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沙平合并解郁化痰安神合剂治疗精神分裂症临床观察】 丹芩消郁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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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的 观察洛沙平合并解郁化痰安神合剂与单用洛沙平维持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及安全性。方法 将9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研究组用洛沙平减半剂量合并解郁化痰安神合剂,对照组单用洛沙平维持剂量不变治疗,疗程8周。使用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副反应量表(TESS)评定疗效和安全性。结果 8周后两组患者PANSS总分及因子分与治疗前比较明显下降(P0.05)。研究组与对照组的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分别为22.2%、71.1%,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The incidence of side effect of the study group and the control group was 22.2%and 71.1%respectively,there exsisted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P0.05)。诊断标准:西医诊断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中医证候辩证参考文献中“狂证”:证属痰火扰心,心火亢盛。纳入标准:符合诊断标准,正在使用治疗量的抗精神病药洛沙平(81.6~136.2 mg/d)且症状已有缓解PANSS减分率25%左右。排除标准:合并严重心、肝、肾、内分泌系统等躯体疾病,或可能干扰实验评估的疾病,妊娠、哺乳期妇女。
  1.2 方法
  1.2.1 治疗方法 对照组口服洛沙平(115.3±22.2)mg(Loxapine,浙江海正药业公司生产)。研究组口服洛沙平(114.3±23.3)mg,入组后2周内将洛沙平剂量减半,在减药初期即合用中药解郁化痰安神合剂,组成:柴胡12 g,郁金9 g,半夏12 g,天南星9 g,石菖蒲12 g,远志12 g,川芎12 g,酸枣仁15 g,牡丹皮12 g,白芍9 g,茯苓12 g,龙骨、牡蛎各15 g,甘草6 g。研究期间两组患者均不用除洛沙平以外的抗精神病药物,睡眠困难者可在夜晚酌情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
  1.2.2 疗效评定 治疗前及治疗后第2、4、6、8周分别评定PANSS。以PANSS作为主要疗效评价指标,并以PANSS的减分率评定临床疗效,PANSS减分率=(治疗前总分-治疗后总分)/(治疗前总分-25)×100%。减分率≥75%为临床治愈,51%~74%为显著进步,26%~50%为进步,≤25%为无变化。
  1.2.3 观察指标及方法 治疗前及治疗后第2、4、6、8周分别评定PANSS各因子分及总分的变化情况,且8周后评定副反应量表(TESS),结合体检来观察副反应情况。于治疗前及治疗后8周进行体检(包括体温、血压、心率、呼吸等)及实验室检查(包括心电图、血尿常规、肝功能等)。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分析,计量资料的前后比较采用用配对t检验,计量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 根据PANSS的减分率评定疗效,研究组显著进步11例,进步20例,无变化14例,总有效率为68.8%;对照组显著进步9例,进步20例,无比变化16例,总有效率为64.4%,两组间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PANSS评分比较 见表1,治疗8周后,两组患者的PANSS总分及因子分与治疗前较均明显下降(P0.05)。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不同时间PANSS评分比较(分,x±s)
  
  组别例数治疗前2周4周6周8周
  总分研究组4582.78±18.3278.53±15.8674.78±16.46�*64.38±17.78�#49.83±13.51�#
  对照组4583.21±17.8879.58±15.2475.32±16.75�*68.52±17.24�#48.23±14.28�#
  阳性症状研究组4536.92±13.8232.29±10.6431.73±10.76�*26.45±10.75�#16.84±11.64�#
  对照组4537.28±11.7433.25±11.6731.26±12.37�a26.76±11.43�#17.85±11.38�#
  阴性症状研究组4518.56±7.2517.79±6.4316.87±7.7614.76±6.54�*12.43±6.42�#
  对照组4518.36±6.6517.74±4.7317.12±7.5415.35±6.64�*12.49±6.52�#
  一般精神病理研究组4529.75±10.3225.37±11.4424.78±9.65�*20.53±10.76�b18.65±11.45�#
  对照组4529.34±10.4626.17±9.3624.36±9.26�*21.85±10.36�b19.15±10.42�#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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