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地方管粮官中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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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传南,姜 彬

(齐齐哈尔大学 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近年来,史学界对明代九边年例及其经管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①,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多集中于以管粮郎中为首的内管粮官和年例制度的整体性论述,对外管粮官,特别是管粮道缺乏深入探讨。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考察,进一步厘清明代管粮道的设置分布、任职职掌及更替权责等情况,以期对相关研究有所补益。

(一)“道”的设置与初步发展

“道”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史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1]。而其作为中央监察区的名称,则起源于东魏、北齐时期所设置的临时统辖数州的行台。至贞观十年(626),唐太宗以山川形势,划分天下为10道,遣官分道巡视各所属州县,但此时的道仅是监察区,而并非一级行政区划,且时设时废,并无定制。开元二十年(732),唐玄宗设10道采访处置使,并成为定制,次年又改10道为15道。此时,道的设置数目虽然增加了,但其基本职责仍是作为监察区的中央派出机构,并不常设。安史之乱后,随着唐王朝由盛转衰,对地方的控制能力逐渐削弱。原为监察区的道也逐渐转变成为一级行政机构,并同州、县一起构成了唐代中后期的地方三级行政体制,对后世影响深远[2]。

至宋代,宋太祖因袭唐朝旧制,略事改革,分全国为13道。宋太宗淳化四年(993)又将全国合并为两京10道,但第二年即正式废去道制,改为路制。但在此之前,宋太宗已于太平兴国四年(979)设21路,后又多次变更路的数目。由此可见,至迟在淳化五年(994)前,宋朝一直实行的是“道”“路”并存的行政区划制。

辽朝立国后,设置五京,每京则为一道,下辖府、军、州,可见此时的道实为行政区划。而真正地方监察区意义上的道,则始于元代设置的肃政廉访司。该司原为至元六年(1269)成立的提刑按察使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改称肃政廉访司,其职责主要是监察各道地方官吏。因此,元代的道应是由中央监察区向地方监察区转变的一种过渡形态。

(二)明代“道”的空前发展

明王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在皇权进一步强化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愈演愈烈。为缓和这一局面,明廷进行了多项改革,其中较为重要的就是对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

明初的地方官制基本沿袭元代旧制,即仍设行中书省管理地方事务。但元代行省丞相的权力极大,史载其“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3]。这对明初政权的巩固,乃至中央集权的加强无疑是不利的。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废除地方上行中书省的设置,而改设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分别管理民政、财政,司法、刑狱及一省卫所之军事。“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相互牵制,凡省内重大事务,均须经由三司会议,上报朝廷核准方可施行。

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是一省的最高行政机构。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等十二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别称“藩台”或“藩司”,秩正二品。十三年(1380)改布政使为正三品,后又增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二十二年(1389)定秩,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时又升为正二品,并裁减一人。靖难之役后,明成祖恢复旧制,至宣德初年,除两京外,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

明初布政使司因辖区大而事繁,故于布政使外增设左右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参政、参议二职俱为布政使之属官,参政初设时为从二品,洪武十三年降为从三品,十四年(1381)增置左右参议,秩从四品,并分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等事。

提刑按察使司的主官为按察使,又称“按台”或“臬司”,因俱为风宪官,还称按察使司为“外台”,都察院为“内台”。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怨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4]卷75,1840。按察使的行政地位略低于布政使,在实际设置过程中,按察使司随布政使司而设,共十三按察使司,与布政使司一致。明代的南北两直隶不设布按二司,则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西、山东,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遇有大事,按察使要与布政使和都指挥使会同商议,并申报督抚、巡按。

在属官设置上,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主要设有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等。其中,提刑按察使司的副使和佥事通常会分道巡查所辖区域,称为“巡道”,负责管理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事务。按察使司所属各道,最重要的是分巡道,共69道。明代按察使司的分巡道与布政使司的分守道一样,也属于省与地方府、州、县之间的地方长官,并带有监察的权力。

在明代,仅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全国就有二百余道[4]卷75,1840-1844。各道分管民政、军事、赋役、农田水利等诸多事宜,其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前所未有。因此,明中叶以后的道已从明初的临时差遣之职向拥有固定辖区的地方行政区转化。

明朝立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对北元残余进行了持续的打击,并在北部边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御体制。但靖难之役后,随着北疆防线的逐步南移,频繁南下掳掠的蒙古各部对明王朝的北边地区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并由此出现了边防日重的局面。边防吃紧,则必然增兵,增兵又必须添饷,恶性循环之下,急剧增长的军费支出成为明廷财政的沉重负担。为了统筹管理边军粮饷兼及内地粮储事宜,明廷创设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粮官系统①详情参见范传南《明代九边京运年例银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

