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城市:重塑城市空间,培育市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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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欣月

截至2020年底,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60%,这意味着我国人民的大部分生产生活实践都在城市中完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各类问题也更多地表现在城市空间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通过空间的差异状态表现出来的。揭示差异、批判差异,是以现象学为基础的空间社会学研究的主要追求。”[1]城市作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集中了各类要素与关系,这种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城市时间焦虑、城市空间碎片化等“城市病”均是矛盾在城市的具体表现。要探索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需要先探寻这些问题的起源。实际上,以上“城市病”是城市空间非正义的具体体现,而城市空间的分化对立、市民城市权利的丧失则是这些空间非正义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人民城市理念的提出,正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镇化道路中出现的各类空间非正义现象的回应。

城市作为一个空间的集合体,内含多种依据不同标准划分的空间,这些空间相互区别,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互转化,能否有机地将这些空间整合在一起,将影响这座城市是不是服务于人、是否能够繁荣发展。齐美尔、福柯、列斐伏尔等人都认为空间是一组社会关系,正是空间内部事物的互动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实践赋予空间意义。列斐伏尔指出“空间是一个社会现实,就是说空间是一组关系和形态”[2]。他通过对二战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与再生产关系的分析,提出资本主义社会空间中存在着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之间关系的特殊表征,“这些表征让一些关系彰显出来,使之成为前台的、公共的、公开的关系;
让另一些关系被压抑,成为隐藏的、秘密的关系。”[3]依据这些关系而划分的空间,例如社会空间和家庭空间;
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等,呈现出一种对立状态。对此,福柯表示“或许生活仍被一些特定的、无法破除的对立所统治,它们仍然未被制度与实践摧毁。”[4]但在列斐伏尔看来,这些对立关系在现实世界中是辩证统一的,正是现实世界中具体的生活实践将这些关系统一起来。在他看来,社会空间是“空间的实践”“空间的表象”和“表象的空间”的三位一体。[5]可以简单地将“空间的实践”理解为在某一的空间的具体条件,以及在其中发生的一切具体的实践活动,例如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政府对这一空间的规划等;
“空间的表象”对应着由专业人士构建出来的抽象的空间概念,“是被概念化的空间,是科学家的、规划师的、城市学家的、技术官僚式的土地商人的以及什么工程师的空间。……在这里,空间的概念倾向于一种被设计出来的符号体系”[6]。这种空间表象在现代社会中往往掌握着规划、塑造、改造城市空间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也一般掌握在“科学家、规划师、城市学家”等人手中;
“表象的空间”则被看作是被支配的空间,这种空间是以具体的日常生活为基础,容纳具体的生产生活活动,并可为居民感知到的、感性的空间。

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理论正是在对巴黎城市问题反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官僚对城市进行的毫无想象力的建设与规划,以及城市对弱势群体和工人毫不留情的边缘化,都证明在当时的巴黎,城市权利越来越被从城市居民、从人民手中被剥离,而落入了掌握财富、专业知识等特权阶级手中。社会空间中的“空间的表象”与“表象的空间”呈现出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1968年爆发的运动可以理解为市民对这种不平衡关系的一种反抗。

