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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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一、不良贷款清收范围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市各部门、各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 成的不良贷款。

 (二)各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市政府、各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四)各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五)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

 (六)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不良贷款清收原则

 (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实际借款人、用款人 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 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还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三)现金还款与以物抵贷相结合。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贷款本 息的,不足部分可以物抵贷。

 (四)落实债务与明确债权相结合。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 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三、清收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从 20*年 9 月 20 日开始至 20*年 12 月 31 日结束,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年 9 月 20 日至 20*年 9 月 31 日。市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 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收方案。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政府 部门、事业单位和各镇政府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清收工作进行部署。

 (三)清收阶段。20*年 11 月 1 日至 20*年 12 月 20 日。对催收阶段不能主动 还款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1、公告清收。催收阶段结束后,对不能主动还款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通 过电视等媒体以及在借款人所在单位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限 期偿还贷款本息。

 2、行政督促清收。对公告清收后,仍然不偿还贷款本息的部门、单位和村集 体,由清收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或落实还款计划。对不 偿还贷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村干部,由单位负责同志采取约见谈 话等方式督促限期偿还贷款本息。

 3、依法清收。对于公告清收和行政督促清收后,仍然不偿还贷款或不落实还 款计划的,农村信用社集中统一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清收借款人或实际使用 人的贷款本息。

 4、总结阶段。20*年 12 月 20 日至 20*年 12 月 31 日。清收工作结束后,领 导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认真总结,于 20*年 12 月 31 日前,上报吉林省清收农村 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 员,在下设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照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不良贷款清单,清收工作实行领导分级 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各镇政府及部门;各镇政府负责村委会;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的 工作人员。

 (三)鼓励清收。对于清收措施落实到位,清收效果明显的镇,农村信用社在信 贷投放上给予倾斜;对于清收效果明显的村(屯),农村信用社优先进行信用村(屯)评 选,并在信贷额度和利率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协调配合。市农村信用社要把清收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加强 沟通与协调。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考核了解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贷款不还情况;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诉讼案件,在诉 讼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法院积极给予支持,抓紧立案和审理;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 良贷款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办;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打击报复清收工作的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 处;对农村信用社提出立案的涉及清收不良贷款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并侦 办;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相关税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 定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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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shiyongfanwen/qitafanwen/2023/0406/580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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