(一)明代内外管粮官体系的构成

明代管粮官系统主要由内外两部分构成,内管粮官系统主要是由管粮郎中、管粮员外郎、管粮主事三类户部外派官员构成,而外管粮官系统则主要指的是以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代表的司、府、州、县管粮官,且多由地方各衙门的佐贰官兼任。由于其任职地点多在地方基层,因此也可以称作地方管粮官系统。

虽然设有管粮官的地区不仅仅局限于九边,但内管粮官的设置,尤其是户部的管粮郎中基本只设于九边各镇。外管粮官则遍布十三布政使司,尤其侧重于九边及产粮重地。明代的内外管粮官虽然在设置时间及地点上多有不同,但其所担负的经理钱粮的职能则是相通的,它们共同构成的明代管粮官系统,既开创了一种专门掌管九边各镇经济命脉,负责所有与钱粮相关事项的官僚体系,又初步完善了封建时代军队的后勤供应体制。

(二)管粮道的创设与沿革

以布政使司管粮参政、参议,按察使司副使、佥事所担任的管粮道一职,因是明廷所设品级最高的外管粮官,且分驻各地专理粮饷,因而职责攸关,颇受各方所重。而就目前所查史料,明廷于宣德元年(1426),“令陕西布政使司专委参议一员,监督凉州等五仓,收放粮斛”[5]卷22,149。此亦成为目前所知明代管粮道设立的最早记录。

具体而言,明代布政、按察两司管粮官的具体情况是较为复杂的。

其一,就创设时间而言。由于史料的缺乏与零散,我们难以确定管粮参政、参议与管粮佥事的具体创设时间。但查诸实录与万历会典,管粮参议一职的最早记载是在宣德元年的陕西,职责是“监督凉州等五仓,收放粮斛”[5]卷22,149。管粮副使则是在正统十一年(1446),明廷设山西管粮副使,“管理大同粮储”[5]卷22,149。而管粮参政与管粮佥事初次见诸记载则分别是在正统元年(1436)[6]卷15,281和正统二年(1437)[5]卷22,149。由此可推断,明代省一级管粮官的设置当不晚于宣德朝。

其二,就分布地域而言。管粮道的设置仍是以九边地区为主,但在内地的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山东、河南亦有陆续增设。至正德五年(1510)九月,明廷恢复浙江等十三布政按察使司分守、分巡道的旧制,其中“添设布政使司管粮参议十三员,及陕西佥事一员,浙江、陕西管粮官仍设参政各一员”[7]卷67,1478。据此记载,管粮道此后在全国范围内似已普及开来。而实录与万历会典在此后所记载的管粮道事迹,除作为军事重镇的九边地区外,则主要集中于明代主要的粮食产地,如“天府之国”的四川,“苏湖熟,天下足”的南直隶地区,“鱼米之乡”的湖广与江西地区,中原产粮大省——河南等地区。

其三,就权责职掌而言。布政使司的管粮参政、参议与按察使司的管粮副使、佥事在明代都属于道员一级,多为“三年一代”[5]卷22,150。在实际任职过程中,也多负责九边或内地所辖地区的粮饷事宜。如嘉靖二十七年(1548)八月,宣大总督翁万达上言:“宣大守、巡官俱奉有督催料草、关防仓场之敕。宜如旧分理,其事情重大者,则以关白巡抚、郎中。”[8]卷339,6181嘉靖帝下诏允行。由此可见,管粮道作为外管粮官之首,当在巡抚与管粮郎中的监督下,具体负责九边及内地所辖地区的粮饷事务。

具体而言,管粮道的权责职掌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经管、监督辖区内仓储粮饷

顾名思义,管粮道一职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经管所辖地区的仓储粮饷问题,这在实录和会典中也留下了大量的相关记录。如宣德元年,明廷于陕西设管粮参议,“监督凉州等五仓,收放粮斛”。正统十一年,设山西管粮副使,负责“管理大同粮储”[5]卷22,149。嘉靖十五年(1536),于各边镇增设管粮佥事,会同管粮郎中主管边粮出纳[8]卷190,4002。

此外,与粮饷直接相关联的清查、催缴逋欠,弹劾倒卖军粮及相关积弊,亦属管粮道的职责范围。如正统元年,山西设管粮参政,主管“核边卫仓粮官攒,有作弊者即鞫治之”[6]卷15,281。弘治十二年(1499),命山东管粮参政“查核逋欠”[9]卷157,2824。

2.兼理粮饷相关事宜

除上述的仓储粮饷的职责外,管粮道还兼理粮饷相关事宜。如景泰四年(1453),山东管粮副使就负责“兼理屯田”[5]卷22,140。而万历十年(1582)七月,山西管粮参政更是因“开垦荒田,著有实迹”[10]卷126,2358,而获得褒奖。

