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工作的思考] 卫生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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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监督执法是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对特定相对人作出许可、强制、检查、处罚、指导等,从而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是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当前,各级政府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卫生监督执法必然要转变执法模式,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精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1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1.1卫生监督执法的内涵
  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控制等。从卫生监督的定义和工作内容就能看出,卫生监督执法不等于行政处罚,监督执法的内涵不仅包括处罚,还包括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指导等手段。处罚、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指导等手段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维护良好的公共卫生秩序、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才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最终目的。
  1.2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相辅相成
  服务与执法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从广义的“服务”看,执法是服务的基本方式之一[2],是服务的一种手段。执法体现服务精神,以规范的程序和手段实现服务的宗旨。服务是执法的灵魂并寓于执法之中。服务应包括提供便民服务、信息服务、宣传教育、行政指导等内容,离开了诚信、优质的服务,监督执法就会成为毫无人情味的一味强制,成为单纯的执罚,生硬的取缔、罚款等执法方式并不能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行为,相反,可能还会增加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和屡罚屡犯现象的发生。
  如何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工作,推行“教育、服务、处罚”并重的监督模式,尽可能地提供便民服务(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预约服务、网上办事等)、信息服务、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等服务,值得思考。
  
  2做好卫生监督执法服务工作的思考
  
  2.1搭建服务平台
  2.1.1信息服务平台2.1.2沟通交流平台利用联席会议、座谈会、论坛等形式,加强与管理相对人的双向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相对人的需求、卫生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事前干预、服务前置,方便管理相对人;通过交流,同时可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节约监督执法资源。
  2.1.3共建合作平台与管理相对人以共建签约形式,搭建合作共建平台,建立合作共建关系,
  改变单纯的监管与被监管、处罚与被处罚关系。通过签约机制,促进企业自律,倡导企业诚信,与民办医疗机构签署“七不准”承诺书,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2加强宣传教育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和教育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种方式,是双向、平行、并重的两个方面,是同一载体上不同性质的两种手段。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我们可借助“知―信―行”理论模式,宣传、灌输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让管理相对人知晓有关法律规定,知晓不能做的事项,应该做的事项及如何做,转变观念,从“要我执行”向“我要执行”转变,自觉守法,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2.1寓宣传于执法将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每一次监督执法过程,做到执法一次,教育服务好一个相对人。在行政处罚的同时,伴之以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过罚相当,使其从内心深处接受行政处罚,消除抵触情绪,从而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减少屡罚屡犯现象的发生。
  2.2.2大型社会宣贯活动卫生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数量繁多(法律7部,行政法规19部,地方性法规5部,部门规章26部,地方政府规章7部,还有大量的行业标准),覆盖的专业条线多(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医疗执业人员、血液监督、打击非法行医等)。可针对不同的主题开展有关宣贯活动,如:
  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卫生标准的宣贯等。
  2.2.3法制课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为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等。
  2.2.4以案说法针对典型案例,
  以案讲法、以事讲法、用法找原因、定对策,深入剖析,使管理相对人认识监督执法的意义目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违法的成本及后果等,避免重复再犯。
  2.3拓展行政指导手段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谋求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指导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有益补充[3]。在卫生监督工作中,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提供知识及技术帮助等,事前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使相对人有针对性地提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能有效避免事后救济需付出的沉重代价,与事后救济性的行政行为相比,行政指导更具有预警、引导、事前救济的优势[4]。
  
  3执法服务工作中正确处理两种关系
  
  3.1处罚与教育服务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
  《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既不能放弃处罚(因为放弃处罚就是放弃教育,要让当事人在制裁过程中受到教育),也不能为处罚而处罚(行政处罚的直接和首要目的是纠正违法,而不是处罚),所以,宜采用“教育――服务――处罚”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在监管执法中倡导理性化执法、人性化监管,
  以人为本,以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轻微的过错与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预警制,发现苗头,及时发出预警告知,主动“把脉问诊”,真诚地帮扶规范经营、执业行为,
  防患于未然;对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主动交代和整改、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违规者,及时责令限期改正,不再给予处罚;对愈期不改的,应给予适当处罚,使当事人罚得心服口服。在具体的监督执法过程中,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
  3 .2强化卫生监督与接受社会监督的关系
  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既要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又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保障公众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如社会监督员制度、举报投诉机制、回访机制等)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是公众参与、监督卫监执法工作的重要渠道,并从理论上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社会监督员制度,
  既是深层次的政府公务公开,又是社会公众监督卫生执法工作和参与卫生执法决策的有效途径。
  能有效促进监督员自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监督员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参考文献
  
  [1]徐天强.浅论卫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J]. 上海预防医学,2006,18(7):349-350.
  [2]黄启乐.试论政府服务与政府执法的关系[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
  17(5):
  5-9.
  [3]王景斌,方芳.行政指导与公共卫生安全[J]. 当代法学,2005,19(6):
  114-119,
  [4]石善波.卫生监督中建立卫生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J]. 中国卫生法制, 2005,13(6):21-22.
  (收稿日期: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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