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鼓励旅游业发展优惠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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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强县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条  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整合旅游资源,做大做强旅游品牌。对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已被评定为国家3A级(或以上)的景区(点)每提升一个A级,奖励5万元。对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景区(点),奖励10万元。对同时获得质量等级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按奖金高靠一头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三条  加快旅游接待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水平,促进饭店提档升级:

  (一)对被评定为五星级的饭店,奖励20万元;
对被评定为四星级的饭店奖励10万元;
对被评定为三星级的饭店奖励5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绿色饭店”的饭店,奖励1万元。

  (二)星级饭店食品卫生达到A级信誉度的,次年实行简化监督,并对其食品或公用餐具及冷菜抽检免检一年。

  (三)旅游星级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价格。

  (四)对排放污水达标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旅游星级饭店,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条  努力提升旅行社综合服务质量,强化接待功能,扩大区域合作,不断提高接待能力:

  (一)对本县进入“全省十强”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
对进入“全市五强”的旅行社,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旅行社”称号旅行社的奖励1万元。

  (二)经政府确定的公务活动,可委托县内旅行社代理,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可作为正式的报销凭据。

  第五条  继续鼓励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建立以服务中心为重点的农家乐管理模式,促进农家乐规范化发展:

  (一)加大对“农家乐”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推出农家乐信贷业务新品种,在贷款方式、额度和利率上给予方便和优惠。

  (二)农家乐通过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办证费用。

  (三)经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授牌的农家乐,两年内工商管理费按最低标准(40—50元/月)收取;
两年内免收卫生年检贴花费,卫生检测费按最低标准(每年200元)收取;
对被评定为四星级(含)以上的农家乐免予工商、卫生年检。两年内定额税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鼓励农家乐组团参加统一促销活动,并给予不低于展位费的30%的补助金。

  (五)建立动态的农家乐星级评定制度,对被评定为五星级的,奖励5000元;
对被评定为四星级的,奖励3000元;
对被评定为三星级的,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旅游企业、农家乐服务中心进行综合考评。对获得全县前3名的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各奖励1万元;
对获得全县前3名的农家乐服务中心,各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旅游系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奖励1万元;
对获得旅游系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1000元。对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积极争创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对获得浙江省旅游强镇称号的乡镇,奖励6万元;
对获得浙江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村,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对吸纳下岗职工的旅游企业,享受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旅游企业符合标准的非线路营运旅游车辆免征客运附加税。允许核准的旅游营运车辆,在旅游淡季可按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报停期间免征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规费。对外地旅游大巴来XX旅游期间只收一次来往过境费。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广告宣传费税前列支按县地税局、县旅游局文件(安旅〔2003〕43号)执行。

  第十二条  旅游项目投资参照《XX县鼓励外商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安政办发〔2003〕105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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