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话语中的话语交叠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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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鑫 艺

(黑龙江大学 文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话语分析研究普遍认为话轮(turn)是构成自然会话的基本单位,话轮转换(turn-taking)则是基本的言说转换机制(speech-exchange system)。然而,关于话轮和话轮转换的界定问题,学界却一直存在争论。这是因为,在自然会话中,话轮转换的过程常常不是井然有序的。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各种类型的会话当中都普遍存在的会话双方甚至多方同时发言的现象。Sacks(1974)的研究中已经涉及了这种现象,并将这种在同一交谈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说话的现象称为“overlap”[1]。此后,Tannen(1980)、Jefferson(1983、1987)、Fasold(2000)、Schegloff(2000)、Sidnell(2010)都对这种现象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讨论的分歧点主要在于这种现象是否多存在于话轮转换相关位置(transition relevance place,TRP)和是否会对会话产生破坏和干扰。何兆熊(1989)、王得杏(1998)、李月娥(2002)在介引国外语言学理论的过程中将“overlap”的概念引入中国,称其为“话语重叠”。匡小荣(2006)在搜集大量语料的基础上,对汉语口语中的重叠现象进行了研究,根据是否会抢占话轮、干扰会话将重叠分为了争夺性重叠和非争夺性重叠[2]。李先银、石梦侃(2020)鉴于“重叠”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已有所指,提出了“话语交叠”这一概念,并认为交叠现象表现了当前言谈者或会话的合作或抵抗,不同的会话类型中交叠的分布情况也有所不同[3]。

法庭审理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庭审话语也往往被认为是井然有序甚至高度程式化的一种语体,但在现实的庭审话语中也依然存在着一些互动冲突的现象。廖美珍(2002)根据真实庭审语料对庭审话语中的两种冲突现象——打断(interrupt)和重叠(overlap)进行了分析;
指出打断是指一方正在说话时,另一方打断他(她)的话,使其正在进行的话语中断,重叠则是指多个话语在时间上部分或全部重叠。廖文认为打断人具有更大的威势,而被重叠人更显示出挑战和执着的一面[4]。法庭审理具有明显的权力非对称性和层级性,庭审话语也是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ordinary or casual conversation and institutional talk)。Levinson(1983)指出机构话语中谈话者的地位不平等,所以互动意义也不对称,其话轮控制、话轮转换都会受到机构语境的限制[5]。在理想的庭审话语中,发出打断的一定是话语权等级较高的角色,且一旦这些话语角色开始控制或介入话轮,其他话语权等级较低的角色也应立即服从,中止发言,不应出现多人同时持续说话的现象。所以,如果说庭审话语中的冲突现象是一种违反秩序的特殊现象,那么相较于打断,话语交叠就更加特殊了。采用话语分析和互动语言学(Couper-Kuhlen & Selting 2018;方梅等2018)相结合的视角,再次对这种特殊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对进一步探究话轮转换规则、话语交叠特点、庭审话语特点及庭审话语规范化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基于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真实庭审语料,选取2020年、2021年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5个,对当前我国庭审中的话语交叠现象进行考察,试图得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理论结果,并对我国庭审话语规范化提出合理建议。

Sacks(1974)认为话语交叠基本都发生在话轮转换相关位置,所以将话语交叠分为了自选型和对TRP的误判型[1]。但后来的研究均表明话语交叠可能出现在任意位置,并没有明显的多存在于TRP上的倾向。Schegloff(2000)、匡小荣(2006)又根据交叠现象是否会对话轮产生竞争,将话语交叠分为了争夺性和非争夺性[6][2]。李先银、石梦侃(2020)认为不是所有的话语交叠都涉及竞争和非竞争,于是按照交叠发生的原因分为了五个小类[3]。廖美珍(2002)对庭审话语中话语交叠的位置、关系、结构和出现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依据这几个因素对庭审话语中的交叠现象作了分类[4]。方梅等(2018)指出语言研究必须面向交际环境中自然发生的语言,基于互动中的语言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语言结构如何在互动中被塑造,二是言谈参与者的交际意图、会话行为是如何通过语言及非语言的多模态资源来实现的[7]。所以为全面分析庭审话语中交叠现象的性质和特点,本文将主要围绕话语交叠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交叠的原因和案件类型进行分类考察。

