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能保障农民收入吗?——基于情景依赖下的保险失效与有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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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康,何蒲明

(长江大学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3)

自然灾害一直威胁农业发展。农业保险能够将农户独立抗击风险的内在对冲转变为保险契约下的外在配置,是当下农业发展中重要的“稳定器”。然而,自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围绕保险构建的农业支持体系却一直呈现“供需双冷”状态。既然农业保险具有较好的制度优点,为何农户参保热情依然低迷?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对农户的效用存在理论与现实上的较大差距,其中,农业保险是否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当下保险政策科学规划与发展的重要议题。

现有的涉及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研究大多以垂直框架进行,但从作用机制看,这些研究均忽视了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赔付至少需要保标受损的制度约束环境。从设计初衷看,农业保险主要发挥风险分散功能,但近10年将其作为福利的制度在实际上弱化了保险的本质。《美国农业法案》直至2018年才将农业保险的功能由稳定收入延伸到平稳增长与收入保护计划,可见,农业保险首先应发挥收入保障的基础作用,而非直接跨越到增收。因此,关于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研究框架需要再次定位。2019年10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与运行机制。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回归到制度约束环境与设计初衷来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益进行评价,以期为提升我国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与发挥精准保障效果提供理论指导与现实参考。

1.1 文献回顾

学界关于农业保险对农民效用的研究,主要围绕保险特点、农户禀赋、政府配合3方面进行,研究结果存在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农业保险制度有效论、失效论与有限论3种观点。

1.1.1 农业保险有效论

农业保险有效主要体现在制度需求有效与供给有效。在需求有效方面,农户符合风险厌恶假设,有为保障收入而进行风险管理的动机。关于供给有效:国外研究认为,农业保险能促进农业生产,并使农户赚取额外净利润来提高收入,在面对重大灾害时也可降低农户重返“贫困陷阱”的概率;
国内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可以发挥再分配功能并将一部分国民收入传递给农户,从而增加农民收入,而补贴政策在促进区域保险密度发展的同时,也可推动农民纯收入与家庭经营收入提升,且来自宏观与微观数据的实证均验证了两者间的正向影响。

1.1.2 农业保险失效论

不明确的增收机制引发学者对农业保险福利作用的质疑。(1)从保险缺陷看,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较高交易成本的问题影响农业保险效用发挥。而且,高保费、低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弥补农户受灾的损失。(2)从农户特征看,认知偏差与农户分化会扭曲农业保险的供求关系。(3)从政府配合看,“广撒网式”的政策定位会降低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一刀切式”的补贴则会对农业保险产生“补助累退效应”。此外,农业保险存在的福利消耗效应和免赔效应也使农民收入难以得到保障。

1.1.3 农业保险有限论

有限论观点限定农业保险的影响环境。首先,在功能发挥上:(1)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存在保险时间与程序滞后;
(2)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功能由增收转化为平滑收入等支持功能,因此也有部分学者的观点由早期的有效提高农民收入转变为减小收入波动;
(3)限定农业保险对农户发挥增收功能的条件,如合理灾后赔付、补偿模式与一定保额门槛值。其次,在异质性问题上,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在职业分化农户和种植结构间也存在明显差别。

1.2 研究评述

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具有重要影响,学界就此问题在理论与实证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研究。一方面,从理论角度探讨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与无效性;
另一方面,通过实证验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增收与限制作用。但大量研究往往将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与无效性相独立,只考虑特殊性,而未考虑农业保险失效与有效的统一性。而且,以往框架很少考虑农业保险的触发机制,忽视了农业保险对收入影响的约束环境。

综合前人成果,本文首先检视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作用,在收入决定模型中引入外生变量,将农业保险对收入的垂直影响转换为灾害冲击下的调节影响,在回归农业保险功能的同时,客观反映农民收入的变动情况;
其次将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与失效进行统一,分析两者转变的原因,同时进一步探讨如何将失效扭转为有效,以提高农业保险的精准保障效率。

