素、强效镇痛剂、镇静催眠药,甚至一些容易中毒的药物,在药店也可任意选购。
  其二,不少患者往往“看广告吃药”,他们只凭一知半解的广告信息到药店点名买药;而药店中有的营业员缺乏药物知识,尚未达到“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的水平,因此也无法给患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有人做过调查,目前不合理用药占用药总量的12%~32%(因地区而异),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数字。
  
  历史教训后人鉴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与衣服、点心、日常用具等商品不同,它可以治病,也可以害命。有道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里我们不妨介绍两个发生在德国和日本的悲惨故事。
  1961年,欧洲各国,特别是当时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生了许多畸形婴儿。他们的手和脚直接长在躯干上,或者肢体极短,状如海豹的鳍。继而这种畸形儿又在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以及拉丁美洲、非洲一些国家)也相继出现,当时曾推测可能是某种病毒感染,或是母亲受X射线照射,或应用激素、食物防腐剂、避孕药等造成。后来一位医生(其孩子也是受害者)猜测可能是妻子长期服用一种用来治疗妊娠呕吐的药物,名叫沙利度胺(俗名“反应停”)引起的。于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下令停止该药在市场上出售。果然“海豹肢”婴儿的出生率逐渐下降。后来经研究证明,沙利度胺与“海豹肢”的出现有密切关系。据估计,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就有1万个先天畸形婴儿是由沙利度胺造成的,存活5 000个,其中1 600个必须使用假肢才能生活,给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压力。
  第二个例子发生在1955年的日本,当时许多地方开始流行一种前所未见的疾病。患者先是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然后从脚心和趾尖开始发麻,这种酸麻感逐渐向上发展到腰部和腹部,并伴有刺痛。不久患者因麻痹而不能行走,严重者还可以影响视神经,出现视力减退,甚至失明。这种“怪病”在1964年被称为“亚急性脊髓视神经病”,英文缩写为“SMON”。由于病因不明,无法进行有效防治,只能听任SMON继续在日本各地横行。1969年仅1个月就出现了300名SMON患者,把日本人搅得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一直到1970年,一位名叫椿泻忠雄的教授提出SMON的病因可能是一种用于治疗肠道感染的名叫氯碘羟喹的药物所引起。日本厚生省鉴于沙利度胺事件的惨痛教训,本着“可疑者不用”的宗旨,在当年9月8日下令停止该药的销售。随之SMON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至1972年该病已基本灭绝了。可见,药品使用不当,必然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为药品划个“安全区”
  人们走进药店后,心中总挂念着“安全”两字。如果药店“凡药都可卖”,则安全就难以保证。因此,最重要的是需要划出一类安全、有效、价廉、便利的药物供大家选购。这一类药物就是所谓“非处方药”。
  那么,究竟什么是处方药,什么是非处方药呢?
  一般地说,处方药是指必须经医生开处方,并在医疗专业人员指导下应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顾名思义,是不需要医生开处方,在药店或药房即可买到的药品,美国称为“可在柜台上买到”(over the counter,简写即OTC),也即患者可根据自己的病情,借助药品说明书,或由药店药师对所购药品的性能提供咨询,进行自我治疗的药品。具体地说,非处方药应具有以下特点:
  1 不需要医生开处方,使用时也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2 其说明书或标签是写给病人看的,因此文字要求通俗易懂,可以指导患者自己用药。
  3能减轻症状和延缓慢性疾病的发展,但又不致掩盖严重疾病。
  4 其适应证有一定的限制,应该是患者能够作出自我诊断的轻微疾病。
  5 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不在体内蓄积,不会导致耐药性或抗药性,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6 在贮存中质量比较稳定,不需要特殊保存条件。
  7儿童、成人的非处方药应分别包装。
  一般地说,非处方药来源于处方药。由于经过长期使用证明,某些处方药确实符合非处方药的遴选标准,即符合“应用安全、疗效确切、性质稳定、使用方便”的药品,可以作为非处方药的“候选者”,再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才能正式“当选”为非处方药。这就是“非处方药”的法律属性,只有“合法”的非处方药才能在药店柜台出售,由患者自由选购。
  在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推行得比较早。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法律,规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标准,这是世界上首次推出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1972年,又对已经上市的所有非处方药进行了评审,总共通过了35万种非处方药。50年代以来,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加拿大、意大利、日本等国相继建立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某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波兰、新加坡、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实行了药品分类管理。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制度向发展中国家推荐,建议将此作为每个国家药品政策的一项立法议题。
  由于各国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的不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法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英国分为处方药、药房非处方药和自由销售药三类;意大利分为处方药、非处方需咨询药、自动医疗药(即非处方可做广告的药)三类;而法国共分六类,三类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则分为可报销药、需咨询药(即非处方不能做广告的药)、非处方药可做广告药。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既方便了患者,也减少了医生的压力,同时也促进了世界OTC市场的繁荣。1993年,全世界OTC销售额已达约300亿美元,占总医药市场的15%,2000年可望增长到30%,达594.5亿美元。韩国的一项调查显示,韩国人有63%疾病是通过药房咨询“自购”而得到自疗的。可见非处方药正越来越受到广大患者的青睐。   非处方药不是“保险药”
  
