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适用性分析】

【www.zhangdahai.com--会议主持词】

  目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成效的分析探讨有很多,总体上看,这些探讨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带有比较强的主观判断。2007年,上海市卫生局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本文拟通过对卫生监督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问卷调查,采集相关数据,对《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以便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办法》提供参考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
  《办法》共分4章22条款,其中条款6~11界定了43种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了1~12分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条款13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认定与记分程序进行了规定。围绕上述条款的各项规定,制定了调查问卷,着重了解:
  《办法》是否涵盖了实践中主要的、且行为后果严重或较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办法》所列举的不良执业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还是偶尔发生;
  《办法》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表述是否清晰;
  《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认定与记分程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处理是否与不良执业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相联系并有助于减少或杜绝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
  向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发放调查问卷270份,其中卫生监督部门100份,医疗机构170份,
  共回收问卷242份,回收率为89.6%。�
  
  1.2 方法
  ① 系统性评价准则:《办法》涵盖了主要的、且后果严
  重或较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如果对“某项在实践中
  
  ��
  
  属于主要的、且行为后果严重或较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已被《办法》所涵盖”的问卷认同率超过90%,则《办法》关于该项不良执业行为相关规定的系统性评价结果为“达到要求”。
  ② 合理性评价准则:《办法》对某项不良执业行为描述清晰。如果对“《办法》对某项不良执业行为描述清晰”的问卷认同率超过90%,则《办法》关于该项不良执业行为相关规定的合理性评价结果为“达到要求”。
  ③ 可操作性评价准则:《办法》规定的某项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可行。如果“《办法》规定的某项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可行或大部分可行”的问卷认同率超过90%,则《办法》关于该项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评价结果为“达到要求”。
  ④ 成效性评价准则:《办法》对某项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有助于今后避免再发生此类行为。如果对 “《办法》对某项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有助于今后避免再发生此类行为”的问卷认同率超过90%,则《办法》关于该项不良执业行为相关规定的成效性评价结果为“达到要求”。��
  2 结果
  《办法》共界定了43种不良执业行为,并针对这些不良执业行为,分别制定了43项记分规定。基于卫监部门的实际操作性,确立了4项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其中1项程序同时与医疗机构相关,故也对医疗机构做了问卷调查。对42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略去定义宽泛的某种不良执业行为)的系统性、合理性、成效性及相关的�4项�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的问卷调查结果见表1。
  另外,还对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频率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见表2。��
  
  表1 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和认定程序的评价结果�
  
  评价准则调查对象记分规定/�程序总数认同率
  96%~100%90%~95%80%~89%70%~79%60%~69%60%以下
  系统性 卫监部门424200000
  合理性 卫监部门424200000
  医疗机构424110000
  可操作性卫监部门4002011
  医疗机构1001000
  成效性 卫监部门423831000�
  
  表2 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频率�
  
  不良执业行�为发生频率调查对象行为�种数认同率
  80%以上70%~79%60%~69%50%~59%40%~49%30%~39%20%~29%10%~19%0%~9%
  经常发生卫监部门420000137823
  医疗机构40*0000000040
  偶尔发生卫监部门420188613411
  医疗机构40*00101251912
   *:在针对医疗机构的问卷调查中,有2种不良执业行为的问卷调查数据出现异常,予以剔除,故不良执业行为种数为40。��
  
  3 讨论�
  3.1 不良执业行为认定内容的系统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目前《办法》所界定的各大类不良执业行为已总体涵盖了实践中主要的、且行为后果严重或较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的问卷认同率达到96%以上,由此可见,《办法》具有很强的系统性。�
  3.2 不良执业行为认定内容的合理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办法》所认定的42种不良执业行为中,97%的问卷调查认为“41项不良执业行为界定清晰”,92%的问卷调查认为“剩余的1项不良执业行为界定清晰”,由此可见,《办法》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3.3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办法》所规定的大部分认定程序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值得提出的是,针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值为1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这2项认定程序,分别有52%和67%的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可行,明显低于其他认定程序的认同率。�
  3.4 抑制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成效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目前《办法》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总体上有助于今后避免再发生此类行为”的总体认同率达到93%以上,但个别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有待进一步完善。如超过10%的调查问卷显示,《办法》对“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予以记1分”的规定不能完全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行为。由此可见,《办法》对不良执业行为具有比较强的抑制作用。�
  
  3.5 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频率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办法》所界定的大部分不良执业行为偶尔发生”的填答率远远高于“经常发生”的填答率,这足以体现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偶发性和散发性。�
  3.6 医疗机构与卫生监督部门的问卷差异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医疗机构与卫生监督部门针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对“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率”的认识,卫生监督部门对“《办法》认定的各类不良执业行为经常发生或偶尔发生”的填答率远高于医疗机构。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卫生监督部门所处的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作为被监督者的医疗机构从主观上更倾向于这种不良执业行为不发生,扮演监管角色的卫生监督机构则更关注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管,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主观倾向于不良执业行为可能会发生。
  综上所述,《办法》在系统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成效性等方面总体均达到要求,但在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方面,部分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针对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散发性的特点,应适时适度加强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力度。��
  4 参考文献�
  [1]卢春燕,粱新初.在卫生监督中卫生标准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职业与健康,2007,23(15):1344-1345.�
  [2]于青,舒德峄,姚元庚,等.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现代预防医学,2006,33(4):646-647.�
  [3]冯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析\.解放军医院管理,2009,16(12):1125-1126.�
  (收稿日期: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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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jianghuazhici/huiyizhuchici/2019/0330/44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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