剖析收入结构来源,有助于解释保险效用的差异。参考张伟等的研究,以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为基础,假定某地区农户收入仅来源于农业生产,且产值稳定为,设灾害发生概率为π,不发生概率为1-π,灾害损失率为χ,则农户未参保时的期望收益为

=();

(1)

=π[(1-)]+(1-π)()。

(2)

式(1)、(2)分别为考虑和不考虑外生冲击时农户的期望收益。

将式(2)整理可得:

=π[(1-)-()]+()。

(3)

对比式(3)与式(1)可知,灾害发生时收入效用主要取决于π[(1-)-()],而[(1-)-()]<0,因此随着灾害发生概率与损失率增大,农户的收入效应将降低。由于π和为外生参数,难以预测且不可控,此时农户处于传统的“靠天吃饭”的经营环境,一旦发生灾害必将遭受重创。

理性小农为保障收入会进行风险管理,农业保险便是其可能采用的策略之一。假定投保成本为,赔付为。即使受灾概率非常小,在免赔情况下农户依然要为参保支付成本。在此条件下,参保后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π[(1-)-+]+(1-π)(-)

=π[(-+-)-(-)]+(-)。

(4)

由式(4)可知,的大小主要取决于π[(-+-)-(-)]。由于、的取值在短期内稳定不变,最终取决于赔付与损失值的差值,即-。当>时,增大;
当<时,减小。农户参保是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因此农业保险的基本效用排序应为式(1)>式(4)>式(2),但当水平过低,以及χ未高于免赔率等时,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保障作用难以体现。

Wright等认为,以往对农业保险的分析遗漏了部分参数。在推行保险前,农户已有一些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非农就业),农户的收入结构不仅包含经营收入,还涉及转移、工资收入。因此,在式(4)的基础上引入工资收入与政府补助。设工资收入受农业灾害影响的期望收益为,政府补助受农业灾害影响的期望收益为,则在风险冲击下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π[(1-)-+]+(1-π)(-)+[+(-)](1-)+[+(-)]。

(5)

式(5)中:为经营收入稳定情况下的非农收入,为受灾时农户为弥补损失而进行的非农收入,为基础补贴,为政府灾后补助,为交易费用率。由于农业自然再生产存在周期,而非农转移能较快获得更多收入,因此依靠非农收入来弥补损失比依靠经营收入更合理。的大小取决于-,即损失额与保险赔付的差额,差额越大,农户依靠来补偿损失的冲动越大。同理,的大小亦与-有关。但是,劳动力转移具有鞋底、信息成本等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增大也会降低非农收入的期望产出。[+(-)](1-)反映了考虑交易费用后的实际工资产出。

为分析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效用,用对求导:

(6)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d/d>0,d/d<0,d/d<0,d/d<0,d/d<0。基于式(6),将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入的影响分为3部分:(1)农业保险对经营收入有正向调节影响;
(2)采用非农收入进行损失补偿会削弱保险的效用,而劳动力转移交易成本增大将降低非农收入对保险的替代作用;
(3)政府补助也会削弱农业保险对总收入的调节效应。由此可知,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是否具有保障效应,是受规避风险工具环境、农业生产与非农就业环境约束的。

综上,将本文的研究框架归纳为图1,并提出如下假设:,农业保险能够降低灾害对农业经营收入的冲击,对经营收入保障作用有效;
,受非农收入、政府补助等传统规避风险路径的补偿、替代效应,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入的保障作用失效;
,考虑到交易成本,在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区,非农收入对总收入的保障作用失效,农业保险对总收入的保障作用回归有效。

图1 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逻辑框架Fig.1 Logical framework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s impact on farmer’s income

3.1 数据说明

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保费收入排名世界第二,为农业部门规避风险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将考查的省级面板数据的时间维度设定为2006—2018年。农业保险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EPS三农数据库。

