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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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锋 高长海 张森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在新发展格局的语境下,我国数字经济应在“双循环”框架下进行内外联动式的创新发展,以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同频共振推动数字经济创新走深向实。国际合作是链接内外双循环和驱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一环[1],理应在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在不同会议上强调,“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已经决定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愿同各方合力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我国将拓展与东盟在“数字经济”等新领域的合作[3]、加强与非洲在“数字创新工程”等方面的务实合作[4]、推进与远东地区在“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等领域的互利合作[5]。可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合作将是我国开展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基于这种认识,我国何以在逆全球化回潮和传统国际合作式微的背景下,依托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将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与“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皆为我国“十四五”规划中的重要关切,也均为我国新发展格局建构事业的题中之义。从应然层面讲,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与深化对外开放合作之间有着鲜明的双向正反馈关系。一方面,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及其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在国际竞合格局中的位势,进而能够助推我国经济与贸易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走出去”和“引进来”;
另一方面,对外开放合作可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多的创新动力、机会、场景与资源,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版图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而有望推动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国际规则与标准朝着于己利好的方向修订。在新发展格局下,此二者之间的联系会因国内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任务艰巨和国际竞合形势复杂严峻而更加紧密,国际合作也将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依然存在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链与供应链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有效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凝聚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合力。进一步讲,诸如数字技术研发与治理、数据跨境流动与监管、数字贸易规则与标准制定等世界共性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各国的通力合作,其中伴生的国际摩擦与争端的妥善应对更是需要各国摒弃零和思维、共建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6]。以滴滴出行赴美上市事件为例,其既给我国网络与数据安全敲响了警钟,也对我国在数字经济治理与监管上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国际合作是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一个潜在动力。

现有研究对数字经济创新的逻辑与路径进行了有益探讨。有关数字经济创新的研究大都认为,数字经济是创新的重要前沿,其向纵深发展的关键也在于创新,且其创新发展水平关乎一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其在国际竞争格局中的位势[7-9]。由于数字经济创新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颠覆性强等特点,其须践行以理论创新为先导、以文化创新为底蕴、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保障的综合式创新[7],还需推进与之相适应的监管理念、公共政策和组织模式升级[9]。肖静华等的系列性研究从产品、大数据合作资产、组织结构、技术契约、生产方式等层面探讨了数字经济的适应性创新逻辑,其核心观点是数字经济应在创新过程中不断获取新知,并据此改进创新活动与策略[10]。部分研究关注数字经济创新的潜在负面后果,并主张要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之间的关系[11],注重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探讨与反思[12]。在实践层面,数字经济创新需依托新型基础设施、万物互联网络、产业生态基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共生[13],要重视发挥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以及二者的协同效应[8]。

在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方面,已有研究主要探讨了我国与日本、东盟等APEC成员之间[14-16]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17-18]在诸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则制定、贸易与投资、数字治理等领域开展数字经济合作的前景与策略。这方面的研究主张发展数字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关切,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但如何在逆全球化回潮、传统国际合作式微的背景下形成良性的竞合关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现实问题[19]。部分研究从更为现实的层面论证了我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路径,强调我国对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的重要贡献和意义[20-21],但尚缺乏对国际合作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学理性讨论。在我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背景下,裘莹等探讨了该协定中相关数字贸易规则对我国数字价值链构建的潜在影响[22]。李猛和史小今指出,诸如自由贸易港之类的国内体制改革和国际开放合作的窗口,要注重从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数字经济安全、培育龙头企业等方面探索数字经济创新路径[23]。

上述研究紧紧围绕数字经济何以创新发展以及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等方面的问题展开,其有三点基本共识:一是数字经济创新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其关乎各国国内高质量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二是数字经济创新离不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也离不开各创新主体的共同参与;
三是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国际合作的支撑。应当指出的是,现有研究还存在三方面的不足:首先,既有研究虽已关注数字经济创新这一问题,却对数字经济与创新之间关系阐释不足,特别是欠缺对数字经济为何要持续创新的讨论。其次,数字经济具有天然的开放性,其创新发展涉及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现有研究却大都在国内层面探讨数字经济创新的逻辑与进路。虽已有部分研究关注国际合作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其分析多局限于APEC或“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之内且未聚焦到数字经济创新这一议题上。最后,现有研究在数字经济创新的促进政策层面上对国际合作的重视亦有不足,缺乏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整体把握。鉴于此,本文拟在对数字经济与创新之间关系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探讨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在“双循环”框架内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型经济形态,其表征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数字时代的全局性、根本性跃升。现有研究多朴素地认为数字经济是创新的重要前沿且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也在于创新,却鲜少触及数字经济与创新之间关系,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为何要持续创新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国际合作推进的语境下,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思想,尝试对数字经济与创新的内在共生关系进行阐释。

