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科技出海东南亚的实践、反思及提升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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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慰曾

中国金融科技的对外输出是近年来金融行业惹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 至2021 年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中明确鼓励对外输出中国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产品和服务。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中国金融科技的对外输出,特别是对东南亚的输出具有必要性。这种输出有助于以市场化的方式强化与东南亚国家的技术联系和经济合作,通过树立行业规范的形式强化中国标准的认可度,提升金融科技行业的国际话语权。反思金融科技出海模式的结构性失衡与制度性危机,对优化国际金融治理、培育中国的国际金融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文章首先回顾中国金融科技在东南亚国家的发展进程和主要领域,对金融科技输出的内容、风险与制度成因进行分析,以期解决金融科技出海的合法性难题与本土化危机,推动金融科技输出的可持续发展。

东南亚国家具有对外开放和金融产业结构以银行业为主导的特征②李健:《东盟十国金融发展中的结构特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年,第10—20 页。,新兴金融业欠发达。第三方研究报告显示:东南亚国家正成为全球金融科技者们的投资热土。①See Ernst &Young,ASEAN Fin Tech Census 2018.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在核心技术、产业发展、业态创新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②李伟:《金融科技蓝皮书: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年,第10—376 页。不少国内金融科技公司纷纷出海,以项目合作、控股或收购等方式参与东南亚的金融科技化建设。

(一)探索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科技对东南亚国家的技术输出具有民间先行、市场探索的特点。在早期阶段,它集中于电子商务领域,以移动支付为主要载体,该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移动化和数字化的特征③钟鸣长:《东南亚金融科技生态系统发展潜力与提升策略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2 期。。这一时期的标志性事件为腾讯、阿里等企业在东南亚国家的投资活动,逐渐形成了互联网购物、交通出行、网络保险、线上支付等领域的支付优势。据统计,越南有超过150 家的金融科技公司运用现代技术提供金融服务方案,其中大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控股。④Mark Fenwick etc,Regulating FinTech in Asia,Springer Singapore, 2020,pp.115.此时,监管者愿意以开放的政策和宽松的环境为金融科技提供支持。譬如,越南2014 年修订的《投资法》将民间信贷基金和微型金融机构纳入享受法定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之中⑤越南《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和投资地区。1.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领域:……(13)民间信贷基金;
微型金融机构。,对外商投资采取了放款市场准入、扩大优惠政策、简化行政流程的便利条件。

相比于民间自发的技术输出和产品输出,来自官方的交流主要集中于金融基础设施或制度规范的领域。如中国银联与合作者在2015 年正式帮助老挝建立了国家银行卡支付系统。⑥佚名:《中国银联、国开行助老挝建成国家银行卡支付系统》,中国证券网,news.cnstock.com/news,bwkx-201511-3637926.htm。通过签署正式协议、举办金融峰会、签订合作备忘录等形式,中国金融科技强化了中式标准的海外影响力。在与缅甸支付联盟确立中国芯片卡为当地银行卡标准后⑦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课题组:《“一带一路”金融标准走出去》,《金融电子化》2018 年第10 期。,银联宣布与涵盖东南亚诸国的亚洲支付联盟达成芯片卡标准的授权合作⑧金融电子化编辑部:《银联技术标准“走出去”再获新进展》,《金融电子化》2016 年第11 期。,进一步扩大了中国标准的应用领域。政策化的道路具有大众知名度和覆盖度较低的特点。然而,官方的交流活动树立了中国金融技术和产品的模范标本,有利于打消其他国家的疑虑,起到了市场推广的作用。

(二)野蛮生长阶段

2017 年是中国金融科技大规模出海的阶段。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商业实践拉近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距离⑨Yos Santasombat,Chinese Capitalism in Southeast Asia,Springer Singapore,2017,pp.1-3.,东南亚成为不少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出海的首要目的地。东南亚大部分国家在金融基础设施、每百人金融账户拥有数、银行覆盖率等方面处于后进状态,但智能手机的普及率较高⑩马近朱:《中国金融科技应差异化布局东盟》,《中国信用卡》2020 年第8 期。,金融科技的相关市场待被开发。同时,金融领域的“倒金字塔”结构限制了低收入人群获取必要金融资源的机会,造成了金融排斥和不平等。来自中国的资本和金融科技公司不仅有助于东南亚国家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而且以可获得的金融服务、高效简便的流程满足了低收入人群在支付、信贷或理财方面的金融需要,实现了金融深化的目标。

