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限批”非治本之策】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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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该实行环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而不是“区域限批”常态化、制度化。      4月26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中,六次提及“区域限批”。
  专家表示,这标志着区域限批有望走向制度化、常态化;而钢铁、电力、汽车、煤炭、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14个高污染、易污染行业将受影响。
  其实,早在2007年1月10日,被称为环保总局对付环境污染“杀手锏”的区域限批政策就已首次“亮剑”,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当天宣布,将启动区域限批政策,以遏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迅速扩张趋势。在初步尝到了区域限批政策的“甜头”之后,同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宣布,从2008年起,对没有完成2007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区域限批政策,暂停该地所有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
  因此,就实施效果来看,区域限批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模式的转变,促进了节能减排工作,强化了环境执法的威力,有望改善目前“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十一五”时期,我国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超额完成,主要环境质量指标明显好转,就是效果的明显体现。
  一组数据将更直观说明:2010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值比2005年下降31.9%,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类水质的比例由2005年的41%提高到59.9%;全国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比2005年下降19%。
  然而,2011年,我国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升,除北京、上海两市外,其他各省份均未完成氮氧化物年度减排计划,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压力巨大,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战略性转变,成为“十二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任务。
  但是,区域限批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只能是权宜之计,其产生的弊端也较为明显。
  其一,区域限批的连坐影响导致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无法通过审批,而新改扩建项目可能环保做的很好,因为他方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批,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其二,区域限批存在着立法的不足,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没有对区域限批这个手段进行明确规定,如果只是作为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手段,试用一年后也须正式申请立法,但直到现在,还未见踪影。
  实际上,区域限批现在还是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只能从解决监管体制不顺、基层监管能力不足入手,而理顺监管体制、增强基层监管能力,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实行环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而不是区域限批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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