如遇灾荒,朝廷多需开仓放赈,于是赈济灾民也成为管粮道的重要职责之一。如嘉靖元年(1522)十二月,湖广地区受灾,当地管粮参议就奉命“核实被灾轻重,分派赈济”[8]卷21,602。

由于盐在军需中的重要地位,管粮道还负有兼管盐池的职责[8]卷120,2858。此外,物料供应必须依赖运输。因此督运船只也是管粮道的诸多职责之一。如隆庆四年(1570)九月,明廷就明令江西、湖广、浙江各布政使司,分“督运船”[11]卷49,1232,保障粮饷的运输和尽量减少损失。

3.兼理军务

作为布政使司和按察司的重要佐贰官,管粮道虽未直接负有军事职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兼理军务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随事更张,发生职掌变化,由管粮道转而成为兵备道,这种情况在明代的中后期出现较多。

4.代理管粮郎中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京派管粮郎中被裁撤时,品级较高的管粮参政、参议甚至可以代替内管粮官中的管粮主事,直接接管管粮郎中的粮饷经理权,继续履行粮饷的管理任务。

如嘉靖七年(1528)十月,提督三边军务兵部尚书王琼上疏,提及“甘肃等卫所仓粮先年设郎中总理,既经革去,须有责成,议将原任凉州分守道移住庄浪,分管庄浪、镇羌一带仓粮。原任甘州分巡道移住凉州,分管凉州、永昌、镇番、古浪千户所仓粮。甘州管粮佥事照旧管理甘州等五卫,并山丹卫、高台千户所仓粮,肃州兵备副使就近管理肃州卫、镇夷千户所仓粮,西宁兵备副使就近管理西宁卫,各监督管粮通判等官,稽考出纳,禁革奸弊,及一应军马、屯田、夫站事务”[8]卷93,2153。

当然,作为外管粮官之首的管粮道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极大责任。仅实录中所见,就有因防范不严、仓粮被盗,出入不明、粮储亏耗等罪名而受到惩处者。此外,由于管粮道常年经手物资钱粮,一些官员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也在实录中留下了渎职塞责,剥害军士,甚至直接侵盗仓粮的记载。

明代的管粮道一职与实录中多有记载的管粮参政、参议以及管粮副使、佥事实为一体,只不过称呼各异。因此,可以认为明代管粮道的设置应是遍及全国的。其中又以九边地区管粮道出现时间较早、权责较重,但其辖区与职掌,甚至名称也随着边防形势与实际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更。现仅以上文中已经提及的延绥靖边管粮道为例进行分析,以见其一斑。

(一)靖边道早期名实考辨

据康熙年间编写的《延绥镇志》记载,明代的延绥镇可以分为西路的靖边兵备道、中路的榆林兵备道以及东路的神木兵备道[12]卷3,338。其中靖边兵备道的管辖区域“起龙州抵盐场十五营堡,为西路靖边道,领保安、安定、安塞三县”[12]卷1,288。

关于靖边兵备道的设置时间,各种记载颇有些混乱。《延绥镇志》虽记载天顺中叶靖边兵备道即已设置[12]卷3,338,但在《明实录》中,却未见万历朝之前出现“靖边兵备道”的相关记载。与此对应的,则是嘉靖三十八年(1559)关于“靖边营管粮佥事”以及最早出现于弘治六年(1493)的“按察使司副使、佥事,延绥靖边营管粮者,每三岁一更”[8]卷475,7964;
[9]卷75,1405;
[13]卷2,26的记载。一为兵备,一为管粮,虽同为道,但却侧重不同。进而考诸史料,明代按察使司副使、佥事出任的一般为分巡、兵备等道。因此,我们从“靖边营管粮佥事”或“按察使司副使、佥事,延绥靖边营管粮者”的记载来看,这一官职显然并不是分巡道或兵备道,而若从“管粮者”这一称呼来看,其职能也与兵备道的军事职能不尽相同[14]。

《明实录》中对靖边管粮道的明确记载有三处,即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月,“诏以陕西河西道所辖绥、葭二州,神木、吴堡、米脂、清涧、府谷五县改属榆林管粮道,保安、安定、安塞三县属靖边管粮道,各令就近兼理分巡事,从巡抚殷学议也”[8]卷457,7723。嘉靖四十三年(1564)六月,“兵部覆延绥巡抚胡志夔条陈防守事宜,一清补延庆二府逃亡土兵,一发靖边管粮道所贮银,筑本镇墩台”[8]卷535,8686。最后一条相关记载则出现于隆庆二年(1568)的八月,其时“兵部覆陕西三边督抚王崇古等奏,延绥边邻套虏,先年兵马仅足防御,自选调入卫游兵四枝,逃亡死伤,渐至城堡空虚,战守不足,请得以清平堡游兵营原募未完马军一千名,行令静(靖)边管粮道以原发未募军银五千两,马价银一万两,军器一千副,改发正兵营责买”[11]卷23,624。