(一)关系类型

表1-1 有意交叠中的关系类型及出现频次

要考察一种口语中的特殊现象,确定言谈参与者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本文考察的案件中出现的法庭角色比较齐全,有法官、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公诉人、证人和旁听人员8种。在所有语料中,话语交叠现象共计出现了83次。为方便考察关系类型,笔者将话语交叠的关系类型分成“有意交叠”和“无意交叠”两种情况分开统计。有意交叠是指会话中已有说话人正在发言,而其他会话参与者有意地也开始说话、加入话轮,发生的话语交叠现象。无意交叠则是指当前会话中无人发言时,双方或多方会话参与者同时开始发言造成的话语交叠现象。交叠的具体关系类型和出现频次如表1(1-1、1-2)所示(1)“A>B”表示在会话参与者B正在发言的过程中,会话参与者A主动加入会话,发生交叠。“A-B”表示会话中无人发言,会话参与者A和会话参与者B同时加入会话,无意地发生交叠。。

表1-2 无意交叠中的关系类型及出现频次

考察结果显示,在庭审话语中的话语交叠现象以有意交叠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在有意交叠和无意交叠中均是被告与法官之间的话语交叠最多,原告代理人与法官之间的交叠其次,第三多的是被告代理人与法官,第四多的是原告与法官。有意交叠中发出主动交叠的一方显然具有其交际目的,而被交叠的一方与无意交叠中的参与者们也同样具有一定的交际目的。因为话语交叠现象需要其中的所有参与者都不放弃话轮,共同促成交叠的形成和持续,而说话人之所以选择持续发言就固然有其交际目的。所以,有意交叠和无意交叠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前几种关系类型体现出了明显的一致性,通过分析即可发现庭审话语中话语交叠现象的角色关系规律。

首先,交叠频率较高的几种关系中的话语角色,即法官、被告、原告、被告代理人和原告代理人本来就都是发言机会比较多的角色,所以出现话语交叠的频率就也会相应较高。反观交叠频率低的几种角色,即公诉人、证人、旁听人员,很多案件中根本没有这些角色存在,旁听人员更是本来就不应该有发言的机会,他们参与话语交叠的频率自然也就较低。

其次,交叠频率较高的几种关系中都有法官这一角色,这也是一种必然现象。在庭审话语中,法官本来就是一个重要角色,其说话的机会也是比较多的。且庭审具有严格的秩序,其中绝大多数互动的环节包括问询、质证等等都是与法官进行的互动,其他角色间一般是不可以随意互动的。而话语交叠正是一种只在互动会话中存在的现象,所以法官出现的概率自然也是较高的。赵洪芳(2009)的研究也表明在中国庭审中,法官不仅是庭审中最积极的话语角色,相对其他所有话语角色而言也都是一种强势者[8]。所以,法官时常会介入和控制话轮,而当法官与其他话语角色同时说话时,由于其是强势角色也往往不会轻易放弃和退出话轮,这就大大增加了发生话语交叠的可能。而赵文也指出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学知识和话语技巧,所以相对于原被告,律师也是一种强势者。原被告代理人一般都是由律师充当的,所以这种角色出现于话语交叠的频率也应高于原被告。而根据考察,在真实庭审中原被告代理人出现交叠的频率却是高于原告却低于被告的。而被告经常出现在话语交叠之中也是由其交际目的的,笔者发现被告辩解、诉说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在他们不认同其他话语角色包括法官说的话时就会马上介入辩解。例如:

(1)被告>法官

法官:你说“当时有两个骑着电动车的男子过来了。=我见骑着电动车来的一名男子瞪着我,就说‘你瞪我干啥?’当时就打他了。”

[有这回事吗?]

被告:LF[我没,我没有]说过骑电动车过来的。(冀0481刑初12号)(2)“=”表示短于1音节的停顿,“==”表示长于1音节的停顿。“-”表示短于1音节的延长,“--”表示长于1音节的延长。“L”表示声音加大,“F”表示语速加快。“[]”表示话语交叠的部分。庭审中人员的姓名由“姓氏+XX”表示。为使转写格式整齐,原告代理人将简称为“原代”,被告代理人将简称为“被代”,公诉人将简称为“公诉”。

而当被告在诉说自己的情况和诉求时也很执着,即使有其他权势较高的话语角色介入一般也不会轻易放弃话轮。例如:

(2)法官>被告

法官:你对这个鉴定书有没有意见?