3.2 变量说明

3.2.1 被解释变量

选取农民总收入与经营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一方面,农民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产出,农业保险直接作用于保标受损,保标直接与农业产出相联系,因此选取经营收入反映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直接效应;
另一方面,经营收入只是农民总收入的来源之一,而结构化下的农民收入是多元的,在农户分化与兼业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选取总收入进行分析可以揭示农业保险的保障效应是否会被其他收入所替代或挤出。

3.2.2 解释变量

选取农业受灾面积作为解释变量。原因包括以下2方面:一是农业保险的触发机制是保标受损,选取受灾面积能较好地体现农业产出遭受灾害冲击的强弱,这也是衡量保险赔付的关键指标;
二是本文主要研究农业保险的调节作用,需要在模型中加入外生冲击变量,而灾害气候等自然现象往往难以观测与衡量,在统计中也并未将农业灾害气候进行特殊记录,基于数据可得性的考虑,选取受灾面积作为农业自然灾害现象的可观测变量。

成灾面积与绝收面积是对农业受灾面积的细化统计,农业受灾面积与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为检验稳健性,选取这二者作为替代变量。

3.2.3 调节变量

选取农业保费收入与农业保费收入水平(后文分别简称为保费收入与保费收入水平)作为调节变量。我国农业保险的统计较为单一,目前以子科目统计于保险数据库中。在农业保险中:保费收入属于规模指标,可以体现不同省份的承保规模与整体参保情况;
保费收入水平以各省份的保费收入与农村人口之商表示,突出了保险覆盖的密度强度。

为检验稳健性,另选取保险赔付与保险赔付水平作为替代变量。在分析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异质效果问题上,引入农民工资收入与转移收入作为传统规避风险的调节变量。

3.2.4 控制变量

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1)城市化水平,以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衡量。城镇化是当下影响农村发展的重要制度变迁,不仅会通过增加农产品需求来提高农户的经营收入,也会促使农户职业分化,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2)产业结构,用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农业产值占比)衡量。农业产值与农民收入有着重要联系,由于农业部门产值在总产值中绝对量较低,且增加值比重逐年下降,因此农业产值占比与农民收入增长呈反方向变动。(3)城乡收入比,以城市收入与农村收入之比衡量。城乡收入比能够反映二元体制下城乡发展的差距,不合理的城乡收入差距不利于农村收入的良性增长与发展。(4)财政支农强度,以支农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财政支农作为社会再分配手段,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5)政策虚拟变量。2015年后,国家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政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收入。以2015年为时间节点,之前赋值为0,之后赋值为1。

将所有变量(=403)的描述统计结果整理于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3.3 模型设置

为验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保障作用,设置如下固定效应模型:

(7)

式(7)中:下标为省份,为时间;
为控制变量个数;
表示农民收入,可分解为经营收入与总收入分别进行估计;
为农业受灾面积;
为农业保险;
表征一系列的控制变量;
、、、、为待估计系数;
为扰动项。

为避免量纲差异导致估计有偏或出现异方差问题,在进行后续分析前,将所有数据均进行对数转换。

为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另引入门限模型:

,=+,(,≤)+,(<,≤)+,(,>)+,。

(8)

式(8)中:为示性函数,、为门槛值,为模型误差项。将示性函数与交互,以便于对农业保险的调节作用进行分解,在验证稳健性的同时可进一步观察调节效应是否存在门限升级。

4.1 描述分析

为初步分析农业灾害与农民经营收入的关系,及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以受灾面积为横轴、农民经营收入为纵轴,并以保费收入平均值为界,分组绘制拟合点线图(图2)。可以发现,在高于保费收入平均值的水平下,拟合线的斜率最小,说明农业保险能调节农业灾害对农民经营收入的冲击。但图形描述仅属于感性理解,还需进行实证检验。

a,农业灾害对农民收入冲击的全样本拟合;
b,低于保费收入平均值水平下,农业灾害对农民收入的冲击效果;
c,高于保费收入平均值水平下,农业灾害对农民收入的冲击效果。a, Impact of agricultural disasters on farmer’s income for all samples;

b, Impact of agricultural disasters on farmer’s income at levels below the average of premium income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 Impact of agricultural disasters on farmer’s income at levels above the average of premium income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图2 农业灾害与农民收入关系的拟合图Fig.2 Fitting plot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agricultural disaster and farmer’s income

