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典当行业_湖北典当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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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上期大篇幅报道了湖北典当第一案(见《新楚商》2012年3月号)的始末,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反响。孰料,一“案”未平,另一“案”又起,2012年4月23日,第二例典当案又在湖北省黄石市高调开庭。最令人震惊的是,此案与前案,竟有着“斩不断、理还乱”的联系……
  
  波澜
  2010年8月,像联谊案一样,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们正各司其职,处理着公司的大小事务。突然,警车呜着警笛呼啸而来,直抵公司大楼。随后,几十名荷枪实弹的警察迅速包围了公司大楼,出示相关证件之后,将公司高管仇强、杨艳、罗文浩、张苏及员工徐宏伟、戚瑞光、夏波带走,理由是他们分别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1年6月5日,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以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仇强、杨艳、罗文浩、张苏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徐宏伟、戚瑞光、夏波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2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1】45号起诉书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单位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伙同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仇强、杨艳等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4月23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庭。
  
  争议
  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激烈,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1.根据本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涉案单位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2.根据本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涉案单位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和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在内的全国著名法律专家针对此案出具了一份咨询论证意见,认为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36%)、武汉正信通经贸有限公司(24%)、仇强(24%)、黄三荣(12%)、黄翠勤(4%),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只是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它们本质上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所以,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完全独立于武汉雪正公司有限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也已经以其名义从事各类典当业务2000多笔,并向国家依法纳税,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依法批准设立,具有开展典当业务的主体资格,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并不是非法经营行为。
  即使认定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是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它也是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并没有低价吸收、高价放贷的经营行为,其发放贷款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认为,所谓的“非法经营"应当是低价吸收、高价转贷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资金经营有明确规定,但一般的放贷行为绝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即使认定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己名义进行放贷,它也是以其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按照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说,专家们认为,相关企业的高管就借款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本质上属于个人提供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和风险并因此获得收益是民事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这种个人因提供担保获得的利益不是“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和相关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承担风险和责任就有权收取报酬,本案中相关企业、公司的高管以其个人名义签订担保合同,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一旦主合同无法履行就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本质上属于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提供个人担保后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基本都能实现,也就有效地保证典当业务的正常运行,反而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保障。进一步说,这种承担责任和风险并收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也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有利于维系良好的金融活动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警示
  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无论结果如何,此案给予人们的警示意义也是深刻的。
  参加旁听的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小明告诉记者,本案的审理恰逢社会对民间借贷主要问题普遍关注的时期,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在金融、政府及司法高层都在反思以往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并重新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与完善的时候,控方却没有给予雪正公司以申辩的机会,仍以非法经营罪,直接将公司认定为犯罪主体,并给予打击,这种做法显然与国家金融、经济与司法大潮背道而驰。
  经济学专家在接受《新楚商》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全社会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大量中小企业急需资金而苦苦不得时,民间借贷便应运而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必然出现的产物。民间借贷并非洪水猛兽,只要引导得当,规范到位,是对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创新、帮助企业壮大有利有益的。
  不可否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会有放贷的利率水平高于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等不违规的现象出现,但这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可以克服的问题。如果因为这些问题,就对实行民间借贷的主体给予打击、封杀,那么,受伤害的将不仅仅是这些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从民间借贷中或益的借贷者,而且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副作用,可谓害莫大焉。
  在这样的背景下,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就显得格外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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