(一)数字经济在本质上是创新的产物

从广义上看,数字经济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与平台所开展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在数字经济情景下,数据与土地、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具有同等甚或更大的重要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投资新热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命科学技术逐渐成为主导技术群落,“技术—经济”范式也将随之发生革新[24]。上述转变在本质上源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运动对工业经济形态“创造性破坏”的结果。这种正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着的变革与“破坏”既得益于世界各国经济科技发展的共同推进,也有赖于各国间的通力合作以推动实现“技术—经济”范式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全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均衡性、普惠性和包容性。申言之,数字经济是世界范围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驱动下的产物,其创新性集中表现为新技术、新产业、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

(二)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有赖于创新

数字经济的产生及其发展对传统乃至现行的理论、文化、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冲击是颠覆性的,其倒逼着人类社会在诸多未知领域探索新知、寻求变革升级之道。在生产力层面,以人工智能为典型代表的数字技术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其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未充分发挥;
在生产关系层面,现行的制度与规范体系难以适应和规制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与之俱来的诸多问题。相较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上述问题在我国表现得更为急迫和严峻,我国更需以理论、文化、技术、制度和其他各方面革新的合力来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由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共性技术难题的解决和规则标准体系的制定都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加之我国需为数字技术与产品创新提供更广阔的应用场景和市场规模,因此,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创新必将是以国际合作为桥梁的开放式创新。

(三)数字经济能够进一步创新升级

回顾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史,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与更替是赓续不断的,其核心动力源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永恒的、此起彼伏的矛盾运动。当数字经济语境下的生产力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其必然引致生产关系发生与之相称的变革,社会经济形态也终将在二者的协同演进中迈向更高级阶段。尽管这期间必定面临着来自国内与国际、理论与实践、技术与制度等诸多层面的难题,但这种转变是人类历史演进和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必然要求。应当指出,数字经济的创新升级并不会在世界范围内同时发生,而是将发端于数字经济领先国的引领带动和广大新兴经济体的合作推进之中,数字经济落后国将被动地卷入这种创新升级的演进之中。简而言之,数字经济创新的过程将是前进性与曲折性、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其必将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进一步创新升级。

数字经济的创新性及其创新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表明,数字经济与创新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数字经济创新是一个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时代命题,这亟待学界从理论上对其实现逻辑与路径进行探讨。鉴于国际合作在全球及各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的潜在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其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路径。