  非处方药虽然比较安全,但不是绝对“保险”,在使用中,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非处方药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应用。因为药物的安全性只是相对而言,正如前面所述,药物有治病和不良反应两重性。而且,凡药也都有一个“度”,非处方药随着剂量加大,使用时间延长,原来的安全性就会起变化,向不安全转化。如在一般剂量情况下,平时常用的含对乙酰氨基酚的退热镇痛药,对胃肠道伤害极少,也较少引起其他不良反应;但若长期大量用药,就会出现肾绞痛或急性肾功能衰竭。一次超量服用对乙酰氨基酚后,即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痛或胃痉挛、腹泻、厌食、多汗等症状;2~4天内可出现肝功能损害;4~6天可出现肝功能衰竭,并伴有低血糖、酸中毒、心律失常、循环衰竭、肾小管坏死等凶险症状。曾有一位患者,一次服用了该药10余克,最后导致严重的肝坏死,于数日内死亡。
  又如维生素D,人们认为是很安全的,一般是用来预防与治疗手足搐搦症以及慢性低钙血症、佝偻病、骨软化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疾病。在正常用法及用量情况下,该药确实是安全的。但如果长期大量服用或者在短期内超量摄入维生素D,则会导致严重的中毒反应,如引起高钙血症。高钙血症会引起全身性血管钙化、肾内钙质沉淀,可致高血压及肾功能衰竭,甚至致死。高钙血症的孕妇分娩出来的婴儿往往面容特殊、智力低下,或罹患遗传性主动脉弓缩窄症。因此,非处方药尽管较为安全,但它毕竟是药,患者不可麻痹大意,使用不当也会“翻脸不认人”。
  2.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并无严格的区分,有些药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只是由于各自所规定的适应证、使用剂量、使用时间、剂型有所区别。如法莫替丁,作为非处方药时,用于烧心(胃酸过多),但连用不能超过7天,而且16岁以下患者不能使用。作为处方药时,其适应证较广: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胃粘膜出血,反流性食管炎等,连用可达4~6个星期。又如布洛芬,作为非处方药时,规定只限用于治疗头痛、背痛、风湿痛、偏头痛、牙痛、痛经及感冒发热等,最大剂量仅为1 200毫克,而且只能短期使用。作为处方药时,可用于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骨关节炎、滑囊炎、腱鞘炎等病,每日最大剂量为2 400毫克,允许长期使用。因此,在购买非处方药时必须注意它所规定的适应证和服用剂量。
  3.非处方药不同于常用药。非处方药可以是常用药,但常用药不一定都是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符合上述所列的标准,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定。
  4.非处方药只适用于轻微病症,即诊断容易、治疗简单的“小毛小病”。这些小毛小病包括:感冒、咳嗽、咳痰、支气管哮喘等呼吸系统的病症,消化系统的胃酸过多、嗳气、消化不良、腹泻、便秘,神经系统的头痛、偏头痛以及妇科的痛经、普通的阴道炎等。如果患者对自己病情没有把握,甚至出现较严重的情况,切莫去药店买药自我治疗,应该立即去医院就医。
  
  我国的非处方药呼之欲出
  
  由于我国的国情、人种、传统习惯、历史文化与其他国家不同,非处方药在品种、剂量、适应证等方面也应该有自己的特点。我们要依靠国内具有丰富临床用药经验的医药专家,根据我国的特点,同时参考发达国家的非处方药标准,然后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非处方药目录。再选择二三个大城市作试点,取得经验,以点带面。为在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该项制度打好基础。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是医疗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OTC不仅给许多患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减少医疗开支,而且可使广大医生从大量的“小毛小病”的纠缠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对疑难杂症的研究中。它将对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卫生事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我国即将出台的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一般需在有经验的药师或医生指导下使用,患者必须到药房或药店内购买,用药时需谨慎。乙类药就更安全些,一般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普通商店内开架销售。
  非处方药按用途分类可以包括: 1感冒药和咳嗽药, 2解热镇痛药,3助消化药, 4皮肤保护药, 5维生素类等。
  非处方药的种类并非一陈不变,其中有些药物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可能被淘汰;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也会有新的更符合非处方药标准的药物成为OTC的新成员。
  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在2000年达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而实现该目标的关键在于“自我医疗”和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因此,对药物实行分类管理之后,可以为公众提供质量可靠、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非处方药,有助于保护和扶持逐渐增强的自我保健意识,为“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新模式“保驾护航”,愿“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美好目标尽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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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xindetihui/duhougan/2019/0426/96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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