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命案的法医学损伤分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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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04―0154―01      1 案例资料
  
  1.1简要案情:2007年1月5日晚,某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杨某报案求助称:井某在其家中酒醉后赖着不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与杨某及在场的邻居将井某抬到派出所值班室,六日晨发现井某呼吸停止,后经该镇卫生院医生检查,确认井某已死亡。
  1.2尸体检验:尸表检验:死者井某,男性,47岁,尸长1.65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出现于背部及四肢后侧未受压处,呈暗紫红色,尸僵已形成。头皮未检见损伤。右额部见1.8cm擦划伤,双侧鼻腔可见陈旧性血痂,左上唇及下唇内侧粘膜淤血,颈部未见外伤改变,胸部、腹部、背部及臀部、会阴部未见外伤改变,左足第二趾背侧见0.5cm擦伤。
  解剖检验:头皮及头皮下来检见损伤,双侧颞肌无出血,硬脑膜发蓝,右颞顶部硬脑膜下见9.0×11.0×1.0cm血肿,右颞、顶叶脑组织变平,双顶叶可见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可见7.5cm长纵形骨折线,向颅底延伸,对合良好,无明显隆起及凹陷;胸腹腔脏器未检见外伤性改变。
  病理学检验;①左额叶脑挫伤;②脑出血;③蛛网膜下腔出血;④脑水肿;⑤肺淤血、水肿。
  
  2 讨论
  
  本例经尸体检验确定直接死因为颅脑损伤。因案情特殊:井某死在该镇派出所值班室,影响较大,死者家属要求公安机关给与明确解释。经调查,杨某承认在与井某争执过程中,曾拳击井某面部两下。结合尸体检验所见,面部拳击伤可以形成井某鼻部及口唇部外伤,但无法形成其右枕部的颅骨骨折。所以,分析这一根本死因的致伤方式成为必须。本例颅脑外伤具有以下特点:①损伤部位限于右侧枕部;②骨折形态为纵形,7.5cm长,对合良好,无明显隆起及凹陷;③损伤明显外轻里内重;④闭合性损伤(头皮及头皮下未检见损伤);⑤冲击性颅脑损伤与对冲性颅脑损伤并存。根据以上特点分析井某颅脑损伤的致伤方式符合摔跌形成。摔跌即头部处于减速运动状态与大平面物体相接触,此时虽然头部仅一侧受力,但因颅脑处于减速运动,具有确定的方向性,在头部一侧受力的瞬间,对侧仍在做惯性运动,因此整体上仍可视作为两侧受力的整体变形而表现相应的特点:①颅骨整体变形常发生于外力较大,接触面也较大时;②颅骨整体变形可在颅盖和颅底发生;③整体变形所致的骨折多系线性。掉跌损伤本质上属于坠落伤范畴,具有坠落损伤的基本特征,即外轻内重-体表损伤轻微而体内损伤严重;特定分布-损伤集中分布于着力点处;一次性成-一次外力形成所有损伤。而摔跌作为坠落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损伤也具有自身特点:①体表损伤更局限,更轻微;②以头部损伤为主;③颅脑非着力点损伤严重-对冲伤较冲击伤严重。本例摔跌伤突出的特点是头皮及头皮下未检见损伤,因此分析井某捧跌头部受力处应有软性衬垫物,软性衬垫物作为一种弹性体,可缓冲外力作用,减轻损伤程度,尤其是体表损伤可不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判断认为,死者井某系与他人撕打过程中摔倒,右侧枕部与衬有软性衬垫物的大平面物体相接触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据此详细调查将井某从杨某家抬至派出所值班室过程,并对杨某家及派出所值班室等现场进一步勘查,发现杨某家室内地面上铺有1cm厚的塑料泡沫拼板。经进一步工作后,杨某交代当日撕打中曾抓住井某双脚将其从炕上拽下,井某仰面摔在地上后昏迷,为逃避责任,向派出所报案谎称并某醉酒闹事。
  
  参考文献
  [1]阔建雄,法医损伤学[M],第1版,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91―296,142―144
  [2]陈康颐,应用法医学各论[M],第1版,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184―185
  [3]石秋念,法医颅脑损伤学[M],第1版,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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