国际合作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其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总体逻辑是凝聚两个大局的合力,并形成“1+1>2”的聚合效应,进而为数字经济创造出更为“亲创新”和“亲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考虑到认清国内外形势和数字经济创新的特征事实对于厘清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逻辑大有裨益,本文从三个层面论证国际合作推进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国际合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国际合作能够增进国际间互信、分散供应链风险,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在世界大变局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守成国正在通过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和孤立主义等手段维持其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踢掉新兴经济体进一步发展的“梯子”。新冠肺炎疫情的流行以及全球抗疫效果的非同质性更是加剧了各国间的猜忌与戒备,全球“信任赤字”问题也更为突出。以上多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国际多边主义秩序和传统国际合作日渐式微,给全球经济复苏和新兴经济体崛起增添了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科技、规则与标准竞争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各国纷纷加强双边或区域合作以构建并推行符合自身价值观和利益诉求的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体系。近期,美国将更加注重联合盟友共建以美国为主导的单极国际体系,前沿数字技术研发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权争夺将是其关注的战略重点①美国相关智库的研究报告亦表达了相似的观点:美国的美中关系科技工作组于2020年发布的《应对中国的挑战:美国的技术竞争新战略》和新美国安全中心于2021年发布的《掌舵:应对中国挑战的国家技术战略》,都明确将中国视为美国科技发展上的竞争对手,并主张加强与盟友合作以保持美国的科技领导地位。参见Biden J R.“Why America Must Lead Again-Rescuing U.S.Foreign Policy after Trump.”Foreign Affairs,No.2,2020,p.64.。可以预想,美国及其盟友意欲构建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是以延续其霸权为目的、以忽视甚至牺牲他国发展权为代价的,难以满足广大新兴经济体对发展与合作的迫切需求②新兴经济体更需要国际合作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新兴经济体长久以来面临着科技发展滞后、产业门类不齐全和市场规模优势不足等现实问题,因而对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二是新兴经济体往往在经济与科技上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和封锁,这在很大程度上倒逼和促进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合作;
三是新兴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提高了其在各种国际组织与平台中的位势,也极大地提升了其参与甚至主导国际合作的积极性与能力。,也不利于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国更需要持续拓展和深化全球伙伴关系网络,并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合作体系。这是因为国际合作的进程是增进理解互信、强化伙伴关系的过程,有助于化解各方在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上的分歧与摩擦,从而更好地发挥数字经济对加强国际经贸纽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深度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既能够分散守成国对我国实施技术封锁和产品禁运的风险,还能够协同合作伙伴推动形成兼顾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不同利益诉求的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规则体系。此外,数字经济也将是中国同守成国合作的潜在重要领域,毕竟中国市场是全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版图。中国作为国际多边主义秩序的坚定支持者,有意愿也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供给公共产品、推进国际合作、与世界各国共商共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有望为自身乃至全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创造更加均衡有序的国际环境。

(二)国际合作有助于改善我国数字经济创新的国内环境

国际合作有助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构建,进而改善我国数字经济创新的国内环境。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遵循,其至少在如下三个维度上与国际合作对数字经济创新的推进效应相联系。其一,新发展格局的基本要求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深化对外开放合作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是实现该要求的重要路径。“双循环”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链接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进国内国际在市场、贸易以及创新要素、主体、政策等诸多数字经济创新方面的联动性与互补性。数字经济的多元链接能力则会加速资源要素流动和市场主体融合,疏通“双循环”堵点[6]。根据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至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将达到10%,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质量将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其二,新发展格局建构的关键在于畅通“双循环”,国际合作有助于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着有效释放数字经济疏通“双循环”堵点的作用。国际合作一方面能够带动引领国内合作,推动国内各类数字经济主体加强专业化分工协作、整合优化配置资源,从而产生优化供给、升级产业和扩大内需的效果;
另一方面,国际合作会倒逼国内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新发展格局建设提供支撑。进一步讲,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将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和更有利的政策环境,也将优化国际合作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其三,新发展格局的建构要以科技自立自强为支撑,而后者的实现需要增进国际合作、数字经济创新以及二者间的良性互动。这主要是因为国际合作和数字经济在科技研发、生产、应用和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且国际合作和数字经济创新之间也互为正反馈关系。上述可见,国际合作与数字经济创新的良性互动有助于我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这反过来又会强化国际合作对国内数字经济创新的推进效应。

(三)国际合作能够有效解决各国数字经济创新中的共性与个性问题

首先,数字经济具有天然的开放性,国际合作是其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支撑。数字化技术与平台使得数字贸易成为可能,而数字贸易本身就是不同经济体间的分工与合作。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占服务出口的52.0%,占总出口的12.9%。全球贸易的数字化极大地提升了全球经济的网络性与互联性,也对各国经济的开放性与协作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数字经济在技术、规则等层面尚未发展成熟,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前所述,前沿数字技术目前大都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其发展本身就带有风险与不确定性,还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安全和伦理道德上的难题[12]。在诸如数字贸易、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等规则方面,各国的价值取向与政策安排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围绕相关规则制定主导权的争夺已然成为当前各国间博弈的重点内容[25]。在这场竞争中,美国依托的是强大的科技创新实力,欧盟凭借的是较为完善的制度规则设计,而中国则具有完备的产业基础和具有活力的市场[26]。应当指出,任何国家都尚不足以独自推进上述议题的妥善解决,也难以在风险点爆发时完全置身事外。进一步讲,世界各国都无法脱离全球数字经济网络,各国通力合作是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域共性问题解决的必要途径。最后,国际合作能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提供技术、人才、经验等方面的支持。尽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位于世界前列,但在以技术研发、人才支撑和创新转化为表征的数字创新竞争力方面还与美国有一定的差距[27]。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优势在于“应用端”,国际合作能够通过开辟国际市场不断拓展市场规模、用户数量和应用场景,进而维持我国的这一优势。国际合作还能推进我国深度融入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网络,并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引进数字技术、人才等要素,借鉴他国数字经济创新经验,从而获取“创新端”的竞争优势。