大量涌入的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纷纷聚焦于小额贷款或现金分期业务,利用国内成熟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手段迅速占领了市场。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在传播先进的产品、服务和标准的同时,将行业恶习一并移植到了当地,金融科技输出的负外部性日益凸显。菲律宾当地兴盛的“56 贷”造成了低收入人群的过度负债⑪所谓56 贷,泛指菲律宾当地形成的借5 还6 的交易习惯。此类借贷短期利率固定为20%,但是还款时间可能是一周、一个月或者其他约定的时间,理论上最高年化利率可达约960%。,中资金融机构的介入没有改善利率畸高的问题,反而通过外包隔离不良影响,提升了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尽管当地监管部门制定了牌照制度、董事任职资格、利率限制、资金托管要求、技术安全审批等诸多限制,但是总体来看,这些措施相对宽松。以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针对P2P 贷款的条例观之,其规定单日利率最高不得超过0.8%。①See OJK No.77/POJK.01/2016.与欧美或中国的同类监管标准相比,此标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程度相对较低。印度尼西亚某出租车司机2019 年因为无力偿还债务自杀身亡,经媒体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②Resty,Indonesia’s online P2P loan sharks are driving people to suicide,https://www.scmp.com/week-asia/economics/article/2188185/indonesias-online-p2p-loan-sharks-are-driving-people-suicide.大规模的掠夺性贷款加剧了当地群众的债务,由暴力催收引发的恶性事件加快了东南亚国家的整治运动。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P2P、消费金融牌照的审批日趋严格,相关金融牌照的市场价格水涨船高,2021 年越南更是直接宣布不再颁发新的催收牌照③See Law on Investment No.61/2020/QH14 dated June 17,2020.,当地监管者整治小额贷款或现金业务的决心可见一斑。东南亚国家监管政策的变化使出海的中国机构认识到:想要实现在东南亚国家的长远发展,它们必须改变以往短视的做法,在强化消费者保护的基础上满足监管合规的各项要求。

(三)规范发展阶段

经历了初步探索和野蛮生长阶段之后,中国金融科技对东南亚国家的输出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在越南,数字支付成为金融科技的热门领域。中国企业投资的支付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公共费用支付、移动出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便利。④例如,华平投资公司分别投资了越南的移动支付软件MOMO、印度尼西亚的出行软件GOJEK 等。金融科技不再局限于初始阶段的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开始走向区块链等深度应用领域:平安金融旗下的金融壹账通为东南亚的数字平台和银行提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⑤佚名:《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出海现重磅玩家金融壹账通交半年“成绩单”》,金融号,http://jrh.financeun.com/Detail/index/aid/66620.html。在新加坡,中资企业投资的富途证券凭借主体身份验证等金融技术提供一站式的线上金融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证券经纪和财富管理的业务。此时,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苗头开始出现,科技的应用成功地助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为东南亚金融平台、开放银行等业态创新奠定了条件。

金融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往往会加剧性别、族群与经济的不平等。为了摆脱金融资源的分配差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普惠金融战略。中国金融科技的输出为东南亚国家的金融转型提供了一项可靠选择。然而,因为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和输出的不充分,金融科技的出海活动具有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这种失衡表现在应用领域、发展水平、法律关系和参与主体等多个方面,制约了金融科技对外输出的可持续性。

(一)领域失偏与发展不均衡

金融科技的技术创新或应用能够为既有金融的产品、模式、标准或流程带来重大影响。⑥FSB,Fintech:Describing the Landscape and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March 2016.金融科技的各项板块具有相互促进、优化组合的关系:支付领域的实时清算技术有助于高效发放存贷资金,智能投顾等投资管理科技有助于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方式,交易结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对保障金融安全与效率至关重要。截至目前,中国金融科技对东南亚的技术输出仍主要集中于支付业务和信贷业务⑦秦洪涛:《乘风破浪——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出海东南亚》,《清华金融评论》2019 年第12 期。,金融科技的出海具有领域失偏和发展不均衡的矛盾。