被告:我现在怎么说啊?我现在刑事也判了,嗯=婚也离了,孩子也没了。

嗯=我现在从12月16号出来之后,到现在一直没上班。

[我现在就这个情况怎么赔偿?]

法官:L[那些先不要说,现在。]==你先说对这个物价鉴定书有没有意见。(冀0609刑初451号)

所以,被告也具有积极发言和不愿退出话轮的特点,其出现于话语交叠的频率也就会更高;
被告之所以会具有这些特点可能是因为如果审判罪名成立,被告就会被判处罚金甚至刑事处罚,所以他们才总是会急于辩解和诉说,来为自己辩白和恳请原告及法庭的谅解和同情。而原告则往往处于一种受害和正义的位置,会有一种“不辩自明”的心理,只需摆出证据、陈述事实即可。律师又因为深谙庭审程序,遵守法庭秩序,且不涉及过多的自身利益,所以也不会有这样激进的表现。这样一来,原被告代理人和原告出现在话语交叠中的频率就会低于被告了。

(二)原因类型

匡小荣(2006)先将重叠分成了争夺性和非争夺性两种大的类型,又分别按原因分为了自选、误判、打断、再出现、招呼语、结束语、合作表达、同声重叠等类型[2]。李先银、石梦侃(2020)按照发生原因将话语交叠分为了协奏型、共建型、反馈型、误判型、自选型和介入型[3]。前者的分类标准更加细致,后者的分类则更加全面和具有概括性。本文将主要根据后者的分类标准和庭审话语中实际的交叠情况对语料作出分类和统计,并考察庭审话语中各个交叠类型的特点。

1.介入型。介入型的话语交叠是指在当前会话中有人正在说话的情况下,一方或多方会话参与者有意地强行介入会话,争夺话轮,而之前正在说话的一方又没有立即放弃话轮而形成的话语交叠现象。例如:

(3)被告>法官

法官:就是除了这两笔转账,没有。

[都是受他指使转账,对不对?]

被告:LF[还有,还有就是那个五万]=两千那个两次。

法官:啊,啊。(冀04民终560号)

介入型的话语交叠在语料中共计出现了38例,占所有话语交叠的45.78%,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种交叠。介入型交叠是一种带有争夺性的话语交叠形式,主动交叠的一方往往会采用加大音量、加快语速的方式来介入话轮。而主动交叠和被交叠最多的话语角色依然是法官,次数分别为17次和18次,其他话语角色出现介入型交叠的次数都较少。这也仍然体现了法官在庭审话语中积极和强势的特点。

2.误判型。误判型的话语交叠是指说话人误以为当前话轮已经结束,于是发言开启下一话轮,但前一话轮的说话人也同时开始继续说话形成的交叠。例如:

(4)被告代理人-法官

法官:你们有没有向那个工程转包人,进行询问调查?=啊?-==

[你们有没有进行,你们不清楚]

被代:[额,这个,这个,承包工程是]

法官:有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了解?

被代:我们,我们问了,我们问了。(新29行终7号)

误判型的话语交叠在语料中共计出现了18次,占交叠总数的21.69%,是出现频率第二高的一种交叠。误判型交叠由于说话人的错误判断产生的,没有实质意义上主动或有意交叠的一方,而维持交叠的持续却也能体现出会话双方的执着。所以在误判型交叠中出现次数最多的依然是法官和被告这两种积极、执着的话语角色,二者出现次数分别为17和11,远高于其他话语角色。误判型话语交叠多出现于TRP上,交叠前多有延长、停顿等语音特征,使听话人误认为该处是一个话轮结束位置(turn closing place,TCP)。

3.反馈型。反馈型话语交叠是指在一方说话的过程中,其他会话参与人以言语反馈的形式表示自身的立场和情感。而反馈又分为正反馈和负反馈,正反馈往往会采用“对”“是”“嗯”“啊”“是的”“没错”等语言形式来表示正面的评价和情感。主要表示的是一种认同和肯定,听话人为表示自己正在认真听取说话人的说话内容,或表示自己对谈话内容感兴趣也会采用这种正反馈的形式。例如:

(5)原告代理人>法官

法官:因为涉及到其他的四个案件,昨天在昨天的庭前会议已确认原告是在原告的起诉书所载明的[事实为基础。]

原代:[是的是的。]

法官:是吧?