以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既是我国顺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之举,也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我国推进国际合作既能有效促进自身及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包容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也有助于推进全球国际合作事业、维护国际多边主义秩序,乃至加速世界大变局的破局。概言之,以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做法兼具实践价值、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

如前所述,世界正经历国际秩序失常与国际合作式微的困境,美国将在科技上“跑得更快”,更注重与盟友合作①与我国所倡导的平等互利、开放共赢的国际合作不同,美国与其盟友之间的合作往往具有鲜明的不对等性、排他性和进攻性。和与中国“局部脱钩”[28],我国在数字经济的“创新端”仍面临诸多“卡脖子”的技术难题。在此背景下,依托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符合我国及其他各方的共同利益。结合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经验教训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现状,我国应在“双循环”框架下,对外开展平等互利的开放合作,对内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二者的合力推动国际合作赋能数字经济创新的实践,助力我国在国际合作中培育形成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优势。

(一)围绕数字经济创新,开展平等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

各类数字经济主体要正视国际合作及其在数字经济创新中的作用,并在国际合作实务中践行以下三点。其一,将国际合作视为培育共识、增进理解和加深身份认同的开放性进程。这实际上是强调国际合作的公共产品特性、弱化国际合作中的权力结构色彩、凸显各方在合作框架中的能动性,因而从根本上有别于国际合作的“霸权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其二,开展平等、互利和共赢的国际合作,既不能指望通过国际合作从国外获取先进技术,也不能不计代价地对他国施以援助[1]。其三,国际合作需要各参与方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因为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各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可有效促进争端的妥善解决、提升合作共同体的质量与韧性。“一带一路”倡议是将国际合作视为平等、互利、共赢、开放和互动之进程的范本,我国要在“一带一路”倡议和新型国际关系的框架内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国际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注重与各国构建和强化伙伴关系,以期促进我国成为数字经济创新的策源地和创新要素集聚地,推进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的整体发展,同时助力解决全球在治理、信任、和平、发展上的赤字问题。考虑到我国所倡导的国际合作是非排他性的,加之需涉及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全局,我国需在全面推进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实施重点突破策略。否则,博而不精的国际合作难以达到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预期目标。因此在国际合作对象方面,我国要注重选择布局战略支点并发挥其支撑、示范和引导作用,力争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战略支点的选择通常需要考虑本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地理、政治经济、安全等内容)与地缘关系两个方面[29]。在国际战略支点的选择上,我国要注重运用“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既有国际合作平台,并将各方与我国当前的合作伙伴关系程度纳入考虑范畴。

(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高效的国内合作支撑国际合作

我国数字经济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发展差距[30],在数字经济相关的制度规则、体系等方面的差异仍较为显著,这将极大地制约我国海量数据资源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的发挥,也会限制我国整体的对外开放合作水平。在理想状态下,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应在国内各类发展主体的群体性崛起中迈向纵深,因为即使是华为、阿里巴巴这样的数字经济头部企业也需在国际竞争中获取其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上下游企业的辅助与支撑。余淼杰在论及我国何以在新发展格局下深化改革开放时指出,我国应并举推进“对外改革”与“对内开放”①需要说明的是,这一举措与我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不冲突。一方面,改革与开放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国对内对外工作皆需重视二者的推进与落实;
另一方面,在新发展格局下,我国确有推进国际秩序体系改革完善的责任和打破国内区域间、城乡间、行业间壁垒的需求。参见余淼杰:《开放领域的工作主要有四个重点——新发展格局中的全面开放》,《北京日报》2021年4月26日第9版。。在数字经济创新层面,对内开放要求我国围绕制度规则、要素配置、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的技术和数据市场。相应地,要加强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需求侧管理,努力消除国内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壁垒,为各类数字经济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与政策支持,推进实现东中西部高效联动和梯队发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式发展以及创新资源在不同部门间的需求与供给动态平衡。此外,对内开放合作还需关注平台经济的垄断认定与规制问题[31],其关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均衡性与可持续性。在国内战略支点的选择上,要在明确我国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合作目标与需求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自贸试验区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层面的政策红利。同时,要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战略支点,以更好地发挥其承启链接、资源集聚与跨境流动作用,防范其对支点之外的合作产生挤出效应。总之在“双循环”框架下,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有赖于国际合作与国内合作的协同联动机制,既要以国内合作奠基和支撑国际合作,又要以国际合作“反哺”与指引国内合作。

