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决策需要公民参与 [提升我国行政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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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决策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全局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的决策也直接牵涉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本文重点探讨提升我国行政决策中公民参与对策。
   关键词:行政决策 公民参与 对策
  
   随着行政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行政及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将会有更长足的进步,这是一个大的走向。决策的民主化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一个由浅至深的过程,一个由粗糙至精细的过程,民主参与形式在现代政治与现代民主中应该不断地走向法制化与制度化。结合我国公共行政的现状为更好、更实质性地实现公民参与和决策民主化,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公民教育,促进积极的公民参与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但是人多地广,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富裕程度总体一般,尤其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生活水平低下,农村辍学率居高不下;同时社会整体教育资源相对稀缺公民受教育机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一方面应该立足国情,大力发展生产力,丰富社会物质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吸收国外公民教育的经验,创出我国公民教育的新局面,促进全民政治法律素养的迅速提高,使公民参政议政能力得到实质性提升,为民主决策提供基础性条件。
   通过提高公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觉悟,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来为公民提供大量的行政相关信息,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和公民对信息的敏感度,提高公民对信息的接受、处理和反馈能力,提高公民对行政事务和行政信息的辨别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公民参与文化,使公民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政府的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
   2.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消除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体制障碍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曾经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揭示了我国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的五大弊端:即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及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从实践上看,这些弊端主要集中在决策领域,表现为决策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民主和论证环节,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作用得不到真正的发挥。而要消除这些弊端就必须对旧的决策体制进行深刻的批判和改革,打破决策者对决策权的过分集中。为此,我们要尽一切努力来创造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各种机制。
   2.1拓宽公民参与行政信息公开机制
   我国九十年代以来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己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部分地方相继通过规章级别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公民的请求权作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进一步实质性地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决策的广泛且充分的论证,力图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作为促进公民参与的物质条件,网上工程、电子政务主要着眼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方便民众,体现政府的治理理念的转变,但在实践中却出现形式主义和生搬硬套的现象。
   2.2建立政府回应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回应机制是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前提条件。在政府决策中,所谓的回应就是要求政府对公民关于政策的意见、要求、支持等做出反应,使政府能够在洞悉社会最新的发展动向、了解最全面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准确的决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因此,政府在制定行政决策时,必须增强政府对民意的代表性和回应性。
   2.3完善社会议政机制
   我国在行政决策领域中所提及的议政权就是要求公民在政策制定中表达个人看法和意见,使政府决策体现公民的利益;在政策执行中公民可以自由的评价政策,政府从公民的评论中获得反馈信息,以此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避免严重错误的发生。议政权既是民主决策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民主决策的根本保障。公民如果没有议政权或根本不行使议政权,那么民主决策就变成了一种口号,根本不能保证行政决策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因此,完善议政机制,发挥公民的议政权是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必然要求。
   3.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为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提供制度保证
   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公示制度虽已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这些制度有待进一步充实与完善,应该通过法律将听证、咨询、公示的适用范围、代表产生程序效力等问题明晰化,加强这些参与机制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公民全面有效参与的实现与这些机制应有效力的充分发挥。随着行政现代化,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总体将会在扩大。如80年代后期,美国学界大力主张应该进一步扩大听证的范围。民意调查、座谈会、群众意见会、民主评议是搜集民意几民情的有效、简捷途径,但是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过于随意、走形式化等问题。为克服这些问题,应该将这些措施的实施制度化,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举行与否、程序如何、意见如何落实到决策中,克服使用这些方式的随意性和不正规性,以符合现代行政的特征。应该加快立法,力图实现听证程序的系统化、制度化,完善我国的决策听证制度。
   4.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约束和规范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行为
   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制化就是指公民在参与行政决策时要按照法律和规则的要求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制度模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做保障,好的决策体制会被破坏,错误决策依然会出现。因此,要保证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必须将我国迅速发展的公民参与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约束和规范公民的参与行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卜贞子.政策制定与公民参与[J].中国行政管理,2005(2)
  2.蒋云根.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M].上海:东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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