由此上述三则史料可以推断,康熙《延绥镇志》中记载的设于英宗正统年间的靖边兵备道,实际上是由按察使司副使、佥事担任的管粮道,其正式名称应是“靖边管粮道”。而由“管粮道”这一官职来看,其最初的职能当与管理粮草有关,设立时间应在弘治六年。此后,靖边管粮道的职能逐渐扩展,如嘉靖三十七年三月,增加了兼理分巡的职责,即以“保安、安定、安塞三县,属靖边管粮道,各令就近兼理分巡”[8]卷457,7723。嘉靖三十八年(1559)八月,又增加了防边的职责,即“将镇靖堡新平坡墩起,至定南暗门十二墩止,属之驻札靖边营管粮佥事”[8]卷475,7964。由此可见,靖边管粮道的职责随着边情的变化与时间的流逝,呈现出逐渐扩展的趋势。

(二)靖边道的职掌变迁

如上文所述,万历朝之前只见靖边管粮道或者管粮佥事的记载,并无靖边兵备道的记载。而万历朝的相关记载则有四条,且俱为靖边兵备道事迹。如万历十四年(1586)八月,明廷将“原任靖边道副使,今升云南右参政丈作,升按察使。……(原任)靖边道兵备副使李春光,升陕西右参政兼佥事”[10]卷177,3272。万历三十三年(1605)十月,明廷“调陕西河西兵备参政王爱于靖边兵备道”[10]卷414,7763。万历三十六年(1608)七月,明廷“加靖边兵备道陕西右参政兼佥事王爱为右布政使,兼职管事如旧。”[10]卷448,8492万历四十七年(1619)四月,明廷“升陕西参政毕自严为本省靖边道兵备”[10]卷581,11054。万历朝之后,实录中所记亦皆为靖边兵备道。如天启二年(1622)四月,明廷“升户部郎中徐绍沆,为陕西布政司右参议,西路兵备道”[15]卷21,1052。天启五年(1625)正月,又“起升原任贵州按察使杨述程,为陕西右布政使,西路兵备道”[15]卷55,2526。天启五年八月,明廷“改陕西河西道右参政关守箴,管分巡靖边道右参政”[15]卷62,2929。由《明实录》中的系列记载可以推断,靖边管粮道改为兵备道的时间,应不晚于明神宗万历十四年(1586)八月,而任职的官员则从按察使司副使、佥事逐渐转变为布政使司的参政或者参议。

靖边管粮道初设时的主要职掌就是经管边军粮饷。如在《边政考》中就明确记载了靖边营囤储“粮料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七石”[13]卷2,28,其数量远超其余各屯堡,后又专设管粮通判一职,以为辅佐。虽然,靖边管粮道在万历年间被改为兵备道,但其职掌中却依然包括了对粮饷等后勤事务的管理监督职责。而且从“夏秋则驻定边,以振威武;
春冬则还驻靖边,以理庶务”[10]卷243,4543的职责分工来看,靖边管粮道即使在变为兵备道后,也还是拥有兼管之责,即在定边发挥其“兵备”职能,而在靖边则仍然需要经管包括粮饷在内的诸多“庶务”。

综上所述,“道”之称谓起源于汉代,此后历代或为政区,或为监察区,至明代方获得较大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范围内粮饷事宜的监管,明廷以九边地区为重点,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一整套上下相承、内外相维的管粮官体系。在这一体系内,户部外派的管粮郎中、管粮员外郎和管粮主事共同组成了京派的内管粮官系统,而布政使司管粮参政、参议,按察使司管粮佥事,府管粮同知、通判,县管粮县丞、主簿等地方各级衙门中的佐贰官则组成了外管粮官系统。其中,外管粮官系统是以由布政使司管粮参政、参议,按察使司管粮副使、佥事所担任的管粮道为首,地位较为重要。其设置时间当不晚于宣德朝。此后,管粮道的设置仍是以九边地区为主,但在内地的重要产粮地区亦有陆续增设,并最终在正德五年(1510)九月,遍设于十三布政使司。

作为外管粮官之首的管粮道,主要负责经管辖地仓储事宜,清查、弹劾倒卖军粮及相关积弊,赈济灾民,赏赐战功,清查、催缴逋欠,兼管盐池,开荒与屯田,督运船只,划分防地等庶务。作为地方各级衙门的佐贰官与粮饷经管官员,管粮道的考核颇为严厉,举凡侵盗仓粮,防范不严、仓粮被盗,出入不明、粮储亏耗,渎职塞责,剥害军士等罪名,皆会使其受到严厉惩处,其任职期限则为三年。此外,通过对延绥靖边道的相关考察可知,管粮道的设置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地域、职责甚至边情的变化,管粮道也会随之变化,或为兵备,或为提学,甚至遭到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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