4.2 基准回归

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将各模型的基准回归结果整理于表2。其中,模型1~3针对经营收入进行分析,模型4~6针对总收入进行分析。省份效应在各模型中均固定;
年份效应仅在模型2、3、5、6中固定,在模型1、4中未固定。从各模型的校正决定系数判断,模型的整体解释能力较强。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只考虑省份固定效应而不考虑年份固定效应时(模型1、4):对于农民经营收入来说,受灾面积在5%水平上具有显著负向影响,保费收入在1%水平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对于农民总收入来说,受灾面积的影响不显著(>0.1),而保费收入依然在1%水平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当同时考虑年份固定效应和省份固定效应后(模型2、5),受灾面积对农民经营收入、总收入的影响方向与显著性水平不变,但保费收入对农民经营收入和总收入的影响均变得不显著,对经营收入的影响方向甚至改变。这可能是因为,农户参保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若当年保标未达受损情况,农户将难以获得赔偿,因此对经营收入的影响可能变为负。保费收入对农民总收入的回归系数变得不显著,可能是因为政府补助减小了农户的参保压力。上述结果说明,当前农业保险确实没有达到增收效果。

本文主要考查农业保险的调节作用。在模型3中,保费收入与受灾面积的交互项对农民经营收入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农业保险的确削弱了农业灾害对农民经营收入的冲击,假设成立。在模型6中,保费收入与受灾面积的交互项对总收入的影响系数接近于0,且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在多元收入结构下,农民工资收入和政府救助等规避风险的路径对农业保险的功能实现了替代与挤出,在多样规避风险工具环境下,农业保险对农户总收入的调节效果甚微,假设成立。

4.3 稳健性检验

以下采取2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1)替换变量法,即对解释变量和调节变量进行替换;
(2)更换模型法,采用面板门限模型对交互项进行分解估计。

4.3.1 替换解释变量

用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替换受灾面积,做进一步统计,将结果整理于表3。替换变量后,交互项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和影响方向与前文一致,说明结果稳健,农业保险对灾害冲击下的农民经营收入保障有效,但对总收入保障无效。

表3 基于解释变量替换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4.3.2 替换调节变量

用保险赔付、保费收入水平与保险赔付水平替换保费收入进行估计,将结果整理于表4。交互项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和影响方向与基准回归的结论相同。此外,从回归系数判断,相较于农业保险的规模指标,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保费收入水平与保险赔付水平)对农民经营收入的保障作用更大。

表4 基于调节变量替换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4.3.3 门限估计

交互项虽可验证某变量随另一变量变化对因变量的影响,但本文为双连续型变量交互,容易造成交互识别失误,从而对主效应产生误解。为检验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保障作用的稳健性,进一步开展门限估计,将农业保险作为门限变量,以充分识别农业保险的调节效应(表5)。具体地,在模型7~10中,分别以保费收入、保险赔付、保费收入水平、保险赔付水平作为门限变量。

表5 基于门限估计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依次通过了单门限和双重门限假设,但拒绝存在三重门限(>0.1)。由模型7的回归结果可知,随保费收入增长,自然灾害对农民经营收入负向影响的系数逐渐减小。从模型8~10的回归分析结果也可发现,保险赔付、保费收入水平、保险赔付水平亦具有门限效果,且与保费收入的门限效果一致。对比发现,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保费收入水平、保险赔付水平)的门限值跨度比保险规模(保费收入、保险赔付)大。上述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农业保险保障作用的稳健性。另外,分析结果还显示,农业保险对农户总收入的保障作用依然不显著,但限于篇幅,未予报告