(三)立足现实问题,有序推进兼顾全局与重点的国际合作

1.围绕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全局展开国际合作

考虑到数字经济范畴的广泛性及其创新的复杂性,以助力其创新发展为目标的国际合作应至少涉及理论、文化、技术和制度这四个维度。在理论方面,我国应鼓励各类学术研究团体与个人基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实践和实际需要,归纳总结和提炼研究问题,并积极就此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例如,数字经济创新的缘起、特征、路径与后果等问题都值得国内外理论界与实业界的共同关注与合作研究。在文化方面,我国应推进诸如教育、旅游、出版、会展、娱乐等领域的数字化合作,以文化交流与数字化合作增进各方之间的了解与互信,进而润滑和增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合作。在技术方面,我国应持续推进开放式创新,加快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前沿数字技术研发、生产应用与推广的全链条落实国际合作进程。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的目的,是要推进国际先进技术在我国各行业实践中的应用,有学者指出,要加强与国外最早一批开始研究区块链技术的知名研究机构和组织交流合作,学习并推动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32]。为此,国际数字科技合作要处理好开放合作与自主创新之间的关系,其中最根本的是要以科技自立自强为依归,唯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我国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在制度方面,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制度设计,推进国际数字经济规则标准体系建构与完善合作。这一合作应是以国内数字经济制度的创新升级为前提的,其反过来也应能促进国内数字经济制度体系的完善。

2.重点布局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标准体系的合作

现有的国际规则与标准体系相对滞后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需要,新的规范与标准体系亟待建立。围绕数字经济规则与标准制定权的争夺已然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这既是各国间在数字经济与数字科技发展实力上的较量,也是对未来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的抢占。由于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呈多极化发展趋势,各国对相关规则与标准的竞争态势是胶着的。以美国、欧盟和中国为例,这三大经济体分别在数字经济的“创新端”“治理端”和“应用端”具备鲜明的比较优势,且它们都有意愿与能力参与甚至主导数字经济规则与标准的角逐。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体系往往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这使得各国需要在博弈均衡的状态下共同推动国际规则与标准的建构。我国参与国际制度设计的起步较晚且经历了渐进性的发展过程,即由单纯地遵守利用规则到主动参建规则再到致力于变革既有制度、构建新制度的转变[33]。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我国日益认识到参与甚至主导国际规则与标准建构的重要性。在新发展格局下,我国要在新型国际关系框架下更加注重围绕规则与标准体系展开国际合作,并积极就人工智能发展原则、数字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数字贸易与数字税收规则、数据跨境流动与监管、规制数字经济的法律伦理等问题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推动构建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利益诉求的国际数字经济规则标准体系。

数字经济既是创新的产物,也有赖于通过创新支撑自身发展跃升至更高阶形态。国际合作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进而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国际合作能够助力我国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建中国新发展格局,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另一方面,国际合作可推动各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共性与个性问题的解决,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和数字经济治理提供更为丰富的机会、资源和应用场景。在实践层面,我国对外要开展平等互利的开放合作,对内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国际合作的内容既要覆盖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全局,也要对国内外战略支点和国际规则标准体系重点布局。应当指出,国际合作与数字经济创新是两项复杂的进程,国际合作推进我国数字经济创新的实践路径也应随着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数字经济发展演变而转换。因此,如何灵活、有效地以国际合作为媒推进数字经济创新,仍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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