该现象的形成原因是,一些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因为无法满足国内监管的政策要求而被迫出海,部分是因国内竞争压力过大而出海,它们在满足监管合规标准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方面差强人意。金融资源的普及应当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能力分配适当的金融产品,否则便会适得其反。在印度、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爆发的小贷危机已经证明:无视金融消费者异质性、企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金融覆盖率的行为往往会造成金融法律关系的失衡和大规模的坏账。①例如,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作为普惠金融的典范,其在印度推广的普惠金融却造成了大规模的高息逾期贷款,引发了抗议自杀和群体性事件。此时,金融科技没有实现助力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而是停留在小额贷款等快速变现的道路,桎梏了行业深度发展的可能性。

一方面,以支付结算和小额信贷为主要载体的出海模式割裂了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各项业务的联系,未能充分发挥不同业务在内部引流、联合经营、信息共享方面的组合优势,使既有金融结构无法发挥最大的效用。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有限应用造成了技术发展的困局:其一,以信息收集、大数据分析、自动化决策等为基础的金融科技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它们能够深度刻画消费者的用户画像,从而利用消费者的交易习惯赚取利润,作为数据权利人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其二,金融科技成为金融行业进行扩张的技术工具,金融市场上缺乏从消费者保护视角进行的技术开发。从结果来看,技术的不均衡发展造成了利益分配的失衡。当下金融行业处于金融技术革命与信息技术革命的双重叠加期②[英]卡瑞恩·克诺尔·赛蒂娜:《牛津金融社会学手册》艾云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年,第600—616 页。,金融社会化的发展暗含金融促进整体福利分配的要求③冯果、袁康:《金融福利法:金融运行与社会发展互动之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 年第4 期。,中国金融科技的对外输出应当妥善处理技术应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矛盾。

(二)市场化水平高但创新深度不足

中国金融科技的出海首先以移动支付为切入点,这种民间自发探索、自下而上的渐进式输出具有接受度高、覆盖面广的优势。它具有应用创新的特征,往往借助互联网形成规模化的市场④李思敏:《中美金融科技发展的比较与启示》,《南方金融》2017 年第5 期。。在东南亚这样一个幅员辽阔、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的区域,至今仍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未能获得来自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六成以上的交易仍采用现金。⑤See Bain&Company,Google and Temasek,Fulfilling its Promise—The Future of Southeast Asia’s Digital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金融科技的使用打破了时空限制,使当地的小微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数字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在金融科技发展的初期阶段,此类技术能够有效地改善金融服务生态,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践行金融机构在数字时代的社会责任。

相比于世界范围内金融科技的技术迭代,此番中国的技术输出未能体现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成果。其一,全球金融科技从最初的移动支付、网络贷款、股权众筹和数字金融,进一步发展到法定数字货币和稳定币等领域,开始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⑥Sofie Blakstad and Robert Allen,FinTech Revolution,Palgrave Macmillan Cham, 2018,pp.67-228.其二,停留于初级应用阶段的中国金融科技的创新深度有限,无法与金融活动的组织形式、市场竞争态势和监管范式形成结构最优状态⑦徐忠、邹传伟:《金融科技前沿与趋势》,北京:中信出版社,2021 年,第5—27 页。,限制了技术自我升级的可能性。举例观之,目前仅有同盾等少数几家出海的中国公司提供数据分析、反欺诈模型和在线资产管理的科技业务,大部分的出海公司仍止步于探索发展和野蛮生长时期。其三,从长远来看,制度与标准的输出比产品输出更具有生命力。由于无法实现金融科技的升级转型,既有的技术输出固化了中国金融科技落伍的刻板印象。虽然中国金融科技的标准输出在缅甸、柬埔寨和泰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并未实现在东南亚国家的大规模落地。由不当催收引发的恶性事件使当地人民对中国金融科技的认可度不高,培育中国金融科技的国际标准和影响力之任务任重道远。

(三)与监管科技的冲突加剧

全球化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蕴含着自反性的属性⑧[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张文杰、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8 年,第7 页。,金融科技将朝着自我革命的方向反复前进。以不断突破现有生产效率为要义的技术逻辑,与强调金融市场安全下稳健发展的金融逻辑形成了底层逻辑的冲突。来自中国企业的技术输出印证了这一现象。金融科技在信息安全、身份管理、交易模式、反欺诈应用方面高速创造出各种产品和服务,监管科技的应用则需要充分考虑技术风险、研发成本和稳定性等因素①傅强:《监管科技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8 年第11 期。,监管科技相对于金融科技的滞后为金融服务商提供了套利空间。