现代都市的规模化发展似乎不可避免地造就了一组组对立关系:城市居民不可能人人都千百万计的提交一份城市规划图纸,城市的具体规划必须由专业人员——例如城市规划师来完成;
物理上有限的城市空间,导致其内部的各类空间用地不得不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城市公园的建设必定会侵占私人住宅的用地。然而,当这种对立关系被放置到一个统一的城市建设目标与准则下时,他们就会呈现出辩证统一的关系状态,而非对立冲突状态。同时,与之相应的城市空间也将被有机整合起来。这一目标即人民城市理论强调的“人民城市为人民”。当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脱离了这一目标准则时,社会空间中三类关系的动态平衡就会被打破,现代城市的各种城市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这种不平衡关系在现代城市建设中集中表现为城市空间差异性的缺乏:规律而平直的城市街道、整齐划一的写字楼与公寓楼、千篇一律的购物中心和商街,每一座城市的布局看起来都相差无几,甚至连建筑物的配色都没有差别。城市作为自然物与人造物的统一体,人的想象力在现代城市建筑与空间布局中似乎被磨灭了,城市不再具自己的特殊品格、不再具有文化特色,也不再具有吸引力。亨利·丘吉尔在对比古典时期、哥特时期,以及现代的欧洲城市建筑时表示,现今的城市缺乏一种联系感与创作力,“今天,在城市民用建筑中根本就没有尺度感,它只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大家伙,本身就没有意义,对周围其他元素也没有任何意义。它既不是理性的,也不讲究逻辑,仅仅是机械的。”[7]显然,人的发展和审美需求在这样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中被忽视了。早在1830年在美国的《科学与艺术》杂志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就批判了城市规划的机械的、缺乏想象力的重复:“想到这座城市中一段接着一段毫无变化,谁又不会厌倦这种到处都是一样的东西呢……人的体验才应该是有关讨论的指引依据。”[8]戴维·哈维将这种城市建设想象力的低下的现象称为“无地方性”。这种城市显然不符合人的期待。事实上,这种“无地方性”正是由于城市居民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缺位造成的,人民的需求目的被忽视了。鳞次栉比的高耸楼房并不是为了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而是为了满足开发商对他所购买的土地空间的剩余价值的追求。当城市的建设与规划不再是以人民的需求满足为指向时,这些空间的分化与对立自然就会发生。城市公园作为一种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交往的场所,显然是为居民所欢迎的,它侵占的只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土地剩余价值的追求空间。

这并不是在否定“空间的表象”中专业人员对城市规划的必要性,或是否定抽象的城市秩序和规范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列斐伏尔强调的社会空间中的“三位一体”正是说明了,城市中的抽象的、理性的城市规划逻辑,同具体的、感性的城市社会生活一起组成了社会空间实践,在城市中,这三者的彼此作用推动着城市的发展。“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目标准则约束并引导着这种抽象的城市规划权力的发展,它要求专业人士以人民需求为导向,以服务者的姿态建设城市,积极协调整合城市中的各类空间资源。这种准则下的城市空间建设将有效避免城市空间分化为相互对立、冲突的空间状态,安全、卫生、优美的城市空间不再是相对稀缺的城市资源,只为少数人所享有;
城市居民有平等地参与城市规划与建设、享受城市空间的权力。

如果说“人民城市为人民”是对拥有专业知识的城市规划者提出了要求,那么“人民城市人民建”则是对市民的城市权利回归需求的回应。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城市居民生活在城市空间中,但并没有城市空间的实际控制权,这种失控尤其体现在城市空间中不受控制的土地买卖行为。此处的“不受控制”并非指土地买卖不受法律规则制约,而是指“控制土地使用”的缺乏:政府从居民手中收购土地,再将开发权倒卖予开发商,开发商不会以居住为目标对土地进行开发,城市中包括休闲、审美等职能的生活空间将由此遭到挤压。市民的城市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剥夺。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是一种“哭诉”也是一种诉求,即对城市问题反思并进行改造的权利。哈维将城市权利明确为“一种按照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另外,改变城市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力量的运用,所以,城市权利是一种集体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9]但在现代化城市中,如何将零散的、独立的、个体的社会需求凝聚成集体的需求,同时将这种需求转化为集体的“城市权利”,这二者都并非易事。从齐美尔在《大都市和精神生活》中对柏林市民的社会交往模式的描述可以看出,货币经济导致都市人对人际关系的考察偏重于实用主义,同时,现代化城市中的人必定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现象和巨大的城市压力保持冷漠和麻木的态度,或说是保持“含蓄的精神态度”,从而适应这种城市生活。这种态度将致使市民进行消极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流动,“这种冷漠的结果是,甚至经常不能清晰地知道多年来哪些人一直是邻居。”[10]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仿佛是一座座缺乏联系的孤岛,对城市权利的追求要求培育市民精神、激发人民主体自觉。这种冷漠的态度与市民间相互隔绝的状态必须被打破,从而将市民团结起来,去争夺城市权利。

