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分析研究——以湖北省属高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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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昭

(武汉轻工大学管理学院)

在高等教育和体制转型阶段,大学与政府、社会和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使得大学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国家希望借大学章程制定为契机推进大学规范治理,于2011年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全国地方高校章程建设工作推进,2014年10月湖北省教育厅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7所高校的大学章程,此后几年陆续审议通过了省内高校的章程。本研究主要通过对选取的样本章程中学生权利的内容进行文本分析,探究湖北省属高校的章程中有关学生权利现状,并对未来新的章程修改工作中学生权利的部分提供思考和建议。

本研究所选取的18所省属大学章程是来自于湖北省教育厅在2015年—2016年审核并发布的公办本科院校。包括(按发布时间)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三峡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武汉体育学院、湖北师范学院、长江大学、江汉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和湖北美术学院。

其基本框架为:序言、总则、举办者和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学校功能(职能)、学生、教职员工、学校与社会、资产经费和后勤管理、学校标识、附则。总体看来,本研究选取的18所地方省属大学的章程文本对治理内容覆盖面不同,但都基本满足学校治理活动需求。

大多数高校章程对于学生的定义是相同的,即:学生是被本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唯有湖北美术学院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附加了“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充分展示了学生才是大学的主体。

(一)样本章程中学生权利内容

李晓燕把学生权利分为: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第二性(或补救性)的权利[1]。周旭清把高校学生权利分为三类即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作为特殊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2]。李真认为大学生权利由受教育权、普通民事权利和接受救济的权利构成[3]。

本研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利用nvivo11对样本章节中的学生的权利进行分类编码。把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即受教育权以及其大学教育中的延申;
二是学生作为校园生活的主体,作为学校的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学校多元化的共建管理,即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大学生治理权利;
三是救济权利,即第二性权利。

分析发现,样本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内容,分布在学生和部分民主管理等章节中。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均有专门的条款给予明确规定。这些关于学生权利义务内容的话语表述虽然稍有不同,但涉及的范围基本相似(见表1),其中学生权利内容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受教育权及其拓展。

表1 样本章程中学生权利种类的材料来源(大学数)及参考点

(一)文本相似度高,话语笼统

章程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在于权利观念在章程话语中能否客观有效地予以呈现。我国是先有大学后有制定章程要求,受思想和时代局限,章程文本上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条款相似程度高。湖北省属高校章程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办法》制定,这使得各高校的大学章程有同质化取向。章程彼此之间的权利内容规定、话语表达也高度相似,基本照搬《办法》维持在6-11条之间。其次是文本话语笼统。以湖北工业大学章程为例,其规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根据规定申请各级各类资助;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里的“按规定、各级各类、其他”词语,语义模糊,指向不明,缺少可操作性。由此可以看出,湖北省属高校的章程对于学生权利规定的内容呈现出趋同、保守、传统、缺乏特色的特征。

(二)对学生主体地位不够重视,学生权利表达不全面

受我国传统教育思想和原有体制的影响,一直以来学生权力都处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夹缝中,使得大学生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从样本章程中学生权利条款的内容分布状况可以发现,仅67%的学校章程设有学生专章,且一般都是置于中后部分,有关学生内容平均占比仅为8.42%。相比较而言学生章程更加关注学校的内部体制建设而非学生主体。

对学生主体地位不够重视的第二个表现在于章程对学生权利的内容规定不全面且学生行使的权力十分有限。其一:权利表述不完整;
其二:学生权利内容不明确、种类少。章程内条款表达是不完整的,仅明确了其中的一部分权利内容,没有体现上述法规的精神。如《规定》明确了学生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样本章程对这四权的表述都有不同程度省略,乃至于回避不提。另外是对于学生个人权利内容的忽视,例如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教师选择权等学习自由权和表达权,有关学生个人各方面信息的隐私权,监督学校及教师活动的权利,参与制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的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等等学生主体权利。样本中只有1/3的章程有专业选择和课程选择权,仅1所高校规定了对任课教师教学评价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组织的设置层级低且运行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在组织体制中或者与学生权利义务合并为一章节。通过分析样本章程中学代会的内容文本可以发现:虽然样本章程均提出设学生代表大会,但是仍存在很多缺陷,其一,对于职责权限规定,章程的规定仅围绕着学代会内部的管理,对于学校层面的公共事务只用“提出意见”“讨论”“收集”和“反映”等浅层次参与词汇,并没达到学生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等高层次治理参与。唯有长江大学表述在学代会的职责用到“参与”“决策”这一高层次参与的语词。其二,运行机制缺乏可操作性。样本章程中对于学代会内部管理运行,缺乏规范化规定。对于学代会的负责人、组成成员构成与比例、产生方式、议事程序、召开时间等具体化运行事项存在缺失。其三,章程中仅明确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重要形式,而忽视了学生对多样化参与渠道的需求,单一的参与渠道不利于全面收集学生意见。只有湖北民族学院、湖北经济学院两所院校除学代会之外设立学生事务中心,用于统筹学校学生事务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四)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不健全