第一,除了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采用了创新中心、监管沙盒、创新加速器等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冲击,大部分东南亚国家未能有效吸纳监管科技的最新成果。监管科技的应用有助于监管当局构建一个更加包容的监管体系,实现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普惠金融的双重目标。②杨彦龙:《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基于国外文献梳理的思考》,《西部论坛》2018 年第2 期。印度尼西亚金融监管局为了妥善平衡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的冲突,对申请现金贷的企业试行监管沙盒制度,要求完成注册审核、限期试运行等要求后,才会正式颁发P2P 金融牌照。③Suryono R R,Budi I and Purwandari B.,Detection of Fintech P2P Lending Issues in Indonesia,Heliyon,2021,Vol.7,No.4.然而,采用智能报告、数据管理和机器可读的监管模式往往会增加弱势金融科技企业的成本,无法满足相应条件的金融机构将被迫出局,金融机构与监管者的短期冲突加剧。

第二,出海东南亚的中国公司往往对监管科技的合规要求重视不足。其一,在发展初期,无法带来直接效益的监管科技容易为中国金融科技企业所忽视。其二,在野蛮生长期,出海的中国金融机构往往缺乏足够的优质客户,生存的压力迫使它们人为降低了金融门槛与合规标准。其三,当地监管趋紧的变化没有使漠视合规要求的中国金融科技企业转变行为,它们采取了与监管当局竞跑的形式,通过转入地下、提高利率、缩短贷款时间甚至欺诈的方式钻取法律漏洞。④譬如,“前置贷超”起到了类似“贷款超市”的作用。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推荐服务,同时收取费用,但是并不会保证贷款发放的成功率。当遭受警方打击而无力经营时,有的金融公司选择再度出走,奔赴印度、墨西哥和尼日利亚等新的国度。此时,金融科技成为了锁定、管制并惩罚穷人的工具⑤[美]弗吉尼亚·尤班克斯:《自动化不平等——高科技如何锁定、管制和惩罚穷人》,李明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 年,第32 页。,被违法分子应用于规避监管和谋取套利,严重违背了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创新的目的。总而言之,中国金融科技对东南亚国家的输出在初期阶段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一部分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并非完全由技术驱动,而是在监管宽松的时期以漠视监管要求和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谋发展。执着于底层应用的金融科技输出往往忽视了技术背后的伦理价值,严重违背了金融安全和金融公正的原则,技术应用的合理性堪忧。

金融科技为更加广泛的消费者提供了现代化的金融服务,它导致的“破坏性创新”使人们开始正视与金融科技发展不相匹配的制度安排。⑥许多奇:《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东方法学》2018 年第2 期。在中国金融科技向东南亚输出与本地化的进程中,部分机构的无序扩张行为加剧了市场金融风险,当地缺乏经验的监管者和金融知识匮乏的消费者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既有制度规范面临着深刻的自反性危机。

(一)受制于当地监管政策的影响,不确定性大

从全球范围看,妥善处理金融科技创新与维护金融安全对各国监管者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一,金融科技涵盖了支付结算、存贷款资本筹集、投资管理与市场设施四大板块⑦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金融监管研究》2017 年第3 期。,监管者必须敏锐地识别板块内部的技术特征,出台针对性的措施应对相关风险。为了防范非法汇兑行为并有效监管境内的跨国小额支付,越南政府关停了大量未经授权的移动支付工具,在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支付宝和微信在内的中国支付工具。中国的支付企业必须将当地全部业务接入越南官方的中介支付结算机构,使越南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有效核实交易信息。其二,大部分东南亚国家的金融产业欠发达,监管当局往往缺乏必要的治理经验。有关跨境支付、金融远程服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数据保护等新兴难题考验着当地监管者的管理能力。当地监管者所采取的关停整治、高额处罚的措施过于严厉。相反,欧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边界,颁布了包括《反洗钱指令》《跨境支付条例》《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支付服务指令》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①[英]斯特凡·勒施:《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林华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 年,第129—273 页。,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除此之外,当地监管政策的反复变化增加了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使中国金融科技公司面临巨大的政策压力。其一,市场从宽松到趋紧的变化影响了人们对于金融科技行业的信心。监管者在过度开放与过度紧缩的态度急转加剧了金融科技公司的不信任感,使其收紧了行业扩张的脚步,对新兴科技的投资放缓。其二,由于行政决策缺乏必要的协商程序,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堪忧。一味地采取禁止或者大幅度提高准入门槛的行为过于粗暴。当管理突破合理边界后,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只能出走,形成了监管效用的边际递减现象。监管者应妥善处理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冲突,监管的尺度应当适中,否则监管政策将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阻碍,其结果是排除、限制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二)忽视移植金融科技所需的配套制度,合理性堪忧

