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开车――现场重建找出肇事者|肇事者破坏现场

【www.zhangdahai.com--入党自传】

     法医鉴定:一波三折      2004年某日凌晨,一辆红色神龙富康轿车行驶在马路上,驾驶员见路上车辆稀少,为图方便,忽然掉转车头,由南往北越过双实线开始逆向行驶。夜色中,一辆相白色宁波日美轿车迎面驶来,当两车主发现时已躲闪不及,两车迎面相撞,宁波日美轿车驾驶员当即死亡,车内乘客受伤,两车均受不同程度损害。交警接警报后迅速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对事故当事人、神龙富康轿车车主丁某进行抽血化验,查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因此认定丁某酒后驾车,越双实线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
  这件事给双方都留下一个惨痛的教训,也本应到此为止。但是,丁某此时忽然提出:事故发生时她坐在副驾驶位上,并申请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省公安厅调查后第一次得出的鉴定结论支持丁某发生事故时坐在副驾驶位上。而如果按照此鉴定结论处理事故,丁某将免于刑事处罚,事情因此逐渐变得复杂。
  到底谁开车?经过周密的复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委员会认为省公安厅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省公安厅重新鉴定。省公安厅再次仔细调查,重新鉴定后结论如下:①撤消第一次鉴定结论;②事故发生时,丁某坐在主、副驾驶位哪个位置上不能肯定。
  丁某对此非常不满,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各级领导进行投诉。该事件一直持续了近五个月时间,因为没有明确的结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由于关系着公安机关的形象,经市公安局领导批示,指定由刑侦支队技术大队查清事实真相后再次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困难重重
  
  接到指示,技术大队马上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调查。首先是对丁某受伤部位的确认:事故所致丁某皮肤挫伤和擦伤共有五处,分布于头额部右侧偏外、右腹股沟下外侧、左大腿下段前侧、右膝前下外侧、左内踝下方(见示意图)。
  接着,痕迹技术人员对红色神龙富康轿车进行检验,详细记录该车的毁损情况,同时从技术的角度记录该车型号、驾驶室内各部件分布、空间位置的相互关系。虽然该车在事故后一直停放在交警大队的停车坪,但因时间间隔太久,并不能提取到有意义的痕迹物证。
  此时,从技术检查上来说,常规的操作可以到此为止,但若仅凭上述检查资料下结论,势必和以往的鉴定结论一样,因为没有说服力而陷入困境。是就此为止还是实现一个新的突破?技术大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现场重建:真相大白
  
  仔细分析此案特点,首先,丁某的致伤过程简单,所受损伤仅仅是因为刹车时的惯性力和两车碰撞时的冲击力作用形成,而且经过分析证实此惯性力与冲击力的作用方向一致。其次,丁某所受损伤较轻,而且是在没有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说明致伤力较小。再次,因为丁某的车是逆向行驶,所以速度并不是很快。通过以上分析,整个事故发生过程逐渐清晰,经过精心策划,决定采用模拟实验进行现场重建,找出肇事者。
  1.选用与车主丁某相同类型的轿车,把主、副驾位的高度、座位及靠背距方向盘的距离调整到事故发生时相同的状况,将主副驾驶室内的方向盘、点烟装置突出物、中控台、储物盒等突出位置均涂上蓝色显色剂。
  2.选用与丁某体态相似的模特⑴、模特⑵分别坐在主、副驾驶位上进行损伤对应实验。
  3.根据现场勘察结果推断事故发生时肇事车的车速(50千米/小时)和事故发生时的其他状况,让模特⑴以同样的车速驾驶并紧急刹车,同时方向盘猛然向左转,让模特的身体与主、副驾驶室内前部的突出物发生惯性碰撞,制动后观察模特身上的损伤特征(见示意图):
  示意图:丁某事故损伤部位分布及实验后模特模拟损伤部位分布
  由示意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主驾位的模特⑴身上方向盘、点烟装置突出物、中控台左侧护板、离合器、刹车和油门踏板等各种物体形成的色彩痕迹(模拟损伤),从部位、分布及形态特征都与丁某的损伤相对应,说明丁某的损伤是在主驾驶位形成。
  副驾驶室内的中控台护板及储物盒等各种物体在模特⑵身上形成的色彩痕迹,从部位、分布及形态特征都与丁某的损伤不相同,因此排除丁某的损伤是在副驾驶位形成。
  至此,迷雾已经完全散尽。在事实面前,丁某再未提出异议。从而成功解决了这一案情复杂、时间持久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认定案例,而模拟实验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推荐访问:肇事者 重建 到底谁 找出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erenwendang/rudangzichuan/2019/0426/97074.html

  • 相关内容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zhangdahai.com 大海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1006551号
  • 免责声明:大海范文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