4.4 内生性缓解

受灾面积为外生冲击变量,在本研究中代替不可观测的农业自然灾害现象,具有随机性与不可控性,有理由认为不存在内生性问题。但是,农业基础设施水平等内部发展因素可能会影响受灾面积,且农业保险也可能受个人情况而影响保标范围,由此本研究也可能会因内生性问题而影响估计结果。经统计分析,用于检测“是否存在内生解释变量”的豪斯曼检验统计量为132.01,在1%水平上拒绝不存在内生变量的假设;
因此,借鉴相关研究,分别以受灾面积和保费收入滞后项为工具变量,采用工具变量两步法(2LS)与两步最优广义矩估计(2LS-GMM)做进一步分析(表6)。

表6 工具变量法估计结果

首先,以农民经营收入为因变量,受灾面积的一阶滞后项为工具变量,分别采用2LS和2LS-GMM进行估计(模型11~12);
然后,以农民经营收入为因变量,以保费收入的一阶滞后项为工具变量,分别采用2LS和2LS-GMM进行估计(模型13~14)。可以发现,模型11~14的第一阶段值均大于10,说明所选工具变量非弱工具变量,且Hansen值大于0.1,说明工具变量符合外生性假设。模型11~14的估计结果的系数符号与基准回归相同。最后,以农民总收入为因变量,分别以受灾面积的一阶滞后项为工具变量(模型15)、保费收入的一阶滞后项为工具变量(模型16),采用2LS-GMM进行估计,交互项的系数依然不显著。限于版面,2LS的估计结果不展示。

通过基准回归与稳健性检验可知,农业保险对农民经营收入保障有效,但对总收入保障无效,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调节效应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而农户的总收入结构多元,非农收入、政府补助等路径都属于农户传统规避风险的方式,工资收入与转移收入会补偿总收入,从而减小经营收入损失对总收入的冲击,导致农业保险对总收入保障失效。但在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和非农就业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考虑到交易成本,以及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当灾害冲击时,农业保险对总收入的保障回归有效(表7)。

表7 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异质效果的原因估计

工资收入对农民的经营收入有负向影响,表明二者间存在替代关系,说明务农与非农间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工资收入与受灾面积交互项和转移收入与受灾面积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均为正,表明当灾害对农民总收入产生负向冲击时,能够起到保障作用的是非农收入与转移支付而非农业保险,传统规避风险方式替代并挤出农业保险的调节效应,由此假设成立。但在劳动力就业条件较差的西部地区(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和重庆),工资收入对总收入的调节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西部地区的非农收入就业环境较差,且劳动力转移交易成本较大,因此对农民总收入的保障失效。而在粮食主产区(黑龙江、河南、山东、四川、江苏、河北、吉林、安徽、湖南、湖北、内蒙古、江西和辽宁)与高作物播种区(即高于全样本农作物播种面积均值的省份),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入的调节效应回归有效。这可能是因为,农业经营收入在该地区占比较大,农业保险的作用得到发挥,由此假设成立。由此可见,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入的保障效果因地区、环境而变,非农就业、农业经营收入情况等情景影响农业保险保障效应的发挥。

为进一步观测农业保险对收入的保障效果,采用边际分析法对其调节作用做线性预测(图3)。随着农业保险规模与发展水平的提高,灾害对农民经营收入的冲击效果逐渐减弱;
随农业保险规模增长,灾害对农民总收入的冲击效果并未受到影响,农业保险对总收入的保障失效;
随农民非农收入增长,灾害对农民总收入的影响逐渐降低,再次验证传统规避风险路径替代了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入的保障作用。在粮食主产区与高作物播种区,随农业保险规模扩大,灾害对农民总收入的负向效应降低,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回归有效。此外,虽然图中显示,边际效应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较高阶段对收入有产生正向影响的趋势,但该效应并未通过原假设,说明目前农业保险尚不具备宏观增长效应,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发展下的功能升级。