对于来自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中国监管者构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其一,从金融科技发展的新变化来看,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设立有效规范了非银行网络的第三方支付行为,而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设立弥补了传统征信制度的短板,大大提高了市场化征信的覆盖范围。其二,从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力量来看,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等机构纷纷加入到金融科技的发展浪潮,形成了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平等发展的良性格局。其三,从监管力量来看,中央与地方对金融监管的职能划分日渐成熟,而以行业协会等为代表的主体通过《行业章程》等纲领性文件发挥了自治的作用,由此逐渐形成了监管职能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合理分配,并日益强调软法在引导合规、正向激励方面的作用。其四,对于金融科技造成的新生风险,监管者通过确立准入门槛、刺破分业壁垒、完善数据立法的方式,逐渐规范了金融牌照、穿透式监管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中国金融科技的制度变化呈现出渐进性的特点,具有民间探索、政策先行和法律跟进的特征,从法益目标、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和行政手段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实现了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到兼顾金融消费者保护②林慰曾:《从权力导向到权利导向——论中国消费金融法律制度的流变与展望》,《商业研究》2021 年第1 期。,具有坚持底线、鼓励创新、市场引领的特点。

与此相反,中国金融科技对东南亚国家的技术输出未能有效移植金融科技所需要的配套制度,限制了制度自我修复的能力。由于未能有效强化与金融科技相关的征信制度、违约预防制度、催收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等配套安排,金融的过度深化加剧了市场波动,造成了金融机构财务不可持续、金融消费者成本不可负担的问题,监管政策的快速变化又加剧了市场的混乱状况。在越南,催收行业受到了严格限制和监管,这变相鼓励、纵容了金融消费者不良的交易习惯,减损信用文化的同时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在印度尼西亚,落后的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利于培育统一、高效的国内市场,征信制度、物流体系、技术人才的匮乏均限制了中国金融科技在当地的可持续发展。③林梅、周漱瑜:《印尼数字经济发展及中国与印尼的数字经济投资合作》,《亚太经济》2020 年第3 期。与金融科技在中国本土所发挥的倒逼正规金融机构转型、教育金融消费者和推动征信等配套制度完善的作用相比,中国金融科技在东南亚国家的发展仍然大有作为。

(三)未能形成与传统金融的合理分工,推动制度的深度变革

围绕着支付和信贷这两大核心业务,中国金融科技公司逐渐渗透到东南亚国家的财富管理和证券经纪等环节。执着于产品应用的输出模式未能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良性互动,无法进一步扩大中国金融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当地金融组织法、金融监管法在内的制度变革。

一方面,《巴塞尔协议》给银行树立了严格的约束条件,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具有非对称性的竞争优势,加大了当地传统金融机构的压力。问题在于:其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大多以非银行的身份展开,无须满足有关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规则的约束,分流了当地传统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譬如,银行需要履行标准化的信贷流程,严格审核贷款人的信用水平,因此放款效率欠佳。这促使部分贷款人转向了时效性强、程序灵活的中国金融公司。其二,金融科技的发展没有起到监管者期望的互补作用,反而形成了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挤压效应。譬如,当地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蚕食了网银支付的有限市场,不利于银行等传统机构回收银行卡和银行网络的建设成本。在中国,银行面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竞争采取了降低收费、渠道合作、共享利润的形式,与金融科技公司形成互补效应。双方精准识别了自身的市场定位,金融科技公司进一步强化自身在客户引流、数据提供、系统维护方面的助力作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得以将有限的资源投入高附加值的业务,二者的有效合作形成了合理分工格局,促成了市场的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中国金融科技对东南亚国家的技术输出没有起到本土相似的“边缘革命”的积极作用。在中国,以服务小微群体为重要目标的金融科技逐渐从舞台边缘走向中心,起到了启迪思想和优化竞争的作用。①张曙光:《边缘革命、区域竞争和思想市场——读〈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读书》2014 年第2 期。技术的应用使金融服务不再是富人的专属品,金融平等和公正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它不仅被正规金融机构吸纳,而且倒逼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优化技术水平和服务方式,在监管允许的有限范围内完善了金融科技的各项制度。涉及第三方支付、数据合规、开放银行、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的规范日益丰富。与此相反,中国金融科技在东南亚的输出活动过度重视产品应用而忽视了标准输出,金融科技创新的程度有限,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标准、价值规范的影响力不足,未能促进当地传统金融的深度变革。

