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警惕新类型消费陷阱]新年大礼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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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电视购物类   张奶奶与孙女在电视上看到一种“迷你电脑”广告,称该“电脑”上网方便,可玩游戏等等,只需要800元。在导购员的诱导下,张奶奶赶紧订购了1台。3天后,张奶奶便收到了电脑,她带着这台电脑到电信公司办理上网事宜,但经过长时间的安装调试后,仍无法连通网络。张奶奶到当地消协投诉。工作人员发现该产品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消费警示:网络和电视购物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商家的信息无法查证与核实,消费者在付款后,可能并不会实际收到货物;虚假宣传,消费者在付款后实际收到的货物质量、性能、款式等与网站图片或电视演示不符;售后服务没有保障,货品在使用中遇到故障和问题不能及时更换与维修;网购协议中“发生纠纷由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往往使异地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不便,等等。鉴于此,选择这种方式购物时,应尽量选择具有较高商业信誉的购物网站,采取“支付宝”等货到确认后付款的支付方式;同时保存好购物单据等有关证据,提起网购商品侵权诉讼时,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网站规定有专属管辖条款,异地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将根据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减少弱势一方诉讼成本的原则酌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养生侈畏健类
  陈大妈逛街办年货时意外获得了一张美容店派送的免费券,她高高兴兴走进了这家美容院。美容过程中,服务小姐拿出一瓶化妆品笑着说:“这是从国外进口的,保你做完后年轻许多!”然而当陈大妈做完美容起身欲走时,却被服务员叫住了:“你还没付费呢!”陈大妈不解地问:“不是免费美容吗?”服务小姐脸露愠色:“对不起,美容免费,但使用的产品是要收费的。”
  消费警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此规定,如果商家承诺了“免费服务”,就不应再向消费者额外收钱;如果这种承诺有条件限制,商家或厂家就应该在产品卖出前向消费者讲清条件,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此类免费陷阱是一种变相的欺诈行为,陈大妈完全可以据理力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节能低碳类
  马先生通过网站了解到,某科技公司的电池修复设备将旧电池进行翻新后,修复值可达原标准容量的95%以上。马先生随即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5台设备的合同,并交付了设备定金和预付款3.6万元。购进设备后,马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设备功效存在着严重问题,根本无法达到宣传介绍的标准。一气之下,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科技公司返还设备款、误工费、交通费等5.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书是双方合作的唯一法律依据。在该合同书中,被告并未承诺旧电池经该公司设备修复后容量可达95%以上,且马先生既无证据证明其已到公司进行过试验,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旧电池经修复后的具体容量。最终,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消费警示:在签订合同前,应尽量选择对所购的产品进行试用,以期检验是否符合合作方公司宣传及自身需求。此外,当双方产生分歧时,要保存好各种单据及洽谈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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