原告:是的。(闽8601行初174-178号)

负反馈往往会采用“不”“不是”“不对”“好了”“够了”“好好好”等等言语形式来表示负面的评价和情感,既可以表达不认同、不满意的态度,也可以表示听话人不愿意继续听下去,希望说话人停止的意图。例如:

(6)法官>原告代理人

法官:原告,进行陈述及举证。

原代:第一份证据,[离婚协议。]

法官:
[不是不是。]

不是证,不是证据,先是陈述。(冀1125民初66号)

正反馈型话语交叠是一种合作式交叠,而负反馈型则是一种对抗,促使着话轮更替。李先银、石梦侃(2020)的研究表明反馈型话语交叠在自然会话中出现的几率很高[3]。但在本文搜集的庭审话语中,反馈型交叠仅出现了16次,约占所有类型交叠的19.28%,其中正反馈7次,负反馈9次,出现频率并不是很高。这可能是由于庭审具有严肃性的特点,这样随时穿插于会话之中的反馈略显随意,所以在庭审话语中出现的概率就略少了。

4.共建型。共建型话语交叠是指一方正在发言时,其他会话参与者自发或受当前说话人邀请对会话内容进行补充或纠正而产生的话语交叠。例如:

(7)被告代理人>法官

法官:人社厅的意见就是说他们受理这个案件,复议案件之后,他们厅里面给各方当事人都是发送过-==[举证通知书的。]

被代:
[受理通知书。]

法官:嗯,对。(新29行终7号)

共建型交叠在语料中共计出现了7次,约占所有交叠类型的7.43%。关越、方梅(2020)指出句法合作共建主要发生在会话中具有两种话语行为的时候,一种是当前说话人找词(word searching),另一种是受话人作一致性表达[9]。所以,共建型交叠发生前说话人有时会有停顿和延长的言语表现,表示正在找词。共建型话语交叠是一种典型的合作行为,而其在庭审话语中鲜有出现的原因依然与庭审的严肃性有关,这种“接话”式的行为也显得过于随意,不适合在庭审中采用。

5.自选型。自选型话语交叠是指当前话轮结束,且并没有指定下一发言人,于是两人或多人同时发言而造成的话语交叠现象。例如:

(8)法官-公诉人

法官:你再想一想当时有没有律师在场?

被告:没有。==

法官:[由这个—由公诉人说明一下]

公诉:[齐XX,你再想一想]==

我不是跟你说过,让你找个律师先吗?后来你说那个什么。

被告:啊,对,有有有有。(冀0637刑初2号)

自选型话语交叠在语料中仅出现了4次,约占所有交叠类型的4.82%。这种类型的话语交叠出现次数较少是因为庭审具有严格的秩序性,什么环节要求什么人发言一般是清晰、确定的。法官为维护这种秩序性也会不断发出指示,控制程序,很少会出现这种没有明确下一发言人的情况。

(三)案件类型

庭审中的案件类型主要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大类。在本文考察的语料中,民事案件中出现话语交叠现象最多,次数为36,约占所有案件的43.37%。行政案件其次,次数为27,约占所有案件的32.53%。刑事案件最少,次数为20,约占所有案件的24.1%。上文已经提到,话语交叠毕竟还是一种有违话轮转换“井然有序”规律的一种特殊现象,庭审话语本就秩序严格,出现这种现象的几率也本来就少。而在庭审的三种案件类型当中,刑事案件因为涉及人身损害和刑事处罚更是相对而言最为严肃的一种,民事案件的严肃性则相对较低一些,行政案件的严肃程度位于二者之间。所以相应的民事案件中出现话语交叠的次数就最多,行政其次,刑事案件则最少。