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科技在东南亚国家的认可度和影响力,金融科技的输出应当采取技术输出与价值输出、模式输出与制度输出、底层推动与顶层合作并重的形式。

(一)补强金融伦理的价值缺位

传统的法律规范无法及时回应金融科技带来的制度冲击,金融伦理对引导市场价值和重塑金融制度不可或缺。②丁瑞莲:《金融发展的伦理规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年,第201—231 页。在得到监管者的正式回应之前,金融的伦理价值应发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冲突的作用,中国金融科技输出应当补强伦理价值缺位的短板。

第一,补强价值缺位应当落实金融安全的理念和原则。出海的金融服务商应当坚持持牌经营与合规经营,规避行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其一,金融科技的异化违背了金融科技的初衷。部分出海的金融科技公司造成了违规支付结算、非法汇兑、信息泄露和猎杀放贷的问题,对东南亚国家金融科技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其二,中国公司如欲进入当地的金融科技市场,应首先满足当地监管者对资金要求、交易场所、人员资格、运营年限等方面的特殊条件。其三,出海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当地的监管条例,恪守当地关于从业人员守则、市场交易法、金融组织法、金融监管法在内的各项规范。有效落实金融安全原则对中国金融科技的输出至关重要,它将从顶层设计和具体行为上指导出海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二,补强价值缺位还需要践行金融公正的理念和原则,解决金融科技输出的合理性问题。金融公正的理念要求出海的金融机构在进行技术输出的同时,有效保护当地的消费者。其一,经历了1997 年和2008 年的金融危机,东南亚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纷纷将保持金融秩序稳定、预防金融风险和强化消费者保护统一纳入到监管目标之中。③米良:《东南亚国家金融法律环境探析》,《社会科学家》2009 年第11 期。其二,落实金融公正的理念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将在尊重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时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和风险承受度,向金融消费者以恰当的方式披露关键信息并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其三,金融公正的理念暗含了消费者保护原则,它意味着出海的金融服务商将避免短期行为,与金融安全的理念一同实现金融正义的制度目标。普惠阶层往往缺乏基础的金融知识,却对金融科技工具有更强的依赖性,更容易受到误导。此时,金融科技的输出不仅为普惠群体提供了产品或服务的效率价值,而且彰显了金融机构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减缓了消费者的技术负担。

(二)实现金融扩张到金融深化的转变

第一,优化中国金融科技的输出应当引导出海金融机构深耕创新业务。其一,将消费者的金融需要等同于贷款是一种偏见,消费者还需要储蓄、保险和资金结算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①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 Access for all 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The Word Bank,2006,pp.14.出海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譬如,菲律宾发达的跨国劳动输出为国际汇兑提供了丰富的市场,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在当地不应止步于存贷业务。其二,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将形成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赛道划分。此举有利于优化金融行业上下游的服务生态,更好地发挥金融科技的助力作用。其三,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深度创新成为了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之一。从应用层面来看,它为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提供了技术支持。此时,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不仅规避了数字货币的政策风险,而且将技术创新与行业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将金融科技的技术水平和应用领域提高到更高的层次,实现了金融深化的目标。

第二,优化中国金融科技的输出需要发挥社会中间阶层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其一,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日益成为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力量。行业组织采取的倡导、训诫等软性措施能够及时应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变化,以市场化的手段促进法的主动实施和遵守。其二,英国以金融行业协会为基础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提供了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具有方便、经济和效率的优势。从实践层面证明了金融行业协会自我治理的可行性。其三,金融科技发展导致的问题不应完全依赖于监管的整治,出海的中国金融公司应当考虑组建专业的金融科技协会,通过市场的自我控制实现金融科技的规范治理。②[英]罗伯特·鲍德温:《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7 年,第33 页。组建专门的行业协会有助于补缺社会中间层的主体缺位,顺应金融规制深化的转变。它能够团结东南亚国家的中国金融科技公司,以行业协会的形式加强与当地监管者的对话,促成多维主体之间的治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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