列斐伏尔和哈维都认为城市权利是需要争夺的,城市中种种空间非正义现象,正是因为权力和资本垄断了对城市和权利的定义权。“城市权利只是一个空空如也的符号,取决于谁给他填充上意义。”[11]哈维指出要让权利的内容服从市民的意志,而这种意志源于市民的生活、体验和感知,从这个意义上城市的权利是实践的权利。[12]

要争夺城市权利,需要人民觉醒这种争夺权利的主体自觉。但在现代城市空间中,这种自觉在权力与资本的侵蚀下逐渐消失了,即列斐伏尔强调的“空间最深刻的矛盾”——空间使用者的沉默,资本主义抽象空间有一种意识形态功能,通过不断对使用者——市民进行教化,使之难以感知自己的边缘地位,从而处于沉默状态。[13]市民不再具有反思和提出问题的能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镇化进程中,要再度激发起这种主体自觉,则需要城市治理者对市民精神进行培育。

市民精神的培育要求市民建立一种对所在城市的认同感,以及与其他同在一座城市居民的联系感。也就是建立哈维所说的“空间意识”或“地理想象力”,这种意识将“赋予个体识别自己所处的空间和地点的能力,并将个体的所处空间和所见空间联系起来。这种意识或说‘地理想象力’使得个体能够辨认出他自身与社区、国家,乃至是与那些使用街头帮派语言的人之间的联系。同时,这种意识将帮助人们塑造并运用空间创造能力,并有助于他们理解他人打造的各种空间形式的意义。”[14]本身在城市化进程中,不仅城市的地理空间的不断拓展,城市作为一种精神空间也不断地印入市民的脑海中——人的日常生产、生活组织和活动越来越多地在城市中发生,城市逐渐形成了属于城市人的共同的城市记忆和城市价值观。但这种“共同记忆”似乎在与“货币理性”和“精神含蓄”的对抗中被淡化了。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对空间的修复[15]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不公正现象又不断吞噬着这种“共同记忆”。城市居民最终不仅没能夺得城市权利,还丧失对城市日常生活的把握。“人民城市人民建”正是通过提升人民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参与意识,使市民把握自己的日常生活走向,享受城市建设成果,并通过这一建设过程培养起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加强市民之间的联系。事实上,市民精神培育的这一过程就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空间的分化与对立情况,因为市民的建设将提升城市空间的差异性,“空间接触能够改变社会互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空间中的群体流动有助于削弱空间的分化”。[15]市民精神培育的过程也将逐步巩固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唤起其争夺城市权利的主体自觉。

“人民城市人民建”一方面要求培养人民的城市品格,使其拥有建设、享受、维护城市的主体自觉和能力。它力求政府控制空间内的权力互动,并逐步将空间建设的权力归还给人民;
另一方面要求现有的治理者通过程序设置逐步培养起人民的市民精神和主体自觉。“人民城市不仅彰显城市发展的主体价值,而且指向人民主体的空间展开与实践。……城市发展不仅是空间实体的生长、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关涉主体的发展与实现。”[16]人民主体自觉与城市建设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现代城市权利的回归要求市民有这种争夺城市权利的主体自觉,而人民城市的建设也将不断加强这种主体自觉。通过对城市空间中不公正现象的逐一消灭,人民将在城市建设中获取满足感。以人民对城市体验和评价作为城市发展好坏的标准,打造人人共建、共享的城市空间等举措都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激发。人民城市理论解答了我国城市建设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确立了人民在城市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为这种主体自觉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该理论还为这一过程提供了方向指引,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城市建设和治理具有人民属性,人民城市理念的显著特征则彰显了我国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联系。[17]

列斐伏尔对城市权利的强调,正是因为城市的权利并不为市民掌握,市民或许生活在一座城市中,并在其中展开相应的活动,进行一定的社会实践,但这一切都是在被规划好的、分化的社会空间中进行的。城市规划专家对城市空间机械地划分没有考虑到市民的生活诉求,这种划分内含着的、并不断表露出来的空间的不公正分配,将导致市民的反抗。市民对城市权利的争夺指向对这种不公正的反抗,并追求更美好生活的世界。人民城市理论的提出将一边从治理者角度制定策略缓解城市空间的非正义现象,一边培育市民精神,最终提升城市中人民的主体自觉,推动人民争夺城市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空间的不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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