庭审程序主要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部分,其中法庭调查一般是用时最长的,法庭辩论的时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各个案件之间差别很大,法庭准备和最后陈述的时长一般都较短。在庭审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是互动性较强的两个环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辩论虽然带有辩论的字样,但互动性却远不如一般的辩论,其发言的顺序也具有严格的规定,且法官也会一直控制、引导程序,其他话语角色一般也不会随意介入、打断话轮,所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阶段的互动性是相似的。话语交叠是一种互动会话中产生的特殊言语现象,所以会主要出现在这两个阶段。又由于法庭调查的时长较长,所以在本文统计的语料中,79.51%的话语交叠都出现于法庭调查阶段。

话语交叠是需要会话双方或多方共同促成和维持的一种现象,双方都体现出了积极和执着的态度,主要的动因就是说话人对当前会话的合作或者不合作。Grice(1975)提出了会话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CP),虽未给出合作的定义,但指出了合作交谈的三个特性:一是会话参与者的最终目的或许不同或冲突,但此时的目的是相同的;
二是会话参与者说话的内容是互为依托,彼此相符的;
三是除非双方同意终止会话,否则会话会一直以恰当的方式持续下去[10]。那么,不合作的特点就应该是会话参与者此时目的就已经存在冲突,说话内容也互相冲突并且有结束会话的意图了。在庭审话语的话语交叠中,正反馈型和共建型显然表示着会话参与人们合作的意图,而负反馈型则表示着不合作。李先银、石梦侃(2020)认为介入型交叠的核心交际意图是对会话的抵抗,即不合作。但笔者通过考察语料发现,现实情况却可能更加复杂。有一些介入型交叠确实有明显的不合作意图,例如:

(9)法官>被告代理人

法官:上诉人对证人证言发表上诉意见。

被代:他说的[不是事实—]

法官:
[上诉人]

被代:啊。

法官:我先说的上诉人。(冀04民终560号)

例(9)中法官和被告代理人都体现出了明显的不合作意图,法官已经指出下面要求上诉人(也就是原告)发言,但被告代理人却开始说话,于是法官立即介入话轮发出了制止,提示被告代理人结束会话,此时应该是上诉人发言。而被告代理人却急于表达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质疑,所以继续发言,于是二者的说话内容形成了话语交叠。但语料中也有一些介入型交叠也表现出了合作。例如:

(10)原告>法官

原告:我是28中一个老师,我没有做过任何的生意。

我在学校呢,就是教学生诚信、仁义。

法官:说证据,[不要在那]

原告:[说证据,]说证据。(冀04民终560号)

例(10)中法官为了维护会话合作原则中的相关原则打断了原告的话,提示他回归陈述证据的主题。随后,虽然原告介入了法官的话轮,但表达的却是自己有意回归主题,说证据的意图,这应该也是一种合作意图。陈新仁(2000)指出会话合作有表面和实质之分,表面不合作是针对合作期盼主动选择的一种背离,是交际者施事交际的策略[11]。而误判型和自选型交叠虽然在产生之初并不带有说话人的主观意图,但会话参与者们维持交叠继续的原因仍然是出于说话者们的合作或不合作目的。

王忠诚、孙伟(2017)指出当前我国庭审中当事人的话语权发生了由弱到强的转变,“我要说”已经成了现今庭审中当事人的普遍心态[12]。这一转变体现了当前我国庭审改革中适度强化当事人权利,而弱化法院职权的趋势。这种趋势将进一步促成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诉讼模式,也促成了当前我国庭审话语中类型丰富,成因多样的话语交叠现象。但在笔者考察的语料中也并未发现庭审中存在激烈的冲突或混乱情况,这也表明当前我国庭审的状态良好,既能保证秩序性、严肃性又能使当事人敢于积极表达。但文中也提到,有一些言语行为也会造成听话人对话轮结束位置的误判,庭审中也依然存在着少量无法确定下一话轮发言人的现象,这都需要法官的积极引导。在本文考察的语料中,有一个案件中仅出现了一次话语交叠的现象。笔者注意到,这场庭审的法官在每次发言后都会指示下一个发言人。例如:

(11)法官:请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新2801行赔初3号)

这种方式十分有效,可以避免很多话轮转换混乱的问题,建议可以推广使用。

话语交叠是一种特殊的话轮转换现象,本文认为其出现的内在动因是会话参与者的合作或不合作意图,据此可以推测话轮转换的动因也依然可能与说话人、受话人合作或不合作意图的意图有关,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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