《办法》第十五条提出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明确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样本大学章程均表达了学生享有表达异议与提出申诉的权利(见表2)申诉范围规定有差异。

表2 样本章程学生申诉权利的表达汇总

其中13所大学章程中提出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
10所大学章程规定学生有诉讼的权利。可见,各高校基本以校内学生权利救济方式为主,同时部分高校肯定校外申诉权。虽然有13所高校有设立申诉委员会,但没有一所高校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范围、审议程序。一般而言,高校权力处于强势地位时,大学生对学校提起申诉或诉讼时,在接受学校及相关人员的管理的状态下,会面对学校及相关人员可能报复的巨大风险, 导致绝大多数大学生在权利被侵害时都不敢采取申诉或起诉的激烈行动。而高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诉的不重视, 缺乏完善的申诉程序,学生在权利遭到侵犯时也不清楚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无法维护到自身合法权益。

(一)立足本校发展需求,彰显学校自身特色

大学特色是对大学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基本功能思考。大学章程中有关学生权利的条款内容雷同、缺乏个性,基本都是对上位法的重复复述。从学生权利的角度来审视章程同质化,说明高校都缺乏对本校现状与未来发展、对学生权利发展性和衍生性设计的思考,只是为了完成教育部要求制定章程,缺乏自主动力。《办法》中展现学生权利只是高校的学生基于教育法律关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大学间资源总量差异会影响了学生权利保护差异[4]。并且每所大学的使命、目标定位、资源总量是不同的,对于学生的权利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内容应在基础权利之上随着学校定位、资源变化而不同,丰富学生权利,突出特色。

实际上, 湖北省高校很多都有鲜明的办学特点和特色学科,如武汉纺织大学、湖北美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等。高校应将自身的办学理念等融入大学章程, 融入学校治理与学生培养当中。因此在制定大学章程时,应根据自身特色、发展目标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境况制定章程,反映大学独属的治理理念,彰显大学章程特色。

(二)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规范学生权利内容

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大学应转变传统观念,将以生为本作为办学的优先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从制度体制设计上维护学生利益。

权利内容的规定是权利实现和权利保障的必要前提。从章程篇幅看,有关学生内容平均占比较少。需增加学生内容篇幅,提高对学生的关注。章程虽然是纲领性文件,但是在根本性的权利问题不应省略,现有章程对于学生权利的表达大多是是零散的、浅表性的、宣示性的[5]。应通过完整学生权利内容表达和细化学生权利内容来全面规范和系统化章程中的学生权利。

一方面,不能笼统地表述为“各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应该细化学生权利内容,明确学生权利类型。以主题分类的方式列举构建和引证,列举应当尽量全面。明晰学生权利范围与限度,并用程序性规定保障学生权利行使的可操作。此外对于学生的隐私权、课程选择权、学习规划权等未涉及的权利应该补充完善。另一方面,大学章程应与时俱进,关注现实中学生权利新诉求。如:学生的个人发展需求,作为学校利益相关者,对于参与学校治理的需求。

(三)完善学生权利表达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是高校学生表达自身权益的重要机构,还是学生行使群体性权力的重要渠道。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的大学章程,规范学生代表大会的制度体系。

第一,明确学代会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其成长并维护其独立性,避免作为学校行政附庸的出现。第二,对原有章程中简要概括的内部组织结构、成员组成、运行机制和学生表达反馈程序做明确规定,促使其公正独立有效运作发挥制度作用。第三,更新治理理念,将“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写入大学章程,突出学生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对学生参与的事项和方式作出规范性要求,以章程落实学生对学生事务和学校事务的参与层级[6]。在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中,不仅要保障学生的知情权,更应赋予其相应的决策参与权力,提高学生的参与层级。此外,大学章程中还应拓展学生表达、参与治理的其他平台,使学生合理利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建立系统的权利救济体系

权利救济是权利维护的一个关键环节,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以申诉为主的行政救济和以诉讼为代表的司法救济。由于学生的时间金钱成本有限,建立健全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重点应是建立与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尤其是校内申诉制度[7]。

完善章程中校内诉申制度,畅通申诉渠道,完善申诉程序。大学章程应以《规定》为指导明确设置申诉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其组成人员、受理申诉的内容、时限、程序、范围进行规范,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流程,使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有章可依。同时保证申诉机构的中立性质,由组织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保障学生权益。大学章程还应规定好申诉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衔接,建立一套连贯的救济机制,对不同类型、程度的纠纷进入不同救济程序。此外,对于重大处分决定应必要的听证程序。最后,高校应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在学生的权利遭受侵犯时应告知申诉程序,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听证,最大保障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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