图中给出的是平均值及其95%置信区间。a,不同保费收入下,灾害对农民经营收入的边际效应;
b,不同保费收入水平下,灾害对农民经营收入的边际效应;
c,不同保费收入下,灾害对农民总收入的边际效应;
d,不同工资收入下,灾害对农民总收入的边际效应;
e,在粮食主产区,不同保费收入下,灾害对农民总收入的边际效应;
f,在高作物播种区,不同保费收入下,灾害对农民总收入的边际效应。其中:粮食主产区包括黑龙江、河南、山东、四川、江苏、河北、吉林、安徽、湖南、湖北、内蒙古、江西和辽宁;
高作物播种区是指高于全体样本农作物播种面积平均值的省份。The mean value and its 95% confidence interval were shown in the above figures. a, Marginal effect of disasters on operation revenue under different premium income;

b, Marginal effect of disasters on operation revenue under different premium income level;

c, Marginal effect of disasters on total income under different premium income;

d, Marginal effect of disasters on total income under different salary income;

e, In the main grain-pro areas, marginal effect of disasters on total income under different premium income;

f, In the H-crop planting area, marginal effect of disasters on total income under different premium income. The main grain-pro areas consisted of Heilongjiang, Henan, Shandong, Sichuan, Jiangsu, Hebei, Jilin, Anhui, Hunan, Hubei, Inner Mongolia, Jiangxi and Liaoning. H-crop planting area referred to the areas with higher crop sown areas than the average crop sown area of all samples.图3 农业保险调节效应的边际预测Fig.3 Marginal prediction of moderating effec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与以往视角不同,本文基于外生触发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框架,试图将农业保险的收益评价回归到制度设计初衷,探究灾害冲击下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保障效果。主要结论如下:(1)在灾害冲击下,农业保险对农民经营收入保障有效,对总收入保障失效。原因在于,传统规避风险路径对总收入进行了补偿。(2)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相比保险规模保障农民收入的效果更好,但门限值跨度却高达9.7倍,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难度更大。(3)非农收入等传统规避风险路径替代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入的影响,但在非农就业条件较差、劳动力转移成本较高的地区,非农收入对总收入的保障作用失效,在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区,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入的保障回归有效。农业保险保障的有效与失效受地区生产环境影响。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推进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启示。(1)厘清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目标定位,提高保障效率与服务能力。农业保险作为重要的规避风险的工具,需要明确阶段目标与实际产出效果。“广撒网”式的目标定位过于宽泛,部分功能暂时难以实现,可能会降低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和政府补贴效率。因此,要谨慎考虑推行保险高级功能,在农业保险实现保本功能的基础上逐步研究其促进增收的机制。(2)优化农业保险推广结构,加大对微观农户的支持力度。改善农业保险推广结构,在促进区域保险绝对规模扩张的同时,注重“提标、提质”,提高保险发展水平。保险绝对量可能来源于规模农业主体的贡献,而保险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小农会产生一定的资金压力,更需要政府进行扶持。(3)注重区域农户生产、收入环境差异,因地制宜,精准保障。由于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会受到非农就业与农业生产的约束,因此要注重、倾向非农就业市场劣势地区和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地区的保险推广与政策支持。此外,在就业环境较好和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次要收入的地区,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已经存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工具,不宜过度进行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而应在保障农户收入的基础上考虑保险投入的产出效益,进行合理政策安排,避免资金浪费与过度保障。农业保险安排应考虑地区生产情景。(4)探索多元路径规避风险,创新农业保险参与模式。任何路径的目的都是要减小灾害对农民的冲击。除农业保险外,传统路径也能发挥效用。因此,可从农村居民收入多样化入手,在促进收入多元的同时,探讨农业保险等金融工具与非农收入等传统路径相结合的模型:一方面,农户参保与农业经营相分离,使农户可进行非农就业;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进行生产或委托,给予参保农户的土地一定收益。保费可由政府补贴、土地经营成果与农户自我承担综合缴纳,但这需要更深入的利益分配与机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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